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发邮件论文-陈炳良

滥发邮件论文-陈炳良

导读:本文包含了滥发邮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互联网,滥发邮件,滥发商业邮件,损害赔偿

滥发邮件论文文献综述

陈炳良[1](2007)在《滥发商业电子邮件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服务带来了快捷与便利,其中电子邮件的出现更缩短时空距离,快速联系人们彼此间信息的传递,并且提供商业活动中较为便宜的营销管道。但是随着发送电子邮件者的滥发行为,大量传送色情、诈财等不当内容之情形,已造成所有网络使用者之严重不便及互联网服务提供业者(Internet ServiceProvider)(以下简称ISP业者)实质上之损失,因而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的ISP业者、入口网站以及网络安全软件业者,采取对于所有疑似滥发之电子邮件进行全面防堵、严格筛选的措施,但也使采取正当营销方法的业者在发送电子邮件至合法取得的邮件地址时,同样被阻挡在外。ISP业者与网络使用者为防堵与筛选滥发之电子邮件,无形中所耗费之人力、时间、金钱等,同时将迫使利用网络进行营销的效益大打折扣,甚至已造成采取商业电子邮件进行营销的作法,变成毫无价值可言。根据国外统计,2006年将有80%作为营销的商业电子邮件,在尚未寄送至网络使用者前,就已经被ISP业者封杀。再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FTC)调查发现,有多达叁分之二的营销、广告类商业电子邮件,不是夸大不实,就是有诈财之嫌,另一方面该调查也发现,ISP业者每天代收的电子邮件几乎有五成以上属于滥发之电子邮件,该如何规范滥发之电子邮件,并进而保护整个信息社会的环境,已成为全球各电子商务先进发展国家当务之急。是本文为因应实际需要,拟就此课题进行研究,此为本文初始撰写之动机。现今世界各国已逐渐重视关于滥发电子邮件所产生之问题。是本文拟先从介绍电子邮件所涉及技术层面之防堵方式;再以各国相关法制之研究,尤以美国为主,归纳整理目前对于滥发电子邮件所采取之规范及实务做法;辅以滥发之电子邮件与隐私权的关连及与涉讼有关之管辖权及损害赔偿部分加以讨论,并对现行大陆及台湾地区的有关规范比较分析,期望在信息商业社会下存在的滥发电子邮件行为,能在使用者权益、科技发展、商业营销及法律规范下找到平衡点,此为本文撰写之目的。本文之研究架构由宏观至微观,先以互联网及电子邮件的源起为始,再从目前滥发之电子邮件对于ISP业者、网络使用者等各个层面致生的影响,谈及美国及主要国家等关于管制滥发之电子邮件之规范以及大陆、台湾地区关于规范滥发电子邮件草案,滥发电子邮件与隐私权的关连,滥发电子邮件的相关损害赔偿行为及管辖权等问题为讨论,并试着提出未来之发展方向及建议。为求能具宏观且完善,除从各该主题发展沿革及法律规范探讨外,亦从科技技术层面,大量搜集文献及网络数据,藉此研究有关滥发电子邮件行为所涉及之问题。在相关的案例中,并藉由其内容来呈现有关法律争议、实务之意见及学者之评论,但为避免牵涉范围过广,因此,主要以民事范围为讨论基础。在各国法制与滥发电子邮件有关部份加以搜集、整理、分析,以为研究依据,并建立本研究的架构。不论前述文献分析或案例之研讨,除专着书籍、学术论文资料外,亦透过互联网为最新的资料搜集,但受限于时间因素,所有资料之搜集截至本文完成前,亦即2006年12月,并于叙明。在研究方法的运用上有下列几种,兹分述如下:一、文献探讨以文献分析的方式,除原来相关实体数据如专着书籍、学术论文、期刊论文之搜集外,也采用美国为主的WEST-LAW及LEXIS-NEXIS等电子数据库,以便及时更新信息,此乃由于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的讨论始于美国学者,故无论在立法及实务发展上,较其它国家更为完备足供参考。再辅以从互联网搜集之数据,既然滥发电子邮件之行为系存在于互联网,是网络数据相对而言更易发切合主题。本文并将标明造访时间及造访网站,以求立论之正确。二、历史分析及归纳分析法亦就滥发电子邮件行为所引发之问题切入,再就各国关于规范滥发电子邮件者行为之法制为历史介绍,显示问题源头及解决方向,并介绍目前各国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在内之立法进程,归纳采取的立法方向及分析利弊,将相关的问题核心加以整理归纳分析后,从法制研讨进而提出问题,再加以演绎印证法制之不足,进而呈现新的问题所在,以期得到新的启示和结论。叁、分析比较法再搜集欧美各国及亚太地区如日本、韩国、澳洲等国家有关滥发电子邮件行为之规范,相互比较以分析利弊。四、政策分析法另对滥发电子邮件者之行为从法律与公共秩序之关系加以探究,并从研究之客体进行思考,进而检视过往数据,分析可能之变量,最后欲提出未来制定相关规范之发展可能。若涉及两岸具体之称谓,以大陆地区或大陆、台湾地区或台湾为表述。又两岸法律在条文编次方面各有不同之处,本文就条文号次之编排,仍依循两岸各自之作法,即大陆地区之条文编次,为“条、款、项、目”方式,台湾地区为“条、项、款、目”方式;台湾地区法令,以“”方式载明。其它关于美国或是其它国家法令则以惯用表示方式来表示。本文分为七部分,第一章为绪论。简要说明撰写之动机及目的,以及章节及架构暨研究方法。第二章先概括介绍互联网的源起,以清楚了解依附于互联网而生的电子邮件。其次,则以因互联网发达后,电子邮件应用层面日渐广泛,时至今日滥发之电子邮件对全球经济面所造成冲击及对ISP业者、网络使用者等之影响。再者说明何谓滥发之电子邮件?就法律之定义而言,各国关于滥发之电子邮件主要区分为两大类,一、“不请自来的大量电子邮件”(unsolicited bulk e-mail,简称为UBE);二、“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简称为UCE)。本文以下所讨论的滥发之电子邮件,皆以“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CE)为主。最后,择要介绍现今对于滥发电子邮件之防堵技术。第叁章谈及欧美国家关于滥发电子邮件之规范。