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清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特别清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特别清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司,制度,中院,债权人,事由,僵局,公司法。

特别清算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栎雯[1](2016)在《公司特别清算制度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构成,它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保证公司能够顺利退出市场。公司解散清算大多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不佳所引起的,公司在普通的清算程序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障碍,出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立法本意,国外很多立法中都规定了特别清算程序,但由于我国立法的不成熟,配套法规的不健全,许多中小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清算往往会陷入股东关系恶化;公司清算人怠于甚至违法行使清算职权等困境中。此时,凭借公司自身的运营能力已经无法保障清算程序的合法顺利进行,而这种以保护债权人为宗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清算制度十分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6年01期)

冷士华[2](2013)在《试论我国公司特别清算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商业性杂志《商界》2008年9月号,其报道称:在中国,每年新生15万家企业,同时每年有10万家企业倒闭,剩下的企业中60%在5年内破产,85%在10年内消亡,中国企业平均寿命2.9年。2011年9月3日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中国500强名单和分析报告中,2011年中国500强企业平均寿命只23年这一组数据如此触目惊心啊,我们不得不思考我们的企业到底是怎么了,为何寿命如此短暂和叵测呢?再看看杭州市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网上公布的数据:至2010年年底,杭州市共有168151家内资企业,其中应参加2010年度年检的内资企业共有165559家,而实际参加年检的有160239家1。外资企业中,应参加2010年度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共有5796户,实际参加年检的有5556户2。内资和外资企业未参加年检的总共有5560家企业。这些企业很有可能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就要进入清算的程序。但是真正做到先清算后注销的的企业为数并不多。甚至有的企业算而不清,或者在清算过程中遇到种种障碍以至于无法将清算工作进行到底,又或者股东之间对公司清算并不关注,也不愿投入过多精力,这些情况往往导致企业要么关门大吉,要么名存实亡,而通过正常法律途径注销企业的是凤毛麟角。关于公司清算的立法和学说,我们国家有着不少规定。比如法律层面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规章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方面有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等、司法解释方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另外,我国有《破产企业法》对破产公司的进行专项调整。通读以上相关规定后,会发现,任何公司解散后,理论上都需要依法进行清算工作,除了是公司合并、分立之情形外。一般在公司未达到破产的境地的情况下,大部分公司选择自主清算,以普通程序进行清算工作,分配剩余资产,偿还债务。如果一开始就发现公司已经缺乏偿债能力,公司资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候,就应该主动向法院申请,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但是,一旦出现因各种复杂原因而无法通过普通清算程序达到清算目的的时候,股东或者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有无一种制度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作为一个桥梁链接这两者之间的过渡情况呢?纵观全世界的立法,笔者发现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公司特别清算制度即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通过特别清算程序,可以使出现障碍的公司清算继续进行,又可避免费时费力的破产程序。但是,关于特别清算制度,在我国的现状来说,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学说方面,都属于空白地带。因为特别清算制度的缺失,造成现实中不少企业在普通清算遇到障碍后,又无法向法院求助以扫除清算路途中的诸多障碍,最终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有些公司利用这一漏洞,恶意逃避清算任务,掏空资产后导致公司名存实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鉴于如今全球经济的低迷,企业的生存状态日益恶劣,企业清算工作的复杂性和高难度性,而特别清算制度作为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过渡桥梁,可以满足当事人对清算工作多样性、个性化的要求,具有其特有的价值,应该对其深入研究,并积极吸收和引进,以全面完备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建立规范化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本文的基本构架是:从特别清算的一些基本概念入手,然后分别介绍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特别清算制度,并提出如何在我国构建特别清算的初步设想。第一章特别清算概述首先介绍了特别清算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基本概念、特别清算的启动、清算人、债权人会议和特别清算中的法院。然后初步总结了我国在特别清算制度方面的研究现状。第二章日本、台湾地区的特别清算制度。首先介绍了日本特别清算制度的立法背景、如何启动、以及特别清算中的参与人、协定机制和程序终结。其次介绍了台湾地区的特别清算制度,具体谈了与日本公司法中的不同内容。最后,又对日本、台湾地区特别清算制度的特点进行了一个总结。第叁章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引入并完善我国的特别清算制度。首先谈到了我国有关特别清算制度在立法中的探索过程,其次提出如何在我国构建特别清算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10-14)

