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救济论文_聂拯

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人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人,资本,责任,股东,利益,义务,阿根廷。

债权人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聂拯[1](2019)在《认缴制下债权人权益之诉讼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自2013年《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由于保护债权人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健全,造成司法在实践中的出现难题。本文拟从诉讼角度在上述语境下探讨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分析债权人对于未届期股东出资责任追求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规范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綦敏[2](2019)在《不知情瑕疵出资股权受让方的救济困境及突破——以公司债权人与受让方利益平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8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之后的出资责任分配,受让方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知悉瑕疵出资事实。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该条款的知情要素在实践中容易被推定为知情或应当知情,不知情的瑕疵出资股权因此陷入救济困境。为平衡受让方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应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对实缴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对外由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依约定优先,无约定则依登记的实缴信息分配出资补缴责任。加强对实缴资本的公示信息建设,即解决瑕疵出资股权受让方的知情问题,又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责任划分提供依据。(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S1期)

刘光勇[3](2019)在《公司减资中的债权人救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公司减资为视角主要探讨债权人救济问题。根据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认为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公司减资行为,实质是公司股东滥用资本信用,先以高额注册资本赢取市场中债权人信任后,又采取内部的“正当”手段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豁免股东出资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无法随时了解公司的运营及偿债情况,根本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只能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后救济手段要求公司及股东向其承担责任。虽然法院都一致认为公司的减资行为“不当”,也都判令股东对公司在豁免出资(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不同法院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现实凸显出认缴制资本改革后,股东的出资责任,仍然需要法律的规范;而现有的制度构建,无论是《公司法》和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叁》,规范的内容都以实缴制为中心。正是缺失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规范,所以,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处理公司减资问题时,认为应当用现有的“法人格否认”制度或比照抽逃出资处理,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及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在司法解释层面,已有相当程度的细化。如在公司减资的行为中适用这两个制度来要求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我们不得不考虑的是这两个制度的内涵是否可以将公司的减资行为囊括在内。总之,在通过公司减资来豁免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亟须构建起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范。本文第一章通过对实践中叁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两个问题:其一,认缴制下的公司减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二,如债权人权益确实受到公司减资行为的侵害,其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在第一章提出问题及成因分析的基础上,第二章主要对股东承担责任的现有理论基础,“法人格否认”制度、比照抽逃出资、“资本维持”原则从其内涵和在公司非法减资中的运用进行分析,对这叁个制度是否能够完全解释公司减资行为进行深入探讨,揭示我国规制公司减资行为手段不足,将“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公司减资行为中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较为适宜。第叁章是在确定股东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将我国的“资本维持”原则与外国法中的“资本维持”原则进行比较以完善我国的“资本维持”原则体系建设。第四章主要探讨股东承担责任的类型及限度,认为股东承担的责任是公司减资行为所豁免其出资相当的补充责任,该责任不以填补债权人的全部损失为必要条件。第五章为本文的结论与启示部分,通过全文的分析,对我国规制公司减资行为提出立法及司法上的建议。立法上,认为应该借鉴国外研究较为透彻的偿债能力声明制度,加强公司及董事对外的信息公示和对债权人的通知,让债权人能在权利受到侵害后立即采取行动;司法实践方面,建议统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法律适用,此能有效保护我国现有公司法体系,还可以充分贯彻法院裁判的可预测性,高效保护债权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6)

