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制研究

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制研究

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陕西西安710001

摘要:工程模型常用的水利工程是最初的项目设计和工程建设后期的分离,这种模式的形成原因主要是由于项目管理系统的局限性,和当前状态分离的管理体制下的工程承包的一些法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大型项目由于特别规定。本文对我国国内工程管理系统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发现它们在各自的优势上有共同之处,总结出了一个最基本需要的管理体系项目。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管理体制;委托咨询

1引言

在国外,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这种模式的国外已经探索了许多宝贵的经验,项目管理和开发相对稳定和成熟。长期以来,被用于水利工程设计与施工模式的分离,但该模型有相当多的缺点,如内部责任划分不清,各种消费工程极其严重,施工效率不高,严重问题。为了实现水利水电工程的最大效益和实现增量,项目管理模式是实现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的必由之路。一般来说,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很晚,一些制度机制并不完善。从多角度出发,探讨了总承包模式的关键与管理水平之间的关系。

2设计与施工分离模式下管理体制

自1978年以来,国内水电项目发生了相对较大的变化。改变之前的水利水电工程分为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两个部分,两个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分配的权力,但今天是主人,成为主导性的开发者的招标合同,提供工程设计,施工,基本材料和建筑设备作为主要的工程承包模式,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为项目管理提供咨询服务模式。这样的三方结构是基于经济利益和三方签署的书面合同,形成了由三方相互监管、相互制约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

在国内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后,国内基本形成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主导因素,三部分主体责任为核心,项目招标和建设监理制度基本智能管理制度。本项目管理系统是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业主参与、开发商建设、监理单位对三方共同管理制度进行服务管理。这个系统的建设与世界上的一般做法一样,也是大多数项目采用的管理系统。

三党管理体制是我国改革后管理体制的重点。只有完善和完善三方才能使我国的项目管理模式成熟。

3总承包模式下管理的层次以及相关的监理规定

3.1项目总承包模式下的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监督单位的所有者委托授权,另一部分是监理单位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委托授权。

所有者监督单位授权和委托管理模式中,项目单位的建立不仅要对整个项目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最基本的监督管理,但也根据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关系,管理项目所有者和开发商的项目。

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委托和授权管理模式,项目管理单位不仅要向项目所有者和开发商的项目管理,以及基于信任的关系和授权、决策过程和实施步骤的工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

3.2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督

在此模式下,业主不能再单独委托另一方,代表其管理项目,业主可以代表其对整个项目的执行管理责任。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国家投资项目或牵头融资项目的国家,必须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监督管理,双方约定监督管理的范围,签订书面合同。国家还鼓励和支持监督组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与此同时,中国还对监管范围作出了一些强制性规定。例如,一些国内大型公共福利的建设项目,相对大型的创业项目,或国际资本注入,国外为大型建设项目提供援助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监管单位必须是强制性的监管项目。水利工程的一半,对200万元以上的基本投资,或者对防洪、水利、土建等功能的建设,还需要建立一个强制性的监管单位。制定规则,主要是为了设计和建设今天的管理模式设计,只要是在这个范围内,就必须是监督和管理这个项目的监督单位。此外,根据现行法律,它只能是建设单位和书面合同。但是,在总承包管理下,没有相关的行政机关决定。

4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管理体制

在这样的管理体系中,可以忽略委托管理项目的程序,允许业主选出代表并授权他们监督项目。然而,在平行合同的管理体系中,必须委托对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这也是两种模式之间最大的区别。

4.1设计合理的管理制度

由业主委托进行授权和管理制度,监督单位需要将整个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项目能够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顺利完成,保证项目质量。另一种是监理工程总承包和管理是监理单位实施的模式,业主授权和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控制。但三种单位是在项目中对分包任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在这个模型中,建立单位也应该有客户委托和授权。三种管理模式服从业主授权和委托监理模式。

其次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监理单位委托和授权,监督管理在这种模式下,监理单位的范围只能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以及所有的分包合同工作。

再次是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人不得委托建设单位进行管理,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其自身在施工过程中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最后是委托咨询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委托的不是监理单位,而是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对分包工程的监理和管理,同时也要接受工程项目中各类咨询工作的总承包人。

4.2各种管理模式之间的相互比较

在业主委托监督管理模式的监督下,由于监理单位本身并不是业主本身,它不能很好地把握业主的建设项目意图。但是,业主授权业主监督和管理监督的方式,监督将以形式和监督将是松懈的。每个分包的总承包商委托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模式的一部分,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导致管理混乱,重复监管,无法实现有效监管,业主在混乱中很难监督所有分包商的关系和控制。

总承包人监督强制监理单位模式,因其授权直接建立单位监督分包方,管理目的,总承包人也可以对分包商的施工和采购的原材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单位在缺乏监督模式,一个人负责的项目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尽管这种模式可以节省大量人力、财务和相对,但总承包商以下机构繁杂,不可能非常有效的监督工程项目。

总承包商要求咨询单位监督模式,不仅能改进和集成总承包商的内部机构,以及承包商项目分包方最有效的监督,也为整个项目各个环节,如设计、采购、施工监督、机构有效运行的各种功能也可以发挥作用,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4.3加强设计(e)、采办(p)、施工(c)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管理

对于水利工程EPC总承包工程而言,在企业文化深深扎根于人民心中,成为一种EPC文化领域的时候,必须培养EPC文化,然后EPC自然会成为项目管理中的一种工作语言。EPC不是e+p+c,但在设计、采购和建设中,它是一个统一且相对独立的有机体,常被称为“三位一体”。在接下来的六个月,EPC项目将进一步加强之间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工作流管理、增加系统对EPC项目部门员工培训、专业协调管理技能培训,慢慢培养EPCEPC项目部门内部员工之间的文化,使其成为项目,我们没有限制可以在人类之间传播的一种工作语言。

5结语

在不同的EPC工程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不足的情况下,EPC管理模式是水利工程项目中的一个挑战和机遇。由于它能完全满足工程目标的要求,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因此可以广泛应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工程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管理,应加强对实际情况的研究,优化施工方案,控制质量、进度、投资、加强沟通,不断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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