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朝阳:从金岳霖的观点看矛盾律争鸣论文

黄朝阳:从金岳霖的观点看矛盾律争鸣论文

[摘 要]互相否定的两个命题由同一个思维主体给出,称为自相矛盾;由两个不同思维主体给出,称为两相矛盾。矛盾律制约的逻辑矛盾除自相矛盾外,是否还包含两相矛盾?这在我国逻辑学界是存在争议的。金岳霖从唯物辩证法的立场出发,认为矛盾律和同一律、排中律一样,反映着“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只有一个”。从他的观点看,同一主体陈述了一对矛盾命题,违背矛盾律,导致逻辑矛盾;两个主体陈述了一对矛盾命题,也违背矛盾律,也造成逻辑矛盾。因此,逻辑矛盾的产生与否与思维主体的多寡并无关系。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有助于纠正以往我们对矛盾律和逻辑矛盾的错误见解,完善逻辑学的相关基础理论,对哲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争鸣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 矛盾律 逻辑矛盾 矛盾命题 自相矛盾 两相矛盾

矛盾律(the principle of contradiction)①矛盾律分逻辑学意义的矛盾律和辩证法意义的矛盾律两种,本文讨论的对象是前者而非后者。是传统逻辑的“思维三律”(three laws of thinking)②为避免混淆,本文对思维规律仍沿用惯常的称谓。实际上,它不是自发发生于人类思维过程之中的规律,而是体现人类主观意志的规则;不是“必然之理”,而是“当然之则”。之一。在现代逻辑里,它成为元逻辑的一条基本原则——一致性原则,决定着逻辑系统的建构、分析和评价。逻辑矛盾(logical contradiction)简称矛盾(contradiction),③“矛盾”一词有多种含义。我国逻辑学界流行的一个观点认为,尽管逻辑矛盾是与辩证矛盾(dialectical contradiction)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但“矛盾”只是前者的简称,不是二者的合称。本文采取此说。是矛盾律意欲规范或制约的对象。然而,究竟什么是逻辑矛盾?具体说,逻辑矛盾仅仅指自相矛盾(self-contradiction),即同一个思维主体给出的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还是同时包含两相矛盾(bi-contradiction),即由两个不同思维主体给出的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④从某个视角看,逻辑矛盾包含颇为不同的另一方面内容。它可能仅仅指矛盾命题,也可能兼指反对命题、矛盾概念和反对概念中的一个或多个。逻辑学界对此存在五个相互对立的观点。这个问题不是本文主题,这里不作探讨。我们采取了多数逻辑学家,特别是国外逻辑学家的观点:逻辑矛盾(矛盾)即是矛盾命题。参见Patrick J. Hurley, A Concise Introduction to Logic(11th Edition), Cengage Learning, 2012,pp.432-433.对此,我国逻辑学界长期以来存在分歧。澄清这些分歧,理论价值是可以重新认识、规范矛盾律和逻辑矛盾这两个重要的学科术语,纠正思想错误,实践意义是对哲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争鸣具有指导作用。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金岳霖先生堪称是在矛盾律研究方面最有权威的逻辑学家和哲学家。他的思想恰好有助于我们探讨这一问题。

一、“单一说”与“兼含说”:对矛盾律的两派观点

逻辑矛盾作为矛盾律制约的对象,是指自相矛盾,还是指两相矛盾?对此,我国逻辑学界存在相互对立的两派观点。

一派观点认为,逻辑矛盾等同于自相矛盾。徐庆凯说:“同一主体是逻辑矛盾的必要条件。”即,“同一主体”陈述的矛盾命题才是逻辑矛盾,不是“同一主体”陈述的矛盾命题不是逻辑矛盾。并举例说,关于《老子》一书的唯心论和唯物论两种“相反的看法”,如果不是同一主体陈述的,“就不成其为逻辑矛盾了”,反之则是。他认为,“逻辑矛盾和自相矛盾完全是一回事”。据此,逻辑矛盾即自相矛盾的发生,仅仅依赖“三同一”条件——“同一事物(对象)”“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是不够的,必须另增“同一主体”(同一个人或同一个集体)为新条件。①徐庆凯:《逻辑矛盾评议》,《学术月刊》1983年第8期。因此,矛盾律的定义应当修正。为方便起见,不妨称此观点为“单一说”。

