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制度论文-莫捷惠

婚姻法律制度论文-莫捷惠

导读:本文包含了婚姻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婚姻,人身关系,权利

婚姻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莫捷惠[1](2019)在《东南亚国家婚姻家庭法律之夫妻人身制度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通常从法理角度而言,一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形成深受该国之法系归属、历史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情况的影响,笔者通过分析与比对中国与东南亚诸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制度的异同,进而反思和探索男女两性作为社会自由个体与家庭价值的联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2期)

王义刚[2](2019)在《浅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观察分析我国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立法区别,并且相互比较,分析其产生原因,通过这样的借鉴得出不少参考价值更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规范力度,找到解决方案维护家庭的幸福和谐,让双方当事人都重视一下同居和婚姻的价值意义,因为一旦同居关系解除对子女对双方都是无形的伤害,由此还将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立法完善迫在眉睫。与此同时,注重和分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现状以及引发的问题根源,最后提出完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法律制度的法律构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徐通[3](2019)在《浅析事实婚姻相关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家庭如社会的细胞,婚姻像是时代的镜子,婚姻家庭的幸福实际上是一个时代与社会进步的真实写照。而随着近些年来,事实婚姻的普遍发展,出现了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对其效力的承认问题更为重要,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是尚需解决的难题。倘若我国承认其事实婚姻及同居的效力,则不利于对婚姻登记以及当事人权益的管理和保护,使得婚姻登记制度形同虚设,可如果不承认其事实婚姻的效力,又难以平衡彼此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马焕[4](2019)在《浅析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法制史的所有制度中,婚姻制度可谓之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在中国法制史上,西周尤为看重婚姻家庭的立法活动,经过夏、商的沉淀以及在礼的规范作用下,中国奴隶制下的婚姻法律制度在西周时期愈发成熟。本文主要通过对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的分析,发掘出一些可供我们当前婚姻生活或者婚姻立法活动方面具有积极影响或者可借鉴见的部分内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7期)

王海锋[5](2018)在《《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婚姻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蒙古—卫拉特法典》是一部较完备的民族法典,在蒙古民族法制史上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研究价值。内容涉及宗教、刑事、民事、行政、司法审判制度、社会风俗习惯等多方面。本文以《蒙古—卫拉特法典》为依据,分析和研究17世纪蒙古族婚姻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西部蒙古论坛》期刊2018年02期)

德玛(undarmaa,luvsandanzan)[6](2018)在《中蒙两国婚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每个人都越来越向往自由,不想被法律和家庭所约束。但是实际生活中我们还是要受到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每个人都无法逃避,这是社会秩序得以保持稳定的必要条件。在日常生活中,结婚、离婚是很常见的事,婚姻家庭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婚姻制度能够反映出婚礼的礼俗和发展进程。作为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进行界定,并对离婚财产分割做了具体说明。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蒙古国与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这里面的蒙古国主要就是指喀尔喀蒙古族,不包括中国内蒙地区的蒙古族。蒙古族是北方的游牧民族,因为其特有的生活方式以及民族习惯,在历史的发展中慢慢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草原文化制度,其中包含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从研究中蒙两国婚姻法原则入手,依次分析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计划生育五大原则;第二章则从结婚条件、结婚禁止、无效婚姻和离婚叁个角度对中蒙两国婚姻法的异同点进行对比分析。从该部分看出,这些不同主要是由于两国的人口数量、性别结构、平均寿命以及生活方式等社会因素不同所导致的;第叁章从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间权力与义务、妇女与儿童权益等叁个角度,对中蒙两国婚姻法的异同点进行对比分析;最后一章则根据婚姻法中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一些对两国法律相应的完善建议。在中国和蒙古国的婚姻制度中,虽然都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具体规定,但是婚姻制度仍有很大的不同。这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归属上,如离婚时房产的分配。中国与蒙古国的婚姻制度都有其优点与缺点,本文通过对比分析两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相互借鉴彼此优势从而完善各自的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曾然[7](2018)在《“婚姻挤压”的制度成因及法律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学术界比较统一的说法,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开始持续升高,进而逐步使婚姻市场上的婚姻挤压程度增大。婚姻挤压问题一方面对中国传统的婚姻模式产生了很大影响,另一方面,也对社会的治安环境造成冲击。对于造成严重婚姻挤压的原因,学术界有比较激烈的争论。目前可以得出结论:婚姻挤压实际上就是适婚男女性别比的失衡,换言之,婚姻挤压现象是人口结构中性别比过大的外在表现。而性别比失衡对传统的婚姻模式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处于挤压的一方(中国表现为男性挤压)。然而通过改变传统的婚姻模式来缓解婚姻挤压问题,目前在中国由于社会公知等是不具有可行性的。笔者认为可以从调整人口结构,即从制度的角度入手,探寻中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特别是生育制度对于中国人口结构的影响。婚姻挤压现象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然如此严重,而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应当对此做出强有力的回应。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数据以及文献研究对引起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因素,主要是制度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在对中国现行政策反思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可行的法律制度建构来缓解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婚姻挤压问题。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入手,分析得出制度对于婚姻挤压现象的加剧起到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我国的生育制度,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因素,造成了我国目前男多女少的人口结构不平衡状态。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行生育制度进行反思,探讨其存在的价值所在,同时对我国未来一段时间的人口结构进行预测。针对我国国情提出生育制度的未来走向,并尝试构建新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和完善现行的制度,包括生育主体、生育行为、子女抚养等方面。并从法社会学的角度,从制度层面建立起一个多位一体、尽可能全面的社会机制,以期对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男多女少的男性婚姻挤压问题作出制度上的回应,使其得到尽可能明显的缓解。(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8-05-01)

