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婚姻形态与权责义务边界——基于苏南农村并家婚的经验考察论文

王琳:婚姻形态与权责义务边界——基于苏南农村并家婚的经验考察论文

[摘要]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生成与存续是家庭内社会意义上的权属与责任义务关系的重新配置与展演过程,不同的婚姻形态形塑出不同的权责义务边界,并通过其不断对人进行社会规制。一夫一妻制下的嫁娶婚、招赘婚与并家婚在社会身份、子孙姓氏、财产继承的权属及代际之间的婚嫁、孙代照顾、家庭支持、养老等责任义务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宏观上独生子女的政策主导、中观上家庭结构的转型变迁与微观上文化价值观念的存续嵌入是核心解释变量,并据此认为并家婚是独生子女政策的产物,是个体应对结构的策略性选择与调适,是传统与现代博弈的结果,而非现代化线性转型。

[关键词]婚姻形态;权属;责任义务;并家婚

1 问题的提出

婚姻家庭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社会制度,是由有关确定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是社会习俗、法律规范、道德伦理与情感责任的综合体。狭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仅指个体婚制下的婚姻家庭制度,其核心社会功能是通过“婚姻”的节点重新配置家庭内社会意义 (而非血缘与法律)上的权属与责任义务关系,并将这套权属责任义务关系对人进行社会规制的过程。婚姻权责边界划分是基于婚姻形态,而不是男女性别属性,不同的婚姻形态生产出不同的权属与责任义务关系。关于中国农村的婚姻家庭,人们历来遵从一夫一妻制下的嫁娶婚姻与招赘婚姻模式,尤其嫁娶婚姻的主体地位从未被撼动,父系继嗣、从夫居、父权制以及“嫁”与“娶”皆是毫无疑问的行动逻辑与价值目的,生成了千百年来国人不言自明、一以贯之的婚姻家庭谱系。然而历史总是以新的方式告知人们“唯一的不变就是改变”,婚姻家庭正随着社会转型变迁而发生裂变。笔者在苏南农村驻村调研时发现一种近十余年兴起且已渐成主流之势的婚姻形态,当地称之为“两家并一家”,主要特点为:男方不说娶,女方不说嫁,男方不提彩礼,女方不置办嫁妆,男女双方家中各自装修新房或合买新房,各办或合办喜宴,夫妻婚后在双方家庭轮流居住,一般婚前协商好生两个孩子,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男女有义务赡养双方父母,也有权利继承双方财产,具体形式各地域和各个家庭也会有所差异。可见,并家婚的出现是人们自适应性、主观能动性的策略选择,突破了传统的约定俗成,与原本的婚姻家庭图谱形成鲜明的对比,强烈冲击与重构着中国传统的婚姻模式、婚姻仪礼、家庭模式、家庭结构、家庭关系、亲属制度与家庭观念等,重新确立了一套婚姻家庭权属与责任义务关系,与前述的嫁娶婚与招赘婚有着极大的差别。另据查阅文献发现,目前类似的婚姻形式还集中在浙北(杭州、嘉兴、绍兴、海宁、湖州)、上海与江汉平原(湖北宜都、松滋、荆门)等地区,具体叫法尚未统一,主要有“夜夫妻”[1]、“两来两走”[2][3]、“两边住”[4]、“两头扯”[5][6][7]、“两头过”[8]、“两头奔”[9]、“ 两边婚”[10]、“做两头亲”[11]、“双独双栖婚居”[12]、“两顾”[13]、“两家并一家”[14][15]、“两不做”[16]、“并家婚姻”[17][18]、“不招不嫁”[19]、“两头住”[20]、“两头做人家”[21]、“两边蹲”[22]、“两头走”[23]-[26]以及“一子两挑”[27]等,学者们高度关注这一新兴现象,从民俗学、人类学、文化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角度对其形成原因、具体表征与特点、后果及影响进行了讨论,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学术成果。关于婚姻形态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并家婚姻是嫁娶婚和招赘婚的一种中和、妥协和折衷,同时又体现出自己新的特点”[9][28][29],另一派则认为并家婚姻是招赘婚的一种新的变迁形式”[3][30][20][32],对于因婚姻形态的不同而形塑的权属责任义务关系差异,学者们并未进行充分讨论,缺乏详细深入的比较研究。因此,本文着重关注不同婚姻形态下权属责任义务关系的具体差异,背后的核心变量与形塑逻辑到底是什么?不同婚姻形态的演变如何嵌入社会与家庭变迁过程?在不同的婚姻形态中,传统和现代可能以怎样的方式互动?并家婚这种有别于经典现代化理论的家庭行为和家庭样式,正在以怎样的方式完成现代化转型?传统因素与特定的制度因素在并家婚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2 田野与方法