事实上,持“单一说”者为数甚多。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单一说”都在我国逻辑学界占主导地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哲学大辞典》明确指出,逻辑矛盾作为违反矛盾律要求而产生的逻辑错误,“一般表现为思维和论辩过程中的自相矛盾”。②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修订本)》上,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第929页。金顺福也说,逻辑矛盾是“对同一个论断既给予肯定又给予否定所出现的自相矛盾现象”。③金顺福:《略论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20世纪80年代两本著名的逻辑教科书也有此主张。《形式逻辑》说:“遵守矛盾律的要求,就能保证思想的无矛盾性,即:不会陷入自相矛盾。”④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70-271页。《普通逻辑》则说,违反矛盾律的要求“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或者说有了逻辑矛盾”。⑤《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6页。后者还指出,“自相矛盾”典故出自《韩非子·难势》。如今,融会现代逻辑新内容的许多逻辑教科书仍然沿袭故说。⑥参见南开大学哲学系逻辑学教研室:《逻辑学基础教程》,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1页;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逻辑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3页。因此,尽管这些主张并未如徐文所言将“同一主体”直接列入矛盾律定义之中,对矛盾律内涵做出具体规定,但与徐文实质上是一致的,即主张逻辑矛盾即是自相矛盾。

与“单一说”针锋相对的另一派观点是“兼含说”。它认为矛盾律制约的逻辑矛盾除了自相矛盾,还有“两相矛盾”。有学者坚称:

同一个属性不能在同一时间既属于又不属于同一对象并且是在同一个方面;我们必然事先假定任何可能进一步增加的规定,以防止逻辑上的困难。②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李真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90页。

金岳霖创造性地提出,人的思维认识要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必须解决好“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和思维认识经常出现的不确定性的矛盾(是辩证矛盾而非逻辑矛盾——引者注)”。“客观事物的确实性说的是,它们的形色状态是独立于我们的思维认识而然的关系质”,⑥金岳霖:《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和形式逻辑的头三条基本思维规律》,刘培育主编:《金岳霖全集》第4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529页。并且,“确实性只有一个”,或者不如说“本来面目只有一个”。⑦金岳霖:《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和形式逻辑的头三条基本思维规律》,刘培育主编:《金岳霖全集》第4卷下,第534页。然而,思维认识的不确定性会妨碍正确认识的获得。物质决定意识,而不是相反。因此,必须解决认识的不确定性问题。在他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诉诸逻辑学的思维三律。可以说,呼应认识需要而诞生的逻辑学意义的矛盾律,和其他两条思维规律一样,其基础正是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及其唯一性。

可能由于讨论主题的关系,还有一些论者尽管对矛盾律制约的逻辑矛盾给出定义,但没有指出思维的主体是否为同一个,也没有申明自相矛盾和逻辑矛盾是否二名一实,含义一致。有人说:“断定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同时为真,就形成思维中的逻辑矛盾。”①张建军:《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之辨——兼评黄、马、邓、桂之争》,《人文杂志》1997年第3期。也有人说,逻辑矛盾是“在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关系的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作了同时的断定”。②朱志凯:《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6期。“断定者”究竟是否为同一个思维主体?在此无法判断。因此,我们不知道其中的“逻辑矛盾”除自相矛盾外,是否兼含两相矛盾。

上述争论向逻辑学者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两相矛盾究竟是不是违背矛盾律造成的逻辑错误?或者说,矛盾律制约的逻辑矛盾除自相矛盾外,是否还包含两相矛盾?下面试从金岳霖先生的思想出发进行考察。

