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锴:高校法科教师兼职对培养民族地方法律卓越人才的作用分析论文

李志锴:高校法科教师兼职对培养民族地方法律卓越人才的作用分析论文

[摘 要]当前高校法科人才培养存在重理论而轻实务的问题,无法满足民族地方法律卓越人才的需要。高校法科教师是高校法学教学的基础力量,提升民族地区高校法科教师的理论与实践水平对于培养法律卓越人才有积极意义。民族地区法科教师从事与法学有关的兼职,有利于提高民族地区法科教师综合素质,有利于教师了解地方与实务部门的情况,有助于民族地区法律卓越人才的培养与实践体系建设。

[关键词]法科教师;兼职;民族地区法律卓越人才

一、提升高校法科教师法律实践能力对培养民族地方法律卓越人才的意义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既需要涉外法科人才也需要培养西部基层的人才。《意见》指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是一门源于社会生活而产生的学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架起法律理论与“常识、常理、常情”的桥梁。法学教师的授课是大学的法学教学的基础,对理论与实践知识的掌握与理解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基础。“建立一支‘卓越’的教师队伍是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所在。因为无论培养方案是多么的‘卓越’,也不论课程体系的设置是多么的‘卓越’,没有‘卓越’的教师队伍去付诸实施,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只能是美妙的设想,难以成为现实。”[1]

《意见》指出“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高校法科教师只有了解民族地方实际情况,才能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避免在教学中一味偏重理论而脱离实际。老师无法将自己不知道的知识或不理解的理论教给学生。学生如果发现法学教师教授的内容是不能与民族地方的司法实践有效衔接的,就会怀疑法科学习的意义,并对学生的法律信念与法律职业的品格产生不良影响。高校法学教师的实践意识与能力对民族地方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有重要意义。因此,《意见》指出“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2.0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着力强化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将中国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写进教材,及时转化为教学资源”“健全法学院校和法治实务部门双向交流机制,选聘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任教,选聘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法治实务部门挂职锻炼”。

这部分的问卷结果也存在着多重选择,表3数据显示两组在使用词典查词汇的拼写和用法方面差别不大,但是四级分数低于500分的同学较少关注例句(只有14%的学生为了学习例句去查字典),不过,他们会在翻译时更多地求助于词典(有37%的学生),说明他们的词汇量较少,不能圆满完成翻译任务。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民族地方基层司法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与 “常识、常理、常情”的贯穿。贯穿法学理论与民族地方司法实践的过程也是教师与学生不断学习的过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填鸭式的死记硬背,也不在于通晓天文地理,而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科思维与处理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高层次法律人才更应当是具备从现实中发现理论问题和具有大视野的法律人才。[2]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需要法科教师具备更高的现实经验与理论水平,教师能够将其相结合再传授给学生。遗憾的是,法科教师的成长轨迹往往是从学校到学校,因为相较于学历而言,实践技能的评价存在一定的困难,法科教师偏重理论而轻实践的问题长期存在。在日趋严格的法学科研考核压力下,论文、课题、获奖等成为法科教师更为关心的问题,而这些内容往往是更偏重理论的,由此造成了法科教师对于民族地方的“常识、常理、常情”的了解不足。理论与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并没有无法跨越的鸿沟。现实情况是无论是理论的深入抑或是实践的学习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多数的法科教师在时间与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一条路。如果没有有效的实践途径,高校法科教师是很难从书本上认识民族地方的实际情况的,更遑论在民族地方进行司法实践的能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所以如此重视实践教学,在培养机制方面提出要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是为了克服以往灌输式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轻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主要弊端。”[3]也正是由于现实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存在一定的割裂,所以才更需要法科教师合理安排时间投入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中,只有卓越的老师才能培养出卓越的学生。

二、高校法科教师的兼职分类

兼职是指劳动者在具备一份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空余时间从事其他工作。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兼职工作不应当影响其本职工作。如果劳动者的兼职工作影响到本职工作且经用人单位指出后拒不悔改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见,劳动者有兼职的权利,但是其兼职不应当影响本职工作。在高校中,教师与高校建立劳动关系,在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之外从事其他工作即为兼职。劳动者是否领取报酬并不成为兼职的充分条件,兼职不等于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某项不领取报酬的工作也可以成为兼职,比如义工、担任社会团体职务等。根据教师本身的工作特性,教师兼职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其教学岗位有关的兼职,二是与其教学岗位无关的兼职。

