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强:儒学伦理与民间社会:明代士人女性贞节叙事的虚与实论文

李 强:儒学伦理与民间社会:明代士人女性贞节叙事的虚与实论文

【摘 要】明人文集中广泛的女性贞节叙事与民间女性的生存实态存在错位与偏离,士人的贞节叙事不宜看作是对明代女性普遍生活状态的反映。士人记述女性的贞、孝、节、烈既与撰修《列女》的传统相关,也与明朝官方对女性贞节的强调相适应。士人的女性贞节叙事一方面意在为其他女性树立贞节典型,另一方面也是激励男性士人孝与忠的需要,其背后是儒学伦理秩序观念的体现。

【关键词】明代;士人;女性;贞节

对于明代女性贞节观的研究,已有研究一者强调在理学思想的空前强化之下对于女性的束缚,一者强调晚明出现的女性新思潮,颇为值得注意的是学者陈剩勇通过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浙江、南直隶地区的个案分析,认为寡妇再嫁在明代民间社会中长期存在[1]22-43,刘长江认为中下层丧偶妇女,为了自己和子女的生存而再婚,对贞节观念形成冲击[2]。在正史与方志的《列女传》之外,明人文集中也普遍存在着女性贞节叙事,本文意在透过对明人文集中女性贞节叙事的考察,将之与方志、世情小说中的文献相参照,探讨明代士人贞节叙事背后的深层意涵。

一、明人文集中的女性贞节叙事

明朝官方以理学为宗,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女性生活加以规范。明太祖亲令纂修《女戒》,成祖令解缙修《古今列女传》并亲自撰写序文颁发,成祖仁孝徐皇后亲撰《内训》,同时明朝还对贞节女性加以旌表,规定“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3]。与此同时,明人文集中亦存在大量记述贞节烈妇的文字,包括传记、行状、墓志铭、墓表、序、祭文、跋、铭、赞以及诗词等多种文体,其中犹以传记和墓志铭最为多见。从这些明代士人文集中的女性贞节叙事来看,主要包括贞女、节妇、烈女三类人物。贞女即未婚而守贞者,节妇即夫亡而守节者,烈女即抗拒强暴乃至殉夫而死者,明代士人对此三类人物的记述颂扬终明一世而不绝。实际上“贞节”一词的含义广泛,大凡高尚坚贞者都应囊括其中,但就明人文集中的贞节女性来看,大都仅指狭义的“性贞”。

明人冯琦言“妇人而立节者,往往当其家中叶,或以死,或以仅存,或中微而后乃昌”[4],此言可概括妇人立节最为常见的三种情况。明人文集中的女性贞节叙事与此极为相似,或以死殉节,或存身以尽孝,或抚育幼子以重振家业。明代士人女性贞节叙事中出现了跳崖、投河、悬梁、自刎、绝食等多种以死殉节的方式,常见的殉节情形有两种,一是遭遇强迫、面临失节危机时选择自尽以全节,二是在夫亡之后自尽以殉夫。第一种情形是女性弱势地位的体现,可看做无所依靠且在体力上不占优势的女性在面临危机时的一种极端性的自我保护行为。如宋濂《谢烈妇传》记谢烈妇在游兵掳女妇的情况下“度不可免,力疾扪萝而上,抱女投崖下死”[5]322,陈子龙《方烈妇传》记南京兵马指挥宗溟公长子方南陆妻萧氏,在流寇攻城、援兵不至的情况下劝其夫携室以逃,萧氏则“堕井死”[6]以全节,都是在面临外力逼迫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选择。夫亡之后女性的自尽行为排除部分是出于不舍亡夫的殉情行为之外,实则大都源于礼教“不更二夫”、“从一而终”的妇德观念束缚。如李开先《姜烈妇杨氏碑记》载杨氏夫亡之后“乘家众环哭,即入卧内自经”,被救起后又寻找机会“复自经于棺侧”[7]。又如张元忭《贞烈张氏传》载张氏其夫病重时其文张氏“我死无子,汝年少,能无践二庭乎?”,夫亡之后张氏“绝水谷,誓必死,父母强饮食之,哭而不答”,父母劝说无效后“无论勺水,即唾液,辄拭去,亡令下咽,期速死”[8],终于气绝身亡。

