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权论文_商莹莹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品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标识,商标法,人格,民法,作品名称,角色,权利。

商品化权论文文献综述

商莹莹[1](2019)在《浅议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着作权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虚拟角色商品化是现代经济社会的新问题。虚拟角色的商品化,使商品在市场上不断丰富,消费的需求也不断的增加。市场上的商品大多数是虚拟角色,消费者更喜欢这样的商品,因此商家收获了更大的利润。由于法律对此规定的欠缺,一些人未经许可直接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虚拟角色,就会出现很多商家与权利者的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维权成了问题。本文将对虚拟角色商品化从定义与特征入手,对虚拟角色在着作权法上的侵权以及救济问题作了研究。(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18期)

胡卫萍,王学军,赵志刚[2](2019)在《文化资源商品化权设权的理论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商品化权益的司法确认,使商品化权设权再次引发关注。文化资源商品化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代社会对文化资源的消费需求,但也容易造成权利主体人格利益、财产利益的减损。文化资源商品化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有必要从商品化权设权角度,以规范内容的具体设计,在文化用益、传播中维护权益主体利益,避免盗用文化信誉牟取不当利益现象的发生,捍卫文化尊严,传承社会文明,实现文化资源的文化价值与经济效应。(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宋昌磊[3](2019)在《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目前还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民法中对于该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条例还比较模糊。基于此,本文主要介绍了目前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推动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工作的改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陈磊[4](2019)在《商品化权亟须法律明确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6月2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如约在北京市叁里屯一个咖啡厅里见到了“童话大王”郑渊洁。他戴一顶深色休闲帽,鼻梁上架着一副墨镜,穿着一件黑色休闲T恤。从事创作几十年来,郑渊洁在童话故事里塑造了众多艺术形象,比如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等。(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6-05)

潘力源[5](2019)在《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人格标识是指能与人身相分离的人格要素的符号化载体以及其他能形成特定身份指向的标识。由于特定自然人的号召力可通过人格标识作用于商品和服务之上,起到促进销售的作用,因此应用广泛。其应用于商业领域所涉及的权利是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它包含“形成”和“使用”两方面内涵。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不涉及“形成”部分,仅是对既存的自然人人格标识的“使用”,属于财产权。我国立法欠缺对自然人人格标识财产利益保护的明文规定。法院对相关侵权案件,或通过人格权制度进行保护,或采用《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但人格权制度保护名不副实,其它部门法的保护并不周延,难以满足保护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诉求。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将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作为新型权利保护具有法政策的必要性和法技术的可能性。建议创设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这一新型财产权。借鉴美国公开权制度并结合我国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主体为名人,客体是能形成特定身份指向的人格标识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其权利内容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并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权利穷竭原则作为对权利的限制。对侵犯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包含五个要件:诉请保护的人格标识与特定自然人具有稳定的对应关系、行为人利用人格标识的方式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与特定自然人具有关联、被利用的人格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对人格标识的利用造成了特定自然人的财产损失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对行为人恶意的判断原则为“明知或应知+未经许可而利用”,且可通过“知道的合理可能性”进一步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或应知”。最后,构成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侵权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费合理倍数以及叁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数额的顺序确定。(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李玥然[6](2019)在《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标识商品权是指通过利用某个人物相关特征来吸引消费者从而使商家获得一定利益的行为。本文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现状展开论述通过对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财产价值、种类保护、赔偿标准、合理限制以及死者人格标识商品化权方面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如今民法对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立法并不完善造成了相关价值的不明确、赔偿标准的不一致、缺乏合理的限制等相关问题。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明确相关的价值、赔偿标准以及加强合理的限制、完善对死者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保护制度来加强相关法律的构建,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商业故事》期刊2019年05期)

李梦佳[7](2019)在《论商品化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及分类》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影视娱乐行业繁荣发展,商品化权相关问题引发关注。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对商品化权的概念内涵认识不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侵犯却难以寻求救济。商品化权是基于消费者对于真实人物、虚拟角色、标志、符号等形象或事物的吸引力,从而将上述形象或事物进行二次开发、商业化利用的无形财产权。根据属性来源的差异,应将商品化权划分为真实人物商品化权、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以及视听作品形象商品化权,各种类型商品化权其特性及保护规则各有不同。(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吴凯[8](2018)在《商品化权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用商品化权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以前是存在争议的,因着作权法不受保护的权利,要求在商标法中予以保护,许多人难以接受。但是,随着作品中各要素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各方利益冲突也随之加剧,主张用商品化权来保护相关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考虑到相关当事人对作品中各要素的知名度和作品各要素在某些商品上使用已经做出的努力和贡献,承认这些当事人对作品中各要素(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12期)

沈世娟[9](2018)在《谨防“商品化权”司法保护的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 “商品化权”,按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第二款规定,是指对于着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他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8-09-19)

陈裕敏[10](2018)在《作品元素商品化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商业经营方式层出不穷,商品化权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破蛹而出。在商品化趋势下,商人以各种形式利用作品及构成作品的要素所具有的巨大社会影响力、声誉和吸引力以促销自己的产品,如虚构角色、影视角色以及角色名称、作品名称等,导致社会各方利益产生冲突。研究作品要素的商品化法律保护模式,目的在于合理解决商品化趋势下的利益分配问题,即维护商品化权人应享有的智力成果,同时也避免由于保护商品化权而忽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公平的法律环境下促进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本文试图运用法理知识及现有法律对作品要素商品化权进行证成,以“财产权劳动学说”及“法律经济学分析”等理论为作品要素商品化的保护提供法理依据,提出在《着作权法》中设立作品元素商品化权并严格限定在商业领域并不得与着作权相冲突,与《商标法》的“在先权利”交叉保护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进行扩大解释,将文艺、科技领域的智力成果经营者纳入经营主体的范围,并提出对商品化权的制度构建的设想和愿景,以求在商品化趋势下出现的新型权益能够涵盖在现有法律体系保护之中,进而让商品化权所保护的客体在法律体系中的存在正当化。(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8-06-30)

商品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7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商品化权益的司法确认,使商品化权设权再次引发关注。文化资源商品化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代社会对文化资源的消费需求,但也容易造成权利主体人格利益、财产利益的减损。文化资源商品化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有必要从商品化权设权角度,以规范内容的具体设计,在文化用益、传播中维护权益主体利益,避免盗用文化信誉牟取不当利益现象的发生,捍卫文化尊严,传承社会文明,实现文化资源的文化价值与经济效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品化权论文参考文献

[1].商莹莹.浅议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着作权法保护[J].山西青年.2019

[2].胡卫萍,王学军,赵志刚.文化资源商品化权设权的理论构想[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宋昌磊.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

[4].陈磊.商品化权亟须法律明确规定[N].法制日报.2019

[5].潘力源.自然人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6].李玥然.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J].商业故事.2019

[7].李梦佳.论商品化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及分类[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吴凯.商品化权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J].中华商标.2018

[9].沈世娟.谨防“商品化权”司法保护的扩张[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

[10].陈裕敏.作品元素商品化权保护研究[D].暨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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