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拒绝履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世贸组织,涿州市,人武部,保密工作,国际,价款,政委。
拒绝履行论文文献综述
李建星[1](2018)在《消解中的拒绝履行——德国法演进及对中国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司法系统在"积极违反契约"理论提出前已形成针对拒绝履行的固定裁判规则,并开始区分期前、期后拒绝履行。"积极违反契约"的理论贡献在于论证对期前拒绝履行采取法律措施的正当性,并指明个别类推履行迟延规则的法律续造方法。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该理论为基础,逐步厘清拒绝履行属违约行为,并确定期前、期后拒绝履行二分模式。在现行《德国民法典》加入"预期违约"概念后,拒绝履行逐渐消解在现有的给付障碍原因中。中国法应坚持期前、期后拒绝履行的二分模式,将期前拒绝履行纳入预期违约,将期后拒绝履行归于迟延履行但无须设定宽限期之特殊情形。(本文来源于《中德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杨坪[2](2018)在《中兴通讯新老董事会交接 严格履行和解协议待“拒绝令”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6月29日晚20时,中兴通讯发布了《董事辞职公告》、《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11份公告。殷一民、张建恒等14名董事会成员悉数辞职,李自学等8名新任董事履职。同时,公司还在股东大会上选举李自学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中兴通讯新老董事会(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8-07-02)
黄长胜[3](2018)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拒绝“打白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党报刊文批评责任书"打白条"现象:一些地方签了责任书,有的缺考核,有的没问责,引发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整体部署的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抓好"关键少数"提供了"尚方宝剑"。然而,不少地方除了开开会、念念文件、发发提醒函外,似乎再无实质性动作。一些(本文来源于《保密工作》期刊2018年03期)
时明涛[4](2018)在《论拒绝履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拒绝履行是大陆法系债法的重要概念。罗马法上并无期前拒绝履行的规定。德国法上,拒绝履行是积极侵害债权的类型之一。日本在继受时对其进行了理论改造,拒绝履行被明确排除了。随着债法现代化的发展,逐渐产生了承认拒绝履行的需要。本文从拒绝履行的历史沿革、概念与特征、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对拒绝履行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并探讨了我国未来民法典中拒绝履行的制度安排。(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吴力[5](2017)在《美国混淆视听 拒绝履行国际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美国政府作为第叁方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提交书面文件,反对在反倾销调查中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称美国政府将继续在反倾销调查中拒绝采用中国“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价格和成本,而继续采用符合市场经济的第叁方国家的数据。业内人士(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17-12-04)
宋智敏[6](2017)在《论行政拒绝履行行为的司法审查——以42份行政拒绝履行案件判决书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拒绝履行行为具有程序上"为"而实质结果上"不为"的特征。该行为究竟应定性为行政作为还是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司法界则大都定性为行政不作为。司法界在司法审查中大体遵从"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行政主体是否应履行义务→行政主体是否已经履行义务"的叁重判断基准,在裁判方式上形成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撤销判决"叁足鼎立的局面。行政拒绝履行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总体上应明确行政拒绝履行行为的不作为性质及若干变种,价值取向上应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尊重当事人的诉求,立案时应凸显法官的释明义务,审判中应引入"时机成熟理论",判决时应重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回应。(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7年05期)
爨唯唯,陈飞[7](2017)在《涿州市 争创“爱军门店”引领社会风尚》一文中研究指出“军人军属在我们这里不仅能享受到打折优惠,而且还能优先办理业务、优先选择教练员、优先选择练车时间和最优质的教学。”5月3日,笔者走进位于河北涿州107国道长城桥南的某驾校服务大厅,看到工作人员正热情地为前来报名学车的客户办理手续。在他们面前,柜台上摆放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防报》期刊2017-05-10)
江中帆[8](2017)在《买字画“打了眼”,只能自认倒霉?》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名古玩收藏爱好者花巨资淘得一批古玩字画,经鉴定大多为赝品,总计价值不过万元。为此,买家向卖家提出退款要求。卖家则一口咬定“买卖自愿、真假自鉴”是古董收藏行规,断然拒绝了买家的要求。因双方无法调和,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看走眼”买到赝品,卖家(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4-12)
