吕泰彧:儿童保护中的社工介入——美国的经验与启示论文

吕泰彧:儿童保护中的社工介入——美国的经验与启示论文

摘 要:近年来陆续披露的虐童、家暴案件,折射出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的种种不足。这说明仅仅从制度出发,设立相关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确保法律得到落实。否则,当越来越多的困境儿童无人过问,得不到及时援助时,他们就很可能因为自己所遭受的种种不公平待遇或虐待,对社会产生恨意或终身沉浸在痛苦之中。社工的介入有助于缓解这种情形。在社会力量健全的美国,社工介入儿童保护机制已经相当成熟,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社工;儿童收养;介入;美国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儿童保护”定义为保护儿童免受暴力、虐待和剥削的侵害[1]。但这只是儿童保护的最简单形式,一套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还要求确保儿童拥有其生存、发展和繁荣所需要的各项权利,这也是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奋斗目标。我国政府一向非常重视儿童保护的相关工作,并推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2013年南京幼儿惨遭饿死,2015年毕节留守儿童自杀,2018年淮南教师性侵学生,等等,层出不穷的儿童受害案件折射出儿童保护方面的不足。事实上,伴随着较为激烈的社会转型,贫困失学儿童、受虐儿童、残障儿童、留守儿童、被拐儿童等的数量急剧增长,仅仅依靠政府机关“一条腿走路”的工作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儿童保护的实际需要。在美国,除了政府之外,社工也是儿童保护的重要参与者。社工的介入丰富了儿童保护的内容和形式,厘清了社会组织与政府机关的权利与义务,还在各部门之间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对话与服务机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的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值得我国借鉴。

一、美国社工介入儿童保护的历史沿革

美国的儿童福利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602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美国当时尚未立国)。《伊丽莎白济贫法》建立了按照行政级别进行一级管理的制度,通过向资方征收地方税来支付福利费用。济贫法还规定哪些年纪太大或太小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人可以在救济院、医院、孤儿院或济贫院里得到照顾。孤儿和穷人的孩子将被收作行业学徒,以便他们长大后有一个行业可以从事。这是有史以来社工第一次介入儿童保护[2]。但是济贫法的作用非常有限。为了避免过多的税收负担,英国公司常常选择把流浪街头的孩子作为廉价劳动力卖给美洲商人,美洲商人则凭借这些儿童巩固其在新世界的地位并获取利润。许多儿童都在那漫长而艰难的旅途中死去[3]138。英国政府也认为送走这些儿童减轻了当地的负担,因此对商人的做法视而不见,甚至大力支持。

夏日苍白的光照下更显翠绿。铁手里又落下一段灰白的骨头,在红褐色的土壤映衬下,非常耀眼,看起来就像浸在血液中。汤翠吐了一阵,又开始哆嗦。不是乱坟场吗,怎么就这几根骨头?

就连19世纪初的工业革命也没有给儿童带来相应的福利体系。相反,劳动力的激增带来了严峻的童工问题——贫困儿童常常被视作廉价劳动力。资本家经常打着“对贫困儿童进行职业培训”或“将儿童收作学徒”的幌子使用童工[3]150。马克思曾经这样描述当时的童工问题:“花边工厂如同吸血般剥削儿童的劳动”“儿童的血液成为了美国资本的资助者”[4]。 即便是那些侥幸没有沦为童工的儿童,他们所处的环境也并不友好。Robert L. Geiser在书中写道:“1821年,波士顿的救济院共有78名病人,77名儿童,9名疯子和白痴,以及155名未分类的囚犯,其中大多数是老年人……1834年,波士顿的救济院有134名病人、132名儿童,以及令人痛心的61名精神错乱或白痴……。”[3]152救济院中的儿童必须与其他心理或生理上的病人、囚犯生活在一起,他们的生活状况可想而知。

不仅童工问题严重,儿童虐待现象也很普遍。那一时期儿童权利的保护主要依靠起诉和法官干预。但由于缺乏责任主体,法律的执行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判决的结果也不理想。1810年,一名妇女因谋杀她的新生儿受到审判。尽管该妇女承认她杀了孩子,但陪审团认为她无罪,因为她疯了[5]。受虐儿童救助的另一个方法就是法官干预。1642年,马萨诸塞州制定了一项法律,赋予地方法官撤销没有“恰当地教育孩子”父母抚养权的权力。1866年,马萨诸塞州又通过了一项法律,授权法官“在一个孩子没有教育或有益控制的情况下成长,使该孩子过上懒散和放荡的生活的情况下,对孤儿院或父母的疏忽、犯罪、酗酒或其他不良行为进行干预。”[5]在那一时期,保护儿童的行为是零星的,儿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普遍而广泛的保护。

