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论文_庞靖宇,王鑫,林萍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转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保险合同,效力,海上,货物运输,协议,保险单。

合同转让论文文献综述

庞靖宇,王鑫,林萍[1](2019)在《基于全成本分析的广东燃气机组发电合同转让交易套利探究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替代发电交易是电力市场的重要交易品种,特别是对发电成本较高的燃气发电机组来说,发电合同转让交易是其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广东发电合同转让交易机制,建立燃气机组的全成本分析模型,分析燃气机组的综合度电成本与发电合同转让价格之间的数学关联关系,建立燃气机组发电合同转让的套利模型,进一步探究不同变量因素的变动情况对燃气机组发电合同转让交易套利空间的影响,辅助燃气机组制定相应的交易策略。广东燃气机组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的成熟运作为其他省区电力市场燃气发电机组参与发电合同转让市场交易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来源于《浙江电力》期刊2019年11期)

岳原[2](2019)在《合同转让中的仲裁协议向第叁人效力扩张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由于其灵活高效兼顾公平的特征,长久以来在国际商事交往争端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由于仲裁的日益发展,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理论随之产生。在合同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仲裁权向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叁人扩张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并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则,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如何转让,转让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第叁人意思表示等问题进行研究,对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交往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09期)

刘睿[3](2019)在《以合同转让交易拓展售电公司增值服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电力市场售电侧改革的新形势下,售电公司作为能源综合服务的定位基本上已经明确,现阶段需要进一步明确开展综合能源服务的方向——对外,可以实现产业互补和产品交叉式的综合互补服务,解决产品销路,设备运维,信息共享,产业协同等增值服务;对内,售电公司仍然可以从自身产品升级上寻找思路,例如,在偏差考核存在的情况下,和用户签署合同转让协议,从而开展合同转让服务费的增值服务项目。(本文来源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期刊2019年10期)

丁军策,陈紫颖,陈玮,季天瑶,梁志飞[4](2018)在《2017年南方区域跨省区发电合同转让交易设计思路、运行情况及改进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发电合同转让交易是发电企业之间进行合同电量转让的交易,其有帮助规避风险,促进省间资源的流动、新能源的消纳的作用。2017年在广州交易中心开展的南方区域跨省区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的转让意愿很强烈,但是成交量较小。为了促进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的发展、对该品种提出改进意见,本文对南方区域市场品种作了简要介绍,分析了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的目标,结合实际交易数据分析了影响发电合同转让交易成交的因素,总结了跨省发电转让交易发展的限制条件,并给出了针对这些限制条件的改进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市场专业委员会2018年学术年会暨全国电力交易机构联盟论坛论文集》期刊2018-10-12)

郑楠[5](2018)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房地产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屋销售中的重要销售方式,由于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周期长,而且房屋价格升值空间大,所以导致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比较多。本文对商品房预售转让的概念以及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4期)

杨慕青[6](2017)在《买卖合同转让担保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买卖合同转让担保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形式的担保,在交易活动中对债权的担保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仍有诸多问题急需从理论上进行研究。通过对现实案例和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认为其性质应当属于让与担保物权。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转让买卖合同是否应当取得卖方的同意取决于买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当担保人只转让合同权利,则仍由担保人承担下余的合同义务;当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则由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合同标的物价值的清算主要包括变价清算受偿和估价清算归属两种方式。(本文来源于《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王蓉萍[7](2017)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海上贸易中,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流动性很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权可能几经易手,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必然带来以货物为标的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29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但该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背书”一词应当用在单证转让上,而不应当是合同,据此是否可以推测《海商法》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单的转让作为同等看待?而实践中又存在很多将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混为一谈的现象,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从理论上厘清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需经保险人同意,但该条对保险合同转让的实质条件,即保险合同转让时是否要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条件、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标的转让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海商法》其他条款对此也没有规定,而这些条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转让至关重要。最后,对于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上,特别是当保险单的记载与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何者为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海商法》也都没有具体规定。本文第一部分介绍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规定,从立法规定中发现保险合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了保险单、投保单与保险合同的关系,保险单与投保单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当这二者记载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本文将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出发,从理论上厘清保险单、投保单等单证与保险合同关系。第叁部分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特殊性、转让的程序性条件、实质性条件以及转让时间;第四部分将对比参照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持有人(第叁人)的关系加以研究,当然,这种对比也是建立在保险单和提单在转让上的相似性之上的,讨论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范围,特别是当保险单与保险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以谁为准的问题,并探讨保险合同转让对受让人、保险人以及原被保险人的效力。(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赵晓磊[8](2017)在《海上保险合同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的转让规定在我国《保险法》第49条,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规定在我国《海商法》第229条和第230条。《保险法》与《海商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为使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本文对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对《海商法》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海上保险合同转让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通过对海上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保险利益转让以及保险标的转让这些法律行为之间的辨析,进而更好地理解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内涵。第二部分重点是对海上保险合同转让的理论基础的研究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比较。第叁部分着眼于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时转让人即被保险人是否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时间如何确定;FOB以及CIF合同项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的情况分析等。第四部分是对船舶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包括对"从船舶转让时起船舶保险合同解除"中"船舶转让"以及"解除"的含义的理解;船舶抵押权人作为船舶保险合同的受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范围等。此外,对《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本文通过研究认为,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转让时被保险人不必具有保险利益;转让应以保险标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即标的物交付的时间为认定标准;损失发生前或发生后被保险人均可转让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转让与提单、所有权的转让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船舶保险合同解除"中"船舶转让"是指完成船舶交付的时间;"解除"的真实含义指的是终止;船舶抵押人将船舶保险合同转让给船舶抵押权人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其支付的保险赔偿以抵押权人所担保的债权额为限。(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高俊华[9](2017)在《建设工程合同转让之关系厘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因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备案后的建设工程合同仍然可以转让;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转让后,新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权利义务重新进行约定,但是需经备案监管且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仍要以备案合同为准;合同转让后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合同转让时的工程进度确定。内容相似的一系列证据,其中部分证据造假,其余证据不宜根据证据规则,以没有证据推翻为由直接采信,而应当审查其是否属实。(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5期)

李庆峰[10](2016)在《合同转让后管辖协议的效力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协议确定管辖的相关原则可知,不论合同发生何种形式的转让,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于转让后的合同当事人及相关法院均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包括选择力与拘束力。并且这种效力的存废、对象、范围及指向的管辖法院,应当以起诉时作为评判的时间节点,而非原合同签订之时。(本文来源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合同转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仲裁由于其灵活高效兼顾公平的特征,长久以来在国际商事交往争端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由于仲裁的日益发展,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理论随之产生。在合同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仲裁权向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叁人扩张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并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则,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如何转让,转让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第叁人意思表示等问题进行研究,对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交往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转让论文参考文献

[1].庞靖宇,王鑫,林萍.基于全成本分析的广东燃气机组发电合同转让交易套利探究及启示[J].浙江电力.2019

[2].岳原.合同转让中的仲裁协议向第叁人效力扩张问题研究[J].经济师.2019

[3].刘睿.以合同转让交易拓展售电公司增值服务[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

[4].丁军策,陈紫颖,陈玮,季天瑶,梁志飞.2017年南方区域跨省区发电合同转让交易设计思路、运行情况及改进意见[C].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市场专业委员会2018年学术年会暨全国电力交易机构联盟论坛论文集.2018

[5].郑楠.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6].杨慕青.买卖合同转让担保法律问题探究[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7].王蓉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8].赵晓磊.海上保险合同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9].高俊华.建设工程合同转让之关系厘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7

[10].李庆峰.合同转让后管辖协议的效力评析[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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