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欢:近十年藏族传统婚姻文化研究综述论文

李欢:近十年藏族传统婚姻文化研究综述论文

摘 要:一个民族婚姻文化与该民族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习俗、地理环境等息息相关,藏族婚姻文化研究,则需要我们将研究视角放在这个特定民族传统婚姻习惯在与现代社会婚姻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中找到其发展的趋势与方向。近十年里,就藏族这一身处在特殊地理环境中的民族而言,其婚姻文化体现在婚姻习惯、婚姻形式、婚恋观、婚姻程序、族际通婚、家庭成员关系等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了解藏族传统婚姻形态以及在处理传统婚姻习惯与国家法时提供可行的政策和措施。

关键词:藏族;传统婚姻;文化;综述

藏族是一个古老而又神秘的民族,其独特的风土文化、宗教信仰,以及所处的自然环境等,令无数人神往。而作为其传统文化一部分的婚姻文化,则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出现了许多专门对于其进行相关研究的专著、论文等。2010年以来学界对该课题的研究成果较多且主要集中在国内,研究重点呈现出重局部与个案轻的情形,即是以某一地方的研究为例,而未能全面呈现出作为整体的情况;有些先哲着重于婚姻形式及其形成原因的探究;有些先哲着眼于婚姻程序及婚姻的解除、财产的分配与子女抚养的研究;也有对藏汉通婚的研究;还有对于藏族大学生的婚恋观的研究;再有就是在婚姻方面上,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及处理二者矛盾关系的研究。藏族对宗教的信仰十分虔诚,由此也有先哲专门从宗教角度来研究在藏传佛教的背景下的藏族女性婚姻。研究者多以历史文献和田野调査相结合的方法,通过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参与观察等方法进行了实地调查,从而得出研究结论。下面具体考察近十年①国内的研究动态:

一 关于藏族婚姻形式及其成因的研究

在藏族婚姻文化的研究中,婚姻形式的研究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所谓婚姻形式,是指人们通过结婚成立家庭而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现代社会一夫一妻制是世界通用的婚姻形式,也是世界上最为普及的婚姻形式,但在我国藏族聚居地区,曾存在着一些特殊的婚姻形式,如: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就总体而言还是以一夫一妻制为主。而一夫多妻制主要有姐妹共夫、血缘外共夫和母女共夫等形式;一妻多夫制绝大多数都是兄弟共妻形式,只有极少数是朋友共妻,而父子、叔侄等共妻形式仅是特例,在实际生活中则是以兄弟共妻最为普遍。

切吉卓玛的《藏族传统婚姻文化研究》认为,“把这种现象(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现象)看作是原始群婚的残余,是有失偏颇的。”[1]她运用田野调查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作为研究的指导思想,提出了藏族这种婚姻形式是伴随着藏族的历史与文化而产生的,它的出现是以“重义轻利”为核心的藏族道德价值观在婚姻文化中的反映,且在藏族中认为这种婚姻形式是能被全社会普遍认同和理解的。西藏在总体上一夫一妻制始终是占主体地位的婚姻形式。与此同时,她提出一妻多夫制的几种方式,如:兄弟共妻、朋友共妻、父子共妻。在这几种共妻形式中,以兄弟共妻为普遍现象。朋友共妻和父子共妻的情况很少。此外论述了一妻多夫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原因:一方面,受独特的自然环境、阶级压迫和传统观念等因素共同影响。另一方面,在一夫多妻制的形式上,主要有姊妹共夫、血缘外共夫、母女共夫。其中在社会中姊妹共夫的社会反映是良好的,对血缘外共夫和母女共夫则是颇有微词。李禛在《藏族婚姻继承习惯法研究》中也提出:“藏族地区的婚姻形式与当地的生产生活方式有着紧密的联系。”[2]在谈到其形成原因上认为主要是经济因素造成的,并且这种经济因素主要着眼于劳动力角度考虑的。他还提出一夫一妻制的两种实现方式即:婚娶和入赘。白佩君在《安多藏族传统婚姻形态的变迁及成因》中论述了安多地区的传统婚姻形式,认为这种“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的传统在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多元文化的交融,得出“那些有悖于社会文明的原始习俗将逐渐在现代婚姻观念和经济社会环境的背景下被自然淘汰。”[3]马戎在《试论藏族的“一夫多妻”婚姻》中认为在藏族地区还存在着数量较少的“两夫两妻制”婚姻作为前面提到的三种婚姻形式的变异和补充。