儿童收养要求社工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教育能力和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因此,对于司法社工的要求,应由学校、民政局、社会服务机构、福利机关等各方共同制定,让社工在完成培养后能够适应各方的需求。在高校社会工作专业设置中,可以适当加入一些与法律、儿童福利、教育学等相关的课程,如民法、社会工作倡导、儿童福利学、诉讼法等。这些课程可以在学生完成社会工作专业学习后,以辅修、选修或专业实践的形式学习,并通过在孤儿院、福利院的实习,使学生熟悉收养的操作流程。在社会工作硕士教育方面,应当在提升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基础上,注重学生科研能力与协调分析能力的培养。

从危险中拯救儿童并加以保护是社会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专业社工的介入是儿童保护的切实需要。我国引进社会工作的时间较短,体系尚未成熟。为此,结合美国的社会工作经验,笔者进行了几方面的思考。

在玛丽·艾伦获救后,亨利·伯格和艾尔布里奇·格瑞感叹没有任何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愿意对儿童保护负责。他们决定创建一个致力于儿童保护的非政府慈善社会组织,纽约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YPCC)因此应运而生。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完全致力于儿童保护的组织。纽约市儿童保护委员会成立的消息传开后,美国各地相继成立了类似的儿童保护协会。到1922年,大约300个非政府儿童保护协会散布在美国各地[5]。 虽然惠勒、伯格、格瑞等人都没有接受过完整的社工教育,但是他们保护儿童的行为就是今天社工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千千万万社工的推动下,国家层面也开始越来越关注儿童问题——少年法庭应运而生。尽管少年法庭设立的初衷是违法儿童的审判与惩治,但是它也同时拥有管辖权,可以干预虐待和忽视案件。随着1899年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伊利诺伊州成立,其仿效者很快席卷各地。到 1925 年,美国46个州和哥伦比亚地区都成立了少年法庭[6]。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社工与国家机关在儿童保护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法律也逐渐得到了修缮,童工与儿童虐待等问题陆续得到了解决。

被害人社会工作主要是指虐待与受害人的危机干预,司法陪伴与性犯罪预防服务等。对于儿童来说,性犯罪披露是一个极其困难的过程。受害者的紧张感与性知识缺乏会妨碍本人的披露能力或意愿[15]215-216。性虐待,特别是长期性虐待,往往是由被害人信任的成年人实施的,而且未成年人会深受他的影响。犯罪者甚至会威胁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他们实施暴力,让他们心生畏惧而不敢指控。这类儿童非常需要社工的介入和服务,否则童年悲惨经历的阴影会使其一生都难以摆脱。

社工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被害人也包括加害人。社工还负责少年犯的社会背景调查,撰写调查报告,以此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由于少年加害人对他们的行为不负完全责任,社工还要收集涉事儿童的生活背景资料以及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资料,以解释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争取法院的宽大处理。审判中社工会根据专业知识提供证据和参考意见,提供意见证词,帮助法院或陪审团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审判后,社工还会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准确评估少年犯罪人的需求,制定精确的矫正目标与科学的矫正方案。社工还可以配合其他服务人员在矫正过程中及时干预。社工对矫正对象的反馈是评估案主心理情况、价值观、处理问题的能力、社会再适应状况、社会融入水平等的第一手资料。

二、儿童收养中社工的工作内容

(一)参与法律制定

Madden(2003)曾经这样评价社工对于立法的参与:社会工作职业要想控制其未来,就必须致力于通过教育、倡导和积极的法律政策发展对法制产生影响[7]339。今天的社工和他们前辈一样,仍然积极投身于法律事业。不同的是,一百年前的社会工作者常常通过社会运动、罢工游行等方式向政府和资本家施压,而今天的社会工作者更加倾向于采用体制内的方式达成自己的目标——许多社会工作者担任着社区领袖、立法者工会主席和受害者权利倡导者。尽管直接在立法领域担任公职的社工较少,但他们仍然有许多资源用于联系政治人物,包括参议员或州代表,他们在实践中获取的信息是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儿童救助

