凃耀军:广西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之进程——以社会组织建设为推力论文

凃耀军:广西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之进程——以社会组织建设为推力论文

[摘 要]广西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不仅在于政府的主导,还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事实证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能与政府起到较好的互补作用。近年来,社会组织在协调社会纠纷和矛盾,动员民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部分分担政府职能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要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建设,提升广西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社会组织;广西;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

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社会治理过程中由低水平的法治状态向高水平的法治状态不断转变的动态过程。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管理的概念,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不断完善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延续了社会治理的提法,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家安全全面加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一字之差,却是党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一次重要的创新。社会治理要有序进行,必须以法治作保障,因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在于用法治手段和善治的方法解决社会问题,改变现存的不适应社会治理的思维模式,树立法治化治理理念。

4.补偿机制因素——农户的诉求难以满足。长期以来,采油厂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都是通过油地工作部门负责与当地政府油区办等相关部门协商处理。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通常由乡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层层截流后,农户得不到理想的经济补偿。为此,部分农户采取极端手段对油田施工队伍或生产设施发泄情绪,致使油地关系紧张。

广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面临着在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的挑战,也只有以法治化的方式才能保障社会治理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后,不能再象以前那样只注重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和控制,要更加注重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将政府管不到的或不好管的事务,交由社会组织管理,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集合社会力量共同推动社会治理向前发展。

一、大力发展民族地区非政府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是指人们为了追求特定的目标,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形式,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医院、社会团体、学校等。它是指人类的组织形式中的一部分,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起来的稳定的合作形式。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要以社会组织为依托,设立民间的社会治理协调机制。民间的社会治理协调机制所依托的是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众多,如果还是各自为阵的话,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协同推进很难实现,因此可以逐级设立各种各类的社会组织来协调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

第三,社会组织调处社会矛盾有助于促进各民族和谐相处。首先,社会组织源于民间,它更容易倾听民间各民族不同的声音,易于将各民族不同的利益很好的协调起来,从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易于达成各民族都能够接受的方式。其次,政府组织往往都带有一定地域性,一旦涉及到处理跨地域的民族间的社会矛盾,就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易受到偏袒本辖区内民族地区群众的质疑。而很多社会组织则没有行政区划的限制,它们的形式灵活,很多都是跨地区开展活动。此外,它们作为非官方机构,与一定行政辖区内的少数民族群众不存在行政利害关系,如果让它们参与辅助社会矛盾的调处,对于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协调各方利益,促成矛盾的妥善解决,是大有裨益的。

田朵最烦小宁说她矫情,在她看来,那不是矫情,那叫精致。她举着被小宁“腰斩”了的牙膏从洗手间出来,“我不用,要用你用,给你!”她想都没想,就一把将手里的牙膏扔了过去。

第二,从种类来说,凡是与社会治理相关的事务都可以设立相关的社会组织,象社会治安、就业、医疗、住房、养老、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可以设立社会组织。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设立后,要打破行政区划意识,更要杜绝官僚主义,社会组织之所以分级设立、分类设立,主要是为了让社会治理协调工作更加有序地进行,让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并不是要在社会组织当中强化等级观念及门类观念。因此,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在协调跨地区间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过程中应使跨行政区划、跨级别协调、跨种类协调成为一种常态。只有这样,才能让跨地区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打破行政分割、等级界定、门类分割,得以协调、统一、有序地推进。

第三,大力发挥民族地区社会组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民族地区社会组织在现实中越来越表现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主要原因如下。其一,民族地区社会组织对民族特色经济具有极强的带动作用。很多民族地区社会组织都与本民族地区的文化、风俗有着密切联系,它们成立的目的、活动内容大多与本民族地区的特色有关,这些社会组织对于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做大做强、传承延续都有着较大的推动作用,如广西一些盛产辣椒的民族地区成立的辣椒协会,还有一些具有丰富旅游资源的民族地区成立的旅游协会等,对于推动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二,民族地区社会组织对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就业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很多民族地区在成立社会组织前,青壮年劳动力向外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随着民族地区社会组织的建立,特别是依托民族地区特色经济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这一状况得到明显改观,很多民族地区劳动力在家门口就能赚钱养家,不必再出外劳碌奔波。将劳动力吸纳在本民族地区,对于民族地区经济推动,乃至解决劳动力外流引发的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社会问题都有重要意义。其三,民族地区社会组织有助于改善民族地区小农经济的弱势地位。民族地区大多地处偏远,很多地方经济处于小农状态,经济分散,形不成合力,单凭个体竞争在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而民族地区行业协会及各种民间非企业等社会组织的出现,将原本分散的民族地区群众聚合在一起,将会大大提升其对外竞争能力,加强其在竞争中的话语权。如广西全州县才湾镇天福联妇女葡萄协会、平乐县桥亭乡显堆村月柿协会、荔浦市(县)马蹄协会等社会组织提升了当地特色产品的聚合力,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应,增加了民族群众的经济收入[1]。其四,社会组织有助于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及文化的延续传承。民族地区社会组织大多依托各地区的民族文化而设立,社会组织对于民族文化有着深入的了解和挖掘,社会组织凭借其灵活、多元、专业、高效的特质,会不断对民族地区的特色文化加以传承和创新,从而使民族地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及文化不断延续的双重目的。如现在很多民族地区成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协会等组织一方面促进了当地旅游产业、少数民族手工艺产业等经济业态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达到了保护、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目的。

