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处断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条,特别法,原则,明确性,本质,类型,标准。
处断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吴亚可[1](2017)在《在“手段”与“目的”之间:法条竞合立法规定的本土化考察——以法条竞合处断原则理论难题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持续叁十几年的法条竞合处断原则理论纷争,暗示着囿于教义学论阈研究该问题一开始就走不通。因为该纷争产生的根源在于:“犯罪定性+定量”立法模式与“同质行为分立设罪”立法模式的结合,造成特别法条的立法目的不明确,即设立特别法条是要怎样处罚具备特定要素的行为,不得而知。这给予解释者基于不同的立论前提进行说理的机会,但是他们却因对话平台错位而难以达成共识。考虑到“犯罪定性+定量”立法模式是中国刑法的基本立法模式,以及立法的资源有限性和高成本性,用类型化思维指导下的“行为统罪”立法技术取代“同质行为分立设罪”立法技术建构刑法规范,可以减少竞合规定,明确对具备特定要素的行为怎样处罚,达致立法目的的明确性,消除竞合处断纷争。(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杨建刚,刘建鹏[2](2018)在《醉驾交通肇事自身受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某日晚,任某邀请两位好友聚餐,其间喝了一瓶白酒。散席后,任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离开。23时15分许,其沿某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一饭店门口路段,与朱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当时车内无人)相撞,造成任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10-11)
杨奔放[3](2018)在《论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处断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关于法条竞合争议点在于法条竞合中当特别法不能使犯罪得到合理评价的情况下,能否适用重法以罚当其罪。再者,犯罪行为在不符合特别法的入罪数额标准的情况下,能否递补适用普通法避免遗漏评价。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适用重法能够使得犯罪行为得以合理评价,另外适用重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要脱离"立法者的特别考量"的窠臼,且法条竞合的基础条件并不存在,可以适用普通法进行完整评价。(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杨彩霞,付一可[4](2017)在《论递进式罪数判断方法之提倡——以想象竞合犯处断原则之重构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罪数判断标准是罪数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展开罪数论其它内容的前提。长期以来,学界对于罪数判断标准的争议非常激烈,存在诸多学说,但这些学说要么内容含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要么考虑的因素过于单一。因此,主张将罪数判断分为犯罪成立与犯罪处罚两大阶段,并以一种递进式的方法依次进行触犯罪名数判断、法益侵害性判断、处罚必要性判断,逐步揭开犯罪的罪数本质并确定处断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于罪数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与罪数本质,应当修正以往一概从一重罪处断的简单方式,依据前述递进式的判断方法重新分析其罪数属性,从而视情况将想象竞合犯分别划入实质一罪与科刑一罪,从一重处断或从一重从重处断,极特殊情况下则数罪并罚。(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王硕[5](2017)在《特别关系型法条竞合之处断原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条竞合在刑法理论中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复杂的问题。一直以来,国内学者对于法条竞合理论的探讨从未停止过。笔者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其中原因之一,可能也是最复杂的原因,便是特别关系的处断原则问题。因为涉及到处断原则如何适用的问题,就必须先明确特别关系成立的范围,在这过程中,争议分为两部分,前部分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之间如何认定以及特别关系与其他法条竞合关系之间如何认定。后部分争议主要集中在处断原则是否能吸入“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如果结论是肯定的,那么适用的前提应该如何规定?为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主要结合国内的研究成果,以期从整体上对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处断原则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本文除导言之外,一共分为叁章内容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针对特别关系型法条竞合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特别关系的概念、特别关系的理论定位、笔者所定义的特别关系。说起刑法理论中最为混乱的理论,法条竞合理论绝对能排进前几位。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笔者认为导致法条竞合理论处于混乱状态的主要原因,一是特别关系的界定,二是如何适用其处断原则。在明确处断原则如何适用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处断原则的适用对象即特别关系问题加以梳理。要厘清特别关系的定位,就需要将特别关系型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中其他关系进行明确地区分。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法条竞合中一些难以区分的其他关系进行辨析,从而在错综复杂的法条体系中,正确地定位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第二章主要对特别关系的处断原则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处断原则的立法、处断原则的理论界定、笔者所提倡的处断原则。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对特别关系型法条竞合中的处断原则共有两个,其一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其二为“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关于二者如何适用的问题,理论学界存在很大的分歧,为了更好地将处断原则运用于实践之中,以期在正确惩处犯罪的同时,保护犯罪人的人身权利,笔者认为需对特别关系之处断原则的理论依据以及笔者所提倡的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一律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实际运用效果进行探讨。