除自尽的激烈行为之外,亦有大量因守节尽孝而获称颂的贞节女性。夫亡之后,节妇往往会承担责任代亡夫尽孝,时人亦常以家中尚有孤老为由,劝说节妇应当尽孝而不可立即自尽,置老人于不顾。如谢节妇金氏二十五岁时夫死,有一子五岁、一女三岁。金氏“欲自剚,则又心语曰‘一死固易,而舅姑老无毕养者是吾得夫而忘舅姑也’,遂去涂泽服布衣日羞甘旨以奉二老人”[9]。又如节妇刘氏夫亡之后“欲自缢相从于地下”,舅姑劝勉道:“汝自为谋则善矣,其如舅姑老何?”[10]刘氏遂感悟以养舅姑。可见,当激烈的贞节观念与孝道面临冲突时,当以孝道为先,不顾亲人而追随丈夫自尽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背离儒学伦理的。明代也确有节妇在完成孝亲的责任之后再次选择自尽,如归有光所记昆山人陶节妇方氏,夫死,“妇悲哀欲自经。或责以姑在,因俯默久之,遂不复言死,而事姑日谨”[11]623,事姑九年之后,在姑死的同日投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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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向长辈尽孝联系密切的是抚育幼子。传延宗族是中国古代家庭伦理中的重要问题,因此大量年轻的明代贞节女性在夫君故去之后的重要任务是抚育亡夫留存的幼子。我们可以看到,节妇若矢志守节,即使夫妇间未有子嗣,也常常会过继同宗兄弟的子嗣,使不致绝户。节妇亦会因教子有方,勤劳持家而得到颂扬。胡俨记节妇叶氏,二十六岁时夫亡无嗣,“乃以其兄呈甫之次子荣为后,荣在乳哺抚育尽其心,及长教训之以义。茕然闺门之内,精纯一心以率其下,春秋祭祀之具,长幼衣食之需,宾亲往来之礼,皆经营于节妇,不以烦其姑,而人称之”,元末战乱时与其姑在山谷中避乱,待明朝立国局势安定之后还家,辛勤从事劳动,“土田日垦,物产日滋,而家益富”[12]。其实孤老与幼子是可能同时存在的,作为遗孀的贞节女性可能同时要面临照顾老人与抚育幼子的双重责任,与单纯的向老尽孝相比,在抚育幼子的叙述中,士人往往强调贞节女性对幼子的教育作用,如程敏政编《唐氏三先生集》载朱节妇夫亡后:“室若悬磬,一子显始周岁。节妇辛勤万状,以长以教卒底于成,显率训知学,肄业黉宫,才名籍甚,将试于洪武庚辰”[13]。又如罗洪先《永新文竹周母刘节妇传》记刘节妇在夫亡之后:“妇痛尽,誓不从地下不已。时厥孤育卿甫三岁,家老长指而讽之,谓而即死耶?而不念而夫线绪耶?妇始悟,乃啮指血滴周生柩曰:“今而后,敢于君之盟是贰,有如君;敢纤微不督儿于成,有如君。”……育卿稍长,妇洴澼絖佐之学,每夜归,必篝灯火与相对,时时称说周生之蹈履与其志所未竟者勗育卿,识勿忘也。育卿遂强入学南雍。”[14]幼子长成之后所具备的高尚德行与节妇的美好品质相联系,构成“子孝母贞”的儒家理想秩序。

相较于激烈的自尽行为,明代士人认为长期的守节更为不易,也更应得到尊敬和赞誉。如宋濂就认为:“然自兵乱以来,妇人循节而不屈者,或自经死,或坠崖下死,或赴水火而死,固人之所难,此特出一时义烈所激尔。有如贞妇处孤灯败帷见,凄风萧萧然,中人岁积月深,必有甚不能堪者,恒人之情宁不为之少率?贞妇之操则愈坚如铁石,百折不挠,岂不尤为人所难者乎?”[5]335。黄绾也说:“古贵节妇,贤于烈妇,何也?岂不以剧痛一时之易毕,而持循岁月之为难也!想夫寒灯孤幌,春雨秋虫,人情不堪,金石或变,而能秉心一致,之死不易”[15]422。激烈的自尽可能只是一时刺激之下的应激行为,而几十年的守节尽孝则非志坚而不能,从此我们可以看到士人对于坚贞女性品格的由衷敬佩。