J村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南部,是典型的镇郊村,由三个村庄合并而成,距离镇政府2公里。全村共798户,户籍人口2380余人,实际居住人口4000多人,外来务工人口和本村农转非人口占本村常住人口一定比例。全村下辖11个自然村,24个小组,6个党支部,包含党员104名。

J村是苏南模式下典型的工业型村庄,依托较早的乡村工业化与遍地开花的乡镇企业,释放出充足的经济空间与就业机会,各个年龄层的农民都可以在本地实现充分就业,形成了“离土不离乡”的家计模式,家庭积累能力强,人们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就地城镇化与非农化,生产生活方式早已实现农村向城市的转化。当地在80年代已完成家庭结构转型,基本为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开化,目前村中近乎90%年轻人的婚姻都属于“两家并一家”的婚姻形式。

试验中用到的100%纯芝麻油、花生油、玉米油和大豆油均是从市场购买的著名品牌纯油。使用高精度电子天平AUX120 (SHIMADZU, Germany,精度:0.000 1g)将花生油、玉米油和大豆油各按质量比(w/w)在5%~20%范围内的梯度掺入芝麻油中,使用搅拌器充分混匀,并且每种油的各个掺假浓度配制两份,共有66个掺假油样品备用。

本文主要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在20多天的调研时间里,笔者在全面了解村庄工业化、城镇化、土地政策与土地开发、农业发展与农业治理、家庭与社会以及基层治理等整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了当地“两家并一家”婚姻形态的运行实践,对并家婚姻的权责义务内核、形态表征以及形塑机制进行了深入调研。调查主要采用半结构式访谈,通过白天访谈和晚上集体讨论的方式形成对村庄经验的整体性认识。访谈对象包括村组干部、企业主、村庄精英、老年人及普通村民,并对并家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及其父母进行了重点访谈。

3 婚姻形态与权属界定

二是巩固定期交流机制,深入开展双边合作。陈雷部长作为国家主席特使和中国政府特使出席加纳和厄瓜多尔总统就职仪式,圆满完成国家外交使命,并以高层外交带动水利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召开10次双边交流会议和活动,新签署2项合作协议,积极探索与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三方合作新模式。我国与8个国家联合声明(或领导人通信)中,充分肯定双方水利合作重要作用和显著成效。

3.1 社会身份权属界定

婚姻的缔结首先带来社会性身份(而非血缘性身份)及社会角色的新生与转变,是男女原生家庭、对方家庭、夫妻小家庭几者之间关系的重构,更多是约定俗成的社会规则。

1980年中央召开五次人口座谈会后确定了“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人口政策,也即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自80年代开始大力推行,但具体到各地,尤其农村地区有时间早晚与执行力度的差异。苏南、浙北、上海与江汉平原等地区的农村独生子女政策贯彻尤其彻底,性别偏好淡化,且由于较早与较高程度的工业化、城镇化与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更快,水平更高,人们的观念转变更为快速,在2000年以后,正好第一批独生子女普遍进入适婚年龄,个体和家庭为应对客观政策变迁带来的结构性后果,催生了“两家并一家”婚姻模式的广泛兴起,二者高度契合,因此,可以肯定的认为,并家婚姻是独生子女政策的产物,家庭婚姻的变迁深深嵌入社会的整体变迁,制度性的因素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目前,现代科技的加速发展,新型的防水技术不断涌现,其中在地铁施工防水技术中电渗透防渗技术和UEA无缝防水技术是当下使用最广泛的。电渗透防渗系统是采用低电流的电磁场把混凝土中水分子采取排斥。它的工作原理就是使用液体电渗透性能产生电磁场,将混凝土结构中水成分进行电离,让水得到排出。由于电渗透防渗技术在操作上方便,并且成本相当低,最大的优点就是防水持久度高,可以将钢筋混凝土的寿命有所延长,同时水对结构的侵蚀可以大大降低。

嫁娶婚中,对原生家庭而言,出嫁的女儿与其在社会意义上完全脱离,成为“外人”,回娘家就变成“客人”,也即演变为主客体的关系,与原生家庭的亲属与人情网络完全脱嵌,如果婚后经常回娘家、常住娘家就会被非议,被说闲话,舆论评价不好;对结婚的男性,儿子则仍是儿子,社会身份归属不变,只是娶了老婆;女方父母则自动成为社会意义上的“岳父岳母”、“外公外婆”,相对处于亲属差序格局的外围。

