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法律人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人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格,法律,人工智能,公司,人格权,权利能力,财产。

法律人格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子涵[1](2019)在《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论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产生了诸多新型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以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确立与否作为引导,然而各国实践和学者的观点却多有不同。考虑到在不具有获得独立财产可能性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和法人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不能简单类比法人人格以确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并且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确立会使得刑法关系在内的诸多社会关系产生复杂的变化而导致整个人类社会体系的混乱。所以在利弊权衡之下,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应是遵循最小化原则和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适当创新以解决问题。(本文来源于《新余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陆垚[2](2019)在《浅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亦或者是股东为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叁条规定,一人公司人格被否定的,证明责任倒置。司法实践中也会经常出现法院援引该条款直接否认一人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况,进而判决股东与公司一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从一人公司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一人公司诉讼股东与公司财产构成混同的认定标准出发,阐述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唐辰明[3](2019)在《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体因其主体意识与自主理性的缺失、权利义务的瑕疵及责任承担能力的缺陷,不宜获得完全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主体地位;而将人工智能体视为纯粹的客体,则过于强调其工具性特征,从而掩盖了人工智能体内部蕴含的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和主体性价值。应当将人工智能技术内部包含的自主性与工具性相结合,借鉴法人的产生等法律拟制技术。基于人工智能体的类型化分析,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人格与主体地位。同时完善登记注册与专门管理制度等,将有利于充分释放人工智能技术包含的主体性与创造性价值,加速推动智能社会、智慧社会的总体发展。(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徐昭曦[4](2019)在《人工智能有“法律人格”吗》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在社会各领域的深入应用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如人工智能可否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人工智能驾驶责任如何分配?这些问题可归结到一点予以诠释--人工智能是否有“法律人格”?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的实质。法律人格,是指法律认可的(本文来源于《学习时报》期刊2019-11-06)

[5](2019)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很多初次创业的小型企业投资者,会发生这样的常识性误解,认为公司是自己的,公司的一切都属个人财产,完全忽视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这种误解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公司沦为股东的工具。案例:吴某和迟某曾在同一家公司做学徒,一起从(本文来源于《天津日报》期刊2019-10-17)

张敏,董伟平[6](2019)在《有限法律人格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着作权保护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借助于大数据与算法,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引领新技术的弄潮儿,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各领域各行业。对人工智能应在其创作物层面认可主体性,从权利归属和纠纷解决的层面上认可其有限法律人格,以此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着作权的权利主体归于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则是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具体路径。(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9年05期)

张平华[7](2019)在《认真对待人格权法律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权立法应认真对待人格权法律行为。人格权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行为。人格权法律行为满足了"行为主线"的要求,具有多样化的类型,有助于积极实践人身自由、为其设定界域,进而化解主客体错位、边界模糊等技术难题;也会妥当理顺民法各编的关系,克服现有立法草案总则部分不够完整、动态属性匮乏等模式难题。为彰显人格价值的优越性,人格权法律行为应倾向于保护行为人而不是相对人,其财产属性越强越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不适用行为能力制度,也应禁止代理。对其意思表示之解释适用意思主义规则,意思表示瑕疵会直接导致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也是行为无效的重要原因。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可被任意撤销,行为无效时原则上不能恢复原状。(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朱程斌[8](2019)在《论胎儿独立法律人格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外对胎儿的法律主体地位和人格权的界定存在诸多不统一之处,由此导致立法层面规则混乱。我国关于胎儿规定的不统一集中表现在《民法总则》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上,也体现在地区间司法裁判的巨大差异上。胎儿具有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是其母亲。胎儿获得法律人格的价值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规范基础在于人格作为抽象概念具有可分性。因此,应考虑在胎儿发育不同时段赋予胎儿以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以此时段为标准附加享有权利的条件。未来我国《民法典》或司法解释应在考虑胎儿法律人格和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以保护胎儿的正当权益。(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杨壹栋[9](2019)在《试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基于法律人格理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来看待。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先债务的承担问题,《民法总则》没有详细规定。立法空白导致许多相关判决不一致。民事关系领域存在着民事责任追溯的问题,而主体层面下存在的法律人格为民事主体与民事责任最底层的连接点。我们应在法律人格层面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现投资人的关系,研究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先债务的归属问题。应采取"先由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和新投资人主张权利,再由新投资人向原投资人追偿"的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要修订并逐步完善《民法总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兼顾效率与交易安全。要加强相关理论和实务研究,提高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消除观点分歧,科学而合理地运用法律解决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开封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靖莹[10](2019)在《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告业的推动,对于广告业中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利以及其法律保护是目前我国比较薄弱的环节,国家也给予极大的重视也正在探索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条例,本文通过分析人格标识商品化的一系列概念以及法律要素,对如何解决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探讨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法律人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亦或者是股东为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叁条规定,一人公司人格被否定的,证明责任倒置。司法实践中也会经常出现法院援引该条款直接否认一人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况,进而判决股东与公司一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从一人公司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一人公司诉讼股东与公司财产构成混同的认定标准出发,阐述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人格论文参考文献

[1].李子涵.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论析[J].新余学院学报.2019

[2].陆垚.浅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9

[3].唐辰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的思考[J].云南社会科学.2019

[4].徐昭曦.人工智能有“法律人格”吗[N].学习时报.2019

[5]..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风险[N].天津日报.2019

[6].张敏,董伟平.有限法律人格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着作权保护路径[J].政法学刊.2019

[7].张平华.认真对待人格权法律行为[J].政法论坛.2019

[8].朱程斌.论胎儿独立法律人格的构建[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9

[9].杨壹栋.试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基于法律人格理论视角[J].开封大学学报.2019

[10].靖莹.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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