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信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公示公信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示公信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原则,公信,物权,善意,变动,物权法,登记簿。

公示公信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牛惠兰[1](2018)在《浅析《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示公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一项重要且基本的原则,随着群众对物权变动的便捷性需求,登记已不再是唯一的公示方法,其他的公示方法与登记方法一样具有公信力。为了保证物权变动的安全,应该赋予登记最强的公信力。要想贯彻落实公信原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动产、不动产交易,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阐述了《物权法》中公示原则的概念,分析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的方法及效力,以明确物权的属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5期)

王一帆[2](2018)在《浅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进行论述,发现理想的物权变动规则相较于公示对抗主义国家的公示原则科学性更高。同时能够对交易安全进行更为全面的保障,也优于无因性原则,由此可见,公示公信原则对当事人与交易过程的保护非常周全。(本文来源于《商业故事》期刊2018年14期)

王舒[3](2018)在《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即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即物权形成,除了物权之外的其他所有人物的使用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且知道的范围越大,物权的对世效果就会越大。对于不知情的人,物权即丧失了对抗性。因此,物权的对抗效力是以第叁人知道他享有物权为前提,由此在物权法中衍生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基于对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物权法中又规定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即善意取得制度。这一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如果缺失了这些内容那么我们国家的财产归属会出现严重的问题,社会的不安全感会加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交付和占有。作为对于公示公信原则的补充,衍生出了善意取得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除了依赖于法律对其制度的设计更依赖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7期)

郭明瑞[4](2017)在《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所公示的是物权,而不是其他。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直接占有为公示方法,交付不能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登记也可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也可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物权的变动要件不是一回事。依双方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不应决定于行为的形式。交付和登记不应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是联系在一起的,公示的目的使一般人能够从外观上确定何人享有何物权,公信原则是对第叁人信赖公示的物权状态的利益保护。公信原则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和善意保护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张文可[5](2016)在《物权法编纂过程中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二者均具有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持经济秩序稳定的功能,公示公信原则究竟是一个原则还是两个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具体制度之一,这就注定了其适用的具体情形远远小于公示公信原则适用的情形,所以"用善意取得制度取代公示公信原则"的观点不攻自破。目前我国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设计尚不够成熟,可以考虑通过释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关系从而完善该原则并引进相关原则作为配套制度,这种构建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徐杨洁[6](2016)在《论执行异议中的不动产登记簿公示公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对不动产执行标的有所有权的案外人,应当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为执行标的的真正权利人,即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系登记错误。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身份有别于物权法上的善意第叁人,对执行标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8期)

王维[7](2015)在《浅谈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的变动涉及到物的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对于确保物的状态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物权法确定了物的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转移占有的基本原则,只有登记或交付才能转移物的所有权,是法定的物权变动准则。明确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助于该原则在物权变动中的适用,为保护权利人和第叁人的权益奠定基础。本文以物权变动中的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为主线展开论述,以期为物的交易安全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3期)

纪海龙[8](2014)在《解构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中,动产占有无法真正公示动产物权,而且针对动产物权的存在也没有合适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移转中的交付不应被解释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从功能和利益平衡的视角去论证动产变动的交付原则。占有推定权利制度和所谓的动产公示、公信无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不在于出让人占有的公信力。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外基础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法理上的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让人对正常物权变动方式的抽象信赖,另一方面是风险原则作为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的归咎事由。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诸细节,应建立在这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上。(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4年03期)

江朔,黄煜华[9](2013)在《《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但很重要的原则,主要用途是规范物的权利品质,在《物权法》中占有极高的价值定位。本文主要就是浅谈笔者对《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的一些看法。(本文来源于《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12期)

翟庆涛[10](2012)在《公示公信原则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物权法》中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着手,通过对公示公信原则内涵的解读以及对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以探讨该原则对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影响,力求对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有所改进、补充和完善,对我们的民事强制执行的实践有所启发和帮助,以适应民事强制执行改革之需要。(本文来源于《现代企业教育》期刊2012年13期)

公示公信原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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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进行论述,发现理想的物权变动规则相较于公示对抗主义国家的公示原则科学性更高。同时能够对交易安全进行更为全面的保障,也优于无因性原则,由此可见,公示公信原则对当事人与交易过程的保护非常周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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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示公信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牛惠兰.浅析《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J].法制与经济.2018

[2].王一帆.浅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J].商业故事.2018

[3].王舒.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法律效力[J].法制博览.2018

[4].郭明瑞.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J].清华法学.2017

[5].张文可.物权法编纂过程中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构建[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6].徐杨洁.论执行异议中的不动产登记簿公示公信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6

[7].王维.浅谈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J].法制博览.2015

[8].纪海龙.解构动产公示、公信原则[J].中外法学.2014

[9].江朔,黄煜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之我见[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

[10].翟庆涛.公示公信原则对执行程序的影响[J].现代企业教育.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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