对对方家庭而言,嫁进门的女性则拥有新的身份——妻子、儿媳、孙媳等,也即演变为“内部人”,婚居模式需要遵从父权制下的从夫居,没有住娘家的合法性,女性须完全融入对方家庭,需要深度参与对方家庭的一切家庭关系与事务,完成家庭再生产;男性则变为女婿、孙女婿,男方父母则自动成为社会意义上的“父亲母亲”、“爷爷奶奶”,相对处于亲属差序格局的内围;对夫妻小家庭而言,父权社会为保证父系的繁衍、血统的纯正、财产的继承,男性以婚嫁的形式将女性据为己有,以较为物化的方式将女性视作性资源与生育资源,在男尊女卑、男女不平等的语境下,通过男女从属关系的核心表征对女性进行“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夫为妻纲”、“生儿育女”、“贤妻良母”、“男主外女主内”一系列社会规制。招赘婚中,对原生家庭而言,男性婚后与其在社会意义上完全脱离,成为“外人”,回家就变成“客人”,也即演变为主客体的关系,对结婚的女性,女儿仍是女儿,社会身份归属不变,只是招了女婿,男方父母则自动成为社会意义上的“父亲母亲”、“外公外婆”,相对处于亲属差序格局的外围。

对对方家庭而言,招赘一般源于无子家庭延续香火与养老的功能性需要以及“女富男贫”的家庭现实,以上门女婿的形式将男性据为己有,被招进门的男性拥有新的身份——养老女婿,婚居模式需要遵从父权制下的从妻居,没有住自己家的合法性,男性须完全融入对方家庭,需要深度参与对方家庭的一切家庭关系与事务,完成家庭再生产与养老的功能性目标,女方父母则自动成为社会意义上的“父亲母亲”、“爷爷奶奶”,相对处于亲属差序格局的内围。

对夫妻小家庭而言,基于上述原因,相对女尊男卑,身份的区隔、经济的弱化、话语权的缺失使得男性处于弱势与从属的地位。并家婚中,对原生家庭而言,男女与其均不脱离,通过“不嫁不娶”的社会性话语与规则将女儿与儿子仍固化为社会意义上的“自家人”,身份归属不变,也即未演变为主客体的关系,婚居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的两边住、两头挂、两头走,女方的亲属与人情网络依然保持。对对方家庭而言,男女均获得新的身份,女儿成为媳妇,儿子成为女婿,其实质也即从“不嫁不娶”演变为“又嫁又娶”,双方父母则自动同时成为社会意义上的“父亲母亲”、“爷爷奶奶”,无亲疏远近的差别。对夫妻小家庭而言,因双方家庭结构、经济财力、阶层地位、文化习俗的高度匹配、势均力敌与门当户对,以及社会身份上的非从属性,增强了女性地位与话语权的上升,更好的实现了男女平等。可见,嫁娶婚与招赘婚中的社会权属是“男性男系偏重”的,而并家婚中则是“双性双系并重”。

3.2 姓氏权属界定

社会身份权属的界定是获得传宗接代与姓氏合法性的基础,根植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姓重于血缘”的传统伦理与社会习俗,婚姻的核心目标之一是获得传宗接代基础上的姓氏合法权,不同的婚姻形态具有不同的姓氏权属。

嫁娶婚起始于父权社会为保证父系的繁衍与血统的纯正,组建家庭的核心目标是延续男方家香火,实现男方家的传宗接代,因此,生育的孩子必须随父姓,无随母姓的合法权,在血缘与社会意义上皆为父系子嗣,且人们认为男性才是传后人的观念根深蒂固,“男孩偏好”、“重男轻女”的现象较为严重,因传统多子女的家庭结构,女方家香火可由兄弟子嗣延续,同样完成了大家庭再生产的目标,平衡了女方父母“后继无人”的缺失感与恐惧感。招赘婚则一般源于延续女方家香火、实现传宗接代的功能性需要,因此,生育的孩子必须随母姓,无随父姓的合法权,在血缘与社会意义上皆为女方家的子嗣,也相对平衡了女方父母 “后继无人”的缺失感与恐惧感。

恩格斯说婚姻是私有制的产物,是一种社会契约,这意味着产权属性是婚姻产生与存续的核心基础,并通过权属的确定形塑出规制婚姻家庭行为的社会契约供家庭成员共同遵守。婚姻中的权属关系主要包括社会身份、子孙姓氏、财产继承等方面的确定。