林晔晗,曾洁贇[3](2013)在《重启特别清算破“困局”》一文中研究指出【背景】 广州金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是广州金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大石镇公司)和外资澳大利亚庄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臣公司)共同经营的中外合作企业。1999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1-17)

何畔[4](2012)在《公司特别清算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作为公司退出经济市场的必经程序,在当今社会上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完善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可以保证公司合法退出经济市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是现代企业规范运行的重要程序。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发展十分缓慢,尤其是公司特别清算制度的发展更是步履维艰。正因为我国的立法不完善,导致了在实务中出现了许多棘手的问题,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因此,完善公司特别清算制度迫在眉睫。本文通过研究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对特别清算制度进行一般性的问题研究,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文对特别清算制度的基本理论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对特别清算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笔者认为,特别清算制度是介入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衔接制度,是公司普通清算出现显着障碍或者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有不实的嫌疑时,在法院和债权人积极的干预下所进行的清算行为。特别清算制度有效的提高了清算的效率,而且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充分的体现了对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尊重。而特别清算中,法院与债权人积极的介入,有效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特别清算的立法旨意。笔者将特别清算制度与其它相关的制度进行比较,对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破产清算、公司重整进行区分,这样的区分有利于对下文特别清算相关问题的研究。其次,本文对特别清算的启动进行了研究,主要是从特别清算启动的原因,申请的主体以及启动后的法律效果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对于特别清算启动的原因,笔者认为应明确公司普通清算出现什么样的阻碍事由时,是需要进行特别清算的,在这一问题上是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决定的。在公司负债有超过资产的嫌疑时,进行特别清算是十分合理的,这样不仅可以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避免了可以偿还债务的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当出现这些原因时,公司的股东、监事、债权人、以及普通清算中的清算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进行特别清算。股东、债权人、清算人、监事作为解散公司中关系最密切、最活跃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提出特别清算,以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在公司启动特别清算程序后,为了保证特别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可以对清算公司进行破产、执行程序以及担保行为的中止,但作为当事人可以对中止行为提出上诉,但上诉期间,并不停止对这些中止命令的执行。再次,作为特别清算中最活跃的主体,特别清算人在特别清算程序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其中,对特别清算人的任免、职权以及权利的限制进行了分析,通过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了解特别清算人的一些特征。通过法院对特别清算人的任免以及对特别清算人权利的限制,可以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特别清算人职能过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外,特别清算中最重要的环节即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特别清算程序是通过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进行积极有效的保护,通过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债权人会议的规定,笔者对债权人会议的功能与职责、召集的方式以及参与者进行了研究,总结了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方式。最后,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在特别清算中一直具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因此,笔者在文章的最后一个问题上,对法院进行了分析与研究。通过资料的整合,笔者将法院的几个重要职权进行总结。在特别清算中,法院有权获取公司的清算情况,以方便及时控制特别清算人的清算事务。不仅如此,法院可以下发调查命令,通过专业的人员对清算事务的调查,掌控整个清算过程。在得到法院的许可下,一些重大的特别清算事务才可以执行,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4-01)

冯晓超[5](2011)在《浅谈公司特别清算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公司清算实践中,公司解散后恶意清算或者消极清算的现象频频发生,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构成了严重威胁。建立我国的公司特别清算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公司清算体系,根除和缓解我国现阶段公司清算领域的诸多"疑难杂症"无疑将具有"显着疗效"。(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1年10期)

