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论文_张莉

导读:本文包含了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跨境,制度,证券,国际,民事责任。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莉[1](2015)在《深交所:持续完善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深交所日前完成了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2014年度信息披露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总体信息披露质量良好且有所提高,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A、B的公司比例为88.94%;考核结果为A的公司比例为20.83%,比2013年增加1.56%。(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5-06-24)

陆秋梦[2](2014)在《境外公司境内上市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二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后,形成以中国证监会为中心的监管体制,借鉴欧美发达证券市场先进的信息披露理论,建立起较为合理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我国的证券制度从无到有,证券市场飞速发展,并随着我国在世界金融体系的地位不断提高,允许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上市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经之路。看到境外资本的涌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我们应当考虑到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法律制度的不同等因素,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还有待提高,同时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效率、监督水平、证交所服务质量以及市场抗风险能力提出挑战,为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带来新的课题。证券市场运转的基础是公开、透明和及时原则。越来越国际化的证券市场对以上原则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和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基础,对信息披露产生的原因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以及原则进行简单介绍。指出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上市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以及建立境外公司境内上市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指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的缺失,详细阐述我国现行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缺陷及缺陷的成因。针对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上市,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我国特有的法制和金融监管政策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相对较为封闭;各国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可能导致信息误判;由于各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同,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不利于投资者及时掌握有利信息;国际证券市场必定会存在时差的问题,影响到后续的持续监管问题;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渠道过于单一,不利于投资者全面掌握市场信息;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存漏洞,虚假信息披露屡禁不止,国际化的市场使监管的难度加大。证券市场的核心是信息,投资者依赖正确及时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市场依靠真实有效的信息正常运转。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西方公司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外国发达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境外公司境内上市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结合境外公司境内上市和信息披露制度的专业理论,借鉴欧美发达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境外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适当豁免,具体规定境外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根据实时的经济形势不断跟进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投资者利益为首要目标;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推进跨境证券监督的合作;提高我国信息披露内容的质量,尽量满足持续信息披露及时性、真实性、同步性的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适当减少境外公司信息披露的难度,给予境外公司一定的豁免,吸引境外优秀公司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市,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我国国际金融地位,达到双赢。(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4-06-01)

马其家,刘慧娟,王淼[3](2014)在《我国国际板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构建国际板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是我国设立国际板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作为成熟证券市场的美国,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对境外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超国民待遇,采用比本国公司较低的监管标准。国际证监会组织则通过确定跨境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来协调信息披露的跨国监管,以便于跨境发行和上市。为了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在国际板推出初期,我国还不宜采用美国超国民待遇的监管标准。我国可以采纳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做法,处理跨境监管的协调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4年04期)

陈增坤[4](2012)在《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投资者保护是各国政府证券监管的核心目标,而信息披露质量则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包括定期报告制度、临时报告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公告制度等。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反而日益增多。这些均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如何通过提高持续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来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就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第叁部分介绍了现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最后一部分对完善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包括:第一章,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先从委托代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设理论进行简要的介绍,认为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通过要求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能够减少委托代理成本、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一部分中,还具体论述了信息披露制度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认为只有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第二章,我国现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内容。这一部分先从我国规范持续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进行了梳理和归纳,进而再对现行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包括持续信息披露的主体、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以及持续信息披露的标准,包括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为下一章节的分析做铺垫。第叁章,我国现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通过本部分分析,认为我国现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虚假信息披露、隐瞒信息披露、迟延信息披露以及非公平信息披露,并通过数据分析、案例分析对这些问题的表现形式做更为详实的阐述。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制度缺位、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通过指出问题及论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再进一步为最后对完善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奠定了基础。第四章,完善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这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建议。包括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有效性、健全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完善持续信息披露机制、强化证券市场中介监管,完善中介机构尽责机制、建立有效的证券违规惩戒机制,加大打击力度等五方面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10-15)

