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解除合同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解除合同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同,权利,劳动合同,商品房,解除劳动合同,买受人,预售合同。

解除合同权利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永芳[1](2018)在《房屋买卖中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5年1月29日毛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毛某认购该房产公司9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面积为99.6平方米,单价4316元/平方米。毛某缴纳了购房款131009元后,因交付房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及楼号发生变(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11-22)

刘牧晗[2](2018)在《权利失效原则在合同解除权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失效原则作为一种例外特殊救济方式,在合同解除权中的适用要件应从严认定。除相对人产生确信、权利人再行使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外,解除权人是否具有权利不行使状态为首要要件。以积极行为表征的权利不行使,与推定的默示权利放弃,在认定上具有相同的考察对象,即权利人是否受领了义务人依债之本旨提出的给付。(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0期)

房善全[3](2018)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中的贷款银行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按揭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对推动普通民众居住条件改善、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活跃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经济形势的不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动可能会给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业务甚至整体经济带来风险。当前形势下,房地产市场下行调整压力较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预计会进一步增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按揭法律关系的基础,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将导致商品房按揭中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等引发一系列不确定的变化。本文针对商品房预售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展开研究,使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在梳理商品房按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围绕银行在按揭贷款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重点探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中按揭贷款合同的司法处理,针对银行权利行使现状,就规范纠纷处理、补充完善立法以及贷款银行自身的风险防控等提出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先是梳理了商品房按揭贷款涉及的法律关系;随后通过解析按揭贷款合同的特征,推知贷款银行在合同项下享有作为债权人、抵押权人以及保证权人的叁重权益保障其债权实现;最后论证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两者紧密联系,在本质上构成关联合同。本文第二部分先是对贷款银行能否、应否参与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以及贷款银行参与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的诉讼地位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贷款银行应当参与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且基于参与诉讼的不同方式可能处于不同的诉讼地位,但其诉讼权利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随后比较分析贷款银行应当享有的实体权益,认为现行司法解释条款应当理解为:购房者因不再对所购房屋享有权利而将其归还贷款的义务直接转移给开发商。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贷款银行原本享有的担保权利发生一定变化。本文第叁部分基于现行司法解释条款存在的法理基础不明、调整范围有限等问题,区分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就贷款银行在商品房预售解除合同纠纷中的权利行使现状展开了实证分析。本文第四部分先是基于当前法律规定,为法官在个案中妥善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提出裁判思路;随后基于现有司法解释法理基础不明、调整范围有限等问题,就建立商品房按揭法律制度,借鉴国外关联合同理论等提出立法建议;最后就贷款银行如何从自身角度出发防范风险、保障权益提出参考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9)

黄安平[4](2017)在《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选择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但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判决相互矛盾,理论界也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在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或者不宜强制履行的客观情况下,应当由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裁决终止合同履行,但裁决的法理基础不是违约方享有隶属于形成权的合同解除权,而应基于该条赋予的拒绝履行合同抗辩权。(本文来源于《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吴燕华,许晓佳[5](2014)在《劳动合同解除与权利保护——以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倾斜保护,试图增强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但是实然层面却与劳动立法的宗旨不相吻合,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权利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比各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系统分析我国现存解除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形式;单独适用解除制度;平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进与出的关系;从解除程序加以明确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状,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新丝路﹒新未来——第六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期刊2014-09-24)

徐瑞[6](2014)在《投保方合同解除权中相关主体权利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对保险合同解除有重要影响和作用。我国目前保险法中仅规定投保人享有对投保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角度出发,分析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和影响,结合学者的不同观点和国外立法例进行投保方之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重构探讨。投保人任意解除权有必要保留,同时应加强被保险人对合同的控制,区分"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两种情况。前者赋予被保险人知情权和替代权,后者参照国外立法可以赋予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无须设置受益人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本文来源于《财经界(学术版)》期刊2014年08期)

