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物质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渎职犯罪,非物质危害结果,恶劣社会影响
非物质性论文文献综述
黄梅[1](2019)在《渎职犯罪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司法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渎职犯罪追诉标准之一早已在学界达成共识,如何运用具体明晰的方式对其进行认定学界也早有探究,但始终无法对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认定标准达成统一意见,无法准确指导非物质危害结果的司法适用,导致司法实践中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认定过程简单,评判理由基本一笔带过。以非物质危害结果评定渎职犯罪处于被动状态,在查处渎职犯罪活动中,司法机关首先考虑适用物质性危害结果,忽视了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追诉标准的存在。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评判标准和认定方式既是理论界的难题,更是实务界争辩不休的热点问题。该文主要对渎职犯罪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司法认定进行研究:首先,对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当前学术研究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学术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并阐述写作方式与研究思路。当前学术研究对于非物质危害结果的评判标准和认定方式研究深度尚浅,至今未形成有司法指导价值的学术理论,无法正确指导司法实践中非物质危害结果的适用。其次,对司法实践中的非物质危害结果认定方式进行阐述,归纳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渎职犯罪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分析当前非物质危害结果司法适用中出现的一些普遍问题,并阐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非物质危害结果规定不清晰和非物质危害结果本身具有抽象性的原因,导致司法适用过程中缺乏统一的客观认定标准,以至于各层级、各地之间司法机关对非物质危害结果的把握、理解不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此外,各地区、各层级间关于非物质危害结果认定的裁判文书也因此普遍缺乏说理性。又次,对渎职犯罪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认定方式进行具体化阐述,归纳分析非物质危害结果司法实践中评定标准和认定方式,结合学术理论,期望探讨出一种合理的具体化方式来认定渎职犯罪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该部分内容首先从惩治渎职犯罪的目的出发,分析渎职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干扰政府机关工作来明确一般渎职行为与渎职犯罪的界限,通过分析各种非物质损失之间关系和界限,阐述非物质损失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关系,据此提出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认定的具体化思路。依据非物质危害结果认定的具体化思路,结合司法实践内容,阐述非物质危害结果内涵与外延,为非物质危害结果的认定提供理论基础。随后归纳出司法实践中认定非物质危害结果常用客观方式,并结合上述内容,对“上访”、“媒体报道”等客观方式进行分析,提炼出可具体化操作的量化手段。最后,通过叁个典型的具体案例,对文中提出的渎职犯罪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具体化认定方式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5-26)
周雪[2](2018)在《论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性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的特性十分复杂,其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重要的特征,也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正是因这一特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与一般侵权行为表现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因其特殊性,以下将从公权保护、技术保护和国际保护叁个方面来探讨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性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徐红[3](2017)在《论“华语电影”概念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华语电影"是当下中国电影创作及理论探讨中的一个常见的概念。该概念自从20世纪90年代诞生以来,被业界、学界、媒体和官方广泛言说和探讨,显现出一定的"共识性"。"华语电影"的概念在促进产业协作、文化包容和政治认同等方面具备了"生产性"与"物质性"的意义。但该概念自从诞生以来也面临着一些学术争议。"华语电影"的概念事关中国电影发展道路的构想以及中国电影主体性的建构问题。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与环境下中国电影主体的"言说"和"想象"的产物。作为一个历史"偶发性范畴",它体现了一种语言建构与主体想象的"非物质性"和"非稳定性"特征。本文运用了雅克·拉康的主体建构理论,分析了该概念的"建构性"与"想象性"的特质。(本文来源于《当代电影》期刊2017年12期)
贾健,彭辉[4](2017)在《应以法益理论认定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叁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作出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致使公共财产、国(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13期)
李秀珍[5](2017)在《手工艺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本意——以索村土陶为例的文化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逻辑联系是什么?其非物质性核心是什么?手工艺的变迁是否具有现时文化合法性?其传承与否的根本是什么?通过对田野资料的铺陈,本文认为,特定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性与非物质性元素的互生,亦即乡土现实生活,其传承包含着器物背后的技术、经验、思维、精神、销售需求,更是人对文化整体利益性的诉求过程。(本文来源于《装饰》期刊2017年05期)
吴磊[6](2017)在《论贿赂犯罪中的非物质性利益贿赂入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历来重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利益需求日趋多元化,贿赂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性利益成为交换公权力的筹码,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威信,危害党政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但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的规制范围,让腐败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性贿赂能否入罪也有正反两派意见,经比较分析、思考总结后,笔者认为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理应属于贿赂范畴,并列入刑法惩处的范围。在此,笔者尝试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的内容是关于贿赂犯罪范围的现状。这一部分从贿赂犯罪的定义以及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的范围展开,再对贿赂范围的学说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二章的内容是非物质性利益贿赂概述,对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概念和类型予以说明,并从行政法、国际法、部门规定等方面说明我国规制非物质性利益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第叁章的内容是介绍不同法系及国际条约中的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的立法。第四章的内容是在前文的基础上,多角度讨论非物质性利益贿赂入罪的应然性,为其入罪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第五章的内容是对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化的立法构想,主要分为二个部分,分别是入罪模式的选择,以及量刑处罚体系的建立。(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4-15)
