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教育管理中学生权利的复位

论高校教育管理中学生权利的复位

姚永昌(西南大学教育学部,重庆400715)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D922.16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2-0023-01

摘要:随着教学改革进程的推进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管理权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而后者时常处于失位状态。高校在行使管理权力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以学生权利为本,实现权力和权利二者的制衡是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学生权利;高校教育管理;管理权力;权利本位

教育理论认为,高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和独立生活能力,同时也在于使学校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使教学工作有一个正常的秩序,使学生在学校中能愉快地学习,健康地成长。”[1]高校有管理学生的权力,也有对学生负责的义务。高校的教育管理需要一种能够引领管理工作良性运行的价值目标,这一目标不是学校管理的权力本位,也不是学生的义务本位,而是学生权利本位。

所谓“学生权利本位”是指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以学生权利为本,注重并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加强制度建设,以防止学校权力的扩张,健全学生权利的救济。[2]学生权利本位是以人为本在教育领域的具体要求,是依法治教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法制化、人性化的动力。高校行使教育管理权对学生实施管理,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大多数学生的权利。但现实中,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失衡的现象屡见不鲜,树立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高校教育管理新理念迫在眉睫。

一、学生权利失位的表现及原因

高校对学生行使管理权是为了实现学生的各项权利。俗话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高校行使管理权时往往和学生权利产生冲突。概而言之,学生权利失位是指不断扩张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失衡,其表现是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和限制。

高校管理权侵犯学生权利的类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如受教育权、人格权、姓名权,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另一类是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申诉权、听证权、诉讼权等。通常第二类的侵权行为更为严重一些,近些年的大学生状告母校案大多是由校方管理权侵犯学生程序性权利而引发。

高校管理权对学生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校纪校规的施行上。部分高校的校规存在违反上位法规、超越上位法规、缺乏程序性救济措施等问题,使得高校校规成为学生权利实现的最大障碍。[3]

造成学生权利失位的主要原因有二:

(一)从学校内部看,高校管理秩序失范。

部分高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仍没有将依法治教的观念和行为规范真正确立起来。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内部的管理秩序和监督机制尚未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滥用也就无法避免。由此一来,高校管理者很难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缺乏对学生权利的尊重。为了方便学校管理,高校中普遍存在着重视学校管理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的现象,例如,高校制定的校规校纪有些是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甚至有些高校擅自增加学生义务,限制甚至剥夺其合法权利。

(二)从学校外部看,程序性救济途径缺失。

高校的教育管理存有“重学生实体性权利,轻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倾向,而学生的程序性权利更易受到侵犯和限制。针对这一问题,已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滞后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不够及时,明显的法律缺陷和漏洞未及时弥补,保障学生程序性权利的立法仍是空白。例如,《教育法》的第42条第4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对于行使申诉权的具体程序没有在其他立法中出现。而且绝大多数高校并没有设置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学生的申诉权如同虚设。

二、学生权利的复位——基于学生权利本位,实现权力和权利制衡

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实质上二者的目标一致,即为了学生的发展,所以实现二者的制衡是可行的。以学生权利本位为依托、构建合理的制衡机制,是学生权利复位的必要条件,针对其失位的成因,可以从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两方面入手。

(一)学校内部制衡:增强学生权利意识,规范学校权力行使。

对于大学生本身而言,要理性看待学校管理权的行使。高校教育管理活动是履行国家教育权的职务行为,大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在校期间就必须接受高校的管理。同时,大学生也要正确地认识自身权利,不断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以应对学校的侵权行为。

学校方面要真正建立依法治校的行为规范,在行使管理权的同时,明确自身的义务,切实尊重学生的权利。学校应完善相关的规定规章,创建科学的监督机制,实现管理活动的制度化和人性化,以规范权力行使行为和保障学生权利主体地位。学校还须积极关注学生的诉求,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在校内成立专门的机构部门,并安排相关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学生的诉求,以实现民主化、法制化、人性化的现代管理模式。此外,学校还应为学生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培养提供支持,引导他们合理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学校外部制衡:完善教育立法,加强监管力度,拓宽救济途径。

1.完善教育立法。较之以前,我国的教育立法已日趋成熟,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当前,造成高校滥用权力、侵犯学生权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教育立法对高校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均缺少法律规定。高校行使的管理权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针对仍存有的法律盲区,有必要在《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立法中将有关学生权利条款的内涵和外延具体化、细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高校学生权利的地位,使教育管理的每一项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加强监管力度。在高校实现依法治教的进程中,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既要确保高校管理权的实现,同时也必须对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约束和限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敦促学校完善其规章制度,出台保护学生个体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它们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相协调,而不能相抵触,真正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对于存在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校内规章制度应废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应及时向学生公告,且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

3.拓宽救济途径。“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英国谚语)任何权利在受到侵犯时都必须有救济,权利的确认主要取决于实现权利的过程,而有效的救济途径便是权利实现的保障。学生权利救济是学生权利实现必不可少的程序化机制,社会应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在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时起到平衡和制约的作用。针对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有关部门应明确学生权利救济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确保学校管理行为的可审查性。多元化、多层面的学生权利救济途径有助于全方位地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对于这一点,我国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经验,推行学生事务公开,完善听证制度、校内申诉制度等,并且畅通教育行政复议途径,引入教育仲裁机制,在明确司法审查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学生提起教育民事诉讼、教育行政诉讼、申请教育行政赔偿等。

参考文献:

[1]萧宗六.学校管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270.

[2]赵杨,吴留戈.以学生权利本位为视角谈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与职业,2010,(14):185.

[3]郑锐,张鑫.校规限制学生权利界标在哪里?[N].法制日报,2005-11-04(5).

作者简介:姚永昌(1987-),男,汉族,浙江湖州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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