由于美国至今仍是滥发之电子邮件的最大宗输出国,是美国对于滥发之电子邮件的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章先以未制订反滥发商业电子邮件行为的专法前已存在可规范滥发电子邮件行为的既存法案,如:蓝哈姆法(Lanham Act,即美国联邦商标法)——管制虚伪标示电子邮件来源(False Destination of Origin)及稀释商标行为(Dilution)、电子通讯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简称ECPA)、计算机诈欺及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其次,则为反滥发商业电子邮件行为的专法:《控制不请自来之色情暨营销侵袭法》(Controlling theAssault of Non-Solicited Pornography and Marketing Act),又称为《反滥发商业电子邮件法》(简称CAN-SPAM ACT of 2003)。此法案虽然争议性颇大,但是此法案乃美国关于规范滥发商业电子邮件行为最重要的法案,对于滥发之商业电子邮件基本的定义,如何提起诉讼等皆有详细规定。于CAN-SPAM ACT of 2003通过后,所制定的相关法案,包括:禁止寄送诈欺性质之滥发电子邮件法案(Ban on Deceptive unsolicited Bulk E-Mail Act)、计算机所有者权利法案(Computer Owners'Bill of Rights)、刑事反滥发电子邮件法案(Criminal Spam Act)、减少滥发电子邮件法案(Reduce Spam Act)、降低滥发电子邮件散布法案(Reduction in distribution of Spam Act)、遏止色情及营销行为滥用法案(Stop Pornography and Abusive Marketing Act)、防制透过行动电话系统无线电话滥发电子邮件法案(wireless Telephone SpamProtection Act)等。最后,则为各州州政府所定之相关法令。截至2006年12月,在美国已有38州针对滥发商业电子邮件订立法规,各州皆有其共通之处,本文将之归纳分析。第叁章第二部分则介绍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关于滥发商业电子邮件行为的相关法制,欧盟对于未经邀约商业电子讯息的法制架构、欧盟关于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的背景及过程、《电子商务指令》对未经请求商业讯息的规定、电子通讯个人数据及隐私保护指令之相关规定等。并试着比较美国与欧盟规定不同之处。第四章则介绍亚洲各国关于滥发电子邮件行为之规范。首先为日本,日本关于滥发电子邮件行为之法案有二个,其一为对于1976年特定商业交易法之修正内容(1976 Specific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Law,Law No.28 of 2002);其二为特定电子邮件法(The Law for Appropriate Transmission of SpecifiedEmails,Law No.26 of 2002)。以上二者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除规范以个人计算机收发的商业电子邮件者外,以行动电话收发者也包括在内。其次,介绍韩国规范滥发电子邮件行为的法制及其特点。再讨论有关台湾地区及大陆对滥发电子邮件行为的规范,在大陆有关滥发电子邮件行为的规范,区分为全国性的规范及地方性的规范,及关于规范滥发电子邮件行为之立法进展。在台湾地区如:“消费者保护法”、“公平交易法”、“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刑法”、“民法”等及“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最后介绍香港滥发电子邮件行为的相关法制。第五章谈及滥发电子邮件与隐私权之保护。固然因互联网之发达,电子邮件成为人际沟通、就业工作及商业营销普遍使用工具,但为了享受科技对生活所带来的舒适及便利,却害及个人身份隐私,无宁系放弃对于人类生存最基本享有的人格法益而本末倒置。本章第一部份介绍隐私权之概念与理论。第二部分介绍美国及两岸地区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发展及沿革。再就滥发电子邮件隐私权保护问题,从信息隐私权之概念、内容及性质以及保护客体及受侵害时请求权基础,进而讨论信息隐私权中关于滥发电子邮件行为侵犯隐私的问题,以及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衡平与冲突。第六章探讨电子邮件发生争议时之管辖权问题及损害赔偿,正因电子通讯工具的出现及互联网商业化的应用,在网络世界中,无法确认该网络的使用者目前正“位于”那个国家,因为互联网是由虚拟的网络传输空间所形成,虚空间并不属于任何国家,因此网络中的商业行为,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侵权行为,何为契约履行地?何为侵权行为地?更生疑问。是以传统以国界为基础的管辖权理论,于网络世界即有窒碍难行之处,而必须予以重新界定管辖权之适用。本章即由此出发,探求关于电子邮件乃至于滥发电子邮件行为的管辖权之认定。再论及滥发电子邮件之损害赔偿。既然滥发电子邮件者之行为无论对于网络使用者,ISP业者等皆造成莫大的影响,无论在财产权或者涉及人格权中隐私权的侵害方面,虽然技术上业者已经尽可能研究方法,杜绝或减少滥发电子邮件者的横行,然而有无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使滥发电子邮件者为其行为负起损害赔偿的责任,各国实务作法为何?乃本章所要讨论的重点。第七章则为本文之结论,将各章归纳出总结的心得,并试提出未来的方向及建议,期得以若干研究所得之心得对于有关滥发商业邮件之学术研究及实务以及立法完善有所贡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7-01-01)