二、明代民间社会中的再婚、失节现象

在谈到明代女性的贞节问题以及明代士人的妇女观时,论者每每强调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之下晚明士人贞节观出现了松动,乃至出现“男女平等”等新的思想潮流,这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文化变迁,但就整体的思想态势来看此种潮流远未在士人中成为主流。本文中引用了大量心学士人文集中的文献,可见即使被认为对晚明思想解放产生重要影响的心学,其阵营中的主流士人在女性贞节问题上依然是相当保守的。即便是前文引用的冯梦龙编订的“三言”,其中存在的与礼教宣扬的贞节女性迥然不同的形象被认为是晚明妇女新倾向的反映,但事实上就冯梦龙的本意来说,在于透过这些不守妇德的女性的因果报应实现道德教化的目的。正如其在《喻世明言》序言中所说,他要借助通俗故事的广泛传播,使“怯者勇,淫者贞,薄者敦,顽钝者汗下。虽小诵《孝经》、《论语》,其感人未必如是之捷且深也”[21]1,他编订“三言”的目的在于以其通俗性,“为六国经史之辅”[23]。因此,我们可以说,虽然在晚明产生了妇女新倾向,但士人的主流话语体系依然是对女性贞节的强调。

由于是在固定区域内施加均布载荷,在传感装置中质量块的质量不变的条件下,可将施加的载荷等效为加速度的变化。因此通过施加不同大小的载荷,得到对应的在施加载荷方向上的位移量与加速度之间的关系,结果如表2所示,PDMS薄膜等效位移与所受到的激励呈线性变化关系。

明代方志中大都记有《列女传》,或有些包含在《人物志》中。虽然是为地方修史,但其纂修者亦是具备一定文化素养的士人,这些方志中记述的女性贞节形象与文集相比并无二致,只是较文集为简略而已。学者陈剩勇通过对大量南方地区地方志的考察,认为就全国范围来说,寡妇再嫁在明清民间社会实际上一直存在着。在此,我们可以补充一些北方方志中女性再嫁的相关史料以证明明代民间社会中女性再嫁具有普遍性。例如《山西通志》载:“程氏壶关人王观妻,年十九而夫没。遗一子升平,甫期程居丧三年,每诣夫墓悲号几绝者数四,父怜其无倚欲改嫁”、“周氏,泽州人张兴祖妻,年二十四夫没,舅姑欲使再适”、“信氏,闯喜人崔参妻。年二十三夫亡,舅姑欲使再适”[17]。《河间府志》载:“孙氏,曹鉴妻,年十七适其夫甫二岁而夫亡,后三月生遗腹子玗,父母欲夺而嫁之”、“高氏,肃宁省祭官曹恩妻,年十八岁适恩,未及十年恩卒,子女俱无亲眷怜其无倚,劝其再醮”、“马氏,肃宁廪膳生员路璸妻,年二十岁适其夫,夫亡,翁怜其幼,欲适人劝其再醮”[18]。《辽东志》载:“曺氏,广宁中屯卫人,年十八归王清,清病卒,氏哀毁骨立数祈死,遗腹六月,生一男,父母欲夺其志”、“臧氏,义州卫人黄福妻。夫卒,氏守节自誓,事姑高氏以孝闻,居数岁,邑人闻其贤欲娶之”[19]。《开封府志》载:“张氏,女名针姑,陈州人。年十四许同郡孟七保,为昏未几,七保输稅於开封卒。葬祥符之苏村,父母欲嫁之”、“彭仪妻吴氏,封丘人。仪卒吴欲殉,以姑老子幼不果,木叹姑与子俱殁,母欲嫁之”[20]。