并家婚主要流行于农村地区的双独家庭,子女的稀缺性放大了父母“后继无人”的缺失感与恐惧感,双方家庭都有传宗接代的强烈愿望,因此婚前商量确定好孩子姓氏成为头等大事,一般来讲,约定俗成的要求女方生两个小孩,一个随母姓,一个随父姓,如此男女方家香火都可以延续,实现两个家庭的再生产与利益最大化。看似公平合理、无比和谐的约定背后仍然矛盾丛生,首先,必须生两个小孩的需求与女性的生育意愿以及家庭现实经济状况不总是契合的,出现错位就导致矛盾发生,例如调研中了解到的,有的女性生了一个孩子之后不想再生二胎了,或者因为经济压力的原因不能选择继续生二胎,其次,“男性偏好”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人们仍然认为男性才是传后人,双方父母都想要男孩传承自家的姓氏,但出生前孩子的性别是根本无法预测的,商量确定姓氏的机会成本与风险本质存在,如果出生后事与愿违就容易产生矛盾,例如,双方婚前商量好不论第一胎是男是女都跟父亲姓,但是生出来是女儿,男方不乐意了,要求改姓。再次,两家并一家作为两个家庭的结合,家庭话语权与家庭的经济基础紧密关联,当女方家经济条件更优越的时候便可以要求头胎跟女方姓,调研中了解到,因女方家庭条件更高而决定头胎随女姓,二胎随父姓,最终女方生下头胎后不愿意再生二胎而引发了家庭闹剧。可见,嫁娶婚与招赘婚中的姓氏权属是清晰而确定的,为单姓(主要为男姓)合法权,基本无争议与矛盾,而并家婚中的姓氏权属是清晰但非确定的,为双姓合法权,易产生“争姓氏”的矛盾。

3.3 财产权属界定

嫁娶婚中,因社会身份的脱离,父代对嫁出的女儿无刚性责任,可以不提供经济与物质支持,所以一般为有偿性的支持,女儿需要偿还给父母,而对儿子及其家庭提供经济物质支持则是刚性与无偿的。招赘婚中,也因社会身份的脱离,父代对外出成为上门女婿的儿子无刚性责任,可以不提供经济与物质支持。并家婚中,因社会身份的不脱离,父母对子女皆有刚性责任,可以进行高度代际支持与最大限度的单向输出,调研中了解到,并家婚的家庭大多都是父母负责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以及孙代的照料、养育和教育消费等,子代对家庭的经济支出和代际反馈则较少,由此,两个家庭可以实现资源的最大积累。

嫁娶婚中,出嫁的女儿虽有血缘与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继承原生家庭的财产,但遇到分家、父母去世等家庭重大节点时,已成为别家人、外人的女儿无合法性 (社会合法性)参与和继承,一般为男性兄弟继承且方式基本为诸子均分,由此,女性只能依附丈夫拥有继承男方家财产的合法性。而婚后生育的子女,主要为男性,才拥有继承男方家财产的合法性,因此种婚姻中孙代姓氏 “随父姓”的唯一确定性能最大化保证父系财产的继承。招赘婚中,已外出成为上门女婿的男性虽有血缘与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继承原生家庭的财产,但遇到分家、父母去世等家庭重大节点时,也已成为别家人、外人,无合法性 (社会合法性)参与和继承,一般为其他男性兄弟继承,由此,男性只能依附妻子拥有继承女方家财产的合法性。而婚后生育的子女,主要为男性,才拥有继承女方家财产的合法性,因此此种婚姻中孙代姓氏“随母姓”的唯一确定性也能最大化保证父系财产的继承。

而并家婚中,首先,因社会身份权属的不脱离与固化,仍然为 “自家人”的男女双方皆有继承本家财产的合法性,因此能实现父系财产继承与夫妻小家庭财富最大化积累的双重目标;其次,对婚后的子女也即孙代来说,无论男女,理论上皆有继承双方家庭财产的合法性,但因此种婚姻中孙代姓氏“随父姓”、“随母姓”的不确定性以及“姓氏继承”的传统,可能出现随哪家姓就继承哪家财产的状况。在我们访谈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位已经提前计划写遗嘱明确将财产均分给孙子孙女的企业主,便是担心因姓氏不同带来法律上两个小孩不同的财产继承权在之后会引发兄弟姐妹斗争和家庭矛盾。除此之外,村中也存在着爷爷奶奶只想把自己的财产给予与自己同姓孙子(孙女)的现象。可见,关于子代、孙代社会意义上的财产继承,嫁娶婚与招赘婚遵循的是“单性单系继承”原则,以男性父系为主,嫁娶婚中女性处于弱化的地位,招赘婚中男性处于弱化的地位,而并家婚遵循的则是“双性双系继承”原则,女性拥有继承双方家庭财产的社会合法性,拥有与男性同等的合法权。

总结起来,不同的婚姻形态具有不同的权属界定,关于社会身份、亲属网络、子孙姓氏、财产继承,嫁娶婚与招赘婚遵循的是“单性单系”也即“男性男系偏重”原则,而并家婚遵循的则是“双性双系并重”原则。