黑龙江省要求对规模以上井全部用GPS定位,加之普查员对设备使用不熟悉,GPS和水量计量设备(如便携式流量计)等普查仪器准备不足,在北方地区天气寒冷的情况下,使水利普查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第一,社会组织可更高效地对社会矛盾作出回应。首先,社会组织扎根于社会,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密切,能及时感受到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并及时地对这些焦点问题采取协调措施,第一时间对处于萌芽状态的社会矛盾进行处理,尽可能地将社会矛盾的负面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如广西罗城仫佬族有的民族地区成立的妇女中心户组织[2],由当地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生活阅历丰富的妇女组成,她们积极参与一些家庭矛盾的调处,由于身处当地的生活当中,对当地的一些纠纷情况较为熟悉,能结合实际进行调解,加之调处公正,不偏不倚,获得了人们的普遍依赖,将很多矛盾和纠纷及早进行解决,避免了重大、恶生的矛盾和纠纷发生。其次,社会组织立足于社会,它能够将社会矛盾中的突出问题、政府决策中的群众不满意的内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反馈到政府部门,进而辅助政府部门作好社会矛盾的协调工作。再次,社会组织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能在短时间内动员人力、物力、财力调处社会矛盾,这对于及时处理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充分发挥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

三、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应与政府、民族内部组织形成合力

第四,民族地区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治理职能,能很好地辅助政府对社会进行治理。民族地区社会组织的宗旨和原则都是遵纪守法、遵守各项道德准则、关注民生、聚焦社会热点问题,倡导用各种正当方式让社会更为和谐,它们成为了沟通民族地区群众和政府的桥梁,将政府的各项政策、举措传达给广大群众,将群众对政府政策、举措的态度反馈给政府。民族地区社会组织的出现缓解了政府的社会治理压力,能积极调动民间力量进行社会治理,从而达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民族地区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地区有政府力量和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即可,民族地区治理还需发挥民族内部组织的作用。这里所说的民族内部组织指的是各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治理组织如侗族的“款”、仫佬族的“冬”等各民族的宗族组织等遗存下来的非正式民间组织。在新中国成立后,它们逐步为村民代表大会等基层组织所代替,它们的功能主要是沿用长期形成的治理惯例或公序良俗对本民族的事务进行治理。由于少数民族有自身特有的风俗习惯,因此经过千百年形成的这些治理惯例对他们还是有着相当的约束、规范作用,故民族内部组织在民族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也发挥着相应的作用。

第二,社会组织能有效地降低政府组织尤其是基层政府组织的社会治理成本。首先,政府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将很多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来做,其只需做一些宏观的管理工作即可,无需事无巨细都去亲自处理,这无疑大大节约了行政资源,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如现在民族地区很多青壮年外出打工很普遍,留下了大量的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在乡村,这些群体的正当权益如何保护,引发的社会问题如何处理?有的民族地区的基层政府委托一些社会组织如未成年人保护协会、老年人保护协会来处理这些问题,具体工作由社会组织来完成,政府只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宏观指导,对社会组织处理不了的问题进行协调。如广西罗城仫佬族有的民族地区成立的老年人协会,较好地实现了老年人的自我管理,自我照顾,解决了由于乡村“空巢”现象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老年人协会对入会的老人采取互助合作的方式,一家老人有困难,群策群力,大家集体帮助解决,甚至老年人协会中还互相帮助,对“空巢”老人进行帮扶,有的家中老人年老体弱,其他体健的老人帮接送一下小孩,有的文化程度较高的老人帮辅导孩子学习,等等。其次,民族地区大多地处偏远,地域辽阔,很多地方政府由于人力、财力、物力有限,很多面向民族地区群众的公共服务由于条件限制很难开展,此时也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灵活、高效、专业、多元”的特点予以解决。如现在很多民族地区的教育领域都活跃着相当数量的支教团体和志愿者,较好地缓解了民族地区教师短缺、教学资源不足、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另外,有的民族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群众的基本饮用水得不到保障,也有一些社会组织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寻求社会上一些基金会的支持,解决了一些民族地区的饮水难问题。这都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降低政府社会治理成本的鲜活案例。