同时,学者们对出现“兄弟共妻”现象的地区有不同的观点。传统观点认为这种现象存在于卫藏、康巴农区。刘军君的《安多——玛曲游牧藏族“兄弟共妻婚”刍议》,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发现学术界在这方面的认知存在误区,提出“在安多——玛曲县、迭部县等地同样存在以“兄弟共妻”婚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一妻多夫”婚姻,只是尚未引起学界的重视。”与此同时,他又对此种婚姻现象的功能和文化进行了分析和透视。从而得出“它再次证实了牧民的此种婚姻形态亦脱不开社会——经济理论模型的范式,与戈尔斯坦的论断吻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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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云、冯学红的《青海农区藏人婚俗文化变迁调查》认为,青海农区藏人婚结婚程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双方父母同意的结婚程序,一种是女方家不同意的结婚程序。首先是要凭媒说娶的过程,然后媒人和女方家里商量聘金、彩礼及陪嫁品的事情。男女双方达成一致后,择日订婚,订婚后择日娶亲。 第二种结婚程序为偷婚和抢婚。还有学者对婚礼彩礼和嫁妆进行深入研究,如龚摘的《华锐藏族婚礼中的礼物交换——以青海省互助县松多乡松多村为例》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她认为有四个原则:“彩礼的总价值大于嫁妆的总价值;男女双方的父母必须拿出自己的钱财来举办婚礼;女方父母必须把干礼钱全部用于给女儿置办嫁妆;不管彩礼还是嫁妆男女方父母都会量力而行。”[17]马忠娥的《华锐藏族人生礼仪研究》认为,“儿女的婚姻从说亲到迎亲有这样几道颇为复杂的程序,即:提亲、订婚、讲彩礼、送亲、迎亲、婚礼等。”[18]得出华锐藏族婚俗既有整个藏族地区共同的特点,又有与之不同的独特风格的民俗特点。

Peter Lodrup,“Challenges to an Established Paternity - Radical Changes in Norwegian Law”,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353,2003,p.357.

二 关于藏族女性婚恋观、婚姻自主权的研究

2010年以来的近十年,关于藏族女性婚恋观的研究的关注度不是很多,相关的论文也不多。仁青措的《藏族女性婚恋观探究——基于恩格斯婚姻观视角》,采取文献查阅法和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提出了女性要追求以“爱”为中心的婚姻,并且要实现婚姻上的自由和平等。同时她进一步以宗教为切入点探讨了藏传佛教对藏族女性婚姻观的影响,提出“藏传佛教‘前弘期’藏族女性观更多体现的是平等性。“后弘期”时,藏族女性不再被平等对待,认为女性天性卑劣,并带有污秽,提出了女性卑劣论。”[6]她对藏族女性婚恋观的现状、性道德观现状进行了考察,这都是有益的探究。最后,她提出现代意义上藏族女性婚姻幸福之实现措施,即:通过提高社会地位、提供法律保障、转变家庭观念、女性个人的完善等方法来实现藏族女性的婚姻幸福。同时,张军英、顾维忱的《藏族学生婚姻家庭观法制教育与西藏和谐社会的发展》中着重强调了在内地学习的藏族大学生的婚姻观进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并且主张以“以人为本”的理念来对在校藏族青少年学生进行婚姻家庭法制教育,提出:“最为根本的就是充分整合学校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婚姻家庭法制教育,使学生走向社会后,能自觉调控自己的行为,对自己负责,对婚姻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成为和谐社会的促进者。”[7]魏芸梅的《90后藏族大学生婚恋观的质性分析》运用质性研究的方法,通过访谈对特定年级的大学生进行质性的婚恋观研究,她首先提出90后藏族大学生的恋爱动机分为“体验爱情,寻求精神寄托”“追求爱情,寻找人生伴侣”两种情况。通过分析与讨论得出“90%的同学认真对待爱情,以寻找自己终生伴侣为恋爱动机。”[8]并分析出90后藏族大学生婚恋观的特点:传统与非传统的互补、男女不同性别在婚恋观上的差异显著。从而得出了90后藏族大学生的婚恋观是比较健康理智的,并且具有民族特性。蒲华军的《康巴藏族民间的人神婚恋故事类型研究》以康巴地区的藏族为研究对象,认为“康巴藏族产生这种婚恋观的原因是由于其所处的独特生存环境,”[9]反映出这一地区的藏族对真善美的热爱,对婚姻中门当户对的向往。康巴藏族的人神婚恋观念也体现出其“万物同源共体的宇宙观”。