二、金岳霖的矛盾律思想及其启示

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金岳霖就对矛盾律和逻辑矛盾做过专门研究,发表了《论自相矛盾》和《思想律与自相矛盾》二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逐渐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哲学。1962年发表的《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和形式逻辑的头三条基本思维规律》正是他运用唯物辩证法观点考察逻辑学基本规律产生的研究成果。该文是他晚年自评“比较得意的”③刘培育:《一代宗师金岳霖》,《哲学研究》1994年第8期。三篇代表作之一,体现了其后期成熟的逻辑哲学思想。逻辑学人对该文评价甚高。有人说,金在文中“解开在逻辑真理的客观基础问题上形成的理论‘死结’”。④张建军:《论后期金岳霖的逻辑真理观》,张建军:《在逻辑与哲学之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92页。还有人说,文章在“‘三律’的客观基础”问题上有“天才的洞见”。⑤张学立:《金岳霖逻辑哲学思想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4页。我们同意这些评价。本文的讨论,就是依据金岳霖这篇代表作所阐述的观点,同时参考了他早年两篇文章的思想。

试样在交叉切割之前,应确定试样是涂饰7天后的试样。并将试样放入温度为20℃±2℃、湿度为60%±5%的环境中处理24 h后,再在20℃~25℃的环境中展开后续的各项试验工作。

意思很明了:在“三同一条件”——“同时间”“同一方面”和“同一对象”——的限定之下,由于陈述互相否定的两个命题的思维主体或一或二,逻辑矛盾也相应划分为两种:自相矛盾和两相矛盾。这是说,由同一个思维主体陈述的逻辑矛盾才是自相矛盾,由两个不同思维主体陈述的逻辑矛盾,不是自相矛盾,而是两相矛盾。一些学者明确支持这一主张:“两相矛盾当属逻辑矛盾。”⑧向容宪:《也谈两相矛盾——兼与余思先生商榷》,《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其实,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人提出,不能无条件地将逻辑矛盾和自相矛盾等同视之:“一般说逻辑矛盾与自相矛盾是同义的。但在并非同一主体违反矛盾律的要求时,不得称此思想为自相矛盾,而只能称为逻辑矛盾。”⑨北京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形式逻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63年,第307页。这是说,在一些场合,矛盾律还制约一种不同于自相矛盾的逻辑矛盾,只是未用“两相矛盾”一词直接称呼它罢了。不过,持“兼含说”者显然属于少数派。

基本概念或专业术语正确与否关系一门学科的科学性和生命力。矛盾律和逻辑矛盾作为基本概念,对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在金岳霖那里,“同一主体”不是矛盾律赖以生效的必要条件,逻辑矛盾应当区分为自相矛盾和两相矛盾,矛盾律既制约自相矛盾,也制约两相矛盾。这些结论对于纠正以往广为流行的对矛盾律和逻辑矛盾错误思想,完善逻辑学相关基础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

结合已有文献和数据可得性,自变量及替代变量选择详见表1。个别变量说明如下:环境规制以外的制度因素,如工业园区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分别用本省农村工业园区产值占农村工业总产值比重和农村工业固定资产金融机构贷款总额变量予以替代;考虑到中国主要采取火力发电方式,需要消耗大量煤炭资源,因此利用所在省发电量近似替代资源因素中的原材料成本与便利性变量;用所在省农村工业企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数对技术因素变量予以替代。

四是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 《支持和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政策,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区域划分标准,实施分类指导,大力实施“以奖代投、先干后补”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省本级连续5年每年安排财政奖补资金10亿元,要求市县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5年可投资200亿元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同一律的表达方式是:如果××是甲,它就是甲。……不矛盾律的表达方式是:××不能既是甲而又不是甲。排中律的表达公式是:××是甲或者不是甲。⑧金岳霖:《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和形式逻辑的头三条基本思维规律》,刘培育主编:《金岳霖全集》第4卷下,第540页。

首免后第7(D7)、14(D14)、21(D21)、28(D28)、35(D35)日,每组随机抽取6只鸡,翼下静脉采血0.3 mL,分离血清,用琼脂扩散法(AGP)测定法氏囊特异性抗体滴度[5]127-128.首免后第7(D7)、21(D21)、35(D35)日,每组抽取5只进行心脏采血,并用MTT法对外周血淋巴细胞增殖转化率进行测定[6]23-24.