2.4.2 社会支持网络:重点关注患者的社会网络关系。一般而言,家庭成员的支持对患者有重要意义,但社会的支持也极为重要。护理人员可鼓励患者积极参加一些组织活动,如肠造口联谊会等,让病情相同的患者能有机会坐在一起交流、玩乐,并相互鼓励,从而不断提高其治疗的信心。除此之外,患者们也可以聚在一起学习与造口有关的护理、保健知识,从而不断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尽快回归社会。

4 婚姻形态与责任义务边界

家庭关系的核心就是一整套嵌入婚姻与家庭的责任义务。在家庭家族观念强、家庭伦理厚重、文化价值观念传统的中国,子代的婚姻大事是父母最为重要的人生任务之一,孩子未成家是父母最大的心病,而父代的养老则是子代应尽的本质责任,父母的年老照顾是子代最现实的难题。婚姻,作为父母与子代最为重要的人生节点,促成其完成以及婚后的家庭行为、家庭生活都需要一整套责任义务来实现。那不同婚姻形态下,关于婚嫁、孙代照顾、家庭支持、养老等责任义务是如何嵌入家庭,如何界定的呢?

4.1 父代代际责任

4.1.1 父代对子代婚嫁责任

4.1.3 父代对子代日常经济支持

嫁娶婚中,“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女方对原生家庭无深度参与,基本无刚性赡养本家父母的责任,更多的是灵活、弹性的情感与物质支持,女方有经济实力就更多参与,而多子女的家庭结构,一般为男性负责养老,兄弟养老消解了无人养老的焦虑与困境。招赘婚中,上门女婿主要为满足女方家庭养老的功能性需要,更多参与女方父母的赡养,对原生家庭则无深度参与,基本无刚性赡养本家父母的责任,更多的也是灵活、弹性的情感与物质支持。并家婚中,无更多的家庭资源,男女方皆具有赡养双方父母的刚性责任,无论是经济支持还是情感照顾,皆需双方深度参与。正如J村妇女主任所说的“两家并一家后,女方还是会负责原生家庭的事情,双方父母都是我们的父母,不像以前,嫁到男方家就算是男方家的人,女方自己家的事就管的少了。”

嫁娶婚中,因孙代随父姓的合法性以及从夫居的婚居模式,父母会认为孙子孙女才是自家人,而外孙外孙女是别家人,所以,主要由男方父母承担照顾孙代的责任,女方父母在社会意义上无刚性的照顾责任。招赘婚中,因孙代随母姓的合法性以及从妻居的婚居模式,也主要由女方父母照顾孙代,男方父母在社会意义上也无刚性的照顾责任。而并家婚中,因孙代随父随母姓都具有合法性,以及两头走、两头挂的婚居模式,孙代约定俗成的都称呼“爷爷奶奶”,由此一般由双方父母共同照顾孙代。但正因为责任边界的不清晰,且观念的转变总是滞后于形式的转变,并家婚中父代在孙代的照顾、养育和教育上仍然遵从传统的观念,村中就存在这样的现象:大孙女跟女方姓,小孙子跟男方姓,这是两家在婚前约定的“生男跟男姓,生女跟女姓”,结果男方父母几乎不照管不同姓的孙女,只照管同姓的孙子,甚至出现了接送幼儿园时,爷爷奶奶只接走了同姓孙子,而不管异性孙女的极端现象,并在女方家提出异议时表示“姓谁归谁管”,最终导致家庭矛盾的激化。

嫁娶婚中,男方因需娶媳妇进门,父母须进行高度代际支持,代际责任相对较重,一般来说,需要为儿子准备好结婚用的房、车,还须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负责自家婚礼酒席,因多子女的家庭结构与婚恋市场的性别失衡,房车与彩礼的标准不断攀升,不断挤压男性在婚恋市场上的竞争力,为防止不被婚恋市场甩出,完成子代结婚的人生任务,父母穷尽一切资源与能力,开源节流为儿子结婚做准备,导致子代对父代高度的代际剥削现象。而对于女方而言,因在婚恋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女方父母的代际责任相对较轻,一般需为女儿置办一定嫁妆,负责自家婚礼酒席,基本无代际剥削现象。招赘婚中,女方因需要招上门女婿,父母代际责任相对较重,一般需为女儿准备结婚用的房、车以及生活用品等,而男方父母则责任相对较轻,此种婚姻形态契合的是“女富男贫”的家庭现实。而在并家婚中,男女双方父母代际责任相对均衡,都为独生子女,父母在婚前已各自为其准备好房、车和家庭生活用品,或双方一起承担购房购车,在礼金和嫁妆上,两家并一家的婚姻模式不再要求男方给彩礼也无需女方出嫁妆,只需要双方共同购买一些家庭生活用品如家电等;在婚礼仪礼上,男女双方合办或分办酒席,平分或者各自收取礼金,再从中给予新婚夫妇一部分,双方家庭为实现子女家庭再生产所需要承担的成本都通过并家的形式完成了相较于传统婚姻模式下的成本最小化。可见,嫁娶与招赘的婚姻中,男女双方父母的婚嫁代际责任相对失衡,尤其嫁娶婚中的男方父母,极易陷入被子代高度代际剥削的状况。而并家婚中,双方父母的婚嫁代际责任则相对均衡。

