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解释体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法的解释体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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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解释体制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立刚,王先霞[1](2016)在《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决议体制和立法法体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是按照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建的,在法律实施中形成了法律解释体制的多元格局和混乱局面。以《立法法》为中心的法文件群则显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解释体制框架即立法法体制的存在,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废止决议体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重构法律解释体制,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律解释的监督者,法律解释权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应当把立法法体制作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胜利油田党校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张立刚[2](2013)在《回归与发展:立法法对法律解释体制重构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中国历部宪法都对法律解释体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和安排,1955年《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对法律解释体制作了初步展开,但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却使其发生较大变化。2000年《立法法》以专节规定法律解释问题,变相否定了现行法律解释体制,还原宪法对法律解释体制的安排并进行了充实和发展,其基本内容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的最终决定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个案解释权和统一司法解释权,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解释活动,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使个案解释权;其他有关机关则享有提出解释要求等权力,以作为对法院行使解释权的制约。立法法体制应当成为法律解释体制重构的基本方向。(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3年02期)

张立刚[3](2012)在《决议体制与立法法体制:法律解释的缺陷与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有决议体制和立法法体制。决议体制是一种放权模式,产生了不少问题;立法法体制有收权倾向,也存在缺陷。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在法律实施中形成了体制间冲突的多元格局和混乱局面。体制变革方向是通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构建法律解释法,从而解决这种冲突,改变混乱格局,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本文来源于《广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卡斯.N.森斯坦,管金伦,王珍瑛[4](2002)在《管理体制下的制定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谈到法官在解释制定法中的作用,霍姆斯(Holmes)大法官写道:"如果我的同胞想下地狱,我会帮他们的;这是我的工作。"对法院作为立法被动的代理人的观点,其批评者认为,该观点低估了解释的难度,不但忽视了语言的不确定性,也忽视了公民意愿的不确定性,并看低了法官决定性的自由裁量权。同样,对制定法解释传统渊(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02年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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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历部宪法都对法律解释体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和安排,1955年《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对法律解释体制作了初步展开,但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却使其发生较大变化。2000年《立法法》以专节规定法律解释问题,变相否定了现行法律解释体制,还原宪法对法律解释体制的安排并进行了充实和发展,其基本内容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的最终决定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个案解释权和统一司法解释权,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解释活动,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使个案解释权;其他有关机关则享有提出解释要求等权力,以作为对法院行使解释权的制约。立法法体制应当成为法律解释体制重构的基本方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的解释体制论文参考文献

[1].张立刚,王先霞.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决议体制和立法法体制[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6

[2].张立刚.回归与发展:立法法对法律解释体制重构的意义[J].西部法学评论.2013

[3].张立刚.决议体制与立法法体制:法律解释的缺陷与冲突[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

[4].卡斯.N.森斯坦,管金伦,王珍瑛.管理体制下的制定法解释[J].法律方法.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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