社会工作者从来没有中断过儿童救助工作。虽然童工的使用在美国已经基本消失,但是贫困、弃儿、残疾、灾难、性虐待、家暴等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很多儿童仍然生活在高度危险的环境下,儿童所面临的各种危险因素,每一种都可能破坏他们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社会功能的发展。根据国家贫困儿童中心的数据,美国约有1 500万儿童(占儿童总数的21%)生活在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的家庭中[8]。美国政府儿童和家庭管理局的统计显示,仅2004年,在涵盖了大约350万儿童的调查中,有872 000名儿童确定受到虐待或忽视,其中预计1 490名儿童因虐待或被忽视而造成死亡[9]125。社工的职责就是评估儿童在生活中存在的风险,提前预防,避免他们受到来自家长、亲人、同辈群体犯罪的影响,并为他们提供即时的和长期的情感支持。社工通过提供社会和情感学习项目,可以保障孩子的健康和对他人的积极态度。同时,社工和儿童家人合作构建防范网络,防止儿童受虐后可能产生的精神创伤。

对实例2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从语义学角度上来讲,提问者的问题不能构成具体的话语意义。通过 “I shall know what to think”这样的话语基本不能构成真正的话语真值意义。但是从语用学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提问者使用这样的话语基本上是在交际过程中因为礼貌原则或者面子理论而使用的间接言语行为。因为提问者所想要得到的回答并不是“good”,但是因为听话者自身的态度等原因,通过这样的间接言语行为完成了整个对话过程。

(三)儿童收养

救助并不是工作的终点。社工一旦确定儿童无法回归原生家庭,他们会尝试发现有爱心并愿意收养这个孩子的父母,进而将寄养转换为收养——这意味着儿童后续的开销将直接由养父母承担。由于收养行为会影响儿童的一生,社工会审慎地考察有收养意向的父母及被收养儿童的相关信息,并制作成档案。档案内容通常包括收养父母的学历、财务信息、工作行业、政治背景、健康状况、宗教背景、是否存在对酒精或药物成瘾以及儿童可能患有的疾病与治疗策略等。在收养工作完成后,社工仍然会定期回访并进行团体工作,与养父母共同制定儿童成长规划,帮助他们培养儿童的家庭归属感,赋予儿童融入新家庭的勇气。

尽管社区机构和社工尽量避免,收养关系还是很容易因为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变或儿童心理、生理或文化上的不适应而宣告终结。Coakley和Berrick (2008)的研究发现,20世纪90年代初,收养中断的概率估计在6%~11%之间[11]。当发生收养中断情况时,社工必须承担起收养儿童再安置的责任。无论是将他们送回福利院还是重新寻找新的收养家庭。

(四)反欺凌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免受虐待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特别是在涉及到欺凌受害者和罪犯的影响方面。 然而在美国,欺凌常常被视为儿童成长的一部分。这种态度最能体现在“孩子就是孩子!”(“Kids will be kids!”)的习语中。欺凌行为对受害者和犯罪者都有短期和长期的影响。长期欺凌的受害者成绩较差,逃学和辍学的比率增加。他们可能会失去自尊产生孤独感,并一直持续到成年(Hazler,1994)[12]。不仅如此,目睹欺凌行为的学生经常会因为担心受到欺凌而感到惴惴不安,他们的注意力聚集在如何避免在学校受到伤害上,而不是他们的学业上(Chandler,Nolin和Davies,1995)[13]。尤其是在学校工作人员不采取预防欺凌行为措施时,欺负者本身就面临着更大的负面后果风险。欺负者比其同班同学更有可能在少年法庭上被判有罪。当欺负者长大后,容易成为带有攻击性问题的人。具有不同宗教信仰,穿着独特而不是寻常的服装,或表现出身体缺陷和外表差异的学生在学校更容易受到欺负(Furlong,等,1995)[14]。 驻校社工的主要任务就是改善班级环境,预防欺凌与破坏、打架、盗窃和逃学等不良行为,为学生提供个人和团体咨询,并与任课教师、家长合作,避免学生因肤色或文化背景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并作为纪律人员监管学生的言行。

