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澜波:国外暴力示威的警方处置论文

张澜波:国外暴力示威的警方处置论文

暴力示威是指合法或者非法的示威活动由于特定原因失去控制,转变为针对警方、政府部门甚至无辜民众的暴力攻击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处置非法暴力示威活动是世界各国警察部门的基本任务之一。

静坐、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等活动,如果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在警方的适度监管和保护下,按照规定的时间段、人数、路线、场所,以和平表达诉求的方式进行,则为正常和平的表现形式。但若以上活动在人数、情绪和表达方式上失去控制,或者未经批准,直接以骚乱、暴乱、聚众围堵、打砸抢烧、对抗警方等方式体现,则为暴力表现形式。如果漠视和拒绝警方的指令,或以静力反抗,需要警方直接以推挤、搬离等肢体接触方式予以处置,也可视为某种程度上的轻微暴力抗拒行为。

如果公共事件无法如期顺利结束,转变成违法性、持续性、对抗性行为,此时就需要警方采取相应行动,对现场人员进行处置,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维护法治的严肃性。

公共事件如发展成为暴力示威活动,代表正常和平沟通和社会常规调节功能的失败,容易形成剧烈社会冲突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严肃性形成较大威胁。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地方国有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诸多弊端,就当下而言,很多地方国有平台公司仍以政府行政作为公司发展的主导,存在组织结构不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粗放的问题,不利于平台公司的发展,难以有效激发公司的竞争力,同时人力资源粗放管理,公司内缺乏公平竞争的机制,会造成平台公司的人才流失,人力资源失衡,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开展研究,是确保地方国有平台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2011年9月,因反对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不力,纽约市发生了上千人群聚华尔街的抗议活动,并持续到11月,直到警方使用强制手段清场,造成流血冲突结束。在抗议活动中,因不服警方驱散而被逮捕的示威者达到数百人。

暴力示威活动是各国警方的关注重点

由于暴力性示威活动社会危害大,影响范围广,因此,如何对其进行全面、规范的管理和应对,始终是世界各国警方重视的课题。

由于现代媒体的极度发达,一旦公共事件发展成暴力冲突,将很快成为国内国际的社会热点,引起广泛关注。若处置不当,其溢出效应更可能导致暴力和动荡向更大范围扩散,有些事件甚至会引来外部势力借机组织操控,发展成严重社会危机,甚至可能颠覆政权。

2011年,英国8月骚乱事件,波及伦敦、利物浦、伯明翰等多个大城市,持续了五天才逐渐平息,其间发生大量盗窃、纵火、抢劫、破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等案件,警方在骚乱期间及后期逮捕了大量嫌疑人。

在处置公共事件理论、装备和操作技术上,美、英、德、法等国家经验丰富。公共事件在这些国家造成大的社会动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较为罕见。

许多国家对游行示威的申请、审批进行详细立法,如英国《公共秩序法》规定,游行组织者应于六天前通过邮寄或当面向警方递交申请。德国《集会游行法》则规定户外游行应提前48小时报备。通过事前风险评估、深入沟通、路线设计和行进引导、禁忌告诫等方式,合理配备警力,尽量保证游行示威以和平方式进行。美国虽然很多地区没有强制规定游行示威需要审批,但是也提倡组织者事前和警方沟通,并向组织者发放醒目的T恤衫,便于在人群中识别和联络,尽最大可能使示威活动能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进行。

一是对绩效考评不重视,长期以来形成了“重要钱、轻管理;重花钱,轻考核”的错误观念,绩效考评工作重形式、走过场。

警察在现场处理暴力示威事件

“破窗效应”和“高一层级武力原则”

在暴力示威事件应对警务实务中,防止“破窗效应”和“高一层级武力原则”始终是必须遵循的底线要求。如果不赋予现场执勤警察及其指挥官按照以上原则自由裁量处置的权力,将使暴力事件的处置无从入手。