李衡[5](2011)在《香港和内地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同时在香港和内地上市的双重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长,在促进两地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也给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途径。由于双重上市公司需要同时在两地进行信息披露,而香港和内地目前在信息披露制度上还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如果不及时调整,将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对比两地信息披露制度异同对完善双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2000年至2010年间是世界上跨境上市数目最多、筹集资金量最大的跨境上市地,每年吸引众多海外上市发行者,香港特区政府把保持这种竞争优势作为战略重点。然而,保持这一竞争优势需要不断评审其上市标准和披露制度,才能使香港资本市场规则与国际实践相一致。同时,内地证券市场法律体系日趋完善,资本市场规模日益扩大,H股大量回归A股市场,双重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价市值在两地证券市场的比重逐渐加大。在此背景下,希望本文可以使双重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了解两地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解决一些由于双重上市带来的问题(如何加强两地法规协同、如何进行统一的持续披露及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等),能对两地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所帮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双重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以香港的信息披露体系为基础,对比出两地的制度差异,提出各自完善的思考。本文分四章对香港和内地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论述。第一章和第二章用对比研究的方法,分别从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语言、信息披露的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四个角度出发,介绍香港和内地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概况。第叁章以香港对信息披露体制的划分为标准,通过深入对比香港和内地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发现两地在股价敏感性信息的披露、定期财务报告的披露、须予公布的交易披露和关联交易的披露四个部分中的主要区别。第四章根据前叁章的研究,分别从香港证券市场、内地证券市场和双重上市公司的需要出发,对香港和内地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思考。希望香港可以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将交易所的上市审批权转移给证监会;希望内地可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交易所的现场监管职能;同时也希望为了适应双重上市公司的需求,加强信息披露规则的同步性和一致性,完善两地的监管合作。(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陈琳[6](2010)在《浅析证券交易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证券市场平稳有序的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即持续信息披露,加强了对公司完善运营的监管,为投资者作出正确的计划提供保障,从而有利于证券交易的规范化进行。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可能会带来消极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15期)

王蕾[7](2010)在《证券跨境上市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世界各国资本市场的融合程度也在不断地加强,各国证券交易所逐步打破地域限制,纷纷吸引其他国家优秀公司到本国上市,扩大了交易量,巩固并提高交易所在金融领域的国际地位。我国证券市场创立伊始即确定了国际化发展方向的目标,我国欲实现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目标势必也要实行“引进来”的战略,吸引境外公司到我国市场来上市。自2009年3月,我国政府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确立“稳步推进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票”的目标,正式拉开了国际板建设的大幕。国际板市场法律体系由多方面构成,其中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起着关键的作用,在证券跨境上市的情况下,有效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能够督促境外公司在上市后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相关信息披露,防止境外公司利用跨境市场法律规则的差异实施虚假披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真正发挥持续信息披露在二级交易市场的指导作用。我国开放国际板市场,建立跨境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既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又要借鉴境外市场的成功经验。从美国和日本市场来看,该两国出于鼓励境外公司来本国市场发行上市的目的,在跨境持续信息披露上,相对于本土公司都实行了一定程度的豁免,但是该豁免大多为形式上的豁免,在披露的实质上仍然要以保护本国投资者为核心,尤其在在美国,其证券(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04-27)

黄烃烃[8](2008)在《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发行进程本身就是一个风险分化的过程。然而,如果证券发行者和证券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极端不对称,其结果很可能是证券发行者及证券信息内幕人利用其掌握的信息欺诈广大证券投资者,让证券投资者承担大部分乃至全部的风险。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实乃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支柱。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相较于公司申请上市时的“刻板”影像而言,公司上市后的实时变化当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愈来愈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关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等有着诸多规定。在如此众多规定下,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仍难以称为完善,是制度本身问题之故还是中国的国情问题?本文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已有法律规范、持续信息披露应然内容进行分析,为该项制度的本土化和现代化做出努力。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共计59,000余字:第一章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经济学的信息理论和法学中的信义理论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基础。在经济学信息理论部分,文章论述了证券市场信息的两个特点:信息不完全和公共性。证券市场信息是不完全的,搜集信息成本上升,最终出现投资者的逆向选择。而信息具有公共性的特点,是政府强制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理由。信义理论是从信托制度演化出的理论,探讨信义理论的界定、证券市场上是否存在信义关系以及信义理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成为本部分的重点。第二章证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界定。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是包含在信息披露制度范围内的,与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相对应,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本文通过对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上位概念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平行概念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和下位概念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逐一分析,界定证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范围和内容。第叁章证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本部分主要就证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部分现有法律规则做法经济学分析。就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问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担保义务以及虚假陈述问题建立分析模型,讨论各内容的现有规定和存在的缺陷。第四章证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内容范围的法经济学分析。本部分主要就证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应然”内容范围的法经济学分析。本部分的起点是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重大性”应该是整个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内容范围的缩影。笔者归纳了各主要国家关于“重大性”的规定,并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和投资者的角度,采用统计分析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讨论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在公司方面,笔者选取了2006年和200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上市公司违反持续信息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投资者方面,笔者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发现投资者对信息披露要求较高,而实际理解的信息披露内容极其有限。第五章给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建议。根据前面几个部分的分析结果,笔者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内容、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完善和投资者的教育等几个方面为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行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04-19)