对于特别关系的处断原则,从现有的相关资料来看,主要分为两大学说,两个学说内部也存在观点不完全一致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和探讨法条竞合特别关系的处断原则问题时,不能单单理解立法上的规定,同时也需要吸收各家之所长,这样才能得出更合理的结论来指导司法审判。笔者认为,当法条之间构成特别关系时,理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来对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因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如若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情形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则是在否定、破坏我国刚确立起来的罪刑法定原则。同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并不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笔者认为虽然司法的罪刑相适应受到立法的限制,但当刑法解释正确地呼应了立法意图时,则会认识并尊重刑事立法的正确性,那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会让“罪”和“刑”同时相适应。笔者将从叁个方面阐述,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作为基本适用原则的合理性,并对该原则如何适用进行梳理。第叁章将重点放在了实践操作领域,即适用原则与实践操作是否会产生矛盾,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并根据案例进行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立案追诉标准涉及到了89中犯罪,其中提及了在特别关系型法条竞合中存在很大争议的金融犯罪。根据该规定,即能明确当行为人所实施的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达到多少时,才会受司法机关的立案追诉。由此从实践中证明,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作为基本适用原则的正确性。(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5)
刘勇[6](2016)在《同一罪名下数个行为类型竞合的处断原则应予明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有相当数量的法条在同一罪名下规定了数个行为类型,司法实务中也经常遇到同一罪名下数个行为类型竞合的案件,对此应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不同认识,有待进一步探讨。一、同一罪名下数个行为类型竞合的内涵与特点同一罪名下数个行为类型竞合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同一罪名下数个行为类型的构成要件,在裁判上只适用其中的某一行为类型,而排斥其他行为类型适用的情形。同一罪名下数个行为类型(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6年18期)
王伟[7](2016)在《浅论想象竞合犯及其处断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想象竞合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作为罪数形态的重要问题,一直以来都极具争议。想象竞合是竞合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滥觞于德国,近代以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现行刑法虽未对想象竞合有明文规定,但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想象竞合犯属于一罪的基本类型,处断原则上采取从一重罪处断。这一理论基础是想象竞合犯构成仅有一个行为,虽触犯多个法益,由于刑法禁止重复评价,故而仅为一罪,想象竞合作为实质数罪,理应依照刑法69条规定数罪并罚。(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陈洪兵[8](2016)在《竞合处断原则探究 兼与周光权、张明楷二位教授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只有包容、交叉关系的法条之间才能成立法条竞合,而想象竞合的成立与法条关系无关,完全取决于偶然的案件事实"激活"法条之间的关系。法条竞合的本质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重合,旨在防止重复评价,而想象竞合的本质是法益侵害事实(结果)的迭加,旨在避免遗漏评价和双重处罚。法条竞合中被排除的法条(劣位法)也能发挥作用,想象竞合的所谓"明示机能"不过是犯罪事实的查明与宣告;只要查明了全部案件事实并在判决书中予以宣告,并从一重处罚,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已然失去意义。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不过是提醒适用重法的补充性条款,并非特别关系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重申。《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条款的大量增设,说明立法者已经厌倦了是"特别法优先"还是"重法优先"的无谓争论,认可了无论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均从一重处罚。(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刘杰[9](2016)在《想象竞合犯处断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从而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关于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处断原则,在学界中占有重要地位,也关系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然而,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其一般处断原则,但却存在一些具体的处断规则,如《刑法》分则中的某些条款以及某些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其中,有的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的处断;有的则规定,要按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例如《刑法》第307条虚假诉讼罪;还有的则直接规定了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一下子增加了八条类似的具体处断规则,其中既有规定从一重处罚的,也有规定从一重定罪从重处罚的。具体处断规则不同,让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处断原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处断原则,在理论上存在叁种主要观点。