王中文[6](2011)在《公司特别清算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特别清算制度,是指在公司普通清算过程中遇到显着障碍,或者公司资产有资不抵债之嫌时,依照法院的命令开始的一种特殊的清算制度。规定该特别清算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特别清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清算中遇到的障碍,在法院的主导和监督下,债权人的充分参与下,尽快完成公司清算程序,避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尽可能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清算的主要特征就表现在清算程序中法院和债权人的参与,以及独特的协定机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特别清算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体系完整,逻辑严谨的清算制度,与公司普通清算、破产清算共同构成完整的公司清算体系。为解决公司清算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国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设立了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该项制度是由法院指定清算发展起来的,由法院主导,债权人参与的特殊法律制度,与自行清算相对应。强制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制度存在很多的相同之处,在清算的目的和基本特征上差别不大;但是在具体制度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特别清算制度相对而言更为完善。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国公司清算中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借鉴特别清算制度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强制清算制度。本文分叁个部分,对特别清算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论述,并结合我国的强制清算制度进行对比,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是特别清算制度概述。这部分主要论述公司清算的一般理论和研究现状。首先简要论述特别清算的概念,地位等一般理论;其次,从立法和理论两个方面论述我国特别清算的研究现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分析借鉴特别清算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特别清算制度具体制度的研究。这部分首先论述了日本公司法中的特别清算制度的具体规定;其次通过研究日、台特别清算制度不同,介绍台湾的特别清算制度;最后,总结特别清算制度的特征。第叁部分将特别清算和我国目前的强制清算程序进行了对比,借鉴特别清算的有关制度,对完善强制清算程序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李志强[7](2010)在《公司特别清算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特别清算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特别程序。作为非破产清算程序,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的根本区别在于特别清算受到法院和债权人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为了更好地保护在特别清算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兼顾当事人自治与清算秩序的维护,促进清算的公平与效率,我国应当在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特别清算制度重新进行周密的制度设计。(本文来源于《山东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6期)

郭雯莉[8](2009)在《我国特别清算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据《经济师》权威调查数据表明,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四年。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清算是一种经常性的经济行为。作为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最后一道防线,清算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公司清算立法,与国外相比有很大差距。我国现行公司清算立法虽然规定了普通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但内容的高度概括性、债权人意思难以表达、缺少法院监督、程序耗时费力,严重损害债权人、股东及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使得立法机关良好的意图落空。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中的特别清算程序给予了我们很大的启示。特别清算制度是指公司普通清算发生显着障碍时,或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有不实之嫌时,由法院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算的制度。特别清算制度兼具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两者的优点,可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高清算效率的目的。基于上述考虑,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特别清算制度的设想。我国应当确定特别清算程序,并结合中国实情,在特别清算的适用范围、启动、管辖与受理、特别清算组、债权人会议和其他意思机关、债权清偿协定、法院监督、程序终结等方面建立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09-12-01)

钟叁宇[9](2009)在《论公司解散清算僵局的成因及其司法救济——兼谈《公司法》公司特别清算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公司解散清算僵局的表现、成因及制度运作的司法救济问题。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从明确公司解散清算义务人的概念、范围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6期)

陈小玲[10](2009)在《清算制度中的弹性衔接——浅议特别清算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特别清算是介于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之间一项特殊的清算制度,它能够有效弥补普通清算在强制性和监督机制方面的不足;也避免了破产清算的高额花费和严苛程序,进而协调当事人利益和社会秩序,兼顾效率与公平。该制度在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定,由此产生了债权人保护不充分等问题,损害了经济的稳定,希望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给予确立。(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期刊2009年09期)