银红武[9](2016)在《拒绝履行之ICSID裁决的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就ICSID仲裁裁决而言,自ICSID公约生效以来,自觉履行裁决是绝对的主旋律。对于处于特例的"拒绝履行之ICSID裁决",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定会遭遇"主权国家执行豁免"这一最难以攻克的"最后碉堡"。但在现行国际法机制下,外国投资者仍然可以积极寻求到一些可能的解决路径。出于实现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主要为ICSID仲裁裁决)能更好地得到遵守与自觉履行直至强制执行的目的,应呼吁国际社会大力发展互利互信、真诚合作的国际法制度,真正将国际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落在实处。(本文来源于《国际经贸探索》期刊2016年05期)
吴庆[10](2016)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前拒绝履行的法律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和第108条的规定引入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然而,立法者对于《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却改变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本来的内涵。同时,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也存在适用上的矛盾和冲突。预期违约制度的最典型情形,即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时,债权人所能够行使的法律救济的权利一直具有不确定性。产生这一问题的最重要的根源在于我国《合同法》对于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这一行为的性质的错误理解。《德国民法典》将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定性为一种履行障碍。同时,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履行的行为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依据的不安事由。因而,如果债权人作为先履行义务人想要继续坚持合同的履行,则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变先后履行为同时履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债权人不想要继续坚持合同的履行,债权人可以立即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损害赔偿的权利。此外,由于德国法对于成立拒绝履行有着严格的要求,且债务人一般不会直接表达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或语言是否构成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的欠缺是十分困难的。德国法上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作出是否坚守契约的表示,将其对债务人欠缺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的怀疑转化为拒绝履行的表示或者对附随义务的违反,继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要求损害赔偿。德国体系下完善的制度设计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前拒绝履行时合法行使权利,不同规定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并最终形成了完整的法律制度。而中国法将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履行认定为预期违约制度的情形之一,要求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不安事由的发生进行严格区分,最终导致了债权人适用法律救济权利的混乱。依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只能主张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债权人既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没有要求债务人作出是否坚守合同的表示的权利和在履行期届满前进行诉讼的权利。同时,中国法对于解除合同的效力问题的规定和对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二者关系的认识都十分混乱。因此,建议《合同法》依照德国法的相关规定完善在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对债权人的保护,妥善处理不安抗辩权和中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之间的关系,而对于债权人的法律救济方式的扩展,将最终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6-02-16)
拒绝履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6月29日晚20时,中兴通讯发布了《董事辞职公告》、《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11份公告。殷一民、张建恒等14名董事会成员悉数辞职,李自学等8名新任董事履职。同时,公司还在股东大会上选举李自学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中兴通讯新老董事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拒绝履行论文参考文献
[1].李建星.消解中的拒绝履行——德国法演进及对中国法的启示[J].中德法学论坛.2018
[2].杨坪.中兴通讯新老董事会交接严格履行和解协议待“拒绝令”解除[N].21世纪经济报道.2018
[3].黄长胜.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拒绝“打白条”[J].保密工作.2018
[4].时明涛.论拒绝履行[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5].吴力.美国混淆视听拒绝履行国际义务[N].国际商报.2017
[6].宋智敏.论行政拒绝履行行为的司法审查——以42份行政拒绝履行案件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法学评论.2017
[7].爨唯唯,陈飞.涿州市争创“爱军门店”引领社会风尚[N].中国国防报.2017
[8].江中帆.买字画“打了眼”,只能自认倒霉?[N].检察日报.2017
[9].银红武.拒绝履行之ICSID裁决的解决路径[J].国际经贸探索.2016
[10].吴庆.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前拒绝履行的法律应对[D].南京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