为阐明矛盾律思想,金列举了多个例子,其中以萤火虫一例最为典型:它有亮、半明不亮、不亮三个时候。矛盾律是说,当它亮时,不能断言:“它既亮又不亮”;当它半明不亮时,不能断言:“它既半明不亮又不半明不亮”;当它不亮时,不能断言:“它既不亮又亮”或者“它既亮又不亮”。不难看出,这意味着:当它亮时,同一主体断言“它是亮的”和“它不是亮的”(即“它既亮又不亮”),就有两个矛盾命题,导致逻辑矛盾;两个不同主体分别断言“它是亮的”和“它不是亮的”(即“它既亮又不亮”),同样也有两个矛盾命题,同样导致逻辑矛盾。只是前者应当称为自相矛盾,后者应当称为两相矛盾而已。在它半明不亮和不亮的其他两个时候,情况是相似的。

分析可见,金岳霖的矛盾律思想对我们的启示是,逻辑矛盾的产生与思维主体的多寡没有任何关系。正如由同一主体陈述的矛盾命题——自相矛盾——是逻辑矛盾一样,由两个不同主体陈述的矛盾命题——两相矛盾——也是逻辑矛盾。总之,矛盾律的制约对象兼含自相矛盾和两相矛盾。

以往人们把逻辑矛盾简单归结为自相矛盾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不自觉地认定陈述矛盾命题的思维主体只有一个。然而,这并不符合金岳霖(和亚里士多德)的本意。③上文提到20世纪80年代两本著名的逻辑教科书之一《形式逻辑》的主编是金岳霖先生,书中把逻辑矛盾视为自相矛盾。该书的观点与金独立撰写的论文的观点显然不一致。我们采取后一观点。理由是:第一,专业论文比教科书的观点更为可取;第二,金是该教科书的主编,但据悉并未参与具体章节的实际写作。因此,对于认为逻辑矛盾即是自相矛盾的观点,我们表示反对;对于个别论者所谓两相矛盾是逻辑矛盾,但“不是违反逻辑规律要求的结果”的见解,④向容宪:《也谈两相矛盾——兼与余思先生商榷》,《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我们也不苟同。

将试验样板放入容量1 L的气味瓶中密闭,然后放入80℃烘箱中恒温2 h。取出气味瓶冷却至室温,然后由5个评价人员进行气味等级评价,取出现次数最多的等级作为最终结果(可以取两个等级的中间值,如2.5级、3.5级)。

如果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来自两个思维主体,则这两个命题构成逻辑矛盾,叫两相矛盾;如果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来自一个思维主体,则这两个命题也构成逻辑矛盾,叫自相矛盾。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违反了在三同一条件下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思想)不能同真的逻辑要求。⑦余思:《谈两相矛盾》,《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

“进一步增加的规定”,是说除“同一个属性”“同一时间”以外的其他“同一”条件的规定。不难看出,可以增加的“同一”条件,肯定不是“同一主体”。这是因为,“同一个属性”究竟能否“在同一时间既属于又不属于同一对象”,归根结底不取决于认识的主体——人,而取决于认识的客体——客观事物。在亚氏看来,同一事物在具有某个属性的同时不能又不具有该属性,这是事物的客观本性。由此可见,矛盾命题的产生与思维主体的多寡无关。同一主体做出两个相互否定的论断,就有了矛盾命题,形成逻辑矛盾,违背矛盾律;两个(或更多)主体做出这两个论断,也有矛盾命题,也形成逻辑矛盾,违背矛盾律。

作为逻辑学的创立者,亚里士多德的矛盾律思想给金岳霖的矛盾律思想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佐证,也对我们产生同样的启示。按照克劳斯、周礼全等人的观点,在亚氏那里,逻辑学意义的矛盾律是以哲学意义的存在规律作为基础的,并为之所决定。①[东德]格·克劳斯:《形式逻辑导论》,金培文、康宏逵译,王德春校,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81页;周礼全:《亚里士多德论矛盾律和排中律》,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组织编选:《周礼全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07页。从存在规律分析,矛盾律与思维主体同一与否并无必然联系。为什么?亚氏认为,客观事物存在着一个“最确定的原理”:

三、认识两相矛盾是矛盾律制约对象的意义

认识两相矛盾是矛盾律的制约对象,具有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认识两相矛盾是矛盾律制约对象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指“客观事物”。“甲”指事物的“形色状态”,即属性。“××是甲”是说:某个对象有某种形色状态。“××不是甲”是说:某个对象没有某种形色状态。同一律和排中律分别从“同一的”“无三的”两个侧面反映“确实性只有一个”,矛盾律则从“不二的”侧面来反映。矛盾律的确切意思是,对任何一个客观事物“××”而言,“××是甲”和“××不是甲”是“不二的”,二者“不可得兼”。⑨金岳霖:《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和形式逻辑的头三条基本思维规律》,刘培育主编:《金岳霖全集》第4卷下,第543页。这是说,当“××是甲”时,不能又“××不是甲”,当“××不是甲”时,不能又“××是甲”。这充分表明,反映客观事物情况的形如“××是甲”和“××不是甲”的一对矛盾命题,如果由同一个主体陈述,就产生了逻辑矛盾,违反了矛盾律;如果由两个不同主体分别陈述,也产生了逻辑矛盾,同样违反了矛盾律。简言之,矛盾命题并非仅仅是同一个主体所致,两个(或更多)不同主体也可能造成逻辑矛盾。因此,自相矛盾并不是逻辑矛盾的唯一情形,两相矛盾也是逻辑矛盾不可或缺的情形之一。

按照金的说法,矛盾律只有与其他思维规律,即同一律和排中律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完整地反映”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及其唯一性:

将矛盾律的制约对象逻辑矛盾区分为自相矛盾和两相矛盾并不是我们的首创,而是其他逻辑学者的创见。然而,逻辑矛盾为什么应当做此区分?其论证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他们尚未考察金岳霖研究矛盾律的重要文献,对有关论述没有深入探讨。①余思:《谈两相矛盾》,《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我们的创造性工作在于弥补这项研究的不足,从而大力维护了少数派的正确主张。

第二,认识两相矛盾是矛盾律制约对象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认识自相矛盾是矛盾律的制约对象,对哲学研究、科学研究、思想争鸣或学术辩论也非常重要。金岳霖曾强调:“自相矛盾是批评哲学与论理学(逻辑学的旧称——引者注)及其他学问的一种工具”;②金岳霖:《思想律与自相矛盾》,刘培育主编:《金岳霖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35页。而且,是“极厉害的工具”。③金岳霖:《论自相矛盾》,刘培育主编:《金岳霖全集》第1卷,第349页。国外有逻辑学家也说:“在法庭上,相互质询常常设法使对方证人陷入自相矛盾(contradict himself)。如果证人做出不一致的(inconsistent)陈词,那么他所说的一切就不能都是真的,并且他的可信性也被严重削弱了。”④ Irving M. Copi,Carl Cohen,Kenneth McMahon, Introduction to Logic,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2011, p.388.法庭辩论如此,学术辩论也是如此。因此,在学术研究和包括学术辩论在内的一切辩论中,一方面,为了捍卫自己的思想,研究者或辩论者应当时刻保持高度的自我警惕,竭力避免自相矛盾;另一方面,为了制胜论敌,揭露竞争性理论或论敌思想的自相矛盾则是强有力的反驳手段。

青辰惊呼了出来,他知道,那一定不是普通的蛛丝,那一定是杀人的利器!师父那样苍老,连走路都颤颤巍巍,又如何能躲得过?

认识两相矛盾是矛盾律的制约对象,在哲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辩论等实践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是,这一意义常常被无意忽视了。

哲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中,研究者仅仅规避自相矛盾,以自圆其说为追求目标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时时警惕两相矛盾,并做出积极回应。无论哲学还是具体科学,也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理论的创立往往是批判、颠覆竞争性理论的结果,而它创立之后,也不能高挂免战牌,刻意回避竞争性理论的挑战。思想发展史表明,人类思想的进步正是种种理论激烈竞争、汰劣存优的过程。在不同学者、不同学派之间,表述竞争性理论的一些命题不是矛盾关系,一些则是,从而形成两相矛盾。当两相矛盾p和~p出现时,研究者应当根据矛盾律做出策略性判断:p和~p不能同真,必有一假。何者为假?在其指引下,研究引向深入。最后,(结合排中律)对p和~p做出取舍。