陈志兴[7](2013)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及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号:(2010)一中民初字第5312号    (2012)高民终字第34号    【裁判要旨】    在判断委托创作合同是否解除时,需考虑到文学创作活动的自身特点,就合意解除、根本违约等事由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委托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给对方(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3-10-25)

杨学友[8](2013)在《解除劳动关系莫忘“后合同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便是一了百了,既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也不再相互承担任何权利义务。近年来,为了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诸多劳动法律、规章及相关解释,又提出了许多特殊的劳动者权益。这些权益既有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有依据我国法律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权利",后者统称为劳动者的"后合同权利"。1、正常解除合同的经济补(本文来源于《新农业》期刊2013年14期)

彭雅[9](2013)在《权利倾斜性配置视角下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一项权利倾斜性配置的制度。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时公权力的干预力度,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分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任意解除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限制解除制度,叁大制度中公权力不同程度地倾斜保护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意图得到如此的激励效应: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职业稳定权,缓解劳动者就业压力;用人单位通过经济补偿金制度承担劳动者失业时的经济损失。事与愿违,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出现了“损人不利人”的激励困境:作为利益受损者的用人单位做出了对策行为,谈判能力强的劳动者产生了道德风险,引发边际劳动者的失业效应,甚至诱发用人单位裁员风波。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出现激励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对权利倾斜性配置缺乏系统分析。权利倾斜性配置包括叁个方面:倾斜立法、保护弱者、政府责任。其中,对倾斜立法的分析尤其重要,应当考虑五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法律应当保护的对象及其范围;第二,实质不平等的严重程度;第叁,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第四,受益方的道德风险;第五,有无潜在的利益受损者。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倾斜性配置不当的原因主要是叁个方面:首先,是对利益保护对象的简单化处理。在确定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倾斜保护对象时,应当先从整体上认定劳动者的本质,谈判能力强的劳动者不应当视为利益保护对象。对利益保护对象的劳动者按照竞争力进行内部划分。其次,经济分析缺乏。忽视了作为权利受损方的企业的意见,劳动者缺少话语权,在舆论压力下推进倾斜立法。最后,强化企业责任,弱化政府责任。域外中体现的“契约自由”精神值得我们借鉴,为完善我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提供了重要资源。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纠正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权利倾斜性配置过度的状态:在劳资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下,不应当强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下,应当完善预告期制度,小企业不适用劳动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下,放宽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最后,政府职能的完善也是完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3-05-30)

杨学友[10](2012)在《劳动关系解除时莫忘行使“后合同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便是一了百了,既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不在承担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然而,为了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诸多劳动法律、规章及相关解释,又提出了许多特殊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些权益既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有依据我国法律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权利",我们统称为劳动者的"后合同权利"。(本文来源于《中国职工教育》期刊2012年03期)

解除合同权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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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法范例:

权利失效原则作为一种例外特殊救济方式,在合同解除权中的适用要件应从严认定。除相对人产生确信、权利人再行使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外,解除权人是否具有权利不行使状态为首要要件。以积极行为表征的权利不行使,与推定的默示权利放弃,在认定上具有相同的考察对象,即权利人是否受领了义务人依债之本旨提出的给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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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解除合同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李永芳.房屋买卖中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N].中国商报.2018

[2].刘牧晗.权利失效原则在合同解除权中的适用[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3].房善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纠纷中的贷款银行权利研究[D].山东大学.2018

[4].黄安平.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性质研究[J].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5].吴燕华,许晓佳.劳动合同解除与权利保护——以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视角[C].新西部﹒新丝路﹒新未来——第六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2014

[6].徐瑞.投保方合同解除权中相关主体权利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4

[7].陈志兴.委托创作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及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

[8].杨学友.解除劳动关系莫忘“后合同权利”[J].新农业.2013

[9].彭雅.权利倾斜性配置视角下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3

[10].杨学友.劳动关系解除时莫忘行使“后合同权利”[J].中国职工教育.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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