针对火灾状态下的油品处置,国内外做法差异较大,国外关于吸收上部油品热量和保护罐体采取收油措施,以及使泡沫填充和进入不宜覆盖区域采用发油措施,应进一步调研上述措施的可行性。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确实能够提高消防效率、降低罐体所受的损失。

4.各相关部门建立良好协作机制。人工成本管理并不仅仅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事情,而是相关单位及企业所有部门都需要参与其中的工作,这就需要各单位、部门及人员之间形成良好协作关系,才能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单位(部门)协作,对人员的总量进行控制,人力部门、用人单位(部门)、工会部门协作对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工作能力,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财务部门与相关方面协作,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并深入分析,从而使企业对人工成本管理效果的判断与决策更准确更合理。

在婚恋观方面,以上的几位学者分别从藏传佛教对藏族女性婚恋观的影响,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藏族青少年婚姻家庭法制教育和以恋爱动机为中心以及人神婚恋等方面来研究,这些新视角为学者们以后进一步深入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先哲们在藏族妇女婚姻自主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由恋爱和包办婚姻角度上。班觉的《西藏妇女的婚姻地位探析》认为,“现代化的发展和城市文明对藏族固有的包办婚姻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城市里的以自由恋爱而行使婚姻决定权的自主婚姻不断地在辐射或冲击着农村地区,离县城和城市越近的农村其影响越明显。”[10]张馨的《浅析藏族婚姻习惯法——以果洛藏族自治州为例》认为,“藏族男女的包办婚姻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牧区中,自由恋爱是比较流行的,并且青年男女的婚姻如果受到干涉,他们可以双双到部落头人那里求情以此来获得自由结合的许可。”[11]此外,也提到在果洛藏族地区还存在着抢婚和事实婚婚姻现象和情形。但是,胡秋妍在《浅析藏族婚姻习惯法》中也提到“随着时间的演进,自由恋爱的婚姻观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深入人心,但大部分生活在落后部落里的青年男女谈及婚配时需要征得双方父母同意或部落首领的许可。”[12]由此我们可以想象到藏族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还是比较小的。

一方面,术前牵引能使侧凸凹侧挛缩的软组织蠕变松解,改善脊柱椎间盘、关节突关节及肋椎关节等小关节的柔韧性,能使弯曲的脊柱伸直,可简化手术操作;本组7例侧凸患者均只采用低级别截骨(Ponte截骨),也获得了满意的治疗效果。另一方面,牵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患者心肺功能、了解牵引状态下脊髓耐受能力及脊髓神经损伤发生的情况,降低术后脊髓、神经等相关并发症发生率;本组8例患者治疗过程中无脊髓神经损伤表现,术中唤醒试验及SEP监测也未见异常,其中1例结核性脊柱后凸患者合并脊髓不全性损伤(ASIA分级C级)逐渐得到恢复缓解(ASIA分级D级)。

三 关于藏族婚姻范围和婚姻程序问题的研究

第一,在藏族婚姻形式上,先哲们普遍运用田野调查的方式结合历史文献来研究局部地区的婚姻形式,但缺乏对藏区的婚姻形式在布局上的全面总体性把握,个案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该地区的情况,但要避免以偏概全。当然,先哲们在未来可以以点带面的方式进行研究,从而为我们呈现出一个藏族婚姻形式的区域大体分布格局。不论是一夫多妻制还是一妻多夫制,其存在定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学界在研究这种婚姻形式的形成原因时,往往过多的将其归结于农奴制经济背景,而略显不足。具体在其他影响因素方面则需要学者们寻找新文献或者进行田野调查,并结合人类学、民族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来进一步研究和讨论藏族多种婚姻形式形成的原因。同时,在具体涉及到“兄弟共妻”现象的分布地区时,部分先哲通过田野调查发现“兄弟共妻”这种婚姻形式不仅仅存在于卫藏、康巴农区,在安多牧区也有存在,这一新发现使我们突破了传统认识中的思维定式,从而也产生新的争鸣,所以未来的研究中要更深入的进行调查研究,以促进研究的深度发展。