明代士人对贞节女性的记述既与历代《列女传》的修史传统相关联也与明朝官方对女性贞节的提倡相适应。刘向《列女传》开中国古代史籍专门记载女性事迹的先河,此后历朝史书中大都存在对女性的专门性记载。可以说,历来儒家就存在记述高尚节操女性的相关传统,但正如清官修《明史·列女传》所言,此种记述列女的传统,存在着从才行、贞烈兼采到独崇贞烈的转向:“刘向传列女,取行事可为鉴戒,不存一操。范氏宗之,亦采才行高秀者,非独贵节烈也。魏、隋而降,史家乃多取患难颠沛,杀身殉义之事。盖挽近之情,忽庸行而尚奇激,国制所褒,志乘所录,与夫里巷所称道,流俗所朕骇,胥以至奇至苦为难能。而文人墨客往往借俶傥非常之行,以发其伟丽激越跌宕可喜之思,故其传尤远,而其事尤著。然至性所存,伦常所系,正气之不至于沦澌,而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载笔者宜莫之敢忽也”[24]。

以上我们不难发现,明代士人关于女性贞节的叙事与民间的社会实态存在着一定的错位与偏离,士人笔下的贞节叙事更可能是有意识的选择而非明代女性生存状态的一般反映,也就是说士人意在借助贞节女性的记述传递自己的思想教化。

明代女性的再嫁与失贞现象在反映明代社会生活的世情小说中也所体现。如冯梦龙编订的《喻世明言》中《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一篇,蒋兴哥的已婚妻子王三巧在夫君外出的情况下,受陈大郎设计诱惑而与陈偷情,被丈夫蒋兴哥察觉后,三巧被遣送回娘家。三巧羞愤欲自尽,其母劝曰:“你好短见!二十多岁的人,一朵花还没有开足,怎做这没下梢的事?莫说你丈夫还有回心转意的日子,便真个休了,恁般容貌,怕没有人要你?少不得别选良姻,图个下半世受用。你且放心过日子去,休得愁闷”[21]。其后三巧再嫁吴知县,蒋兴哥再娶陈大郎之妻平氏(时陈大郎已死),且后来吴知县了解到蒋兴哥与王三巧间的曲折故事后,将三巧归还兴哥作妾。此外,“三言二拍”中发生在明代女性失贞或失节的篇目还有《喻世明言》第十卷《滕大尹鬼断家私》中赵裁缝妻子刘氏与沈八偷情、《警世通言》第二十四卷《玉堂春落难救夫》中监生赵昂与商人沈洪的妻子皮氏偷情、第三十八卷《蒋淑真刎颈鸳鸯会》中蒋淑珍与李二郎家中教师发生关系,嫁与商人张二官为妻后又与朱秉中偷情,《拍案惊奇》卷二《姚滴珠避羞惹羞 郑月娥将错就错》中财主吴大郎与商人潘甲的妻子姚滴珠偷情等等。

在另一部现实主义的杰作《金瓶梅词话》中,李瓶儿在丈夫花子虚死后,见西门庆没有及时按照约定迎娶自己,心灰意冷恨嫁蒋太医。孟玉楼听闻后说:“论起来,男子汉死了多少时儿,服也还未满就嫁人,使不得的。”此时月娘道:“如今年程,论的什么使的使不的。汉子孝服未满浪着嫁人的,才一个儿?”此言“一棒子打着两个人——孟玉楼与潘金莲都是再醮嫁人,孝服都不曾满,听了此言,未免各人怀着惭愧归房”[22]。此处实际上言明李瓶儿、潘金莲、孟玉楼三人都是再嫁且都孝服未满。从此看来孝服未满的再嫁在当时虽然存在,但会受到道德上的指责,而孝服已满之后再嫁似乎就是一件寻常的事了。从小说的后文叙述来看,李瓶儿在不久之后又嫁给西门庆,潘金莲在西门庆病故后曾考虑嫁给武松(此是武松计策所致),若是考虑到李瓶儿与潘金莲在书中的放浪形象具有特殊性的话,另一颇为贤淑的孟玉楼在西门庆病故后又嫁给李衙内且得到书中人物的普遍祝福(陈经济除外)。

例如给出带电粒子的质量为m、带电量为q以及初速度v0,使粒子从两极板中部穿过匀强电场,并给出极板长度L,极板间距离为d,极板间的电压U(如图一),那么粒子将会有两种运动结果,其一是带电粒子可能落在平行板电容器的下极板上,其二是带电粒子可能逸出平行板电容器。

在严格理学贞节观影响下的明代,官方政府对女性贞节的特殊强调并不能代表民间社会中女性的实际生活状态。儒学的严格礼教影响的主要是社会上层的诗礼之家,民间社会中,女性或因贫困,或因无子,或因本难以压抑的人性,实际上很难严格的执行理学关于守贞的提倡。