财产权属的确定同样是婚姻缔结的核心目标之一,社会身份与姓氏的确定为其提供了两大前提,那不同婚姻形态下财产权属是如何界定的呢?

4.2 子代养老责任

4.1.2 父代对孙代的照顾责任

5 形塑的核心变量与运行逻辑

由上文分析可知,不同的婚姻形态具有不同的权属与责任义务关系,一夫一妻制下嫁娶婚、招赘婚、并家婚之间的差异较为明显。从纵向上看,嫁娶婚与招赘婚存在已久,而并家婚属于新生事物,不过十余年;从横向上看,嫁娶婚为全国普遍接受、广泛存在的婚姻形式,招赘婚只存在部分地区,而并家婚主要分布于长三角的上海、苏南、浙北一带以及江汉平原的农村地区,主要为独生子女政策贯彻执行较早较彻底、城镇化水平高、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由此,为探寻其背后形塑的核心变量与运行逻辑,还须充分发挥社会学想象力,从时间、地域、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出发,回到宏观社会政策变迁、中观家庭结构以及微观文化价值观念中去。

5.1 宏观层面——独生子女政策主导

In conclusion,Loureirin B plus capsaicin could produce double blockage on TRPV1 and modulation on TTX-R sodium channel.The action of loureirin B on TTX-R sodium channel was independent of TRPV1 but similar with that of capsaicin on TTX-R sodium channel in capsaicin-insensitive DRG neurons.

5.2 中观层面——家庭结构转型变迁

家庭结构的根本性转变是独生子女政策施行的核心后果。首先,家庭规模上,此前主要为多子女家庭,平均每个家庭的孩子数量,60年代及之前一般为5、6个,60-70年代一般为3、4个,70-80年代中期一般为2个,之后多为独生子女家庭,长三角一带基本为双独家庭;其次,家庭形式上,此前基本为主干家庭、扩大家庭,之后核心家庭的数量急剧增长;再次,家庭内部结构上,多子女的主干、扩大家庭,家庭规模大,家庭资源多,结婚时会各自分裂为众多核心家庭,但整体上看,父母是所有小家庭的唯一公共资源,以其为核心组合成一个扩大家庭;而独生子女家庭,家庭规模小,家庭资源稀缺,彼时子代成为三个家庭的公共资源,以其为核心联合为一个大家庭。

家庭结构是形塑婚姻模式与家庭关系的基础变量,由此,家庭结构的巨大转型变迁催生婚姻模式与家庭关系的变迁,并家婚的出现是个体对抗结构的策略性选择。

首先,在婚姻形态上,嫁娶婚与“多子女”的家庭结构高度嵌入,因家庭成员与数量的丰富与平衡,嫁女儿的同时也会娶媳妇,相对均衡的状态可以高度保障传宗接代的家庭延续与再生产目标,同时满足养老等功能性需求,因此,多子女的家庭结构消解了父母的人生焦虑感与无意义感;而招赘婚则与“无子”与“多子女”的家庭结构同时高度嵌入,因无子家庭男性资源的高度缺乏,放大了父代“后继无人”与 “无人养老”的焦虑感与空洞感,由此催生了招上门女婿的策略性选择,而多子女的大结构则形塑了上门女婿存在的空间,家庭子女多,尤其男性多,父母才愿意儿子成为别人的上门女婿;而并家婚则与“独生子女”尤其是双独的家庭结构高度嵌入,家庭资源的稀缺导致双方父母都极度焦虑“后继无人”、“无人养老”,更有“家庭不再完整”的失落感,同时孩子的唯一性使得父母都极其疼爱,不愿意其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受苦,加之双独的结构极大压缩了上门女婿的存在空间,招赘婚的模式被严重排斥,由此,为更好应对双独的结构性困境,同时保障两个家庭的完整性,满足家庭再生产与养老功能最大化的共同性、均衡性目标,人们自适应性地生产出全新的婚姻形态,即不嫁不娶的并家婚姻,同时约定俗成一套新的权属与责任义务关系与之匹配。