久拉·克里马[7](2016)在《从语义学到心灵哲学:重思对阿奎那关于理智之非物质性论证的一些批评》一文中研究指出阿奎那关于个别感觉与普遍理性表征的理论是其对理智之非物质性论证的关键部分,但这一理论受到司各特、奥卡姆及布里丹等后来者的批评。然而,这些批评其实都不能成立。阿奎那的论证并不像罗伯特·帕斯纳奥对他的诘难中所说的那样,犯了从一个表征的语义内容推出此表征之本体论属性的"内容谬误"。此外,由布里丹本人的评论可以看出,布里丹实际上不得不接受他所批评的阿奎那论证所蕴含的主要内容。(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王志刚[8](2015)在《艺术设计活动中的非物质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艺术设计具有物质设计和非物质设计的双重属性,文章通过分析目前比较成功的设计案例,尝试阐述设计过程中的非物质特征及其对设计活动的影响。(本文来源于《美术教育研究》期刊2015年24期)
奚根宝[9](2015)在《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害结果认定的困境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渎职侵权犯罪作为一种腐败现象,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被忽视、谅解。一方面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渎职犯罪因其不可测量性、隐蔽性等特点导致对其认定困难、不好把握,由此形成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渎职犯罪的立案、查证、处理等比较困难。另一方面现行渎职犯罪立案标准对非物质性损害后果规定的比较抽象、概括,不便于具体操作。探寻非物质性损害结果难的原因及其对策,对于惩治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渎职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张君陶[10](2015)在《对当代扬州玉雕“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阐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扬州玉雕是中国玉雕艺术的优秀代表,其制作工艺在数千年的传承中保持着扬州传统地方文化特色。人们把扬州玉雕工艺称之为“扬州工”,自古便有“天下玉,扬州工”的美誉。本文主要研究扬州玉雕“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特征及意义。作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扬州玉雕具有“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双重特征。在表现形式上,扬州玉雕是“物”,具有“物质性”特征,表现为作品的主题、造型、色彩、规律、社会含义等方面。而造物的过程和行为却是隐性的存在,具有“非物质性”特征,具体表现为造物的方法、步骤、思想等方面。这两可方面相辅相成,不町分割,共同构成扬州玉雕的全部内容。本文以扬州玉雕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特征为切入点,旨在从艺术学和文化人类学的视野,着重解答以下几个问题。即,一、当代扬州玉雕的“物质性”特征是什么,具有什么规律,背后潜藏着怎样群体的造物思想?二、扬州玉雕“非物质性”的工艺、传承、内涵等有什么特点?在社会、科技不断变革的时代,应该如何看待扬州玉雕的嬗变?叁、在市场经济和不断出现强势文化压倒弱势文化的情景卜,扬州玉雕产业如何在嬗变过程中保持自身的特点?如何续写“天下玉,扬州工”的辉煌?基于参与式田野考察获取的资料,本文一方面从扬州玉雕的“物质性”文本入手,对扬州玉雕本身作为“物”作出阐释,分析当代作品,并推导出其中不可见的造物思维。另一方面从扬州玉雕的“非物质性”文本入手,根据人的造物过程和行为作出分析,描述和分析扬州玉雕的工艺及其意义、内涵及基因、传承、市场及其它相关问题,旨在发现社会的结构关系。经过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扬州玉雕的产生发展必然与环境同步,当代扬州玉雕作品形成了以和田玉为主要材料,造型、主题丰富,风格多样的“物质性”特征。另一方面,扬州玉雕的“非物质性”特征在当代产生较大变异,科技的发展对传统工艺造成了一定冲击。扬州玉雕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特征直接指向的是社会的功利性,但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强调的“本真性”原则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产业发展方面,目前扬州玉雕具有工艺、品牌、人才叁个优势,在全国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同时也面临着成本上涨创新不足、人才培养乏力,产业规模偏小等缺陷。惟有加强政策支持,不断改革创新,提高人才培养素质,走品牌、精品之路才能促进扬州玉雕产业健康发展,续写“天下玉,扬州工”的辉煌。(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5-05-20)
非物质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知识产权的特性十分复杂,其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重要的特征,也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正是因这一特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与一般侵权行为表现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因其特殊性,以下将从公权保护、技术保护和国际保护叁个方面来探讨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性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物质性论文参考文献
[1].黄梅.渎职犯罪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司法认定研究[D].南昌大学.2019
[2].周雪.论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性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8
[3].徐红.论“华语电影”概念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J].当代电影.2017
[4].贾健,彭辉.应以法益理论认定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J].人民检察.2017
[5].李秀珍.手工艺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本意——以索村土陶为例的文化解释[J].装饰.2017
[6].吴磊.论贿赂犯罪中的非物质性利益贿赂入罪[D].上海交通大学.2017
[7].久拉·克里马.从语义学到心灵哲学:重思对阿奎那关于理智之非物质性论证的一些批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8].王志刚.艺术设计活动中的非物质性研究[J].美术教育研究.2015
[9].奚根宝.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害结果认定的困境与对策[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
[10].张君陶.对当代扬州玉雕“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阐释[D].扬州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