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保险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人,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互联网,人民日报,保险单。

保险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健[1](2019)在《老保险人的扶贫之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闫斌是一名军人,1992年底退伍,受到在人保工作的父亲影响,于1993年正式成为一名人保员工。当年有名的“6·9”洪灾后,他先后在几个县公司任负责人,期间积累了大量基层工作经验。2017年5月,人保财险汉中市西乡支公司作为帮扶单位,委派副经理闫斌任西乡县(本文来源于《中国银行保险报》期刊2019-12-30)

罗葛妹,唐烨[2](2019)在《保险人的2019,有人悲伤,有人收获》一文中研究指出“乱”、“难”!这短短两个字,是戴凌涛对于刚刚过去的2019年的最深体会,言语中满是挫败和无奈。戴凌涛今年刚好40岁,是一家保险经纪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团队负责人,入行十余年来,他第一次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什么是“寒冬”。在这一年时间里(本文来源于《国际金融报》期刊2019-12-30)

周云[3](2019)在《自助保险卡模式下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卡式电子保单以其相较于传统保险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经济环保等优势受到了保险公司的青睐。但由于法律的缺失以及保险公司对卡式电子保单产品风险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不充分,致使卡式电子保单模式下的保险纠纷日益增多。保险人明确(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2-18)

许俊强,陈永灿[4](2019)在《论保险人可二审代位进入诉讼程序——兼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第叁人索赔诉讼进入二审阶段后支付保险赔款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否可在二审程序直接代位被保险人继续诉讼,司法实务持否定态度。基于保险代位为法定债权转让属性,保险人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承继原理,保险人可在二审代位加入诉讼,以实现诉讼效益价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时应考虑完善相关规定,为保险人二审代位进入诉讼提供制度保障。(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黎耀斌[5](2019)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催告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于宽限期实行的是保险人催告后计算宽限期和不经催告而自缴费期限届满日起计算宽限期的"双轨制"。当前,在两种宽限期计算方式并驾齐驱的情况下,对到期欠缴保险费的投保人的催告并不是保险人的应为行为,而是可为行为。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不催告投保人的情况,进而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甚至终结,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催告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以及对催告书的书面要件没有采用强制性要求的缺陷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催告行为的效用。为了防范损害投保人利益,在立法层面上尚需对保险人的催告行为进行更细致的规范,并对催告的对象范围以及催告书的书面要件进行立法完善。(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陈耀宗[6](2019)在《互联网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作为金融业增长的叁驾马车之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互联网深入融合。然而在实践中有关网络保险纠纷频发。主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互联网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与否以及是否全面履行。有学者经过统计研究发现,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认定纠纷占互联网保险纠纷诉讼的比例高达71%。在实践中对互联网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制度不断完善设计是摆在眼前亟需研究的课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3期)

方磊[7](2019)在《一个保险人的号外情》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11月20日,应宁波图书馆之邀,山西保险人陈国庆先生爱国主题的号外报展在宁波成功揭幕,引发宁波各界关注。关于本次保险人举办的大型报展,《中国银行保险报》第一时间对收藏者保险人陈国庆先生做了专访。“历史风云看号外”记者:内容结构怎(本文来源于《中国银行保险报》期刊2019-11-22)

刘建勋[8](2019)在《被保险人自杀的认定与经验法则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身保险法律实务中,认定被保险人自杀既是热点也是难点。以获得保险赔付为目的的自杀,通常具有较高隐秘性,行为人甚至可能通过刻意的安排,使死亡看上去更像是意外事件所致。此外,法官在认定被保险人自杀时,不但要面对死者亲属、公众质疑所形成的压力,而且要面对"恻隐之心"对心证形成的影响。为了克服认定自杀的主观和客观困难,应坚持"事实认定叁段论",即以生活经验为大前提,以案件中各种间接证据所佐证的阶段性事实为小前提,运用事实推论的方法,获得被保险人是否自杀的最终事实心证。应以经验法则为桥梁,在证据与事实之间实现有效连接,是提升判决说服力的有效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22期)

王静[9](2019)在《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司法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被保险人与受害第叁人协商赔偿的过程中,应当赋予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参与权,以防范被保险人轻率地放弃权益,危及责任保险危险共同体的利益。本文就保险人参与权的法理基础、适用范围,尤其是交强险案件中前后判决的衔接等问题展开论述。长远来看,随着现代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人的义务应当从消极补偿义务派生的参与抗辩权向积极抗辩义务转变。这才符合现代保险法中责任保险人义务的妥善定位,也才能满足被保险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合理期待。(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22期)

樊启荣,钱红亮[10](2019)在《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阅读义务之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阅读义务规则的传统完整表述为,签字订约之前、保单交付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阅读、理解、知悉合同内容及检视保险保障是否适合需要的义务;倘若本有机会阅读保险合同,那么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不可反驳地推定其已经阅读、理解、知悉且同意了合同内容,无论其事实上有无阅读和有无能力阅读。按阅读机会逻辑,投保人是在自主选择不阅读的情况下表示了同意,应受格式合同条款约束。阅读保险合同作为行为要求,性质上为"不真正义务",是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负担的"职责"。消费者通常没有能力阅读,也无从磋商保险格式条款内容,阅读机会难以转化为阅读行为,职责不履行即阅读欠缺并非出于懒惰懈怠或道义有欠,而是个人有限理性和认知局限的反映,是理性的选择和合理的不知,不可因之惩罚消费者,阅读不再是合理的注意标准。阅读同意推定的创设基础传统上为"签字"与"同意"之间的高概率联系及当事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皆已不符现代保险交易实际,"签字"仅剩作为合同关系起点的象征性意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进入保单。消费者对保单内容之合理期待比起保险人对消费者签字同意之信赖更需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法应当且可以放弃阅读义务规则。(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9年02期)

保险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乱”、“难”!这短短两个字,是戴凌涛对于刚刚过去的2019年的最深体会,言语中满是挫败和无奈。戴凌涛今年刚好40岁,是一家保险经纪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团队负责人,入行十余年来,他第一次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什么是“寒冬”。在这一年时间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人论文参考文献

[1].王健.老保险人的扶贫之路[N].中国银行保险报.2019

[2].罗葛妹,唐烨.保险人的2019,有人悲伤,有人收获[N].国际金融报.2019

[3].周云.自助保险卡模式下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N].江苏经济报.2019

[4].许俊强,陈永灿.论保险人可二审代位进入诉讼程序——兼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5].黎耀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催告义务[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6].陈耀宗.互联网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研究[J].法制博览.2019

[7].方磊.一个保险人的号外情[N].中国银行保险报.2019

[8].刘建勋.被保险人自杀的认定与经验法则的运用[J].法律适用.2019

[9].王静.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司法规范[J].法律适用.2019

[10].樊启荣,钱红亮.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阅读义务之批判[J].私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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