三、儒学伦理与明代士人的贞节观

④水土保持费用,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不应作为待摊投资进行分摊。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水土保持分成两部分: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计入“待核销基建支出”;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如果只从明代士人文集的记述来看,我们似乎会觉得明代是一个充满压抑、充满对女性残酷束缚的时代。但若是仔细审视这些女性贞节叙事,我们却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与贞节女性守贞的坚决相比,我们还可以看到另外一些人总在劝守寡的女性改嫁。黄绾《金贞妇墓碣铭》记:“金公既死,欲自杀以殉。其亲止之,曰:‘汝夫嘱抚其孤,汝今舍之而死,得无孤托耶?’贞妇乃断发紧夫臂,……终丧,人犹欲室之,令媒讽曰:‘妇之守节,必子可持门户,必财可给衣食。今既无子,财匮医祷,久益耗殚,年益迈而苦益集,胡不及此时为身计耶?’”[15]542这段记述表明妇人守节应当有子留存,持子以守节,妇人没有儿子时选择再嫁在时人看来是一种极为正常的选择。事实上在夫亡之后劝女再嫁是极为普遍的,归有光记韦节妇“夫死,生子甫八月,父母怜之,意欲令改适”[11]622,王时槐记袁烈妇萧氏,“有自母家来者云,妇服三年释,且无子,宜为终身焉计,母业已许某氏”[16],张元忭记谷氏年二十四而寡,“其伯氏潜纳富人聘,将绐致妇”[8]248,从这些记载中我们看到妇女再嫁在明代也并非难以接受。

此种在明代文集、方志中颇为常见的劝妇再嫁的言论颇值得玩味,陈剩勇先生将此种女性的改嫁压力概括为父母要求守寡女儿再婚、夫家要求寡妇改嫁、母舅及其他亲属要求守寡妇女改嫁、他人劝谕或强迫其改嫁等四类[1]27-28。记述者的本意本在于以他人的劝说、强迫来突显守贞女性的坚贞不移,但是士人笔下的贞节烈女是精心选取的闺范与妇德的典型,更可能是作为少数存在而无法代表当时女性的一般生存实态,相反,此类劝说中我们窥见的恰是典型之外的普通民众对再嫁的一般态度。因无子、年幼、贫困的再嫁在明代的民间社会似乎是较为普遍且能够被他人理解的行为。

顺天者存,逆天者亡。……今也小国师大国而耻受命焉,是犹弟子而耻受命于先师也。如耻之,莫若师文王。师文王,大国五年,小国七年,必为政于天下矣。[4](P279)

此语传递出三层信号:第一,此种转向与“忽庸行而尚奇激”的社会风气有关,即人们总是忽视平庸无奇的行为而崇尚奇特激烈。第二,文人常常借助女性的激烈行径发挥自己的情绪。第三,女性贞烈行为的记述关系到伦理纲常的维护。对女性的贞节要求在宋代得到加强,如理学家程颐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等观点[25],但事实上宋代理学家的贞节观念在宋代影响十分有限,宋代妇女再嫁普遍存在着[26]。理学贞节观是随着元、明两代官方政府对理学的进一步尊崇逐步深入社会的。明朝政府通过旌表制度对贞、孝、节、烈女性进行表彰,将贞节女性作为典型,广泛宣传其贞节事迹。明代士人的女性贞节叙事与此种官方教谕相适应,意在为其他女性树立贞节榜样。

