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困境与完善论文

李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困境与完善论文

[摘 要]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国家开始大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国家也对被征地农民进行了补偿。征收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而且以金钱补偿为主。国家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对土地进行征收,由于丧失土地,被征地农民丧失对土地的使用权,必然受到损失,征收土地补偿费就是用来弥补对被征地农民所造成的损失的。笔者通过实际调查发现,在广大农村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对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研究势在必行。对于此,本文分析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困境,并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困境分析;完善措施

1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困境分析

1.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一是补偿标准偏低。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了征地补偿安置款的数额必须根据“原用途”的数倍来进行规定,但是该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损伤了农民的应得利益,在社会生活水平与物价都不断上涨的时代,这个上限完全满足不了农民对生活的需求,加之土地资源的紧缺以及土地价格的上涨,农民应得的补偿款也应该得到相应增长才显得合理可靠。二是补偿范围窄。虽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费、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但存在一定的不足,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有碍社会和谐发展。三是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过低不利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长远生计。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但缴费标准过低,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严重损害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切身利益,“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时领取的城镇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远远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1]。

1.2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无法核实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涉及征地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0号)文件公布实施后,原“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和“农转非人员”统一表述为“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中不再办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户口农转非审批手续,导致工作人员无法根据其户口登记情况核实是否属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以至于有可能出现重复安置现象,或者对不符合征地人员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了安置,这是由于原有征地的政策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

2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完善措施

2.1 补偿标准增添市场价值,多渠道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进行土地征收前期,政府要对土地未来的使用做出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划,以确定该地是作为完全公共产品,如修建公路等交通枢纽、建成公园等用途;还是将要作为具有一定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或非公共产品的商业用途如:建成商品房、商业娱乐场所等。在明确其用途之后,方能测算其未来的市场价值,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时将这市场因素考虑到其中。可采用股权分配等形式,以村民之前的土地价值为本金入股,在土地价值增长之后,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红,能够相对公平和长期地为农民提供保障生活的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分配的形式不应该变成失地农民日后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要注意这部分股权的比例适中。除补偿现金之外,补偿应注重可持续性,对失地农民中的青壮年进行社会培训,鼓励新建厂房积极招募被培训人员,使其较快速地适应新生活[2]。

2.2 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建设的前提下以土地征用代替征收

土地征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原有土地上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发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于部分土地的使用一经确定,例如修建大型商业娱乐活动场所,没有太多地涉及未来使用者的所有权问题,政府可以对这部分土地进行行政征用。进行行政征用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行政征用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补偿力度较小、补偿流程较简单,减轻了政府的行政压力和经济负担;第二,适合行政征用土地并不妨碍土地本身的使用,只是提高了其使用价值,但是降低了其建设成本,能够减轻开发者的经济负担,不至于出现开发商资金运转艰难的局面;第三,行政征收之下,政府的角色较为单一,主要充当的是监督者的角色,监督开发者和土地所有者是否按约定进行搬迁撤离,土地使用是否环保可持续等,增加了其监督的效力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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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扩大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

现行的征地补偿范围太过狭隘,公共利益原则体现不明显。在确定补偿范围时,可以采用世界各国在法律上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即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列举式的方式,这里推荐概括+列举式这种较为灵活的方式。在法律中明确对被征收对象进行总的概括,给予几种常见的补偿对象,并对每种补偿对象的界定进行明确;并且对这种界定的原则进行统一,使各地政府在出台政策时的偏差不要太大。被征收对象是否常见,必须要广泛收集各地行政征收补偿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此作为依据,适当地考虑地域因素。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一经确定,需要通过法律条款等司法手段进行固化,形成统一标准,防止标准不一而降低效力[3]。

2.4 土地征收补偿主体的确定

土地征收补偿进行时,要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经营者进行清楚的划分,而且补偿征收的主体虽为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实际利益必须要落实到每户村民。土地征收人员按照法律要求,首先,要求村委会和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内部成员的人数和具体情况上报,明确补偿主体的数量。在进行公告发布和听证会商议补偿标准时,参会人员不能仅仅是村委会成员,必须使普通村民占参会人员的多数,才能保证听证会的有效性。并且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金管理和分配时,政府要进行监督,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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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语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是当前“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虽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仍存在诸多制度漏洞。要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正义,必须以正义观念为指导,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提高执法和司法水平,解决这一领域的社会纠纷,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健康发展[4]。

参考文献:

[1]倪锦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浅析[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8,34(11):45-47.

[2]刘振伟.乡村振兴中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J].农业经济问题 ,2018(09):4-9.

[3]毕敬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J].黑龙江科学 ,2018,9(15):96-97.

[4]耿敬杰.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J].国土资源情报 ,2018(06):40-45.

[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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