万瑞华的《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通过社会调查的方法认为,“对待藏民族的传统婚姻习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可以与现行法融合与并行。”[22]在具体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法上作者提出要通过教育来提高藏族适龄儿童的司法意识,进而影响到未接受教育的父母亲朋,使藏族的法律意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与此同时,他还强调政府的各级部门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张利的《西藏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研究》中首先讨论了藏族禁止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相协调和相违背。同时作者提出处理二者矛盾的解决措施,要“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思想文化交流。同时要加强各阶段少年儿童的人权、平等等思想教育;加强普法宣传。”[23]李春斌的《论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与国家法的会通》以具体案例为考察的对象,认为,“尊重并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自由的权力,具体处理藏民族的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24]要做到既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又要兼顾藏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要加强对婚姻形态习惯的调查、评估、研究和立法建设,并且要进过判例指导制度对婚姻习惯予以确认。

进入21世纪以来,在藏族与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的联系中,因受汉文化影响,藏族的婚姻程序与汉族已有融合的趋势,逐渐地吸收了汉族的婚姻程序。俗话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藏族各地婚姻程序也各具特点。

央珍的《习惯法背景下的后藏农区婚姻纠纷解决——达麦村农民婚姻纠纷解决的实证分析》,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与具体案例分析法,认为,“后藏地区从给新娘送行到婚礼结束送亲的人们离开,青稞酒见证了每一段婚姻成立的整个过程。”“后藏达麦村50%人不知道结婚证是什么,普遍没有婚登记程序。”[16]

此外,在一妻多夫问题上,学界也讨论了妻子在家庭的地位问题和妻子的角色作用的扮演问题,刘龙锋在《西藏地区藏族婚姻习惯法调查研究报告》中认为,“藏族同胞信仰藏传佛教,由于佛教讲求众生平等,所以藏族社会里不存在男尊女卑的观点”,[5]这样的研究视角具有创新性的意义。

就总体而言,先哲们在婚姻程序上的研究呈现出藏族婚姻程序的现代化与汉化的特点。

四 关于婚姻的解除、子女抚养与财产分配问题的研究

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有张祺炜的《藏族婚姻家度法律制度的变迁与调适》认为,藏族的离婚程序比较简单,不同的地域不同的阶级也各不相同。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大多是女方不能生育、不善理家或者是无法忍受丈夫的虐待和外遇,如果夫妻双方觉得不合适,则婚姻的解除方式有:“只要男女双方分配好子女和财产就能离婚;还有一种是亲朋好友裁决后视情况离婚。此外还有就是经头人同意就可离婚。”[19]且藏族离婚后,一般无理提出离婚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在子女抚养方面,藏族历来就有子由父养,女由母养的习惯。在财产分配上,离婚双方的孩子如果是婴儿则要求把财产留给抚养婴儿的一方;如果一方有行为不轨,则财产归贞洁的一方。唐圆圆的《浅议藏族婚姻习惯法与现代婚姻制度的冲突与调试》认为,“婚姻的解除原因、离婚程序及财产分割。”[20]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婚姻里一方患有疾病,无法共同生活;婚内与他人发生关系、游手好闲等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自愿及家族或头人同意就可以正式离婚,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也无需证人立书面证据。就财产分配方面而言,大多数都是以造成离婚的责任大小进行分割,并对离婚实行罚金制。周么措的《当代藏族女性婚姻家庭研究》通过个案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法,在讨论藏族女性婚姻解除这一问题时,发现“当代藏族女性对离婚是比较反对的,很多时候她们为了孩子和家庭不会轻易的结束婚姻。”[21]一旦婚姻无法维持,则通过内部协商就此分手,子女也是协商分配,通常女孩跟母亲,男儿跟父亲。内部协商不成功,则通过头人或周围亲戚进行帮着裁决离婚。财产分割时,提出离婚的一方得到少的财产,有时甚至得不到任何财产。

五 藏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冲突的调试方面研究

2010年以来的近十年里,学界对藏族地区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相适的地方有两种争论:取消说和融合说。但主流上认为应尊重藏族传统婚姻习惯,并引导其与现行法律相适应的趋势发展。

