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按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商品房预售按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品房预售按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按揭,商品房,法律问题,按揭贷款,法律,预告,性质。

商品房预售按揭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姝[1](2018)在《我国预售商品房银行按揭贷款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已经成为我国商品房销售中购房者的主要支付方式。本文针对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过程中几个典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降低参与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各方的法律风险。(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8年35期)

何虹,樊小斌[2](2018)在《关注银行机构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存在的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银行机构基于抵押权预告登记主张对按揭预售商品房的优先受偿权在诉讼中面临败诉及债权损失较大,预售商品住房存量贷款存在较大的潜在债权损失风险,值得关注。原因分析。一是对房产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的理解存在分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房产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因此,有的法院支持基于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权,有的不支持。二是现有法院判例不利于对金融机构优先受偿权的保(本文来源于《金融博览》期刊2018年11期)

金绍奇[3](2016)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一并解除后由开发商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购房人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按揭贷款合同关系同时起诉开发商和按揭银行时,按揭银行的诉讼地位当然为被告。当按揭贷款合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而解除时,应当明确其解除效力的溯及力并确定合理的损失赔偿额。同时,在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为了履行的便利,从最终结果出发,可以判决开发商直接承担购房人在按揭贷款合同项下的责任。(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14期)

崔志琳[4](2014)在《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按揭制度性质的分析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起点,笔者通过将按揭制度与不动产质权、抵押制度及让与担保等相关概念进行对比,认为按揭制度在本质上属于让与担保,但是按揭的性质是让与担保并不代表我们要引进让与担保制度以规制按揭行为,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内部解决按揭问题,用抵押制度来吸收不动产按揭制度是最好的选择。(本文来源于《理论前沿》期刊2014年09期)

周继先[5](2014)在《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在银行按揭贷款不能办理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该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本文主要从叁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和梳理。首先开篇点题,指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银行按揭不能办理的情况下导致合同解除所出现的具体纠纷类型,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采取的方式和方法和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了按揭贷款不能办理的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理论及立法依据。第叁部分和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审判实践提出一点处理该类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及具体的处理方式,并提出一些如何完善解除制度的建议,以期能为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提供指导作用。(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4-06-02)

韩继伟[6](2013)在《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属性论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按揭"日益为人们所熟知,实际生活中,人们大量采取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由此也产生了诸多纠纷,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按揭制度,应如何对其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存在诸多争议。通过研究中国预售商品房按揭的实际情况,分析比较学术界对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提出对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属性的界定。(本文来源于《通化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11期)

