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第三人利益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叁人,利益,相对性,请求权,关系,特别法。
第三人利益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王中霖,李贤武[1](2019)在《基于《合同法》第64条谈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交易方式日趋多样,合同的复杂性也与日俱增,第叁人有更多的机会介入合同,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涉及第叁人利益的合同中十分无力,仅仅靠着部门法中零散规定和对现行合同法的解释,显然已无法承托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应有作用,为保障第叁人利益及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在我国建立完整、规范的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必行之举。(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胡学森[2](2019)在《第叁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时代对我国《合同法》相关立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通过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之价值与必要性,结合我国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相关规定,探究合同相对性原则立法的现状、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制度构想。(本文来源于《鞍山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蔡倩[3](2019)在《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特征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让第叁人享受权利。与传统“二人合同”不同,在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合同解除与否不只单纯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与第叁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解除为第叁人利益合同是否需要第叁人的同意,牵涉合同自由与信赖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颇具争议。本文从几则典型案例出发,解读了实务中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解除纠纷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的内在原因,并以之为后文理论研究的重心。首先,本文澄清了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基本规范构造,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债权人和第叁人之间的对价关系以及债务人和第叁人之间的执行关系。其次,考虑到合意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等不同的解除规则设计,其背后所蕴含的功能和价值存在较大差别,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自由程度不同,第叁人的信赖状态也有所区别,本文分别就不同解除事由下第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状态进行了谨慎的权衡,并以此作为判断是否以及应在何种程度上限制当事人解除权利的依据。最后,本文以请求权基础为视角,分析了合同解除对第叁人的效力,包括对已受领给付得否保留和损害赔偿权的问题。本文认为,在第叁人作出接受合同利益的表示之前,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在第叁人作出接受合同利益的表示之后,为兼顾各方利益,当事人根据解除事由以及债权人、债务人身份的不同,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第叁人需向债务人返还已受领的给付,在违约解除的情况下,第叁人可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10)
高四双[4](2019)在《被保险人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利益保险合同是第叁人利益合同的表现形式之一,被保险人作为第叁人利益保险合同的第叁人,与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第叁人既有联系,二者都是合同中的纯受益主体,又有区别,其特殊之处在于第叁人利益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故被保险人在第叁人利益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基于其特殊性,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制度也应基于其特殊性具体设计。第叁人利益保险合同的理论基础是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相关理论,其主要依据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意思自治的理论依据下,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也在发生变化,主要是关系人的法律地位,而在部分合同中也处于当事人法律地位,但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些变化无异于因被保险人在第叁人利益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性,其所体现的是被保险人对第叁人利益保险合同订立和变更的影响,以及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的变化。首先,在第叁人利益死亡人身保险合同(1)中,被保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合同的成立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时,被保险人取得第叁人利益死亡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因其决定合同的成立。其次,在第叁人利益非死亡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主要处于关系人的法律地位,而在第叁人利益非死亡人身保险中,涉及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不是亲属或劳动关系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时,被保险人也应处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1)最后,投保人退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费使得第叁人利益非死亡保险合同的存续,这也对保险合同的变更产生较大影响。基于第叁人利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变化以及虽被保险人地位不断增强,但依旧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我们需要根据第叁人利益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澳门等地区关于保护被保险人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制度和立法背景提出保护被保险人的制度设计,提出合理建议以达到被保险人在第叁人利益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得到更好保障。(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4-06)
熊欣叶,陈婷[5](2019)在《论美国涉他合同中利益第叁人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倡导自由与创新精神的美国依靠一系列的判例以及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逐渐确立并明确了利益第叁人的权利:利益第叁人需为"意图使之受益"的第叁人,且需结合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利益第叁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否定权以及限制合同当事人解除或修改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第叁人利益合同的内容,但民法典合同法编草案对第叁人利益合同进行了确认,但是对利益第叁人权利的限制较大且规定模糊。因此,美国对于利益第叁人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我国完善第叁人利益合同中有关利益第叁人权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张婧[6](2019)在《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的比较法考察及立法完善——对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现代商业社会的实践诉求,中国民法典当中应该对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进行系统的规定。一般规范对于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立法至关重要。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会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编时代性的重要表现方面。比较法上的经验表明,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立法很好地适应了现代商业活动的复杂性。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一般规范应体现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精神,也应注重提升理论解释力。真正第叁人直接请求权是权利救济的重要保障。中国真正第叁人直接请求权产生模式的立法选择应有利于权利救济。(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张婧,顾长河[7](2018)在《我国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之处在于其具有对特定第叁人的效力,依此可形成较为独特的法律关系结构。社会实践,尤其是现代商业实践对此结构存在强烈的制度诉求。目前,我国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只存在于保险、运输等具体的法规当中,其一般规范仍处于缺失状态。学术界对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一般规范立法存在广泛共识。对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建构提出建议,对民法典中合同法的立法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岭南学刊》期刊2018年06期)
