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权论文_肖璐,刘振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担保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让与,风险,民法典,顺位,优先权,债权人,专利权。

担保权论文文献综述

肖璐,刘振明[1](2019)在《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之权利实现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性担保,大量存在于现实社会中,这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一味否定让与担保的效力势必也不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而一旦债务人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让与担保权人之权利如何实现就成为破产程序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9年26期)

王康[2](2019)在《论《民法典》担保权的立法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担保制度采取了与《德国民法典》相似的立法定位:"物的担保"作为物权规定在物权法部分,"人的担保"作为债权规定在债法部分。这一立法定位存在叁方面问题:在实践层面,由于担保制度与物权制度在功能定位上的差异,物权法定原则与新型担保方式将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在理论层面,"物的担保"并非物权,"人的担保"亦非债权,二者都是救济权中的形成权,依据权利性质将其分别置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并不合理。在比较法层面,法国民法强调担保权的附随性理论,德国民法强调担保权的独立性理论,两种模式存在冲突。我国采用了法国法的担保权附随性理论,自然难以再仿效德国的立法模式。基于我国的制度背景与现实需求,坚持担保权的附随性确有必要,改变德国模式立法定位将是最合理的选择。因此,在《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担保编",应是担保权的最佳立法定位。(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忠鲜[3](2019)在《论担保权在破产中的别除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别除机制直接关涉担保物权在破产清算中的承认及效力问题。基于对实在法的考察和对破产审判经验的总结,大陆法系上"担保权不依破产程序行使"的传统表述已然不足以准确描述担保权的别除机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行使担保权既需要经过债权集中申报程序和破产管理人的审查,还需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以确定担保权的实现方式,此则难以谓之绝对的"别除"。破产法以债务清理为首要目标而兼顾社会利益的立法原则决定了担保债权相对于税收债权、劳动债权的绝对优先地位,对担保财产的清算价值分配应当以尊重实体法规范为根据。在特殊类型担保中,未公示担保权、预告登记的债权不应当享有别除效力,让与担保应当适用别除权制度而非取回权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郑晓静[4](2019)在《公司越权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司法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来,因公司担保合同效力发生的纠纷从未停止。而担保权人审查义务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在学术界和司法领域也存在诸多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公司法》第16条仅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权利能力以及公司内部前置性程序作出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展开了以解释《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规范性质为核心的学术研究和司法论证。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对于公司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范围、审查标准等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在不同法院审理过程中,甚至在一个法院内部的不同法官之间对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界定出现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要求非常之低。甚至可以说担保权人在接受担保时已无需负担审查义务。这一司法现状对担保人公司、对公司雇员以及其他债权人都极为不公平。在学术界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关于1、《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2、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文件对外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是否属于应当审查的范围?3、担保权人在履行审查义务过程中,应该坚持形式审查标准还是实质审查标准。在动乱的司法裁判现象背后代表着担保人公司的财产、担保权人债权的实现都可能面临巨大的威胁。基于现实的急切需求,在现有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本文欲通过司法裁判的角度,观察担保权人审查义务在学术界和司法领域出现争论的本质原因所在。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担保权人审查义务背后的理论研究,结合司法裁判的经验,寻找到一条能够正确又规范的认定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裁判路径。这篇论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对以下内容进行研究。第一,探究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无权代理制度。第二,探究担保权人究竟有无审查义务,以及审查义务的范围如何确定?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以及高圣平等学者的学术研究,可以得出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为法定义务。无论《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性质如何,对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的确定均不影响。同时,根据该法条规定担保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属于担保权人的审查范围。第叁,担保权人审查义务应该坚持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坚持形式审查更加符合立法目的和经济发展。第四,总结发现影响法院裁判出现矛盾的原因。通过这篇文章的研究,可以发现公司担保纠纷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所在。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清晰规范的裁判路径,为法律的完善提供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马俊驹,邵和平[5](2019)在《民法典担保权编的立法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界一般认为,物的担保属于担保物权,但学界仍有争议。从物权基本构造观察,物的担保并无支配性;从物权的客体、效力和救济途径分析,其与物权有诸多不适;将权利纳入物权客体,更使物权理论难以自洽。现行担保制度一分为二,增加了法律适用冲突。担保实践中"重物保,轻人保"的现象普遍,非典型担保难以得到法律的肯认,客观上阻滞了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担保权有独立成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要求,且域外担保法改革确有先例,国际贸易不同法域的担保规则也有融合趋势。担保权编与民法典各分编平行,符合法典编纂的形式逻辑。担保权编按照财产利益类型加以构造,有助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的抽象构建,更有利于激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类担保交易。(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9年01期)

高琦[6](2018)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流通性担保权问题——以让与担保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式不动产担保权以流通性为主,保全性为辅,在大陆法系中具有典型示范功用。囿于配套制度的缺失,我国实现担保权的独立流通尚待时日。但从我国信贷市场自发的让与担保实践来看,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担保方式可以间接实现担保权的流通,缓解当下市场流动性与信贷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倾听市场主体之流通性诉求,以让与担保之所有权构造说为基础,实现让与担保制度的实定化,有利于缓解司法部门当下面临的法律适用困境。(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8年04期)

