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与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

马锡五审判与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

翟品品/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价值反映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理想目标,是法律价值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方式的发展改革产生重要影响,近年来,马锡五审判方式被重新重视,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这种审判方式是否适用于今天我国的司法实践,是否符合民事诉讼价值目标,值得我们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价值;马锡五审判;价值冲突

一、民事诉讼价值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概述

民事诉讼价值是法律价值在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体现,它体现的应当是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学者对于民事诉讼价值所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活动至少应包含程序公正价值、实体公正价值、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等方面。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诉讼模式,时任陕甘宁地区专员的马锡五在长期司法工作中,养成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思想作风,他坚持原则,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正确处理过不少疑难案件。党中央、毛主席高度评价马锡五的工作,把他所表现出的坚持群众路线,调查研究的审判方式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简单来说,“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即“马锡五审判方式”。

二、马锡五审判与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

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以诉讼价值为导向,发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法治观念日渐增强,社会纠纷纷繁复杂的今天,这种审判方式是否与当代诉讼价值相协调,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与我国民事诉讼价值存在些许冲突,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马锡五审判与程序公正价值

程序公正起源于西方传统的程序正义的理念,指诉讼活动过程所体现出来的合理性,程序公正价值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要求,是否公正的判断依据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发展,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相适应。但是不论在什么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程序公正都应当包含这样一些基本的原则: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化、当事人参与程序等。

马锡五审判方式力求简化纠纷解决的程序,便利当事人诉讼,法官过多的参与到案件中,就不能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不能有效保证程序的公开化,有违程序公正的诉讼价值。

(二)马锡五审判与实体公正价值

实体公正价值也是民事诉讼价值之一,实体公正即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公正的裁判是民事诉讼的理想结果。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及实体一般公正;二是经过司法裁判,达到公正的裁判效果,这是实体个别公正。诉讼法主要研究实体的个别公正,即裁判结果公正。要实现公正的审判结果,需要做到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

马锡五审判方式,都是负责审判的法官亲自到争讼地点,召集当地群众评理,通过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督促纠纷双方各让一步,定出双方都愿意接受也不能不接受的结论。这种方式对认定事实不予严格要求,而且纠纷多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谁对谁错不予明确评判。另一方面,裁决结果的作出很多情况下并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是用情理判案,既是调解,也是审判,虽然这种审判方式在当时能够既能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又保持了原有的邻里关系。但是对于事实的认定模糊,也不严格适用法律,裁判结果是妥协的成果,必然有损实体公正价值。

(三)马锡五审判与效率价值

效率价值是指诉讼程序的成本和收益的比值关系,效率价值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个人是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作出符合经济效益的选择,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在诉讼程序规则的制定、诉讼制度的设计方面,应力求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

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简化诉讼程序,特别注重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了庭审的冗长和期限的限制,表面看来迅速处理矛盾,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也应看到,没有严格的庭审,没有证据的质证规则,不注重对事实的明确认定,往往使错案不可避免,错误的裁决结果背后是成本的增加,而且由此带来的上诉、再审反而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四)马锡五审判与秩序价值

民事诉讼应当具有解决干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功能,也就是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从现实来看,民事法律关系所涉内容更为广泛,能否妥善解决民事纠纷,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秩序。个案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容易激化,进而导致社会动荡,因此,秩序价值也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价值,与国家、社会的安定和谐紧密相关。

良好的审判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则应用,能够妥善解决社会纠纷,进而维护纠纷发生地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回避法律的直接适用,使得法律规定软化和虚无,裁判结果没有发挥使法律规范明确化、具体化的作用,淡化了人们行为规范化的意识。即使个案纠纷得到解决,也不利于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遵守权利义务的意识,在今后的民事交往中,形成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法治观念淡薄,从而不利于社会法治秩序的维护,进而威胁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

三、结语

笔者希望从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诉讼价值关系的角度,探析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通过研究,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这种审判方式适用与当前的民事诉讼价值并不完全符合,甚至产生冲突。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可能重新回归到我国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但应关注马锡五审判方式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在今后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完善中,注重纠纷解决的多元和替代机制,制度设计充分考虑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社会状况,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促进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治的日益进步。

【参考文献】

[1]朱玳萱.“马锡五审判”的当代价值[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2,(03):53-54.

[2]吕毅.“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D].吉林大学,2006.

[3]李英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意义[J].朝阳法律评论,2011,(01):289-296.

[4]张卫平.回归“马锡五”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9,(05):139-156.

[5]孙忠志.论中国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演变[D].山东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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