李春艳[4](2018)在《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时的债权人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司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而股东未届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债权人权利如何救济,当前主要有股东出资义务直接加速到期以及不能直接加速到期而适用其他救济途径两种观点。根据股东恶意程度、债权人受损程度以及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理念,提出了叁个层次的救济模式,即一般情形下由债权人风险自担,股东恶意利用或制造出资期限利益规避债务时由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达到法人人格否认标准时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代盼盼[5](2018)在《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救济——以支付令的驳回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诉讼爆炸的今天,督促程序虽对案件的分流起到极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的适用率并不高,甚至很多当事人对督促程序都没有一点了解。从理论来讲,其应与调解一样得到同样的重视,然而现在却处在不被知晓的地位,非常可惜。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督促程序的消极态度以及无正当理由驳回支付令申请都是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了扭转这一现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应该赋予债权人在支付令驳回时申请复议的权利,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这一想法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陈珺琦[6](2018)在《出资未届期公司的债权人救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设立公司变得更容易,公司与股东的自治权也有相当程度的提高,但也使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得到了凸显。认缴制后出现了诸多新型的案例,发生在上海的首例认缴出资案较为集中地体现了其中的尖锐问题:股东事先在章程中协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期,但公司对外债权已然到期,穷尽公司资本仍清偿不足,是否能够直接请求股东提早缴纳认购的股份以偿还债务?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后,公司进行的减资行为在法律效果上与过去相比又产生了哪些变化?如果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将股权转让给第叁人,继续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又将是谁?本案法院在缺少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仅根据《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与保护债权人的理念径行判决出资未届期股东直接面对公司债权人的求偿权,这一做法与新《公司法》的理念与规定相悖,笔者难以认同。债权人的利益与公司自治、章程自由、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等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裁判应更为理性、客观。现代公司由股东、董事、员工、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组合而成,不同公司参与人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在公司实践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这就需要法律综合地、衡平地关切与保护各主体的合法利益。本文共分为叁个章节。第一章以上海首例认缴出资案为引子,在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指出该案的判决欠缺合理性,进而提出司法裁判的思考进路为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理念,客观分析公司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因此法律必须均衡地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接着分析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事前未通知债权人的公司减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文的意见是视债权人同意作对抗要件,不影响减资活动的生效。案件的另外两个争议焦点更为复杂,所需篇幅较长,故安排在后续两章详细分析。第二章探讨出资未届期公司之债权人的救济路径,这也是目前理论争议较大的一个学术难题。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直接加速到期、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和适用破产程序这几种途径。在指出前两种理论的缺陷后,详细阐释适用破产程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第叁章讨论案件的最后一个争议焦点: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责任主体。有学者基于瑕疵股权理论提出由出让股东独立承担责任或是由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未届期出资股权与瑕疵股权存在本质区别,无法适用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条款,基于严格的解释论,应当由受让股东独立承担责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武明伟[7](2018)在《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法律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利益相关人之一,对其利益的保护对稳固公司制度、推进公司融资、稳定社会大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商业信用的严重缺失使得债权人利益接连受创。鉴于此,各国开始寻求一种更加完善的制度,以期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公司注册资本因其所具有的担保功能,被人们寄予厚望,赋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我国也于1993年确立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以期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实践证明,过分严苛的资本制度不仅没有实现预期的担保功能,反而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导致资金闲置,阻碍经济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各国逐步放松对注册资本的管制,我国在经历严格法定资本制度、相对宽松法定资本制度后,于2013年确立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实现了注册资本“零门槛”。对注册资本管制的放松在鼓励投资、刺激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不少学者的讨论和担忧:有学者认为资本认缴制有取消股东出资义务的嫌疑,对已经确立起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形成冲击;并且过分宽松的准入门槛缺乏后续管制,使债权人利益进一步面临风险。本文以2013年《公司法》确立的资本认缴制为视角,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分析完全认缴制对股东出资义务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在探究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制度,进一步探求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新途径,以期实现股东出资自由与债权人利益的衡平。(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8-04-01)

龚宇[8](2016)在《主权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救济的路径创新——投资仲裁视角下的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权债务重组作为各国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的重要手段,通常以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为代价;而受制于国家主权豁免,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然而,ICSID仲裁庭近来对阿根廷主权债务重组争端所作的管辖权裁决,为投资仲裁介入主权债务重组扫清了障碍,从而实现了债权人救济的路径创新。鉴于投资仲裁的介入可能打破主权债务重组中既有的博弈平衡,并对主权债务重组乃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难以预料的冲击,因此需要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妥善应对。(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6年03期)

王会敏[9](2016)在《针对第叁方的约定救济机制——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债权人保护措施以法律规则和针对债务人的合同约定为主,但法定保护具有固有缺陷,缺乏灵活性和时效性,难以应对公司领域因各种创新安排所产生的新情况;现有合同救济措施囿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仅约束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本身。在公司债务人陷于财务困境且其责任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时,现有保护措施都无法为债权人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借鉴美国公司法领域新近提出的思路,尝试扩展对合同手段的运用,探索一种向第叁方寻求救济的约定机制,向受益于债务人违约行为的第叁方(股东、关联方、其他债权人等)寻求救济,增加一种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路径。(本文来源于《北京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7期)

章恒筑,王军,叶林,刘建功,王建文[10](2016)在《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诉讼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相关文章链接: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9期;冯果、南玉梅:"论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及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4期。加速到期:观点与路径李志刚: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修改后,关于认缴制下未届出资履行期的股东是否因公司债务而加速到期补足出资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核(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6年16期)

债权人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8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之后的出资责任分配,受让方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知悉瑕疵出资事实。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该条款的知情要素在实践中容易被推定为知情或应当知情,不知情的瑕疵出资股权因此陷入救济困境。为平衡受让方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应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对实缴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对外由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依约定优先,无约定则依登记的实缴信息分配出资补缴责任。加强对实缴资本的公示信息建设,即解决瑕疵出资股权受让方的知情问题,又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责任划分提供依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人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聂拯.认缴制下债权人权益之诉讼救济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綦敏.不知情瑕疵出资股权受让方的救济困境及突破——以公司债权人与受让方利益平衡为视角[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刘光勇.公司减资中的债权人救济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4].李春艳.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时的债权人救济研究[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5].代盼盼.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救济——以支付令的驳回为视角[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8

[6].陈珺琦.出资未届期公司的债权人救济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武明伟.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法律救济研究[D].烟台大学.2018

[8].龚宇.主权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救济的路径创新——投资仲裁视角下的审视[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6

[9].王会敏.针对第叁方的约定救济机制——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新路径[J].北京社会科学.2016

[10].章恒筑,王军,叶林,刘建功,王建文.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诉讼救济[J].人民司法(应用).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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