(五)被害人观护

社工并没有停止他们的脚步。社会工作者把他们的工作制度化为两个——国家公共事务和私人组织。一方面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另一方面继续投身于一线的儿童保护事业。在那些投身于公共事业的社工的努力下,一系列法律法规得以诞生——在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1974年的《儿童虐待预防和治疗法》(CAPTA),1980年的《收养援助和儿童福利法》(AACWA)和1997年的《收养和安全家庭法》(ASFA)等制定的背后都能够看到社工的身影。一线工作者则负责维护儿童保护系统的运行。他们活跃于法院、福利院、济贫院、寄养中心、社区、少管所等各个地方,时刻关注着儿童的安全与发展。

创新是企业成功的关键,企业经营的最佳策略就是抢在别人之前淘汰自己的产品,这种把创新与市场营销有机的结合就是创新营销观念,包括营销产品的创新、营销组织的创新和营销技术的创新,要做到这一点,市场营销者就必须随时保持思维模式的弹性,让自己成为新思维的开创者,创新营销的意义就在于先人一步,而不仅在于别人没有,一旦发现是一种新技术,新的需求,就要及时捕捉。

(六)司法工作

(2)受众劳动论。把受众定义为商品之后,斯迈斯进一步指出,受众一天24小时除了睡眠时间以外,其余时间都是为广告商和大众媒介劳动的时间。受众的主要劳动就是一方面学会购买特定的商品,另一方面接受广告商对产品的营销宣传。这种受众劳动不仅花费了受众的收入,同时也创造了新的商品需求。《盲点》一文发表之后,受众商品及其劳动问题引起传播学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传播政治经济学批判领域的主要问题。传播政治经济学界对其研究主要聚焦于媒介内容、受众群体及其受众商品的商品化等问题。

三、美国社工介入儿童保护的启示

例如:教师在给学生讲解地理相关的地形地貌的时候,可以为学生搜集相关的图像,让学生能够对我们国家复杂的地貌有一个具体的了解,这样学生就会在接下来的学习过程中更加的积极主动,能够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到学生地理知识上来,提高教师课堂的教学效果。

儿童所承受的危险不仅来自外部,还可能来自于监护人。《密歇根州儿童保护法》定义了“照顾不良”:系指儿童之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健康或福利负有义务之人,通过以下方式实施对儿童健康或福利造成伤害或威胁之行为:(1)照管不良,包括未能提供足够的食物、衣服、住所或者医疗护理;(2)将儿童健康或福利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中,而儿童之父母、法定已知或应知该风险存在且有能力消除该风险[10]160。当遇到这些情形时,社工负有报告的义务,必须向公共服务部门进行报告。如判定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社会工作者会承担起经纪人的角色,将儿童介绍给适当的社区机构或其他家庭(亲属/非亲属)进行寄养。如果儿童存在明显的身体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心理疾病,则应当安排专业化的家庭寄养,也称为“特殊儿童家庭寄养。”

(一)促进理念进步

美国社工主要遵循的是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原则。儿童的最佳利益或原则来源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该条规定认为,“在所有涉及儿童的诉讼中,无论是由公共或私人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发起的,都应当将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评估儿童的最佳利益意味着评估和平衡“在特定情况下为特定儿童或儿童群体做出决定所需的所有要素”。国家亲权指的是在法律上,由国家的公共政策权力,干预虐待或疏忽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非正式看护人,并由国家出任任何需要保护的儿童或个人的父母。例如,一些儿童、无行为能力的个人或残疾人缺乏能够和愿意提供足够照顾的父母,因此他们的生活由代表国家的社工出面照料。为了落实儿童权益的保护,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是第一步。要从思想上提升社工的服务理念,在社工队伍中深入地贯彻国家亲权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

(二)建立合作体系

从美国儿童福利体系建立的过程可以看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参与对促进儿童社会工作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由于社会工作在我国是舶来品,其发展主要依靠政府的参与与推动,这就要求各方正视社会工作,平等的看待社会工作者,把社会组织看成平等的社会力量而不是部门的附庸。必须意识到儿童社会工作并非只允许社工参与,而是注意吸收医生、教师、教育学者、律师、神职人员及家庭咨询员等各类专业人士共同参加。我国从事家庭社会工作的主体,同样应该包括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志愿者”的协同工作机制。支持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乡镇街道基层政府,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关积极参与到儿童保护之中,形成多元社会治理的良好格局。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使社会工作与教师、公务员一样成为受人尊敬的工作。