值得注意的是在明代士人常常将“妇贞”与“臣忠”、“子孝”并举,宋濂曰:“齐人王蠋有言曰:‘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夫女之从人,一与之醮,当终身不改。譬之白璧,小有玷辱,人将斥去而不之顾。臣之事君也,其理亦同,故蠋特并言之。事两夫者,虽辩如虞姬,智如邓曼,吾知绝非良妇。事二君者,虽功如汾阳,才如屈平,吾知其绝非良臣。呜呼!使此义昭如白日,人臣安肯怀二心,而国家安有丧亡之祸哉?”[5]2089,邹守益言曰:“妇之贞也,犹臣之忠也,良知良能,真诚恻怛,而不可解,则固人皆可以凤麟也……故夫忠臣贞妇,足以防范世道,君子必说之,言之,长言之,嗟叹之,以振人纪而立天经。使读之者知禽兽之可愧也,则惕然惩矣;知凤麟之可慕也,则油然与矣”[27]853,聂豹更是明言:“丈夫失道,道在妇人。今天下经生学士,徒以记诵文词,取科第,肥身家已矣……是故臣之忠也,子之孝也,女之贞也,性也。致命遂忠,勠力奉孝,陨生葆贞,问学之功也。今忠臣孝子不见于天下,而空谷足音乃得之女子焉,岂惟道在妇人哉?”[28],从这些论断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士人在赞誉女性品节的同时对男性品德的提倡与呼唤。正如论者所指出的,此种对女性的赞誉实仍与男性密切相关,明初文人“通过烘托妇贞固化妇女的家庭本位,同时,也从相反的层面激励男子的社会责任”[29]、“晚明士大夫对妇女贞节事迹的颂扬,旨在唤醒男性世界的沉闷,唤醒男性们的社会责任感,进而增加社会凝聚力”[30],此种“借女以励男”话语在明代士人的女性叙述中极为常见。可以想见,明代士人记述女性的相关文字,其读者群主要还在于同为士人的男性群体,所以此类文字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女性、为其他女性树立贞节榜样,但其影响更大的恐怕还在男性士人,所以颂扬女性贞节目的往往在于唤起“臣忠”与“子孝”。

我们可以看到,明代士人在记述贞节女性的传记、墓志铭时往往会在开头或末尾插入一段议论,此段跳出贞节女性叙事本身的议论正是士人借机传递自身思想的明证。而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是,“妇贞”、“臣忠”、“子孝”所包含的内在逻辑联系以及此种联系背后所反映的儒学伦理思想。儒家具有“秩序情节”,以建立秩序为终极关怀[31],而夫妇关系,既为“三纲”之一纲,又为“五伦”之一伦,是儒家秩序图景中的重要一环。君臣、父子、夫妇皆应遵循其固有的秩序,此种秩序共同构成天下安定的基础。维持此种秩序,即是维护“天理”。邹守益言曰:“父者,子所天也;君者,臣所天也;夫者,妇所天也。天岂可二乎哉?”[27]903天不可二,所以子、臣、妇皆应守好各自的本分,所以子当孝,臣当忠,妇当贞。儒家的伦理秩序正在于使天下各守其道、各安其分。所以对于伦理纲常的强调,背后反映的是儒家社会秩序、国家治理的理念。当士人强调“妇贞”时,往往就是对这套伦理秩序观念的强调。

综上所述,明代士人的女性贞节叙事并不宜看作对女性真实生存状态的普遍反映,在官方贞节理念强化的同时,民间社会对女性的再嫁有着更为包容的理解。既不宜过分强调对女性的束缚与戕害也不宜对晚明女性新思潮过度评价,从士人的话语体系来看主流仍是对于女性贞节的强调。士人的女性贞节叙事往往是借助贞、孝、节、烈的典型形象传递士人自身的伦理思想。一方面为其他女性树立贞节榜样,同时也意在激励男性士人的“孝”与“忠”,其背后体现的是儒学的秩序图景。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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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ucian ethics and civil society:the false and true narration of female chastity in Ming Dynasty

Li Qiang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tourism,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Heilongjiang 150080,China)

Abstract:There is a dislocation and deviation between the wide range of female chastity narrative in the Ming Dynasty and the reality of women's existence in the folk society.Scholars'narration of female chastity,filial piety,festivity and martyrdom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tradition of compiling Lien Nu,but also adapted to the official emphasis on female chastity in Ming Dynasty.Scholars'narrative of female chastity,on the one hand,is intended to set up a model of chastity for other women,on the other hand,is also the need to encourage male scholars filial piety and loyalty,behind which is the embodiment of Confucian ethical order.

Key words:Ming Dynasty; scholars; women; chastity.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36(2019)03-0045-04

【作者简介】李 强(1994-),男,山西阳泉人,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明清史研究。

□编 辑/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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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儒学伦理与民间社会:明代士人女性贞节叙事的虚与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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