根据“破窗效应”原理,在发展成游行者和警方对抗性的暴力示威活动时,如果有任何人不听从警方指令、冲击警戒线、长时间辱骂警察或者徒手、使用工具攻击警察而得不到公开和及时的制止和处罚,那么现场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将受到破坏,其他民众将会群起效仿,并将违法行为的强度和范围迅速升级。在一般公共事件中,参与民众的人数将会大大超过警方人员,一旦有人越界而不受追究,失去对底线的守护,轻则使警方失去现场控制权,只能放任事态发展;重则可能对现场无辜人士和警察本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形成不同程度的威胁。

预防策略

2018年底以来,法国发生以抗议油价上涨为导火索、普通民众因经济形势恶化而进行的多次示威和骚乱,绵延数月,并已经波及到比利时等邻国,对政府和地区稳定形成冲击。

总体来说,美、英、法、德等国都倾向于制定详尽的法律法规,在处置暴力示威事件时,有系统、底线明确的应对方案和具体措施。相对而言,美国在处置中较少受到外界甚至政界干扰,能由执勤警察在现场根据法律法规更为强硬地应对。对于示威者的各种不服从、对抗甚至攻击行为,美国警察极少提倡忍让,而是倾向于立即进行反击和逮捕,即使因此引起外界抗议也在所不惜,甚至在很多警方使用暴力的案例中,当地警察局长事后也不会因为舆论压力公开道歉,而是坚定地和警队站在一起。

互质阵列是一种非均匀稀疏阵列,所以阵列流型A不满足范德蒙矩阵的形式,此时方向向量a(θi)=(1,e-jMπsinθi,e-jNπsinθi,…,e-j(2M-1)Nπsinθi)T,为了充分利用阵列的稀疏特性,对接收信号协方差矩阵进行列向量化处理如式(5)所示

四、综上所述,武夷山民族地区的发展总体来说还是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科学规划武夷山民族地区城镇化的发展是现在需要迫切考虑的问题,根据武夷山的区域地理特征制定相关的政策,不断推动武夷山民族地区的发展。

暴力示威事件的应对策略

而“高一层级武力原则”,则是警方暴力性执法机构性质的典型权力,一直得到各国警察实务部门人士的推崇。可以说,如果不赋予警方使用“高一层级武力”的合法权力,制止暴力示威活动就无从谈起。例如,如果有示威者拒不服从警方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的指令,警察就有权将其抬离;如果示威者竭力抗拒,警方就可使用高压水枪或辣椒喷雾器使其丧失对抗能力;如果示威者徒手攻击对抗,警方就可使用警棍及盾牌,直至逐级升级到使用致命武器,始终以高一级武力优势压制示威者的对抗行为。“高一层级武力原则”保证了警方在处置暴力示威事件中的主动性和高效率,避免长时间的无谓消耗,既体现了合法性,又照顾到执法中的“比例原则”;既能达到有效执法、保护警察自身安全的目的,又避免过度使用暴力,造成执勤警察本身违法和民众误解。

(2)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基层党支部书记应具有能够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去围绕上级党委行政的工作重点和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的能力;作为基层支部书记,虽然不是处于行政“领导”的地位上,但个人的思想水平、业务素质、个人品德等是构成支部书记有组织领导才能的重要因素,因此,支部书记应该经常和党员进行谈心,为他们办实事,帮助其提高认识,这样才会赢得同志们的信赖和拥护。

2011年1月,埃及发生的大规模集会和骚乱,直接导致时任总统穆巴拉克辞职,并将权力移交给军方。此后持续数月的后续动荡造成多人伤亡,社会经济数年来始终处于低迷之中。

处置策略

各国由于国情的不同,对于非法暴力示威事件处置策略有不同体现。一类是美国、德国等采取的高压政策,对暴民和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者进行坚决的对抗和驱散抓捕。此类模式效率较高,在合法集会示威和违法犯罪之间划定了明确的红线,震慑效果好,但常常因警方在现场过于强硬粗暴而受到媒体和民众质疑。

