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燕群:“炮局”预审故事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论文

吕燕群:“炮局”预审故事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论文

本案的当事人因爱生恨酿成悲剧,最终留下一老两小相依为命,这样的结局不禁让人叹息。孙护士和牟人大双双赴刑场,彰显了法不容情。法不容情,法律的神圣和尊严是必须予以捍卫的,任何人触犯了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戒。

案件的时代背景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施行的是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1979年刑法首次将死刑政策以刑法的形式予以法定化,贯彻了保留死刑但是坚持少杀的政策。

积玉桥、珞珈山和珞南街道为中心的老年人口集聚区域.在中心城区的边缘地带则分布着3个显著的“冷点”,人口分布较为稀疏的区域主要集中在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和青山区,分布有长青街道、泾河街道、建设乡、北湖工业园和庙山办事处.

自1981年起,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犯罪态势,我国开始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对1979年刑法进行补充、修订。随着单行刑法的陆续颁布,死刑适用范围急剧扩张,单纯追求“从重从快”,过多适用死刑。为了适应当时的“严打”政策,死刑审级做了不适当的降低,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贯彻当时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二审上诉多采取书面审理,这样事实上造成基层法院就可以直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可以说这样的死刑审判程序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式中,n为统计年限,Ck为小波变换系数,Ck=2π;a=2j(j=1,2,……)为尺度放大因子,其倒数相当于频率,当a较小时,频域分辨性较差,而时域分辨性好;当频域分辨率增加时,时域分辨率则减少[7]。 b 为平移因子,反映时间平移;ψ(w)为子波ψ(w)经傅立叶变换得到的谱。 在本研究中,f(t)为长沙地区1951—2013年的年平均雷暴日数。

死刑制度关乎人的生命,是近年来立法修改的重要领域,特别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之前下放至地方高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统一行使,进一步严格了死刑适用的证据和程序标准。另外,几个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改革死刑适用标准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并减少了死刑适用的罪名。这些都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重要部分,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另外,孙护士的口供变化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刚被抓时,孙护士承认人是她动手杀的。在听说牟人大被抓后,改称“杀人是她的预谋、策划和指使”,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变化其实应引起办案机关的注意,因为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变化必定有其原因。综合本案的事实背景、人物关系,孙护士有替牟人大开脱、顶罪的可能,这必然会影响其口供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孙护士有过让牟人大杀害经理的意思表示,不应单纯依据孙护士的口供便认定她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办案中,应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应将每一份证据放在全案的案情中考虑,并且得出的结论必须达到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准确地定罪量刑。

(一)孙护士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这样的事件刺痛着每一个有良知的人的神经。那么,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能做些什么呢?

忘记历史的人注定要重复历史。本案已经定格在历史的长河中,我们能做的就是记住它,并思考它带给我们的警示。

(二)办案中应有人文关怀

当时的办案机关有没有注意到这一潜在风险我们不得而知,但是现今执法过程中确实发生过相关的办案责任事故。2003年6月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成都吸毒女幼女饿死案,便是这样的案例。在该事件中,吸毒人员李某某因盗窃被民警抓获,后尿检呈阳性。在第一份笔录中,李某某便告诉民警她家中有三岁小孩儿无人照看,公安机关仍对其强制戒毒。在送戒毒所的路上,李某某哀求民警让她回家安顿好孩子,但是无人理睬。后在警车路过其居住地时,李某某以头撞车门,民警才同意给李某某的姐姐打电话,但没人接,后联系上其居住地派出所。居住地派出所明知李某某家中的情况,但什么也没有做。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在3日内将《强制戒毒通知书》送达李某某的家属、所在单位和居住地派出所,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这么做。由于涉案民警的冷漠和玩忽职守,从6月5日李某某被抓到6月21日邻居发现,其间李某某三岁的女儿一个人被锁在家里最后活活饿死。

案件中的孙护士独自抚养一对正在上幼儿园的双胞胎,案发后孙护士被羁押,其子女是否有人照看?文中在最后提到了孩子,即牟人大的母亲在二人被执行死刑后,到幼儿园以奶奶的身份将孩子领回了家并抚养成人。其实,在孙护士被羁押期间及被执行死刑后,孩子有无人照顾的风险。

从最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推断,孙护士、牟人大当时应是被判处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是共同犯罪。但是,从故事提供的信息上看,部分细节体现出孙护士没有杀害公司经理的故意。例如孙护士最初只是说“你教训教训这个忘恩负义的人”,“教训”传达出的意思更接近于伤害。又如,孙护士在案发当晚亲自到现场看看,“怕牟人大真把经理打坏了”,由此推出孙护士更多的是伤害故意。

胡适认为“传记的最重要条件是纪实传真”[3],的确,传记文学作品的“历史真实性”特征要求传记作家重视客观历史事实的存在,但历史的不可逆性注定了无法还原历史的全貌,历史的叙述是有限的。李辉很明白这一点,他并不追求完整的还原真相,而是选择用自己的方式来进行历史叙述,让人们能多了解历史。

第一,切实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对逮捕后的在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动态审查的制度。201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加强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该规定第18条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列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理由之一,充分体现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江苏省近年秸秆年产量基本稳定在4000万吨左右,其中稻壳约1630万吨,麦秸约1380万吨,玉米秸秆约265万吨,作物资源拥有量位居全国第四[13]。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发现线索应及时移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看守所有驻所检察室,直接面对所内所有在押人员,便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因此驻所检察室要密切联系在押人员,畅通在押人员反映情况的渠道,及时发现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并积极审查,适时向办案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第二,在工作中注重人性化办案,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面对犯罪嫌疑人,检察工作人员一方面要体现打击犯罪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不能忽略对“人之常情、常理”的考量。例如,在夫妻二人均被提请逮捕的情况下,审查批捕部门要核实其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将二人均批捕。批捕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案卷时,要关注公安机关是否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例如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时,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待犯罪,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惩罚,做到法不容情;然而,“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法不外乎情。法内也有情理之法,执法者也应人性化执法,情法相融,方能达到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未完待续 本文略有删节)

●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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