学界在传统婚姻范围的关注点更多是藏民族阶级内婚、等级内婚、血缘外婚、部落内婚、民族内婚问题上。祁选姐措的《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研究——以青海安多藏区为例》提出结婚的必备条件有“双方家长同意、双方家庭要门当户对、结婚年龄的要求和男女双方必须是同一民族有相同信仰。”[14]这些条件是男女婚后生活幸福的必要保障。在结婚的禁止条件方面,主要表现为禁止近亲结婚。夸加的《青海安多牧区藏族婚俗文化的变迁——以果洛藏族为例》认为,传统婚姻缔结主要遵循两个原则:“阶级内婚原则和血缘外婚原则。”[15]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统计指标和考评体系,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服务运行规范和考核标准。加强对处理场站运营的技术指导、安全监督和经济监管,实施作业水平与运营经费核拨挂钩制度,保证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规范安全运行。制定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生活垃圾应急处置的必要保障经费和设施,保证突发情况下的垃圾处理工作。

六 余论

纵观2010年以来近十年国内对藏族传统婚姻文化的研究取得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在研究广度和深度上均有突破和进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研究中依然存在薄弱环节,还需要先哲们拓展研究空间。

2010年以来的近十年里,先哲们对藏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的研究有杨永刚的《白马藏族与汉族通婚研究——以甘肃省文县为例》运用文献研究法结合问卷调查、个案访谈等方法对白马藏族的族际通婚整体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他认为随着白马藏族与汉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快,使得白马藏族与汉族的联系与交流增多,从而为白马藏族与汉族的族际通婚提供了便利条件,通婚的可能性不断加大。通过调查研究表明:“白马藏族与汉族的通婚情况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13]但白马藏族的男性与汉族的女性结合的数据多于白马藏族女性与汉族男性结合的数据。他通过个体和社会两方面探究影响白马藏族与汉族通婚的因素,并总结出了白马藏族与汉族通婚的特点,最后得出这种族际通婚对白马藏族家庭经济、族群关系和白马藏族文化保护的影响。这种以族际通婚为切入点的研究,整体上成果并不多,这可能是由于藏族传统婚姻习惯要求在本族内的寻找结婚对象有关,这观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研究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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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先哲们对于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中女性的婚后地位和婚姻幸福度的评判缺乏统一的标准,从而导致不研究者对这些婚姻形式中的妇女婚姻幸福度的评价呈现出两种倾向:幸福和不幸福。藏族信仰藏传佛教,在佛教众生平等的信条下讲求男女平等,在恋爱结婚等方面一定程度有自由权,在藏传佛教的层面上,藏族妇女的地位提高,但在实际生活中,藏族妇女却是家中的绝对主力,承担着80%的家务,如喂马、劈柴、种地等;在家中大事的决定权上,80%为男性做主。显然,在藏族女性的婚后地位上出现了理论和事实上不相符合的矛盾。所以,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史观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在婚后地位与婚姻幸福的标准和评判上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样才能使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第三,在藏族与其他民族交流和融合过程中,藏族青年与汉族青年交往越来越频繁和广泛,使得藏汉、藏族与其它少数民族的族际通婚问题成为现实的热点问题。文献梳理中发现学界在藏汉通婚方面的研究尚少,这可能是受藏族重视族内通婚的影响,并且即使存在个别藏族群体(如白马藏族)与汉族通婚,多以藏族男性与汉族女性的结合为主,依旧明显受藏族传统婚姻文化的影响。藏汉民族的族际通婚,往往存在于藏汉民族经济交流频繁的地区,故经济因素也是导致藏汉民族通婚的重要影响因素,随着西藏地方与内地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深入交流和发展,所以在不久的将来,藏汉的族际通婚肯定是学术界的主要着眼点,但对族际通婚中遇到的各种传统或是现实的困境,这也是需要研究者重点把握的。

除此,学界在藏族婚姻文化研究上,更多的是以社会学、法律学等角度进行研究,而从历史学角度的来还原藏族婚姻文化历史发展全貌的研究较少。我们可以想象到,从历史学的新视角结合民族学、人类学等方法来研究藏族的传统婚姻文化,已显得十分必要。

第四,在具体落实到藏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相关法律的不适用性上,学界主要存在着“取消说”和“融合说”。即对藏族传统婚姻文化要完全的摈弃;对藏族传统婚姻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逐渐与现行的国家婚姻法融合并行。但这两种观点在处理现实事件时,往往都未能很好地处理藏族婚姻习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应引起我们的深思,值得我们去探索更好的方法(比如教育、法律宣传等)去处理这一问题。从而做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兼顾藏族的实际情况,使二者有机的实现统一。在未来的研究中,先哲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于问题的合理解决。