这两篇小说均叙述了女子“杀儿”情节,考虑到封建社会伦理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可以说细侯、葛巾等人的行为实则隐喻着对封建伦理思想、对男子忘恩负义、有负夫妻真情最为憎恨的抨击与抗争,表达了女子对所期待的真情近于绝望的震撼人心的坚守,是对封建社会男权体系根基的动摇。[1]195

美国纽约警察总局前副局长莫虎曾说,在纽约,如果有人故意拦截地铁、阻断公路,会立刻遭到警方逮捕;如果有人对警察动手,警察就可以使用警棍,并马上给袭击者戴上手铐;如果在游行过程中示威者出现掷砖头、瓶罐甚至纵火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示威者可被判30年徒刑;如果造成警察受伤,会被视为涉嫌“加重攻击罪”。

而以英国为代表的怀柔友善模式,也得到日本等很多治安情况较好的国家借鉴。此模式强调对示威人士的安抚、警告和疏散,为获得民众的理解和认同,注重保持警察亲善的形象,并善于利用媒体突出警方任何行动的正当性,对一般性的不服从和示威民众的攻击容忍度相对较高,很少主动提高暴力级别现场反击。此类模式对于促进警民和谐、稳定社会更加有效,但如若遭遇暴力倾向严重的骚乱行为,其威慑力和处置效率较低。对于保护警方人员自身安全较为不利。

对于暴力示威者,各国警方都有各自的一些特色程序

暴力示威事件现场处置流程

对于违法、违规的示威者,国际通行的处置流程一般为围堵、下令解散、强制驱散、逮捕、现场管制等措施。在此过程中,各国又都有各自的一些特色程序。

英国警方会让少量警察先期进入人群劝解,如他们受到攻击,再派出警力进行营救,并将影像公布到媒体,为后面的强硬处置做舆论准备。而法国在处理示威活动时,大量的防暴警察会沿线隐蔽,防止引起群众不满,在有必要时才出击。并且在应对该类事件时,重视综合手段,消防、医疗,甚至法官和检察官,都会到场待命和观察,从后勤和法律上做好前期准备。德国警方甚至在武力驱散示威者时,特意调集新的防暴警察代替现场长时间对峙的警力,防止疲惫不堪的现场警察在行动时实施报复性攻击。

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社交媒体十分发达,信息发布源并非传统的中心式,而是多终端模式,警方在处置时如有不当行为容易被放大,各种歪曲、断章取义,甚至谣言也都可能得到广泛传播,形成负面影响。因此,警方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必须反应及时,谨慎果断,各类关键信息要及时对媒体公布并更新,对造谣、传谣者要快速追踪、警告,避免其造成严重后果。各发达国家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向公众的信息公布和媒体应对,都是重要的工作内容。

综观各发达国家在处置暴力示威策略上,大都分为两部分,一是进行事前预防,通过申请、审批、事前沟通和告知,尽最大可能使示威者明确法律法规,使示威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和平进行,并按计划结束。第二是对违规、违法甚至演变为骚乱和暴力性的情况,都会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相对应的武力层级,并根据本国具体国情,在实操战术上和媒体应对方面灵活应用,既达到平息骚乱、恢复秩序的目的,又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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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规模的暴力示威事件和骚乱,从根本上来说还是由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所引起的,很多参与者只是借机以极端方式发泄长时间积累的不满。因此,警方虽应尽其职责,全面做好审批、监督、管理、处置工作,履行其社会治安守护者的义务,但从本质上来说,其仅仅是矛盾积累爆发的被动应对者和控制者,根本问题的解决,却并不是仅靠警方的强力压制所能达到的。警方应积极配合和推动社会各类矛盾的表达和沟通渠道畅通,调动政府部门、民间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通力合作,真正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古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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