第一,就分级而言,可设立自治区级、市(地区)级、城区(县)级、镇(乡)级、村级等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分级而设,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社会组织虽然是民间非政府组织,但也应当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运转,也应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分级设立社会组织便于各级主管部门依照相应的层级对社会组织各司其职,有效地进行管理,保证社会组织在正确的方向上健康发展。

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政府治理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首先,是经济成本的制约。民族地区大多处于偏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基础设施落后,民族地区政府财政能力相对有限,根本无力拿出很多资金进行社会治理,而在各方面都比较落后的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治理是要花费高额经济成本的。因此,光凭政府的力量进行社会治理,收效是有限的。其次,是时间成本的制约。民族地区大多交通条件落后,通讯设备也比较落后,如要完全依靠政府进行社会治理,会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在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都对政府在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治理存在制约的情况下,民间社会组织能凭借自身优势,在经济成本上与时间成本上发挥优势,与政府治理形成很好的互补。民间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时,有以下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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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挥政府的领导及引导作用。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历史并不悠久的国家,人们的法治意识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法治意识并不是很强,民族地区由于经济文化落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也不高,我国社会总体上具有外生型法治社会的特征,即主要靠外部力量的推动来实现法治化。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如果仅依靠少数民族内部组织或社会组织来推动实现并不现实。就目前而言,我国仍是“强政府、弱社会”的现状,政府掌握着社会的大部分优势资源,这就需要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纵向领导以及横向引导来推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高。这也要求各级政府应不断加强法治意识,依法行政,提高自身的法治水平,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对民族地区治理法治化。

第二,发挥民族内部组织在法治化治理中的补充作用。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中所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人们首选的解决方式往往并非国家的法律,而是选择人们日常的处理方式来协商解决或是运用本民族一直沿用的惯例加以解决,这就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乡规民约,实则是一种民间的法治化方式,相对于国家法而言,它没有那么刚硬,而是更具柔性,更有弹性和空间。因此,民族内部组织在维持民族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定分止争时起着重要作用,乡规民约对国家法也起着重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它往往能在国家法介入前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或是在国家法所不能顾及的治理范围内发挥作用。如对农业生产秩序、环境清洁、邻里关系这样的琐碎纠纷国家法律往往鞭长莫及,但民族内部组织却能在其中起到较好的协调作用,这些民族内部组织的规约,与国家法形成互补关系,协调了社会治理中的矛盾,妥善解决了治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依法发挥社会组织的新生力量作用。社会组织是在我国提出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后,一股新生的社会治理力量。社会治理要求全民参与其中,政府要将原本亲力亲为的很多事务交回给社会组织分担,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社会治理。首先,社会组织的设立要合法合规。我国的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设立制定了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禁止非法社会组织借社会治理之名设立,尤其要警惕一些破坏国家统一、从事民族分裂、从事违法犯罪的社会组织披着合法的外衣设立起来。其次,社会组织活动的内容也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杜绝社会组织进行非法活动。再次,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来自于人民大众的优势,集合民众的智慧,大胆创新,不断开拓新的服务领域,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去。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取得成效,要将政府、民族内部组织、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并加强三方的交流和协作,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性不断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手段。

总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新生力量现正处于培育发展阶段,尽管其还有诸多不成熟的一面,但它的发展对于社会治理法治化意义重大,也符合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大趋势,在未来的社会治理中,政府不好治、治不好、不必治的很多领域将由社会组织来进行治理。随着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显现,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断获得成长和完善,未来广西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会不断得到提升。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strong precipitation simulation capability of Morrison and Milbrandt-Yau

参考文献

[1]刘社松.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社会组织发展情况调查与研究[J].社团管理研究,2009(09):15-18.

[2]张显伟,张书增.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的现代转型及其法治保障——以广西罗城仫佬族“冬”组织为例[J].广西民族研究,2017(05):65-72.

An Analysis of Promoting the Course of Ruling by Law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Guangxi Minority Areas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YAOYao-jun
(School of Marxism,Guilin Medical College,Guilin 541004,China)

[Abstract]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ization level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Guangxi's ethnic minority areas lies not only in the government's leading role,but also in the active role of social organizations.Facts have been proved that social organizations can play a better complementary role in social governance for the government.In recent years,social organizations have coordinated disputes and contradictions among people,actively mobilized the broad masses of people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social governance and partially shar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ies.So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ethnic minority areas of Guangxi.

[Keywords]social organization;Guangxi;ethnic areas;social governance;legalization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19)01-0020-04

[收稿日期]2018-12-1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课题“依法治国视阈下的广西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资助的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AFX001)。

[作者简介]凃耀军(1977-),男,广西桂林人,桂林医学院副教授,广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社会治理。

[责任编辑:何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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