(三)加强政策、法律支持

社工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已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对社工的身份地位与权限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正如唐斌所说,“其本身的活动范围取决于政府职能转变所遗留空间的大小与政府支持的力度”[16]。这种弹性政策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工作发展的地域差异性明显。在政策比较开放的深圳,由于政府释放出的空间比较多,支持的力度比较大,深圳社会工作发展就要优于其他地区。儿童保护实际上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它的建立都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两个层面的共同发力。因此,应该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在与儿童有关的规定中明确资金的来源,同时给予社工与社会组织适当的活动空间,以吸纳来自民间的捐款和企业的捐助。

(四)培养专业队伍

社工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们团结起来成立了儿童保护组织。1874年,玛丽·艾伦(Mary Ellen)和她的监护人住在纽约市治安最差的公寓里,她经常被殴打和忽视。一位生活在贫民区的传教士埃塔·惠勒(Etta Wheeler)了解到这个孩子的处境,决心营救她。惠勒咨询了警方,但警方拒绝进行调查。然后,惠勒不得不寻求慈善机构的帮助,但慈善机构又缺乏干预家庭的权力。在多方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惠勒联系上了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创始人亨利·伯格(Henry Bergh),并向他寻求建议。柏格向他的律师艾尔布里奇·格瑞(Elbridge Gerry)寻求帮助。格瑞引用了当时很少使用的一条法律条款,将艾伦从她的监护人名单中除名,并将艾伦送到寄养家庭。

民政部门还应当出台鼓励性政策,加大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培育相关的社工机构,严格对社工机构资质的监管,定期对一线工作者进行相关的培训。要完善儿童社工的薪酬制度,健全保障机制。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应该更多的开展公益或服务活动,提升社会组织与工作者的形象,并积极参与到法律制定与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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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社工权限

由于儿童保护工作会涉及到儿童的父母、养父母与其他亲人,这就使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面临法律、伦理、规范上的冲突。这些冲突是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必须直面的。因此,政府与社会赋予社工一定程度的权限,如调查权、监督权,才能够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结 语

历史学家克罗奇说:“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他主张在书写历史的过程中借助对当前生活的关切来观察过去,并基于当前的现实来诠释过去。换句话说,历史只有进入当前的生活,才具有真正的意义。我国的社会工作学者也应当对美国儿童社会工作历史进行审慎的考察,并结合我国的社会运行规律与现实,提炼出适用于我国的有益经验。

毋庸讳言,社工之所以能够在美国儿童福利史上发挥如此重大的影响,与美国社会的成熟是分不开。少年法院的创立就是政府对民间呼唤的一种回应。相比之下,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推动。随着《儿童福利条例》《反家暴法》《防治儿童虐待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的儿童保护体系越来越健全。但是在法律施行的过程中,常常因为缺乏责任主体,使得儿童在受到虐待忽视后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照料,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社工的介入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社工作为“社会的良心”,可以全天候的保护儿童免受忽视与虐待。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社工将在儿童保护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工作者不仅能够改变困境儿童的人生轨迹,还能够促进国家福利事业的进步。不过,对于我国儿童福利事业而言,无论是法律制度上还是硬件设施的完善上都非一朝一夕之功。儿童保护仅仅只有社工的参与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部门、相关学者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如果对教育作一更为宽泛的理解,实践作为认识的来源,也许是更好的公民教育模式。“民主实践是最好的民主训练班”[4],如火如荼的基层民主实践给我们提供了鲜活的模板。以村(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社会民主实践不仅告诉人们如何参与民主,而且潜移默化地培养人们的公民意识。因此,有益于形成一种极为良好的公民意识与公民参与的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讲,民主实践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公民意识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基层民主实践空间从横向到纵向的拓展,不仅是基层民主政治实践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培养健全的公民意识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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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Workers′InterventioninChildProtection:theUSExperienceandEnlightenment

LYU Tai-yu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620)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ld abuse cases have erupted one after another, and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reflect various deficiencies in child protection in China. This shows that it is not enough to set up relevant laws onl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system, but also necessary to set up corresponding supporting measures 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the contrary, if this problem cannot be properly solved, when more and more children in distress are left unattended and without timely assistance, they are likely to hate the society or immerse themselves in grief for life because of all kinds of unfair treatment or abuse they have suffered. The involvement of social workers can help alleviate this situ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where social forces are sound, the mechanism of social workers′ intervention in child protection has been quite mature, and much of its experience deserve our reference.

Keywords:social worker; child protection; intervention; the US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46(2019)03-0060-06

收稿日期:2019-06-10

作者简介:吕泰彧(1994-),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管理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谢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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