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学人才培养一般分为专业学习与职业培训两个独立阶段的培养模式不同,我国一般意义上认为法科学生大学毕业就是法律人才培养过程的终结,法学院培养的是全面的职业法律人。[4]这样的培养模式对法科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师应当具备专业学习和职业培训的能力,对于民族地方高校而言更需要让学生熟悉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这需要法科教师在实践中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从事法律有关兼职,一方面可以增加法科教师的实践能力与对民族地方的了解,另一方面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收入,增强法科教师从事实践的积极性。

高校法科教师从事的兼职也可以分为与法学有关的兼职以及与法学无关的兼职。首先,法科教师与其教学岗位有关的兼职包括从事兼职律师、仲裁员等工作以及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智库专家等工作,也可以到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挂职,还可以承担横向法学科研项目等。其次,法科教师从事的与其法学无关的兼职的范围很广,法律行业只是社会众多职业中的一个,法科教师从事的兼职只要是与广义法律行业无关的、不涉及法律知识运用的都属于与法学无关的兼职。如果再进一步对广义法律行业进行学科细分,可以发现法学有关的兼职以及与法学无关的兼职不是截然对立的,比如到某西部基层乡镇挂职能够帮助行政法教师提升实践认识,但是对于国际法教师的帮助则很小。从事不同的行业有利于培养法科教师的社会整体大局观。法律是社会众多秩序规则中最重要的基础规则却非唯一规则。法学学习应当避免“除法律外无他物”的唯一论。教师应当学会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具备局部发现与整体观察相结合的能力。社会矛盾的产生与处理需要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如果只是疲于应对眼前的问题或者是着眼于当前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有处理不完的问题,这是因为对事物未来可能的发展缺乏判断。法律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一个展示与投影。从事与法学无关的兼职也可以提升法科教师对人与社会的认识,增加对民族地方的进一步了解。但需要指出的是,与法学有关的兼职可以与法科教师擅长的理论知识产生良性互动,产生教学相长的效果,而与法学无关的兼职则很难形成这样的良性互动。因此,从国家到学校都是提倡教师从事与法学有关的兼职,并不鼓励教师从事与法学无关的兼职。

三、高校法科教师兼职对培养法律卓越人才的作用

总之,与现浇结构的分析相比,装配式结构的优点显而易见,不仅减少了施工量,降低了人工成本,而且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原材料,降低施工噪声,粉尘污染,建筑垃圾和合理的污水排放,对节能环保十分有利,目前我国应用建筑工业化一直处于起步阶段。如果我们国家要实施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就要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结构关键技术。

法科教师从事与法学有关的兼职才能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提供帮助,从事与法学无关的兼职则会舍本逐末。因此,法科教师作为学校的老师,兼职不应当影响其作为高校法学教师的本职工作。总体而言,法科教师从事与法学有关的兼职对培养法律卓越人才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首先,高校法科教师兼职有利于提高高校法科教师的综合素质,为民族地方培养法律卓越人才提供师资基础。“要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一支胜任该目标实现的师资队伍是关键”,能够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注重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研究能力的提高,教师应当既有深厚的法学素养与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5]。当前,各法律院校积极推动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学模式。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学模式的顺利开展依赖于“法律诊所教师是否具备丰富的学识和经验,对学生学习效果好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为“教师必须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准确、高效的反馈,才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指导学生正确处理诊所的案件”。中国政法大学更明确提出要诊所教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且曾经亲自办理过案件”[6]。二十世纪初美国教育学家约翰·杜威便提出“教育即成长”的观点。在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法学教育的过程也是法科教师不断学习与进步的过程,教育法律卓越人才离不开法科教师自身的成长。法学理论是从社会实践中不断总结、摸索、推理、总结得来的,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受制于文字表达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学学习需要在理论与实践间来回穿插。法科教师兼职可以开阔视野,增强教师在民族地方的社会实践能力,有益于培养法律卓越人才。