特别清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内商业性杂志《商界》2008年9月号,其报道称:在中国,每年新生15万家企业,同时每年有10万家企业倒闭,剩下的企业中60%在5年内破产,85%在10年内消亡,中国企业平均寿命2.9年。2011年9月3日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中国500强名单和分析报告中,2011年中国500强企业平均寿命只23年这一组数据如此触目惊心啊,我们不得不思考我们的企业到底是怎么了,为何寿命如此短暂和叵测呢?再看看杭州市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网上公布的数据:至2010年年底,杭州市共有168151家内资企业,其中应参加2010年度年检的内资企业共有165559家,而实际参加年检的有160239家1。外资企业中,应参加2010年度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共有5796户,实际参加年检的有5556户2。内资和外资企业未参加年检的总共有5560家企业。这些企业很有可能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就要进入清算的程序。但是真正做到先清算后注销的的企业为数并不多。甚至有的企业算而不清,或者在清算过程中遇到种种障碍以至于无法将清算工作进行到底,又或者股东之间对公司清算并不关注,也不愿投入过多精力,这些情况往往导致企业要么关门大吉,要么名存实亡,而通过正常法律途径注销企业的是凤毛麟角。关于公司清算的立法和学说,我们国家有着不少规定。比如法律层面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规章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方面有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等、司法解释方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另外,我国有《破产企业法》对破产公司的进行专项调整。通读以上相关规定后,会发现,任何公司解散后,理论上都需要依法进行清算工作,除了是公司合并、分立之情形外。一般在公司未达到破产的境地的情况下,大部分公司选择自主清算,以普通程序进行清算工作,分配剩余资产,偿还债务。如果一开始就发现公司已经缺乏偿债能力,公司资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候,就应该主动向法院申请,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但是,一旦出现因各种复杂原因而无法通过普通清算程序达到清算目的的时候,股东或者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有无一种制度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作为一个桥梁链接这两者之间的过渡情况呢?纵观全世界的立法,笔者发现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公司特别清算制度即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通过特别清算程序,可以使出现障碍的公司清算继续进行,又可避免费时费力的破产程序。但是,关于特别清算制度,在我国的现状来说,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学说方面,都属于空白地带。因为特别清算制度的缺失,造成现实中不少企业在普通清算遇到障碍后,又无法向法院求助以扫除清算路途中的诸多障碍,最终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有些公司利用这一漏洞,恶意逃避清算任务,掏空资产后导致公司名存实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鉴于如今全球经济的低迷,企业的生存状态日益恶劣,企业清算工作的复杂性和高难度性,而特别清算制度作为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过渡桥梁,可以满足当事人对清算工作多样性、个性化的要求,具有其特有的价值,应该对其深入研究,并积极吸收和引进,以全面完备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建立规范化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本文的基本构架是:从特别清算的一些基本概念入手,然后分别介绍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特别清算制度,并提出如何在我国构建特别清算的初步设想。第一章特别清算概述首先介绍了特别清算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基本概念、特别清算的启动、清算人、债权人会议和特别清算中的法院。然后初步总结了我国在特别清算制度方面的研究现状。第二章日本、台湾地区的特别清算制度。首先介绍了日本特别清算制度的立法背景、如何启动、以及特别清算中的参与人、协定机制和程序终结。其次介绍了台湾地区的特别清算制度,具体谈了与日本公司法中的不同内容。最后,又对日本、台湾地区特别清算制度的特点进行了一个总结。第叁章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引入并完善我国的特别清算制度。首先谈到了我国有关特别清算制度在立法中的探索过程,其次提出如何在我国构建特别清算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别清算论文参考文献

[1].王栎雯.公司特别清算制度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6

[2].冷士华.试论我国公司特别清算制度的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3

[3].林晔晗,曾洁贇.重启特别清算破“困局”[N].人民法院报.2013

[4].何畔.公司特别清算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2

[5].冯晓超.浅谈公司特别清算制度之构建[J].东方企业文化.2011

[6].王中文.公司特别清算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7].李志强.公司特别清算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0

[8].郭雯莉.我国特别清算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考[D].江西财经大学.2009

[9].钟叁宇.论公司解散清算僵局的成因及其司法救济——兼谈《公司法》公司特别清算制度的完善[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10].陈小玲.清算制度中的弹性衔接——浅议特别清算制度在我国的构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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