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作证权论文_宋佳奡

导读:本文包含了拒绝作证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人,刑事诉讼,近亲属,刑事诉讼法,诉讼法,必要性,配偶。

拒绝作证权论文文献综述

宋佳奡[1](2019)在《中俄两国证人拒绝作证权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代,拒绝作证权被视为是保障司法的道德性和民主性的重要体现,确保了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是必需的限制性原则。俄罗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证人的作证义务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括证人在一定情况下有权拒绝作证。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类似的"亲亲相隐"制度,但目前这种制度被废止。但我国几千年来对亲情的重视,使得人们在"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之间难以抉择。这种立法缺失对于社会关系的保护来讲,尤为不利。因此该制度目前显得尤为重要,需要我们寻找我国在诉讼范畴内这一制度建立的可能性,以及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袁晓淑[2](2018)在《论我国刑诉“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确立着实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史上法律与人权结合的一大进步,其不仅是对古代"亲亲相隐"文化的传承更是对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对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政策的支持。但由于历史、文化、立法基础相对薄弱,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存在适用主体、阶段过窄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7期)

王大荣[3](2018)在《刑事证人的拒绝作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在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的前提下,赋予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拒绝就其所知道的内容作证的权利,对平衡诉讼中证人的作证权利与作证义务意义深远。我国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纳入了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内容,但仍然存在着规定不够全面、合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和价值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建议,以期这一制度在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保障人权乃至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吕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赵潜[4](2018)在《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如果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可在诉讼过程中享有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证人证言的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存续了上千年,并历经发展逐渐成为我国古代法制史上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与制度。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发展历程中,这项制度的存在为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反观今日,由于种种原因,亲属拒绝作证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我国的司法制度内出现了真空与缺失。笔者认为这项原则也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与价值,我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关注亲情人际的联络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亲属拒绝作证权的重构日趋重要。本文首先从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概念、属性、国内的起源等方面入手展开研究。亲属拒绝作证权应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如果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的情况下,所享有的拒绝向公安及司法机关作出证人证言并免受刑事处罚的权利。在厘清亲属拒证权的概念之后,我们接下来需要对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权利属性进行明确,亲属拒绝作证权与古代的亲亲相隐原则相比,在义务与权利属性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亲属拒证权强调亲属证人可以选择放弃与行使该权利,而亲属拒绝作证权因为其起源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其义务上的属性更加明确。对照了国内的亲属拒证权发展,我们还要放眼国外,从中汲取先进的经验。我们发现亲属拒绝作证权并非我国专属的一项制度,其也普遍存在世界各地。国外的亲属拒证权与我国亲属拒证权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而关于亲属拒证权的存废与否,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支持者众多,当然否定的声音一直也没有间断,否定的观点认为设置亲属拒证权就会影响国家打击犯罪的效率。但在笔者看来,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正面价值大于其负面价值,其正面的价值包括其契合刑法的期待可能性与谦抑性,符合案件程序价值的需要,维护伦理亲情以及社会稳定等。亲属拒绝作证权也有其负面价值,其负面价值包括其阻碍案件实体真实的实现,容易滋生亲属包庇类犯罪等。对比完国外,接下来我们需要对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立法、司法状况进行分析。笔者首先在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进行了法律解读,并从2012年至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部分案例进行思考。发现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存在诸多困境:包括亲属范围设定过小这一立法上的局限,亲属作证但可免于出庭这一对质权的缺失。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之所以出现上述困境,有很多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上国家本位主义的盛行,我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等。综合以上论证与分析,我们认为应该对当代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与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首先我们应当对亲属拒绝作证的主体进行明确界定,我国亲属拒绝作证的主体应当包括婚姻关系为基础的拒绝作证权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拒绝作证权。除此之外我们应当对亲属拒绝作证权的运行方式进行规范,其运行方式包含亲属拒绝作证权的行使和放弃,这样才符合其权利属性。当然,为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诉讼目的的平衡,我们也应当对亲属拒绝作证权的例外进行规定,这些例外包括严重危害国家及社会犯罪,亲属间犯罪以及共同犯罪行为,这些犯罪由于其严重的危害性或者特殊性,亲属证人不应当享有亲属拒证权。(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5-25)

