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论文_于光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前科消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前科,未成年人,制度,社会,价值,人年,刑罚。

前科消灭论文文献综述

于光明[1](2019)在《试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前科制度以一种"犯罪标签"的方式将犯罪者与社会正常人彼此区分,以此来达到预防其再次犯罪、警示社会的目的。但前科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严重阻碍了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而从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出发,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产生,有其现实的社会要求和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王艺霖[2](2019)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是沉重的法律问题,也是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阅历尚浅,极易因想法偏驳或行为过失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应特别对待。我国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惩罚未成年犯罪人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相结合,通过教育感化等方式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回归适应社会生活。然而,未成年人一旦负有前科,就难以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前科制度通过宣告罪犯曾受有罪宣告的法律事实,实现预防犯罪和社会防卫,然而在长时间的发展中,前科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然超越了其功能。其不仅成为法律衡量罪犯再次犯罪的危险性与危害性的标准,也逐渐成为朴素的社会评价标准,而具有“标签”意义,有前科的人丧失法律权利与资格的同时,也常受到社会歧视等不公平的待遇,给犯罪人回归社会带来客观障碍和心理压力。而前科制度成为高墙之外的刑罚。对未成年人而言,这种前科带来的消极影响尤为明显,甚至部分受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因犯罪前科受到冷遇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不仅有违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更有害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因此,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势在必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并明文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是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探索。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来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从未停滞,却均未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预期效果,制度规定之模糊及传统认识之固有矛盾,使得未成年犯罪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未成年犯罪人的回归社会问题以及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问题均未得到有利解决。因此,探索建立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不仅能够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而且也可以实现立法目的,同时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结合国内外立法考察及理论探究,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综合我国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探索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剖析,了解我国在该制度的发展演进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此,提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适应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期落实我国相关形势政策,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助力。(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姚璐[3](2018)在《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由于群体的特殊性和在社会中的地位往往成为社会重要关注对象。而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也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前科记录这种刑事污点的存在,往往使得未成年犯罪人被看作异类排挤,从而难以复归社会并进行人格的重塑,阻碍了未成年人的自我调整和成长。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它不仅是刑法目的和价值的应有之义,而且这项制度的建立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能保证青少年犯罪群体更好地完成再社会化;另一方面,它也能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从而更好地与国际法律潮流接轨。(本文来源于《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赵琳[4](2019)在《前科消灭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前科是指行为人由于犯罪行为而被法院宣告为有罪或被法院判处一定的刑事处罚的事实。不可否认,前科的存在会起到有效的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它会使得前科者终身带有“前科”的标签,给前科者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使前科者遭受社会的各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在工作,婚恋,生活中都会遭受重重阻碍,最终的结果往往使得前科者无法立足于社会,而由于他们没有维系生活的收入来源,只能选择重归犯罪的道路以求生存。这不仅仅不利于保障前科者的人权,而且还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我国《刑法》却仅仅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只是规定了未成年的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以及民商事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前科者做出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但我国却没有规定与之对应的前科消灭制度,这会导致前科的有始无终,会对前科者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前科者的前科予以消灭,使得前科者能够顺利重归社会,实现前科者的再社会化。本文首先概述了前科以及前科消灭制度,并从法理学,刑法学,犯罪学这叁个层面深入分析了前科消灭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国外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立法现状和具体内容两个方面,最后深入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最终希望从立法模式、条件、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的立法设计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这几个角度出发去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和特色并具有实践操作的前科消灭制度。(本文来源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期刊2019-03-01)

梅贵友[5](2018)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特定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人前科消灭的实施还存在法律冲突和制度空白,需要就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配套制度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6期)

杜晓[6](2018)在《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刑罚体系的一个环节,前科消灭制度的地位举足轻重,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引入刑法作为保障人权、实现法律正义的手段。该制度是对前科者的法律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5期)

李颖峰[7](2018)在《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若干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者对前科的机能存在着理解上的重大偏差,这是我国迟迟无法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复归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与真正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间尚有不小的差距;我国应从前科之罪的"罪"与"刑"、前科消灭的期限与禁止性事由、前科消灭的方式与主要程序、前科消灭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入手,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为突破口,逐步推进和带动一般意义上的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张轩溟[8](2018)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经被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所认可和接纳,前科消灭制度也在刑罚的裁量和执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当犯罪行为人受到国家的有罪判决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将在一段时间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时,为了帮助其更容易的复归社会,从内心深处悔过自新,正视自己的罪行,迫切的需要一种制度使其达到犯罪之前的状态,尤其对于未成年人,其身体和生理还处于发育阶段并未完全定型,因而可塑性较强,这种情况下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并且经过域外的长期探索也证实了前科消灭制度对于未成年重返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可以帮助其拿掉犯罪标签所体现出的负面价值,让青少年重新回归到社会中去。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实践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落实符合各国未成年立法的普遍趋势,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以及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目前我国未成年司法实践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面临重重的困难和考验,应当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摆上议程。(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14)

