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性投资基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契约性投资基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契约性投资基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私募,税收政策,所得税,契约型,税务。

契约性投资基金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鹏程[1](2019)在《关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数量不断的增多,且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在"营改增"以后,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契约型资管产品的税务问题进行了多方研究。本文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希望为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完善,做出贡献。(本文来源于《企业改革与管理》期刊2019年21期)

孙赵辉[2](2019)在《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问题及对策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投资基金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从封闭式基金发展到开放式基金,乃至各种创新类基金产品纷纷涌现,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家政策支持的背景下快速发展,但我国基金内部治理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基金持有的利益。本文从契约型基金所具有的特性出发,结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本文来源于《企业改革与管理》期刊2019年19期)

王乃田[3](2017)在《试析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篇文章首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概述,从税收政策不完善、税收法定原则和主体存在缺失、税制宏观调控能力不高多个方面,对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的优化思路。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给相关领域提供些许的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期刊2017年23期)

高金平[4](2017)在《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自诞生以来,相关税收政策得到了国家的较大支持。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契约型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进行了专门明确。本文针对现行税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主体的纳税义务规定,深入剖析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纳税主体界定、税收负担、税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国、日本两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收实践,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7年09期)

岳钦行[5](2017)在《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纳税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形式上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叁种组织形式。公司型和合伙型依据公司和合伙企业相关规定纳税。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纳税主体地位在学界有两种观点,主流的观点认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具有纳税主体地位,应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税。这种观点往往从实质征税的角度出发,认为基金只是一种投资导管或者方式,也有从民法角度论证其不具有法人主体地位,从而不属于纳税主体的观点。如果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具有纳税主体地位将会产生诸多的问题,比如,透过基金直接对份额持有人征税会产生提前征税,无法计算基金运营产生的成本和费用,有违税法的基本原理。本文认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纳税主体地位,应当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基于国家税收政策,可以对基金所得采取税收的减免。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类型和纳税基本理论,并提出现存的问题。第二部分,首先提出认定纳税主体地位的基本理论,进而从两方面来论证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纳税主体地位。第叁部分,简要介绍其他国家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地位,以表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选择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纳税主体。第四部分,探讨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纳税主体所应完善的相关制度。(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6-30)

周悦[6](2017)在《浅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税务处理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基金作为近年来在我国逐步发展的新生事物,其本身的有关运作、监管规则尚不成熟完善,其税收有关规则更是存在许多空白和盲区。文章通过对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和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融资企业等有关主体分析,从纳税主体、应税事项、适用规则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王博[7](2016)在《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及税务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基金是资本市场最活跃的主体之一,本文探讨了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叁种类型及其运作特点,并对叁种类型私募基金的常见税务处理进行了总结和归纳。(本文来源于《财会学习》期刊2016年13期)

胡维[8](2015)在《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决策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财富呈现爆发式增长,此时恰逢中国家庭对不动产的投资意愿亦大幅降低,在没有其他更加稳妥的投资渠道前提下,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将资金从房地产领域撤出后转入股市,借此契机,兼具投资门槛低、资金使用灵活、预期收益较高等多重优势的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越来越受到中小投资人的青睐。本研究以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G公司为蓝本,以投资人与管理人在投资操作中的博弈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公司成立、投资标的筛选、日常运营、利益分配、风险承担、账户清算等多角度多个环节进行分析,以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因决策机制的不健全而导致的投资失误、风险管控无序投资人信心消减、到期无法兑付等诸多问题。并从人性的弱点与心理的自我保护角度出发对上述诸多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带来的后果、后期发展的影响进行逐一解析与研判。针对契约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核心矛盾通过提出合理的决策机制与组织架构设置来进行管控,同时借鉴同业大型证券投资公司日常运营中存在的投资人与管理人矛盾这一共性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与解读,形成系统的、可供借鉴的参考经验。(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5-04-01)

王刚[9](2013)在《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近些年迅猛增长。虽然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成就,但是目前我国基金行业仍处于不完全成熟的阶段,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和制度尚不完善,难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容易造成基金持有人利益损害,甚至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是基金行业发展的基石,缺失有效的保护机制和制度,则基金行业的发展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本文选取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作为研究目的,以促进我国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基本法理问题的分析。笔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内涵、契约型基金的分类及区别入手,并逐步延伸到对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的研究分析。同时论述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实质为信托法律关系,并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对域外相关基金法律关系立法模式予以研究,阐明我国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立法选择。第二章主要对基金持有人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笔者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描述了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并剖析了产生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缺位现状的原因,即契约型基金财产“独立性”特征的副作用和契约型基金持有人行为缺陷“搭便车”心理等原因。第叁章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之一,主要是对我国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实证分析。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因此本文在此部分分析了契约型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制约机制的缺陷:一是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制度设计不合理,二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动力不足,叁是基金持有人大会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等。通过进一步分析研究,笔者针对上述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一是优化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二是提高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叁是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第四章亦为本文的核心章节,主要是对基金持有人民事诉讼救济制度的实证分析。通过对契约型基金民事诉讼理论分析,阐述我国目前基金持有人民事诉讼救济存在的困难:即存在契约型基金民事诉讼制度不完善以及代表人诉讼在契约型基金民事诉讼领域作用有限等问题。笔者通过对契约型基金民事诉讼理论的分析研究以及对比分析美国集团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异同优劣,提出了健全契约型基金民事诉讼制度和吸收借鉴美国“集团诉讼”机制的解决措施,并希望行政监管机构在诉讼证据、以“法院之友”参与诉讼等方面为基金持有人民事诉讼予以协助支持。笔者旨在通过理论分析研究并结合自身的基金行业从业感受,对我国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研究、探讨,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力求完善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诉讼救济机制,使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得到内外相协调的双重保障,为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和基金行业的长远发展贡献一己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10-15)

涂艳[10](2012)在《基金法修订“二读” PE入法几成定局》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修改了修订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与一审不同,草案二审稿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将PE的证券投资活动纳入监管,同时删除了此前关于基金组织形式中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   另外(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2-10-24)

契约性投资基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券投资基金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从封闭式基金发展到开放式基金,乃至各种创新类基金产品纷纷涌现,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家政策支持的背景下快速发展,但我国基金内部治理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基金持有的利益。本文从契约型基金所具有的特性出发,结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契约性投资基金论文参考文献

[1].李鹏程.关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

[2].孙赵辉.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问题及对策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

[3].王乃田.试析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

[4].高金平.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7

[5].岳钦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纳税主体地位[D].厦门大学.2017

[6].周悦.浅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税务处理的若干问题[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7].王博.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及税务分析[J].财会学习.2016

[8].胡维.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决策机制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5

[9].王刚.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10].涂艳.基金法修订“二读”PE入法几成定局[N].上海证券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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