长期占据理论界与实务界通说观点的是“从一重处断原则”。但近年来,从一重重处断原则与数罪并罚原则显然风头更劲。尤其是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在某些学者看来,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在我国的学术界的地位似乎已经带有了定论性质。而作为通说观点的从一重处断原则,则被批评为无法实现对行为的全面评价,导致罪刑评价不够均衡。因此,现阶段重新梳理叁大原则具有现实意义。有鉴于此,除了引言与结语,本文主要分叁章进行论述。第一章针对数罪并罚原则的观点提出质疑。一方面,从罪数的判断上论证想象竞合犯的实质是一罪。罪数判断的标准采用我国的主流观点犯罪构成说并无不妥,针对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是实质数罪的观点提出质疑,第一,想象竞合犯在违法性与有责性上有别于实质数罪;第二,一行为认定数罪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叁,通过反证法亦能得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并非数罪,而是一罪,从而否定数罪并罚原则的理论根基。另一方面,对于数罪并罚能有效解决夹结困境的观点,德国刑法学者雅科布斯的观点可以作为解决路径,即可以先将本来独立的两个犯罪按数罪进行并罚,再将其与夹结的犯罪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第二章主要是针对从一重重处断论者的观点提出质疑。一方面,从禁止重复评价与全面评价两大原则冲突的角度,论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优先适用性,也即不能适用从一重重处断原则。由于传统的刑法观更强调前者,很多时候涉嫌侵犯人权,为了达到平衡的效果,“矫枉就有必要过正”,在现代法治国观念的倡导下更应强调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优先性。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亦应优先。另外,在具体条文中的表述都是“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没有提到从重或者加重,根据形式解释论的立场,将轻罪法益侵害结果作为量刑情节的观点亦不能成立。因此,在想象竞合犯处罚的场合,应当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位阶优先性,也即认为从一重重处断原则不够妥当。另一方面,针对从一重重处断原则的具体适用提出质疑,指出其适用面临叁种技术障碍。具体如下:第一,从重处罚缺乏客观标准,容易造成“同案”的判罚差异性较大,影响法律的权威;第二,当重罪的宣告刑本身就是法定最高刑时,从重处罚没有适用空间;第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可能造成罪刑不均衡,从而违背罪刑相当原则。第叁章对从一重处断原则进行重新界定,进而主张对其坚守的合理性。反对者们均将矛头指向量刑不公,认为坚持从一重处断原则将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重塑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内涵,对规范用语进行解读,认为从一重处断原则不包括从重处罚是对规范精神的坚守。其次,从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情况亦可判断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合理性;再次,从法理根据上用主观责任论、客观违法性论以及行为单一说诠释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合理性。最后,对想象竞合犯以从一重处断作为一般处断原则的司法适用重新作出了界定。第一,对于重罪、轻罪的比较,赞同以宣告刑作为比较标准而非以法定刑作为标准,也即赞同“先定后比法”。第二,“轻罪”附加刑并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故认为对轻罪的附加刑不能进行并罚。第叁,对于亲告罪的追诉,只能以“亲告的罪”为限,而不能以告诉事实为限。(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7)
杜强强[10](2016)在《入户犯罪、牵连犯处断与比例原则——兼论合宪性解释对刑法释义学命题的尊重》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宪性解释必须尊重刑法释义学上的既有命题。中国刑法将"入户"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而对其他入户犯罪并没有同样的规定,司法实践一般以牵连犯来处理这类犯罪。刑法释义学上,以牵连犯来处理并非不能对入户犯罪提供比较充分的评价,它也符合宪法保护住宅自由的意旨,于此并无合宪性解释的必要。从宪法保护住宅自由的角度看,只要刑法对入户犯罪能给予比较充分的评价,则宪法并不要求刑法对所有的入户犯罪都要设置相同水准的刑罚。非但如此,入户抢劫的刑罚本身就有过分严厉而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处断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某日晚,任某邀请两位好友聚餐,其间喝了一瓶白酒。散席后,任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离开。23时15分许,其沿某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一饭店门口路段,与朱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当时车内无人)相撞,造成任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处断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吴亚可.在“手段”与“目的”之间:法条竞合立法规定的本土化考察——以法条竞合处断原则理论难题为切入点[J].刑事法评论.2017
[2].杨建刚,刘建鹏.醉驾交通肇事自身受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N].中国商报.2018
[3].杨奔放.论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处断原则[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
[4].杨彩霞,付一可.论递进式罪数判断方法之提倡——以想象竞合犯处断原则之重构为例[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5].王硕.特别关系型法条竞合之处断原则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7
[6].刘勇.同一罪名下数个行为类型竞合的处断原则应予明确[J].人民检察.2016
[7].王伟.浅论想象竞合犯及其处断原则[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8].陈洪兵.竞合处断原则探究兼与周光权、张明楷二位教授商榷[J].中外法学.2016
[9].刘杰.想象竞合犯处断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10].杜强强.入户犯罪、牵连犯处断与比例原则——兼论合宪性解释对刑法释义学命题的尊重[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