不行,我不能这么做。我收回了伸出去的手,侧过身面向墙壁,心想,没人知道我不愿意帮他,我可以把这个秘密埋藏在心底。我闭上双眼,睡意袭来,可每当我快要进入梦乡时,艾尔的哭声就会把我吵醒。

对矛盾律制约两相矛盾的认识还启发我们,在思想争鸣和学术辩论中,为了驳斥论敌,必须提出并证明与其论题有矛盾关系,而非其他关系的论题。唯有如此,敌我双方的论题才能形成两相矛盾,辩论才能合乎逻辑地展开。亚里士多德曾说:“同一的事物不能够在一个同一的时间既是又不是;因为只有那样他的论题才能对那个断言同一主题真正地做出相反的陈述的人加以证明。”⑤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329页。“相反的陈述”即与“同一主题”有矛盾关系的一个命题。在中西方文化没有交流的先秦时期,研究辩论和逻辑的中国墨家得出与亚氏一致的结论。“辩,争彼也。”(《墨子·经上》)“彼,不两可两不可也。”(《墨子·经说上》)“彼”应当解释为矛盾命题。在中西先哲们看来,所谓辩论就是针对一对矛盾命题展开的证明和反驳。矛盾命题只能是论战中敌我不同主体提出的两相矛盾的两个论题。⑥笔者赞同古人关于辩论的论题具有矛盾关系的论点(黄朝阳:《批判性思维关于辩论论题的基本观点》,《学术研究》2008年第5期),现在可以更具体地说,古人所讲的辩论论题实质上是两相矛盾的论题。这是因为,只有提出此种矛盾关系的两个论题,才能知道二者必有一假(且必有一真——根据排中律),反驳论敌的论题就能证明我方的论题。相反,两个论题若非矛盾关系,不是两相矛盾,辩论必将偏离正轨,不能达到破假立真、弘扬真理的目的。因此,正确认识矛盾律制约两相矛盾,对于辩论,尤其是涉及专业话题的学术辩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综合以上两方面数据不难看出,农村地区的老年人群是健康素养水平最低的人群。我国农村老龄化问题严峻,老年健康贫困风险更大。健康扶贫可以克服精准扶贫中扶贫要求难以实行的缺点,通过合理的政策设计和策略选择,有针对性地提升贫困者的脱贫能力,实现贫困者健康能力提升与农村整体健康帮扶的有机结合是目前健康扶贫优选之策。

矛盾律为什么是人们认识世界、思考问题和学术争鸣可靠的方法论工具?有逻辑学家和哲学家说过,“任何方法都是建立在规律的基础上的”;人类之所以“可以做什么”,那是因为“实际上有什么”。①[东德]格·克劳斯:《形式逻辑导论》,第88页。作为思维原则或方法的“应然者”矛盾律,取决于客观规律这个“必然者”。金岳霖的矛盾律(以及同一律、排中律)思想深切契合此义。方法论多元主义者宣称“怎么说都行”,妄图调和、取消争鸣学派之间壁垒分明、不可并立的两相矛盾,蔑视几千年来被奉为圭臬的矛盾律,对逻辑和科学常识发出了严峻挑战。究其原因,是罔顾先哲和今贤早已揭示的一条不算复杂的客观规律:不同时存在与逻辑学意义的矛盾命题相对应的两个事态。因此,我们不难做出简单而有力的回应:“怎么说都行”是自相矛盾(非两相矛盾)的。因为,它无法回避一个悖论式反驳:既然“怎么说都行”,那么,说“‘怎么说都行’不行”无疑也行。简言之,从其信守的基本前提“怎么说都行”出发,能够必然地得出完全否定该前提的结论;否定两相矛盾的理论从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对于声称以追求真理为最高目标的任何一门理论而言,还有什么打击比这更为致命吗?

〔中图分类号〕B8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9)05-0025-05

*本文系福建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基金项目“逻辑学视域:福建省高考作文改革”(JA13011S)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黄朝阳,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福建 厦门,361005)。

责任编辑:罗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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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朝阳:从金岳霖的观点看矛盾律争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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