总之,藏族传统婚姻文化研究是非常有价值的学术研究领域,不仅可以使我们全面了解藏族婚姻文化的发展演变,而且对于当下社会处理藏族现实生活中传统婚姻习惯与国家法之间问题的不适应性之处提供可行的措施。这不仅有利于藏汉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发展,也会促进藏汉等民族的更加团结。同时,期待学术界在理论与具体的研究方法上有进一步的突破,以新的方法和新的视角去挖掘藏族传统婚姻文化,从而指导藏族婚姻文化更好地与现代婚姻文化相适应。

注释:

①在文中指的是2010年以来的近十年。

参考文献:

[1]切吉卓玛.藏族传统婚姻文化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4:2.

[2]李禛.藏族婚姻继承习惯法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3:9.

[3]白佩君.安多藏族传统婚姻形态的变迁及成因[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13,39(1):96.

[4]刘军君.安多——玛曲游牧藏族“兄弟共妻婚”刍议[J].青海民族研究,2015(1):195.

[5]刘龙锋.西藏地区藏族传统婚姻习惯法调查研究报告[D].兰州大学,2012:14.

[6]仁青措.藏族女性婚恋观探究——基于恩格斯婚姻观视角[D].重庆大学,2015:7.

[7]张军英,顾维忱.藏族学生婚姻家庭观法制教育与西藏和谐社会的发展[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3):175.

[8]魏芸梅.90后藏族大学生婚恋观的质性分析[J].鄂州大学学报,2015(5):91.

[9]蒲华军.康巴藏族民间的人神婚恋故事类型研究[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2,21(4):79.

[10]班觉.西藏妇女的婚姻地位探析[J].西藏研究,2012,136(6):80.

[11]张馨.浅析藏族婚姻习惯法——以果洛藏族自治州为例[J].法治与社会,2014(6).

[12]胡秋妍.浅析藏族婚姻习惯法[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20(3):8.

[13]杨永刚.白马藏族与汉族通婚研究——以甘肃省文县为例[D].西北民族大学,2013:19.

[14]祁选姐措.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研究——以青海安多藏区为例[D].中央民族大学,2011:30-31.

[15]夸加.青海安多牧区藏族婚俗文化的变迁——以果洛藏族为例[D].青海大学,2013:9.

[16]央珍.习惯法背景下的后藏农区婚姻纠纷解决——达麦村农民婚姻纠纷解决的实证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5:7.

[17]龚摘.华锐藏族婚礼中的礼物交换——以青海省互助县松多乡松多村为例[D].中央民族大学,2013:38.

[18]马忠娥.华锐藏族人生礼仪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5: 18.

[19]张祺炜.藏族婚姻家度法律制度的变迁与调适[D].中央民族大学,2010:35.

[20]唐圆圆.浅议藏族婚姻习惯法与现代婚姻制度的冲突与调试[J].青藏高原论坛,2014(4):105.

[21]周么措.当代藏族女性婚姻家庭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44-45.

[22]万瑞华.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D].西藏大学,2016:39.

[23]张利.西藏藏族禁止通婚习惯法研究[D].西藏大学2017:40-41.

[24]李春斌.论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与国家法的会通[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5(4):59.

A Study of Tibetan Traditional Marriage Culture in Recent 10 Years

LI Huan
(Xizang Minzu University, Xi’an 712082, China)

Abstract: The marriage culture of a na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olitics, economy, customs and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of the region where the nation is located. The trend and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are found in the exchange and integration of social marriage culture. In the past ten years, in terms of Tibetans who are in a special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their marriage culture is reflected in marriage habits, marriage forms, marriage and love views, marriage procedures, inter-ethnic marriage, and family members. It is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udy it. We can understand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patterns of Tibetans and provide feasible policies and measures when dealing with traditional marriage habits and national laws.

Key words: Tibetan; Traditional marriage; Culture; Review

中图分类号:C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28(2019)03-0071-05

DOI:10.13963/j.cnki.hhuxb.2019.03.017

收稿日期:2018-09-12

作者简介:李欢(1991-),男,山西大同人,硕士生,研究方向:青藏历史地理研究。

[责任编辑龙倮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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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欢:近十年藏族传统婚姻文化研究综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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