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证特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免证特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免证特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权,亲属,证人,委托人,刑事诉讼,权属,义务。

免证特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潘建文,孙代军,孙政[1](2019)在《刑事诉讼中免证特权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免证特权又称证人豁免权、作证豁免权,是指知晓案件并向法院作证的公民,在其作证的过程中,因具备某些法定情形或者具有某些特殊身份而依法拥有不回答、制止他人回答的权利,或者免去其作证义务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主要强调了证人的作证义务,与证人作证义务相对应的免证特权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长期得不到体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弥补了证人免证特权的空白,如规定了律师对委托人信息的"免证特权"以及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于出庭作证。这是我国法律加强人权保障以及对程序法重视的体现,但是并没有确立全面的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笔者认为,为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构建免证特权制度。(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3期)

黄咏梅[2](2019)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亲属免证特权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人的亲属作为证人时,是否一定要履行其作证义务?就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要他们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这类证人就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是从亲情伦理角度考虑,要求亲属证人作证,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种心理的折磨和煎熬。大多法治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亲属免证特权制度来调整亲属之间的作证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193条貌似规定了亲属的免证权,如果仔细推敲,实际上只是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但并没有免除他们的作证义务,所以亲属免证特权在我国仍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亲属免证特权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体现了法律对道德和情感的认可,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与亲情伦理的统一。我国一直都重视亲情伦理关系,也有着“亲亲相隐”的传统文化根基,所以完善我国的亲属免证特权制度很有必要的。通过对证人、证人作证、证人免证以及亲属免证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明确了亲属免证特权的基本理论及其本质要素。考证我国关于亲属免证特权的历史沿革以及现状,并对亲属免证特权的价值目标进行分析,明确亲属免证特权在我国的缺位以及亲属免证特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历史研究法与比较分析法,吸收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优良传统,借鉴国外亲属免证特权制度的优秀经验,在尊重亲属免证特权的价值目标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亲属免证特权完善的设想,分别从免证范围、主体范围、权利的实现程序及救济这叁个方面进行阐释。免证事项范围围绕着基于不利性证言和配偶身份这两个方面,同时对该权利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的限制;明确亲属证人是亲属免证特权的权利主体,并对亲属范围予以合理界定;规定亲属免证特权的实现程序及救济程序。(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李泊毅[3](2017)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亲属免证特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了:"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被认为是我国关于"亲属免证特权"的规定。但是,对于该条的理解尚存较大的争议,部分观点认为,该条意指(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22期)

覃冠文[4](2015)在《亲属免证特权:究竟谁的权利谁之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免证特权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初步确立了亲属免证特权。然而,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仅强制将亲属免证特权归属于亲属证人,而未对被追诉人的亲属免证特权予以必要的关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亲属免证特权与被告人质证权之间的冲突、亲属免证特权的适用主体过于狭窄、立法缺乏例外规定等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之规定,在明确权属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亲属免证特权的权属、合理定位亲属免证特权的法律性质以及重新划定亲属免证特权的主体范围;在保障权利方面:应当摈弃单一的诉讼目的,树立多元化的诉讼价值观、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以及设立相应的告知程序。(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5年12期)

覃冠文[5](2016)在《亲属免证:究竟是谁的权利——以亲属免证特权权属为基点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免证特权维护的是亲属之间的亲情伦常关系,其权属的设计应当围绕亲情伦常关系的双方主体来进行。在亲属免证特权的权属体系当中,被追诉人享有阻止亲属作证之特免权,属于主权利;亲属证人享有禁止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之特免权,属于从权利。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采取被追诉人免证特权优先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确立了亲属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权,属于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它存在侵犯被告人质证权以及倒置作证义务的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应当从权利定位、权利内容、权利配套以及权利救济等四个方面来对亲属免证特权进行保障。(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01期)