王贤虎[5](2018)在《从“亲亲得相首匿”管窥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拒绝作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首匿"与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包庇"同义,其实质即犯罪,但从立法的高度承认亲属间隐藏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立法人性化与礼治中注重亲情的原则,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仍有可鉴之处。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从两千年前西汉的"亲亲得相首匿"到2012年3月14日的通过以及2013年1月1日的施行,这一路走来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理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断完善的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题中之义。使拒绝作证权"飞入寻常百姓家",让拒绝作证权从神坛走下,走进司法实践,才是本文写作的意图。(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5期)

河南大学法学院,朱梦杰[6](2017)在《浅析“亲亲相隐”制度对亲属拒绝作证权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亲亲相隐”体现着对人性的尊重,对于人权的保护,更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追求。通过对于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研究,引出亲属拒绝作证权。从“亲亲相隐”原则这一古代制度谈起,分析“亲亲相隐”原(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报》期刊2017-09-16)

王惠敏[7](2016)在《近亲属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探析——兼评新《刑事诉讼法》188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188条有关于近亲属证人免于出庭作证的规定,这并不代表近亲属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确立,仅是回避了近亲属证人出庭作证的尴尬。建立近亲属证人拒绝作证权虽然在短期内会影响证人证言的收集,但从长远看,它既维护了家庭伦理道理又保障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既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各种价值权衡的必然结果。我国近亲属证人拒绝作证权应在权利主体范围、权利内容及权利的限制方面加以完善,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人权兼顾的双重目的。(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11期)

王水明[8](2016)在《试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通对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基本概述来分析我国现状,以及对域外有关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立法规定及借鉴思考,同时对确立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构想也做了详细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2期)

刘琴[9](2016)在《律师拒绝作证权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我国法律中有关律师作证的立法现状着手,分析和探讨我国设立律师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包括律师拒绝作证权的主体对象和例外,最后对律师拒绝作证权设置相应的保障机制。希望我国能够尽早的对律师拒绝作证权作出相应的立法上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08期)

姚婧[10](2015)在《论刑事诉讼中配偶的拒绝作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根据证据规则,只有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强制证人到庭的例外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立法上的进步,遗憾的是该条款并没有赋予配偶、父母、子女拒绝作证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必须提供证人证言,另一方面又允许他们可以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目的已经落空,即便配偶不出庭作证,但被告人与配偶之间的关系破裂也不可避免,允许配偶作证势必导致家庭破裂、夫妻反目、父子反目等悲剧发生。显然,我国刑诉法在配偶作证的问题上存在严重的国家主义色彩,以公权力为核心,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配偶等近亲属的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的例外规定。(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10-30)

拒绝作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确立着实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史上法律与人权结合的一大进步,其不仅是对古代"亲亲相隐"文化的传承更是对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对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政策的支持。但由于历史、文化、立法基础相对薄弱,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存在适用主体、阶段过窄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拒绝作证权论文参考文献

[1].宋佳奡.中俄两国证人拒绝作证权之比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袁晓淑.论我国刑诉“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

[3].王大荣.刑事证人的拒绝作证权[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8

[4].赵潜.我国亲属拒绝作证权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5].王贤虎.从“亲亲得相首匿”管窥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拒绝作证权[J].法制与社会.2018

[6].河南大学法学院,朱梦杰.浅析“亲亲相隐”制度对亲属拒绝作证权的影响[N].山西青年报.2017

[7].王惠敏.近亲属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探析——兼评新《刑事诉讼法》188条[J].宜宾学院学报.2016

[8].王水明.试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6

[9].刘琴.律师拒绝作证权的探讨[J].商.2016

[10].姚婧.论刑事诉讼中配偶的拒绝作证权[D].黑龙江大学.2015

论文知识图

五;各选项人数分布图田六:各选项让例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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