其次,在家庭关系上,传统的嫁娶婚与招赘婚皆内生于父权制传统,父母通过婚姻、分家等节点形塑父权,多子女的结构使得父母成为唯一公共资源,众多分支小家庭之间的结构性制衡与张力再次强化父权,由此形塑以自上而下的父子轴为核心的家庭关系,相对来讲,家庭内部分散性、独立性更强,具体表现为:亲子关系方面,家长制权威凸显,父母话语权较强,在婚姻、分家方面可对子代进行高度控制;夫妻关系方面,男女关系相对不平等,女性处于从属、依附、弱化的地位 (招赘婚中男性处于从属、依附、弱化的地位);亲属关系方面,家族自上而下地控制着核心家庭,家庭伦理厚重,伦理纲常的约束较多,更多注重父系、男性单系亲属,通过血缘、姻缘、地缘关系结成强大的社会支持网络帮助着核心家庭;家庭矛盾方面,天然存在纵向上与横向上的结构性张力,家庭政治较为凸出,纵向上的父子矛盾、婆媳矛盾与养老责任的分散以及横向上小家庭之间的纷争、妯娌矛盾等较易出现。新近的并家婚非内生于父权制,其影响在削弱,双独的结构使得子女成为唯一公共资源,结构性制衡与张力消失,由此形塑以夫妻与亲子轴并重为核心的家庭关系,相对来讲,家庭内部的联合性、紧密性更强,具体表现为:亲子关系方面,父母与子女话语权相对均衡,父母对子代控制性较弱,但仍保持高度代际支持与代际责任,代际关系较为平等;夫妻关系方面:男女更加平等,女性不再处于从属、依附、弱化的地位;亲属关系方面,亲属虽失去控制和支配个人的权力,纲常伦理的约束亦削弱,但男女双系亲属并重,仍通过血缘、姻缘、地缘等关系结成包含着情感、经济与非经济、物质与非物质资源的网络,自下而上地承托着核心家庭;家庭矛盾方面,无纵向上与横向上的结构性张力,家庭政治不凸显,父子矛盾、婆媳矛盾弱化,养老责任不可推卸,小家庭之间的纷争、妯娌矛盾自然消失,但新的压力与矛盾易传导到子代与孙代,如子代结婚、生活相处,孙代的“争姓氏”及不同姓氏孙代之间抚养照顾、教育、财产继承的区隔矛盾等。

水样总氮(TN)采用碱性过硫酸钾-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无机氮(DMN)采用AA3自动分析仪测定,由于稻田田面水中无机氮的主要形式是硝态氮和铵态氮,同时亚硝态氮质量浓度过小,可忽略不计(闫凤超等,2017),因此本文无机氮为硝态氮和铵态氮之和;有机氮为可溶性氮与无机氮之差,可溶性氮先过0.45 μm滤膜后(李瀚等,2015),再采用碱性过硫酸钾-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

5.3 微观层面——文化价值观念的存续嵌入

从前文论述可知,并家婚包含的社会性权属与责任义务关系的确与嫁娶婚、招赘婚存在较大差异,但并没有彻底走向二者的对立面,虽在形式与表征上出现了现代化转型,但仍保留了婚姻与家庭的传统内核,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在其中仍发挥重要作用,是传统与现代博弈并存的结果,而不是现代化的线性转型。

首先,在家庭的存续上,传宗接代的观念仍然发挥重要作用,但已转变到女儿也是“传后人”以及延续“姓氏”就是延续了血脉家族,在老年人看来,农村的规矩必须要遵守,“老祖宗定下的规矩”、“把女儿嫁出去村里人会认为我家关门了,家里没人了”等不断出现在老年人话语表达中,这意味着老年人思维中存在极强的“以姓氏为基础的传宗接代”的观念,因此,“争姓氏”成为了并家婚中尤其双方父母认为的头等大事。

(一)力量训练的发展趋势是针对项目特征的专项力量训练,短跑专项力量是短跑专项速度和专项技术发展的前提。

其次,在家庭的结合上,中国的男女结婚通常被视作两个家庭的结合,而不是个体之间的结合,嫁娶婚、招赘婚是如此,并家婚更是如此,“家本位”思想以及“家”对于人的本体意义价值并未弱化,同时,进入婚姻仍是大多人的必须必然选择,晚婚、不婚、不生孩子、非婚生育、同性恋等非常规行为,依然会受到家族和社会舆论、习俗的多重压力,随心所欲地自由选择所付出的代价远大于循规蹈矩的传统行为[31]。