潘照东[9](2018)在《前科消灭制度价值分析及本土化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前科给当事人永久贴上"犯罪者"的标签,对其日后积极重返社会产生了阻碍,在求学、就业等方面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同时,前科的消极后遗影响无限期地延续,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埋下了不稳定的隐患。前科消灭制度体现了刑法谦抑性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刑法的人性关怀,能够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正和改造的功能。此外,前科消灭制度也符合我国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与国际刑事立法的主流精神相契合,多数国家已经设立并实施了较为成熟的前科消灭制度。在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时,要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具体情况,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要的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本文来源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刘娜[10](2017)在《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即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之人实施相关行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其应负刑责,在裁判生效后并具有相关法定条件时,应通过必备之法定程序对其犯罪记录予以消灭,恢复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法律地位,使其权利恢复至完满状态的法律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未成年人顺利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有利于保证刑罚特殊预防功能;有利于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切实履行国际义务的根本要求。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均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因为各国存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体制背景,法律体系也有很大差异,关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前科消灭的方式有两种,即前科的自动消灭和前科的依申请消灭。有的国家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是不附条件的,有的国家将犯某些暴力性罪行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前科可以消灭的范围之外。大多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规定了考验的期限,少数国家未规定。各国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的决定机关,基本上是一致的,均为法官或少年法官。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来看,各国均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消除以后,该未成年人即在法律的层面上被视为无犯罪记录,其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即被恢复。其中许多规定都值得我国借鉴。我国也陆续颁布了一些与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废除了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增加了未成年人轻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犯前科封存的相关规定。部分法院也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出台了一批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或试行性意见。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开始为公众所了解,也渐渐成为了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这一切,均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可先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待条件成熟时再整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台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在实体条件上和程序规范上进行明确的规定,还应当明确前科消灭的法律后果。一项制度,能否顺利运行,仅仅依靠制度本身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完善相配套的保障体系,所以,还要改革户籍和档案制度,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消除社会歧视心理,规定必要的救济途径,建立完备的监督问责机制等等。如此才能将该制度真正地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12-01)

前科消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成年人犯罪是沉重的法律问题,也是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阅历尚浅,极易因想法偏驳或行为过失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应特别对待。我国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惩罚未成年犯罪人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相结合,通过教育感化等方式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回归适应社会生活。然而,未成年人一旦负有前科,就难以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前科制度通过宣告罪犯曾受有罪宣告的法律事实,实现预防犯罪和社会防卫,然而在长时间的发展中,前科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然超越了其功能。其不仅成为法律衡量罪犯再次犯罪的危险性与危害性的标准,也逐渐成为朴素的社会评价标准,而具有“标签”意义,有前科的人丧失法律权利与资格的同时,也常受到社会歧视等不公平的待遇,给犯罪人回归社会带来客观障碍和心理压力。而前科制度成为高墙之外的刑罚。对未成年人而言,这种前科带来的消极影响尤为明显,甚至部分受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因犯罪前科受到冷遇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这不仅有违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更有害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因此,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势在必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并明文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是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探索。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来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从未停滞,却均未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预期效果,制度规定之模糊及传统认识之固有矛盾,使得未成年犯罪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未成年犯罪人的回归社会问题以及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问题均未得到有利解决。因此,探索建立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不仅能够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而且也可以实现立法目的,同时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结合国内外立法考察及理论探究,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综合我国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探索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剖析,了解我国在该制度的发展演进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此,提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适应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期落实我国相关形势政策,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助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前科消灭论文参考文献

[1].于光明.试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9

[2].王艺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9

[3].姚璐.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探讨[J].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4].赵琳.前科消灭制度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2019

[5].梅贵友.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8

[6].杜晓.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J].法制博览.2018

[7].李颖峰.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若干思考[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张轩溟.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9].潘照东.前科消灭制度价值分析及本土化构建[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8

[10].刘娜.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D].河北大学.2017

论文知识图

上海地区适用刑事案件污点限制公开的

标签:;  ;  ;  ;  ;  ;  ;  

前科消灭论文_于光明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