其次,高校法科教师兼职有利于了解民族地区的特点,更好地为民族地方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反复过程中,了解社会事实和学习社会技能是法科教师应当完成的工作。学生在学习法学经典的同时掌握地方的“常识、常理、常情”,有利于学生更好地了解地方的实际,今后也能够更好地为民族地方服务。调查显示,我国各地方法学院校60% 以上的法科教师除了在本科学期间曾在法律实务部门完成过几个月的实习外,到各地方法学院校工作后便很少再接触司法实务部门。因此,许多教师存在了解法律的变化却不了解司法实务部门的实际情况问题,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多是从书本到书本。同时教师的科研强而动手能力差,也直接影响到对学生的教育。[7]与法律专业知识不同,对社会常识的掌握是通过社会实践获得的。在法律学习的过程中,法科教师在专注于法律知识的同时,如果不深入生活拓展社会交际面就很容易错误地理解社会常识,自然无法教授帮助学生成长为法律卓越人才的必要社会常识。以南京彭宇案为例,案件的发酵及其引发的广泛的社会讨论与法官对“撞人后如何反应”的认识与社会常识以及主流价值观存在偏差,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最终引发的巨大社会风波,这说明缺乏对社会常识的理解判断是难以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我国民族地方不但有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而且民族地方的“常识、常理、常情”具有民族性与地域性的特点,需要师生深入生活才能体会理解。法律卓越人才应当能够良好地解决民族地方的实际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相反但又可以相互转换的状况,需要法律卓越人才深入民族地方的生产生活中认识社会博弈的复杂性及规律,因此更需要法科教师对民族地方问题具备足够的实践经验与理论认识。

最后,法科教师兼职有利于高校与民族地方的司法实务部门的合作,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提供更好的实践条件。“对于地方高校而言,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要从严格意义上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目标则面临着诸多困难,但从改革的初衷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地方高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目标。”[8]“教师作为卓越法律人才中的学术型人才,往往仅具有某一方面的特长和能力,除了能够对理论知识进行统一教授外很难对其他类型人才的相关能力予以培养,因此,实行教师间、教师与实务部门间相互合作共同培养的模式将会大有裨益。”[9]高校与司法实务有自身的组织方式、组织目标与行为逻辑,在多方合作中需要彼此充分了解才能深入开展合作。在高校与司法实务的合作中,法科教师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需要理论与实务两类教学资源的支撑,纯学术或纯实务教师都难以做到最好,最优的是理论与实务并重。高校要改革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需要进行改革与执行改革的人具备相应的理念并掌握相应的方法,法科教师兼职有利于提升法科教师的综合实力。“就特色课程的讲授而言,必须能够将理论和实践密切结合起来,能够从理论的视角观察和分析实践问题,也能够从实践问题出发抽象概括出理论。”[10]书本上的理论具有抽象与概括性,是人们通过研究事物的客观规律和经验样本对事物发展的总结。如果一个事物发展可以写成一万页纸,那么理论就是将一万页纸总结为一页。一般法学理论教学并不会教授民族地方的司法实践及其需要,然而学生就业面临着民族地方实践的考验,本科生缺乏动手能力的问题在民族地方更加明显。法学理论有深厚思想深度和严谨的逻辑辨析,法科教师需要通过自身不断的学习与社会实践去体会与掌握,否则这些理论的花朵一旦离开社会的土壤就难以继续盛开。高校法学教育要满足民族地方的需要,兼职就为法科教师提供了重要的实践途径。在实践的过程中法科教师能够理解司法实务部门的组织方式、组织目标与行为逻辑,更能够促进高校与民族地方司法实务部门进一步的深入合作。

老道趁势又把之前告诉王祥如何分辨假玉的基础知识,掐头去尾的告诉了胖子,胖子有了这么些半吊子的知识,更是觉得王祥的这批玉器是上品。

参考文献:

[1] 曾令良.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素刍议[J].中国大学教育,2013(1):33.

[2] 王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法学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3(3):6.

[3] 阳建勋.浅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六大关系[J].经济研究导刊,2012(10):126.

[4] 翟羽艳.反思与选择:卓越法律人才目标下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困境与出路[J].大连大学学报,2018(2):121.

[5] 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34.

[6] 许身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反思与重塑[J].交大法学,2016(3):41.

[7] 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J].河北法学,2011(12):18.

[8] 王晓慧.论地方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J].行政与法,2016(2):64.

[9] 方玮,常立飞.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探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7(4):156.

[10] 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29.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9)27-0062-03

[基金项目]2015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民族地方高校建设国家级特色专业的探索与实践——以广西师范大学法学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为例”(2015JGA145)。

[作者简介]李志锴(1981—),男,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收稿日期]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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