目前,国内外对选矿废水中COD的处理有自然沉降净化法[1]、混凝沉淀法[2]、中和法[3]、微生物降解法[4]、氧化法[5]等。自然沉降法易受外界条件影响;微生物降解法具有高效降解效果、无二次污染,但是操作较复杂[6];氧化法处理工艺有着流程简单,反应速率快,处理药剂种类较少,工艺参数控制稳定等特点。

再次,在家庭责任义务上,尽管在现代化与全球性的个体主义价值的冲击下,无条件地为家庭而牺牲个人利益、“为他人而活”的传统集体主义价值日渐式微,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的观念也相对趋衰,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相互负责、为家奋斗、荣辱与共仍是并家婚中遵循的家庭责任伦理,父母不仅将生儿育女当作人生必尽义务,还会为子女倾其所有,将个人资源向成年子女无条件的转移,与此同时,也赋予了子女终身养老的责任,尤其在社会习俗层面,子女如未尽养亲孝亲之义务,则要受到严重的舆论谴责,代际间的相互支持、依赖和牵制也成为惯习,例如本文中的苏州作为经济发达城市,农村地区年轻人的城市化进程仅仅依靠自身几乎无法完成,即使是大学毕业的年轻人,面对独自成家立业的高昂成本,也是力所不能及的。而一旦服从父母的婚姻安排,采取两家并一家的婚姻模式,则极大地降低了年轻家庭的婚姻成本和生活成本,实现了家庭的最大积累,生活也是无忧无虑的。

因此,更为普遍的文化价值也许是夫妻与亲子轴并重、在兼顾家庭利益的同时争取个人利益的“修正的家庭本位”或“新集体主义”,既与传统中国家族至上的集体主义价值存在迥异,也与西方流行的后现代家庭的个体主义价值相去甚远[31]。

6 结语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核心还是关于“人”与“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生产与社会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发生裂变。嫁娶婚、招赘婚到并家婚的变迁是人们应对结构变迁,重新配置权责义务关系的结果,体现了人们的自适应性、调适性与主观能动性。同时,婚姻家庭的形成与内部关系样态都是时间、地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西方话语体系的家庭现代化理论认为,世界上的家庭都会朝着西方后现代家庭的唯一模式线性转型,但目前来看,至少从并家婚这一新近、典型的中国婚姻家庭经验考察来看,与这一理论并不总是契合的,中国家庭变迁在现代化进程中既具有一般性特征,同时也呈现出自己的独特性,传统家庭观念与家庭关系网络在中国家庭现代化过程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目前更重要的或许是通过典型的中国经验,深入观察和理解家庭变迁的实际过程与样态特征,而不是执着于在现代与传统之间硬性区隔。

Research on VSC-UHVDC Converter Station Transformer Area Layout HAO Weihan,GUO Jinchuan,ZHOU Yu,LI Hongxin(67)

现阶段,我校旅游管理专业教师都是旅游管理专业的优秀人员,但是其计算机以及互联网技术能力相对较差,所以,在“互联网+”时代,就应该培养兼具旅游管理专业能力以及互联网技术能力的教师人员,为中职院校提供良好的师资队伍。所以,在进行师资队伍建设时,学校不仅需要引入智慧旅游专业经营,还需要培养学校现有的师资队伍,利用企业挂职以及外出培训等方式,定向培养专业教师,促使这些教师及时了解旅游管理专业中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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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w Marriage Merging the Bride’s and Bridegroom’s Families Marriage Form and Its Boundaries of Rights and Liabilities:An Empirical Study in the Villages of Southern Jiangsu

WANG Lin
Sociology Department,Wuhan University,Wuhan,430072 Hubei

Abstract:The Marriage Forms,as a social system,reflects the configur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social rights and liabilities in a family,and different forms of marriage boast of different boundaries of social rights and liabilities to govern people’s social behaviors in a family.The marriage merging the bride and bridegroom’s families emerging in the villages of southern Jiangsu Province is a new marriage form of one-husband and one wife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and uxorilocal marriage with great differences in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relating to the couples social status,family name,inheritance of family property,marriages of next generation,grandchildren cares,family supports,elderly supports.The new marriage forms is shaped by the one-child national policy in macro perspective, family structure changes in meso-perspective and the embedment of modern cultural values in micro perspective as the main driving force. It is the side product of one-child family policy,and the consequence of individuals’ tactic selection and accommodation to the structural social changes,it’s the game playing of tradition and modernity instead of linear modernization transformation.

Key words:Marriage forms,Rights,Liabilities,Marriage merging the bride’s and bridegroom’s families

[中图分类号]C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13(2019)02-0016-11

①[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研究”(18VZL009)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8-08-20

[作者简介]王琳,女,武汉大学社会学系2016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心理、乡村治理、农村社会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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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婚姻形态与权责义务边界——基于苏南农村并家婚的经验考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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