崔汉伟[6](2015)在《刑事诉讼免证特权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明确肯定了两项免证特权,即律师——委托人免证特权和亲属免证特权。历史上的"亲亲相隐"传统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通过对我国现有免证特权制度探讨,提出进一步完善刑事免证特权制度具体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7期)

戴鹏[7](2014)在《浅议近亲属的“免证特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诉法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但对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做出例外规定,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近亲属的"免证特权",但该规定的不完善以及传闻证据规则的缺位,纵容了司法机关采纳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不仅与"免证特权"的初衷相违,更是剥夺被告人的对质权。只有真正完善近亲属的"免证特权",并确立传闻证据法则,才能从体系上实现发现案件真实、保护特定关系以及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4年02期)

陈效[8](2012)在《从义务到权利:律师免证特权在我国的确立——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46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第46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12年02期)

彭小铮,徐馨[9](2011)在《免证特权的四种情形》一文中研究指出免证特权,是指“在法律程序中,证人不必回答某些特定问题的规则”,是一项特别的法定权利。具体来讲,是指在案件事实查证过程中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的条件下享有的拒绝充当证人或拒绝回答某类问题的诉讼权利。免证特权一般包括以下四种: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1-12-16)

陈效[10](2011)在《“律师——委托人”免证特权之理论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委托人"免证特权是英美法系中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本文以刑事诉讼为视角,考察该特权的产生、历史演进,阐述其理论基础;从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委托人两个方面,分析该特权的权利归属,并结合该特权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进而推导出"律师—委托人"免证特权的法理导源——无罪推定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从保障辩护权行使、维护委托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叁个方面阐述了"律师—委托人"免证特权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1年03期)

免证特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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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亲属作为证人时,是否一定要履行其作证义务?就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要他们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这类证人就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是从亲情伦理角度考虑,要求亲属证人作证,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种心理的折磨和煎熬。大多法治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亲属免证特权制度来调整亲属之间的作证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193条貌似规定了亲属的免证权,如果仔细推敲,实际上只是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但并没有免除他们的作证义务,所以亲属免证特权在我国仍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亲属免证特权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体现了法律对道德和情感的认可,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与亲情伦理的统一。我国一直都重视亲情伦理关系,也有着“亲亲相隐”的传统文化根基,所以完善我国的亲属免证特权制度很有必要的。通过对证人、证人作证、证人免证以及亲属免证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明确了亲属免证特权的基本理论及其本质要素。考证我国关于亲属免证特权的历史沿革以及现状,并对亲属免证特权的价值目标进行分析,明确亲属免证特权在我国的缺位以及亲属免证特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历史研究法与比较分析法,吸收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优良传统,借鉴国外亲属免证特权制度的优秀经验,在尊重亲属免证特权的价值目标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亲属免证特权完善的设想,分别从免证范围、主体范围、权利的实现程序及救济这叁个方面进行阐释。免证事项范围围绕着基于不利性证言和配偶身份这两个方面,同时对该权利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的限制;明确亲属证人是亲属免证特权的权利主体,并对亲属范围予以合理界定;规定亲属免证特权的实现程序及救济程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免证特权论文参考文献

[1].潘建文,孙代军,孙政.刑事诉讼中免证特权制度的构建[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2].黄咏梅.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亲属免证特权完善研究[D].华侨大学.2019

[3].李泊毅.德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亲属免证特权[J].中国检察官.2017

[4].覃冠文.亲属免证特权:究竟谁的权利谁之义务[J].学术论坛.2015

[5].覃冠文.亲属免证:究竟是谁的权利——以亲属免证特权权属为基点的展开[J].政治与法律.2016

[6].崔汉伟.刑事诉讼免证特权制度的确立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5

[7].戴鹏.浅议近亲属的“免证特权”[J].政法学刊.2014

[8].陈效.从义务到权利:律师免证特权在我国的确立——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46条为视角[J].中国司法.2012

[9].彭小铮,徐馨.免证特权的四种情形[N].江苏法制报.2011

[10].陈效.“律师——委托人”免证特权之理论探析[J].西部法学评论.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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