高雷[7](2013)在《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按揭制度源于英国的担保制度。20世纪90年代初,按揭制度由香港地区传入我国大陆,并顺应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要求,迎合广大购房者的消费需求。但是我国的按揭制度即不同于英美法中的按揭。也不同于我国香港法上的按揭,在长期的房地产交易实践中,自成一体。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按揭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只是简略的涉及,由此导致理论与实务中对按揭的定义、法律性质以及法律关系等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加之,受我国的开发商和消费者的资信程度的影响,导致了我国房地产实践中出现较多按揭纠纷,那么结果是纠纷解决无法可依。由此,本文拟对预售商品房按揭为中心进行研究。从分析我国按揭制度的法律性质入手,研究英国、美国按揭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按揭制度理论,比较我国大陆按揭制度的发展现状。并对我国按揭制度出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以期待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在适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更好的运作。本文不包括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预售商品房按揭理论基础。首先对预售商品房和商品房预售按揭进行释义。其次,分析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运行的价值。同时对我国大陆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中所涉及按揭人、按揭权人、开发商这叁大重要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其次,将按揭与让与担保,抵押,权利质押进行比较分析,一一指出按揭与以上叁种担保形式的不同点,最后认为,按揭无法为传统的典型担保制度所替代,也不适合与让与担保等构成非典型担保体系的一个类型。而应该作为一种新的约定担保形式予以规定。第二部分,按揭制度比较分析。首先,对英国的按揭制度的发展进行研究,英国法按揭发展线索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时期:普通法原权利转移担保阶段一衡平法权原权利转移担保阶段登记公示制度和清算原则的引入现代按揭权制度。美国的按揭制度与英国大致相同,只是在按揭权利的实现程序和方式上,法律规定的更为详细。再次,分析我国香港地区的按揭制度,说明香港“公义式产业”按揭的产生过程。最后,比较分析英美法、香港法和我国的按揭制度的不同之处。第叁部分,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的按揭制度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制,按揭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晰。实际中的按揭问题往往引抵押的制度来判断,造成实践与法律的脱节,按揭纠纷的解决不能公平公正。其次,按揭中的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形同虚设,不能有效的保护按揭人的利益。再次,按揭保险存在“霸王条款”、风险嫁接、保费不知何去、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指定保险公司、一次性收取保费、重复保险、保费过高等问题。第四点,分析我国的预售款和按揭贷款资金监管模式的种类,以及资金监管中出现的监管无法可依,监管主体混乱,缺乏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的问题。最后,分析“假按揭”问题的产生原因与危害。一些开发商利用银行在项目准入、贷款受理和审批、贷款发放、抵押办理等各个阶段的控制措施不及其他个人贷款品种严格的缺陷,采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按揭贷款。造成抽逃资金,烂尾楼的现象。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的构想。首先要确立按揭的立法规定。明确按揭的法律性质,建议可以用国务院行政法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全国适用的《商品房按揭管理办法》来改善国内商品房按揭相关法律规定位阶低的状况。将按揭人、按揭权人、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清楚。其次,建议将预告登记制度来代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保护预购人在进行登记后排除第叁人对权利侵害。明确预告登记的顺位保护和破产保护的效力。建议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体制。建立个人资信评估制度和个人资信档案等级制度,对个人的消费、交税、还贷等方面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在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不仅能促使预购人积极的履行还贷义务,并能防止假按揭的发生。再次,要完善按揭制度的配套机制,完善多种按揭保险种类的引入机制,建立由政府、银行与监理公司共同参与的预售资金监管小组,规定监管的详细内容,并规定监管主体与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3-05-01)

黄泽斌[8](2012)在《浅谈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90年代初,按揭由香港传入内地各城市,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按揭作为一种重要的购房融资担保形式,受到了广大购房者的青睐。然而,由于按揭贷款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操作经验不足,导致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的纠纷屡屡发生。本文主要从预售商品房按揭概念、合同法律关系,风险及防范方面出发,通过分析对比来认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和探讨与之相关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04期)

刘庆国[9](2010)在《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研究国内按揭的内涵,对涉及按揭性质的抵押说、质押说、让与担保说提出了异议,从而将预售商品房按揭界定为一种新型的物的担保方式,并经过分析按揭中存在的风险,提出了完善我国按揭制度的法律构想。(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0年06期)

刘庆国[10](2010)在《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预售商品房按揭行为大量出现在商品房买卖中,分清该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清楚其真正的法律内涵,对于解决此类问题存在的风险,并进一步完善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四川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商品房预售按揭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银行机构基于抵押权预告登记主张对按揭预售商品房的优先受偿权在诉讼中面临败诉及债权损失较大,预售商品住房存量贷款存在较大的潜在债权损失风险,值得关注。原因分析。一是对房产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的理解存在分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房产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因此,有的法院支持基于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权,有的不支持。二是现有法院判例不利于对金融机构优先受偿权的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品房预售按揭论文参考文献

[1].张姝.我国预售商品房银行按揭贷款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J].纳税.2018

[2].何虹,樊小斌.关注银行机构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存在的风险[J].金融博览.2018

[3].金绍奇.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一并解除后由开发商偿还银行按揭贷款[J].人民司法(案例).2016

[4].崔志琳.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制度初探[J].理论前沿.2014

[5].周继先.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6].韩继伟.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属性论析[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3

[7].高雷.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3

[8].黄泽斌.浅谈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9].刘庆国.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10

[10].刘庆国.预售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初探[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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