张煦[2](2006)在《滥发垃圾电子邮件可被罚款3万元》一文中研究指出遏制垃圾电子邮件的杀手锏,昨天终于亮相——信息产业部宣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将于3月30日起施行。至此,垃圾邮件终于有了定义;电子邮件服务将实行市场准入;不能匿名发送邮件;违规邮件运营者最高罚3万元;而随着“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的成立(本文来源于《大众科技报》期刊2006-02-26)

董丽凤[3](2006)在《滥发邮件最高罚3万》一文中研究指出本刊讯报道但凡通过电脑来工作的人,大多都有一个习惯,那就是每天早上打开电脑开始一天的工作时,最先做的一件事就是查收邮件。之后则是删除垃圾邮件,并在这些垃圾邮件的包围中,寻找有用的邮件。垃圾邮件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网络资源,同时,也使病毒的传播有了可乘之机。来(本文来源于《中国计算机用户》期刊2006年07期)

王建芬[4](2002)在《滥发垃圾邮件:罚金近10万》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美国俄勒冈州一名男子因在互联网上滥发垃圾邮件,被判罚款2000美元并支付9.4万美元的律师费。这是美国首例反(本文来源于《新闻周刊》期刊2002年33期)

滥发邮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遏制垃圾电子邮件的杀手锏,昨天终于亮相——信息产业部宣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将于3月30日起施行。至此,垃圾邮件终于有了定义;电子邮件服务将实行市场准入;不能匿名发送邮件;违规邮件运营者最高罚3万元;而随着“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的成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滥发邮件论文参考文献

[1].陈炳良.滥发商业电子邮件法律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7

[2].张煦.滥发垃圾电子邮件可被罚款3万元[N].大众科技报.2006

[3].董丽凤.滥发邮件最高罚3万[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6

[4].王建芬.滥发垃圾邮件:罚金近10万[J].新闻周刊.2002

标签:;  ;  ;  ;  

滥发邮件论文-陈炳良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