王莉[8](2018)在《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第叁人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第叁人请求权置于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情形下,从其历史嬗变、来源、内容以及行使四个角度展开,论证赋予第叁人请求权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一部分分析第叁人请求权制度的历史嬗变。从时间起源上看,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第叁请求权最初诞生于罗马法,而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继确立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理论学界对于是否赋予第叁人请求权一直存在争议,完成了从完全否定到肯定的转变。从我国的立法体例和司法制度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是否赋予第叁人请求权秉持一种相对消极的态度。虽然在保险法、信托法等单行法中规定了第叁人请求权,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均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合同,对一般类型的合同并不具备普适性,所以对第叁人的权利保护而言显得并不够周密。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于因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产生纠纷的判决存在于立法相互冲突的局面。所以在我国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当中赋予第叁人请求权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第二部分剖析第叁人请求权的来源。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从其性质上界定,是一种较为独立的法律结构。从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法律关系的分析出发,学者的研究经历了从以“二人关系”模式的向“叁人关系”模式方向的变动,最终以“叁人关系”模式为基础的“权利直接取得说”成为主流的通说观点。当然,赋予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对于追求合同相对性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具有重大的突破性意义。但是随着21世纪现代商业交往模式的复杂化和多样化,第叁人请求的产生正赋予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社会的全新内涵。同时,信赖利益关系理论的初步形成更是使赋予第叁人请求权的必要性更为迫切。本文的第叁部分研究第叁人请求权的内容。既然赋予第叁人请求权是必要的,那么具体应当赋予第叁人请求权哪些内容值得探讨。本部分从请求权的类型分析出发,将第叁人请求权分为基于合同内容产生的请求权、违约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因合同效力瑕疵产生的请求权。第叁人基于合同内容应当享有给付请求权和受领保持权两部分内容。因违约产生的请求权包括第叁人是否能够解除合同以及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两部分。如果合同效力出现瑕疵,第叁人能否直接请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是此部分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的第四个部分探讨第叁人请求权的行使问题。对于第叁人请求权的行使而言,不仅需要明确第叁人的主体范围,还需要明确第叁认请求权的表现。因第叁人并不具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自然在行使类似于合同当事人请求权时必须存在一定的限制。一方面表现在其作为一种权利与私法领域权利的共性限制,而另一方面则表现在第叁人行使请求权与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冲突层面。因此如果在立法制度当中需要体现为第叁人利益合同的制度,就必须对上述内容加以明确,否则不利于法律对第叁人的权利保护。(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8-04-01)
丛誉[9](2018)在《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在许多国家已得到广泛认可,与之相比,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在实践中显得捉襟见肘。尽管《海商法》、《保险法》等在各自领域对第叁人利益合同作了相对细致的规定,但其无法应对在其他民事领域发生的法律问题。另外,从法律逻辑层面出发,各单行法的规定也似乎因缺乏民事基本法的支撑而显得力度不足。着眼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以第叁人利益合同为案由的纠纷近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各级法院、法律工作者对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规定有不同的认识,而不统一的裁判标准必然产生不一致的裁判结果,进而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增加社会成本。当前,在我国全面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相关问题再次成为争议焦点: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如何产生并发展的?我国民事基本法是否规定了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若无规定,既有法律是否能解决相关问题?若无法解决,我国应如何构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基础理论入手,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探究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在我国制定和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第叁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界定。本章主要通过不同制度的对比分析来明确本文所探讨的对象,并简要分析其叁方法律关系。第二章,第叁人利益合同的制度价值。本章从解答“我国是否存在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这个问题入手,分析该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矛盾冲突与理论突破,进而探讨其理论基础与价值目标。第叁章,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本章首先比较分析了该制度在两大法系中的法律规定与经典案例,进而把焦点锁定在我国当前一般法律制度与特别法中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与困境,以及司法实践中因适用依据不明而产生的诸多问题,从立法及司法两方面论证构建这一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章,第叁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造。本章主要围绕第叁人利益合同叁方法律关系的“得丧变更”来分析其成立与生效要件、对叁方主体的效力以及合同变动等制度构造,最后从程序法的角度探讨诉讼之外的仲裁条款对第叁人的适用。该章旨在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构建及运行铺平道路。第五章,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立法选择。本章探讨的重点是,在我国全面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之下,如何构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以实现其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最后,本章提出了关于该制度的概括性立法建议,但真正立法条文的制定还需要更加系统而精细化地构建。(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9)
朱喆[10](2017)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叁人利益的合同效力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52条第2款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叁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在内涵上表意不明确,而且与债权人的撤销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规范之间存在竞合,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被曲解和误用,其实效性与立法初衷相悖。文章认为应根据恶意串通的行为作用对象不同进行效力规则的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绝对无效,而损害第叁人利益合同,将第叁人区分为特定与非特定之第叁人,前者对应效力为可撤销,后者非特定第叁人归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绝对无效。(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12期)
第三人利益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时代对我国《合同法》相关立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通过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之价值与必要性,结合我国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相关规定,探究合同相对性原则立法的现状、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制度构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第三人利益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王中霖,李贤武.基于《合同法》第64条谈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9
[2].胡学森.第叁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问题研究[J].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19
[3].蔡倩.为第叁人利益合同解除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19
[4].高四双.被保险人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5].熊欣叶,陈婷.论美国涉他合同中利益第叁人权利保护[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9
[6].张婧.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的比较法考察及立法完善——对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的建议[J].云南社会科学.2019
[7].张婧,顾长河.我国真正第叁人利益合同的立法选择[J].岭南学刊.2018
[8].王莉.为第叁人利益合同中第叁人请求权研究[D].重庆大学.2018
[9].丛誉.论第叁人利益合同制度[D].山东大学.2018
[10].朱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叁人利益的合同效力重构[J].法制与经济.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