田韶华[8](2018)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瑕疵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民法总则》之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婚姻家庭编中的适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家庭编中瑕疵婚姻的制度设计应兼顾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性和结婚行为作为身份行为的特殊性,民法总则中的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应以是否有悖于身份行为的特质为标准予以有选择的适用。瑕疵婚姻的类型除了应维持目前效力瑕疵上的双轨制之外,还应增设婚姻的不成立制度。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上应当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结婚行为的特性加以确定和解释;在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上,应取消可撤销婚姻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增设婚姻瑕疵的治愈事由,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善意一方以及无过失一方当事人的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杨小飞[9](2017)在《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成因》一文中研究指出唐朝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高度繁荣的重要时期,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上都表现出了较大的优越性。唐朝婚姻制度在古代封建社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呈现出了鲜明的特点。本文通过对于唐朝婚姻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找到了唐朝婚姻制度封建与开放相结合背后的深层原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4期)

鲁丽娜[10](2017)在《中世纪西欧教会婚姻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在蛮族的入侵战争中灭亡,西欧进入漫长的中世纪时期。此时的西欧各国处于封建割据的状态,没有一个统一而有力的中央政权,基督教会通过宗教信仰的力量,逐渐形成以教皇为中心的、等级森严的权力机构,同时也逐渐发展出属于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中世纪教会对西欧社会的影响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推动西欧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教会深知对人们婚姻家庭生活的管控有利于实现对西欧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婚姻法律制度是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3世纪开始的一些零散的教规教令到13世纪庞大的教会法规体系,教会从未中止过对信徒们婚姻家庭的管控。教会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厚的神学和法学思想基础,虽然教会法学家从未把《圣经》“降低”为一部律法书,而是将其奉作经典,但是教会法的许多思想精髓都来源于《圣经》。《圣经》中包含大量对婚姻教导的内容,几乎所有的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在对婚姻法律制度的阐释和论述时都要到《圣经》中寻找理论依据,并将此视为最具说服力的论据。在12和13世纪,教会首次系统化了其关于婚姻的圣礼神学和教会法。教会教导信徒,婚姻是由上帝所设立,目的是生养众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友爱,和睦相处。教会还教导信徒,婚姻是一个契约单位,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意缔结而形成,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订立婚约或结婚。教会鼓励想缔结婚姻的男女要在亲友及上帝的见证下,在教堂里以庄严的婚姻仪式公开完成婚礼。教会将婚姻作为基督教圣礼之一,神圣而永恒,一经缔结,不可解除。相比较充斥着家长权威的罗马婚姻法律制度以及粗俗野蛮的日耳曼婚姻法律制度,教会婚姻法律制度形成较晚,因此,教会婚姻法律制度吸收了大量了罗马及日耳曼婚姻法律制度的元素。教会婚姻法律制度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奠定了西方婚姻法律制度基本的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5-31)

婚姻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通过观察分析我国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立法区别,并且相互比较,分析其产生原因,通过这样的借鉴得出不少参考价值更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规范力度,找到解决方案维护家庭的幸福和谐,让双方当事人都重视一下同居和婚姻的价值意义,因为一旦同居关系解除对子女对双方都是无形的伤害,由此还将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对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制度的立法完善迫在眉睫。与此同时,注重和分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现状以及引发的问题根源,最后提出完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法律制度的法律构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婚姻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莫捷惠.东南亚国家婚姻家庭法律之夫妻人身制度比较[J].法制博览.2019

[2].王义刚.浅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意义[J].法制博览.2019

[3].徐通.浅析事实婚姻相关法律制度[J].法制博览.2019

[4].马焕.浅析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9

[5].王海锋.《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婚姻法律制度研究[J].西部蒙古论坛.2018

[6].德玛(undarmaa,luvsandanzan).中蒙两国婚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辽宁大学.2018

[7].曾然.“婚姻挤压”的制度成因及法律应对[D].甘肃政法学院.2018

[8].田韶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瑕疵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民法总则》之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婚姻家庭编中的适用为视角[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

[9].杨小飞.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成因[J].法制与社会.2017

[10].鲁丽娜.中世纪西欧教会婚姻法律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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