黄一鸣[9](2008)在《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证券监管领域对持续信息披露的逐步重视,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但是,与证券立法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持续信息披露与证券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因此其相关制度也应与证券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所区别。同时,对临时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判定、上市公司持股预警披露制度等具体问题还需进一步加以清晰的认识。在违反持续信息披露所引发的民事责任上,首先,此种民事责任的性质认定方面,即属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需要有清晰的界定;其次,本文以责任构成为视角,对违反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立足于总结我国持续信息披露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梳理,同时比较分析了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就有关问题提出了笔者的拙见。(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3-25)

陶菁[10](2005)在《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所有的商业交易中,证券交易最具风险性。世界各国都针对证券市场的脆弱性进行了专门立法,以规制证券发行和交易。而综观证券法上各项具体制度构建,信息公开原则以其证券立法的核心地位被内化于各项制度之中,其中二级市场中的持续信息披露更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对证券投资价值作出判断的根本保证。本文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我国持续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利于正当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持续信息公开制度概述”主要论及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依据、建立的必要性、衡量标准。第二章“持续信息公开的主体与内容”具体论述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义务主体、公开信息内容及与其他国家、地区的比较。第叁章“违反持续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述及义务违反之责任构成及具体责任形式。对义务违反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是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保障。我国立法所规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叁种责任形式中,仍存在规定不周延的缺陷,故应借鉴相关立法加以完善。第四章“我国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焦点问题探析”对目前我国持续公开制度中存在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指出立法缺陷及救济措施。文章最后的结语,提出本文应继续探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5-10-28)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二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后,形成以中国证监会为中心的监管体制,借鉴欧美发达证券市场先进的信息披露理论,建立起较为合理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我国的证券制度从无到有,证券市场飞速发展,并随着我国在世界金融体系的地位不断提高,允许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上市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经之路。看到境外资本的涌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我们应当考虑到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法律制度的不同等因素,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还有待提高,同时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效率、监督水平、证交所服务质量以及市场抗风险能力提出挑战,为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带来新的课题。证券市场运转的基础是公开、透明和及时原则。越来越国际化的证券市场对以上原则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和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基础,对信息披露产生的原因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以及原则进行简单介绍。指出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上市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以及建立境外公司境内上市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指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的缺失,详细阐述我国现行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缺陷及缺陷的成因。针对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上市,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我国特有的法制和金融监管政策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相对较为封闭;各国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可能导致信息误判;由于各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同,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不利于投资者及时掌握有利信息;国际证券市场必定会存在时差的问题,影响到后续的持续监管问题;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渠道过于单一,不利于投资者全面掌握市场信息;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存漏洞,虚假信息披露屡禁不止,国际化的市场使监管的难度加大。证券市场的核心是信息,投资者依赖正确及时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市场依靠真实有效的信息正常运转。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西方公司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外国发达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境外公司境内上市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结合境外公司境内上市和信息披露制度的专业理论,借鉴欧美发达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境外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适当豁免,具体规定境外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根据实时的经济形势不断跟进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投资者利益为首要目标;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推进跨境证券监督的合作;提高我国信息披露内容的质量,尽量满足持续信息披露及时性、真实性、同步性的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适当减少境外公司信息披露的难度,给予境外公司一定的豁免,吸引境外优秀公司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市,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我国国际金融地位,达到双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张莉.深交所:持续完善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N].中国证券报.2015

[2].陆秋梦.境外公司境内上市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

[3].马其家,刘慧娟,王淼.我国国际板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J].法律适用.2014

[4].陈增坤.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初探[D].华东政法大学.2012

[5].李衡.香港和内地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6].陈琳.浅析证券交易持续信息披露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

[7].王蕾.证券跨境上市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0

[8].黄烃烃.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08

[9].黄一鸣.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8

[10].陶菁.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初探[D].华东政法学院.2005

论文知识图

5-4贝因美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情况...第八部分 会计教育2007年全国会计学博士生...第八部分 会计教育2007年全国会计学博士生...第八部分 会计教育2007年全国会计学博士生...第八部分 会计教育2007年全国会计学博士生...本项目研究的技术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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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论文_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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