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规划对公众权益的保障作用及其完善途径

浅析城市规划对公众权益的保障作用及其完善途径

黑龙江省鸡西市规划设计院158100

摘要:本文从研究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时代背景入手,分析了国内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城市规划在保障公众在城市空间中实现和完善自身发展权益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进而认识到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和手段对于保障公民空间发展权益的必要性。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权益;作用;途径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龙头”,是引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无论从世界各国,还是从我国建国以来各历史时期的情况来看,城市规划均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体现了政府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导向。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城市规划是引导和控制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手段。城市规划是基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对城市发展方向、发展布局、城市性质和城市所要实现的目标等的预安排。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城市规划落实到城市建设和发展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1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跟公众利益最直接相关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查过程中,公众表达意见和参与处在审批、审查过程的末端,这也就意味着,一个城市建设项目的是否实施和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公众对其产生不了实质性的影响。大多数时候,公众面对的是基本成形的事实,只能在项目的后期阶段,对一些细枝末节的内容发表意见,公众能够表达意见的领域最多是这个基本成形的“东西”哪儿有缺点?如何能做到更好?而不是这项规划是否应该实施。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中仍然是政府主导整个规划决定过程,这对于大多数扮演“城市经营者”的政府来说,很难把决策的重心放在实现最普通的公众的发展权益上。公众在城市规划发展过程中只是形式上的参与,其话语权在能够保障和实现自身权益的关键环节起不到什么作用。

2城市规划对公民权益实现的保障作用未充分显现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两个不同阶段,城乡规划的作用呈现出根本性的差异。计划经济时期的城市规划为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化和空间化。公有制计划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否定私人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利益矛盾,主要通过党政组织协调。经历市场经济转型后,逐渐强调对于个体利益的保障。?比如福利分房时代,人们对于基本生活内容之一“住”这一方面没有什么自主权,单位将住房分配到哪儿就在哪儿居住,而且人们对所居住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只有使用权。在那个时代,因为所能提供的住房情况差别不大且居住者不能够决定居住时间等情况,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相对而言不是特别高。但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福利分房制度的结束,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住房一包到底的管理模式彻底不存在了,人们可以像买卖其他商品一样持手中的货币对住房进行自由选择,而且对所有住房拥有了基本产权,人们对于居住房屋的质量、居住环境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于住房的位置、交通方便程度、居住安全程度、配套设施的完善性有了更高的要求。

二城市规划完善公众空间权益的途径

1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强化

在法治行政原理之下,行政活动作为对人民提供服务的活动,是在法的拘束下实施的。公共行政相对人在公共行政的各种法律关系中具有某种法律地位,有自己特有的权利。私人公权,不仅是保护权利主体自身的个人利益而赋予的,而且是为了实现公益,或者说主要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确认的。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参与可以说是私人公权中参政权和程序上的参加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2城市规划决策机制的完善

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决策过程一样,城市规划决策也面临从传统决策模式向现代化决策模式转变的过程。同时,城市规划决策属于国家政治体制内容的一部分,它的完善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和内容的配合。城市规划决策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庞杂的体系,本文无力对规划决策体系作一完整而系统的论述,仅从保障公众发展权益的具体视角对规划决策体系提出浅显的观点。

三城市规划完善公众空间权益的建议

1、加强政府工作信息和内容的公开范围和深度。这一做法可使公众对政府工作程序和内容有更多和更深层次的了解,同时可在行政参与过程中使信息基础相对称,更好地促进公众参与的效果。

2、在程序设计上使公众参与在行政决策的流程中更加提前。以使公众可以提前在规划行政管理过程中进行参与,甚至是使公众可以参与行政决策的整个过程,使这种参与变得更加切实有效,避免公众仅作为行政决策结果的倾听者。

3、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

4、重视在规划决策中专家意见的作用。城市规划的发展是快速的,长时间处在审批工作一线的规划管理人员很难第一时间、完整的掌握所有专业信息和相关信息。这就需要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尊重和吸收能掌握先锋思想和理论的相关专家的意见,以免决策有失偏颇。

5、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性规范的保证。目前我国城市规划法中关于程序性内容不明确,这就给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失职、渎职等现象的发生留下空间。需要加强有关规划决策方面程序性的立法。

6、应改变传统的目前仍存在的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决策方式,重视对规划决策长远和全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注重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等的综合指标,实现经济社会及公众生活“又好又快”的发展。

四结束语

综观城市规划所涉及的相关方面,从保障公众权益角度,上面所提到的几个内容是较重要的,其完善也是较为迫切的。

参考文献

[1]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李阎魁.城市规划与人的主体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3]简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M]金衡山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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