曹明哲[7](2018)在《网络借贷中债权与担保权分离模式的性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问题的提出"根据投资者可能获得回报的形式,众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赞助性众筹和投资性众筹,后者又包括债务型和股权型"。[1]依此分类,所谓的P2P即为投资性众筹中的债务型众筹,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网络借贷。针对P2P中担保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已经有实务界人士做出了全面的阐述。[2]但目前关于网络借贷中担保的阐述多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担保人与担保权人一一对应的情形下。而在网络借贷(本文来源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冉克平[8](2018)在《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实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破产法中的让与担保权的处理,重点在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明确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制模式。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构成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应赋予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而非取回权。二是根据破产别除权特性,平衡担保权人和担保提供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担保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让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定人破产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能就物上代位权行使代偿别除权,以期更好地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降低担保权人的风险。但对于让与担保容易滋生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也应予以规制。(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谢在全[9](2017)在《浮动资产担保权之建立——以台湾地区“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台湾地区既有的担保物权制度虽经翻修,仍未能符合企业融资的需求。鉴于此,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兼采英美、大陆法系之长,凝聚台湾地区实务界及学术界智识的"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应运而生,其中所确立的动产浮动担保制度拓宽了企业可融资资产,成为担保制度现代化的新契机。草案贯彻契约自由及诚信、商业合理性原则,顺应企业经营的弹性灵活并维护应有的交易秩序;明确规定了担保权的设定及对抗要件,采取了声明登录制作为公示方法,亦由此确定了清晰、可预见的优先次序;草案创设了高效简便的实行程序,力图降低融资成本;并对附属刑事责任、民法规范的衔接、统一公示制度等做出法律设计。企业资产担保制度立法应从速完成,从而为文创事业及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助益。(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7年04期)

董丹妮[10](2017)在《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双重背景下,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一项国家重点推进的长期政策,对当下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来说,既是解决其融资难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利保障。而现行政府主导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因侧重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难题,在制度设计上,更偏重出质人利益的保护。相应地,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的防范策略也多是借助政府绩效考核的政策机制来完成。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纵深发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过渡,因之而来的制度设计框架和风险规制策略,也应从政策主导向法律主导的制度模式转变。同时,考虑到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本质,是企业以专利权的潜在经济价值和未来的现金流作为还款保证,而银行则期望企业利用专利权保持盈利以届期偿还债务,则还有必要平衡出质人与质权人、担保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利益。因此,针对专利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当前的最佳规制策略也许不是面面俱到一一解决,而是依据政策、制度和实践中出现的难点,实现重点突破,然后逐步推进。从担保功能实现的角度来说,这就要求相关的制度设计既要鼓励专利权人尽量利用其权利产生尽可能多的收益,并以此作为合同债权的担保,同时也要注意到,在当前评估机制不完备、交易信息不对称、专利权交易市场不发达等的情形下,专利权的价值评估、交易、处置等重点环节的风险也会给担保权人造成不少利益损害。为此,从担保权人利益出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利用制度的力量来约束这些重点风险环节,消除担保权人的疑虑,确保专利权担保形式为银行所接受,以保障合同债权的最终实现,是法律人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为此,一是鉴于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主体门槛过低、评估信息披露不足、评估责任缺乏严格规制等因素,建立一个权威、公正、专业、可靠的专利评估机构来化解担保权人对评估主体抉择的担忧,同时通过强制披露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信息,强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民事责任等方式来提高专利权价值的评估质量。二是针对专利权交易中限制出质人使用专利权情形,以及提存制度不完善和质押保全制度不健全等影响担保权人利益的风险因素,可通过修正《物权法》第227条以放松对出质人专利权使用的管制,修改《提存公证规则》以完善专利权质押提存制度,以及灵活运用《合同法》第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物权法》第193条抵押财产保全的规定来降低专利权交易风险。叁是一旦出质人不能如期履约还款时,因受制于当前《物权法》、《担保法》等制度框架,担保权人对专利权处置变现的困难。而这些难题又与专利交易市场的发育程度密不可分。因此,在担保权人处置变现条件仅限于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下,应积极协调《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的“瑕疵不担保”条款与《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瑕疵担保责任”之间的冲突,并且通过完善专利交易市场相关制度,拓宽担保权人处置变现的方式来降低专利权质押融资后的处置风险。必要时候,还应增设专利质押融资险作为降低担保权人处置风险的补充手段。(本文来源于《中国计量大学》期刊2017-06-01)

担保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担保制度采取了与《德国民法典》相似的立法定位:"物的担保"作为物权规定在物权法部分,"人的担保"作为债权规定在债法部分。这一立法定位存在叁方面问题:在实践层面,由于担保制度与物权制度在功能定位上的差异,物权法定原则与新型担保方式将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在理论层面,"物的担保"并非物权,"人的担保"亦非债权,二者都是救济权中的形成权,依据权利性质将其分别置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并不合理。在比较法层面,法国民法强调担保权的附随性理论,德国民法强调担保权的独立性理论,两种模式存在冲突。我国采用了法国法的担保权附随性理论,自然难以再仿效德国的立法模式。基于我国的制度背景与现实需求,坚持担保权的附随性确有必要,改变德国模式立法定位将是最合理的选择。因此,在《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担保编",应是担保权的最佳立法定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担保权论文参考文献

[1].肖璐,刘振明.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之权利实现路径探析[J].现代商业.2019

[2].王康.论《民法典》担保权的立法定位[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3].李忠鲜.论担保权在破产中的别除机制[J].河北法学.2019

[4].郑晓静.公司越权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司法考察[D].吉林大学.2019

[5].马俊驹,邵和平.民法典担保权编的立法模式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

[6].高琦.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流通性担保权问题——以让与担保为视角[J].学习与实践.2018

[7].曹明哲.网络借贷中债权与担保权分离模式的性质分析[J].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2018

[8].冉克平.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实现路径[J].东方法学.2018

[9].谢在全.浮动资产担保权之建立——以台湾地区“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为中心[J].交大法学.2017

[10].董丹妮.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规制问题研究[D].中国计量大学.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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