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菁:浅析清代妻与妾的家庭地位论文

黄菁:浅析清代妻与妾的家庭地位论文

摘要:清代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后一个时代,其封建礼制已达到顶峰甚至僵化的地步。作为人类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女性,在这个时代处于一种及其病态的地位,从其自主权、决策权和资源使用权等多方面都能看出,具有极强的依附性,而这其中正妻与妾的关系更是差异甚大,笔者试图通过对其家庭地位的比较探索决定其独立的因素。

关键词:清代;已婚女性;家庭地位

在现代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女性地位和女权问题日益为人关注,诸多专家学者,对女性在社会生存中的困境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为女性自身的解放和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然而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多数女性是以男性的附属品的身份登上历史的舞台,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最后一个时代的清朝,对这个时代的普遍女性地位的研究尤为重要。

而对于原本就一知半解的学生而言,更多的实质在于事先提供解题步骤,再去尝试理解它,无论是否能真正理解,只要对着书敲代码,只要没有单词拼写错误或者英文符号的失误,总能得到正确结果。如此这般,上机实践环节对这一部分的学生便沦为了打字课。教师巡视时,也只能看到所有人都执行成功了的一片表面繁荣的景象,直到单元测试甚至期中期末考试时才觉察到其实还有不少学生没完全弄懂。

一、清代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

清代家庭关系仍然维护“夫权至上”的礼法。妻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管束、处分的权利属于丈夫。妻对夫应尽同居、守贞的义务,生养子女,赡养父母舅姑之义务。这一时期,妻子具备独立的人格和完全的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只认可丈夫对妻子的监护权。

(一)清代妻子的人身权

在夫妻互犯上,如果丈夫伤害妻子,则其量刑较轻;如若妻子对丈夫造成伤害,则量刑加重。因此,夫妻相犯的原则是同罪异罚。这是由当时的夫尊妇卑的法律地位所导致的。妻子若杀死丈夫,则不存在过失杀人,从轻处罚的情况,直接重罪处置;而丈夫若杀死妻子,则视其情况,有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判罪区别。除此以外,古人注重立法,长幼有序,妻子状告丈夫,其与子孙状告父母同罪。

不难看出:清代女子嫁夫之后,其家庭地位虽名义上与夫平等,实际却相差甚远,家庭权力多有男子掌握,妻子是以丈夫的附庸面貌出现在家庭中。

(二)妻子在夫家的财产权

对鸭坯进行统一前处理,之后进行烤制实验。具体烤制温度为180、200、220、240、260℃,烤制时间40min,蒸汽喷射2次,分别为烤制的第10min和第30min,每次喷射时间为3s;最后红外干烤10min。

二、清代妾在家庭中的地位

大体来说,在家庭中妾的地位低于妻,服从妻的管教,从礼制到法律都赋予了妻对妾的管教权。妻与妾的关系等同于夫与妻的关系,两者相犯,则按照妻轻妾重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但实际生活中,妻妾的地位、身份又会因夫的喜好有所改变,甚至丈夫宠妾灭妻的事情也常有发生。因此在家庭中,真正地位崇高的仍然是男性。但对于大部分妾来讲,其现状仍然是地位低下,在法律上遭受歧视,在生活中遭受欺辱,并且不能完全享有作为人的权利和自由。

(一)清代妾的人身权

清代纳妾多出于生育后代、延续宗族的目的。妾在家庭中没有任何身份而言,不可参加祭祀也不能写入宗谱。在清代家庭中,妾毫无人身自由,其权利主要表现在对子女的养育、惩戒等方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妾对自己的亲生子女的权利是次等的,位于丈夫和嫡妻之下,如若嫡妻健在,则妾只能在子女尚在襁褓需哺乳之时,对其进行抚养,其余则是由嫡妻抚养。

(二)清代家庭中妻与妾的地位差异

清代法律允许一夫一妻之外,丈夫可以纳妾。妾最早为奴的意思。甲骨文中的“妾”是双手叉于前的屈膝女子,头上有着用过刑的贬低标记。由此可想而知,妾本身就包含贬低之意。纳妾作为清代婚姻制度的一部分,一直保留至辛亥革命前后。

女子出嫁之时,只可带走部分母家宗族的财产作为嫁妆,不可有自己的私房之物。清朝时期,官府对于女子再嫁之事极为贬斥,再婚妇女,即使新的夫家受封,自己也不得随封;儿子如若做官,推恩封赠,其母亲也不得享受。再加之清朝极力宣传贞洁观,因此清代女性多有贞洁烈女。所以,只要不改嫁,寡妇在一定条件下还可承继夫家父母之财产。如若夫家之宗亲妄图争夺财产,法律则保护寡妇其拥有财产的权力。但女子出家之后,则不得继承母家财产,由此可见,在维护私有财产的有限规定中,妇女的私有财产权微乎其微。

(三)清代妾的财产权

至于财产权,在家庭生活中妾受到丈夫和妻的共同管教。封建礼教大肆的宣传妻、妾的从属性与和谐性,讴歌妾顺妻贤,赞扬妻的无妒性以及妾的顺从性。其实质则是为以男性为尊的古代家庭权利分配所服务。

因此,封建社会在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状态下,男性作为一家之主是家庭的主导者、管理者。在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中,女性缺乏对自身的认知和肯定,进而演化出的父权文化及男主女从的观念,将女性的屈从地位合法化。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女性的家庭地位提升,是需要改变社会上既有的性别规范和社会分工,女性本身对自我的肯定及自信心的树立以及文化和政府政策等多方面综合因素的影响才可以得以逐步改变。

易地扶贫搬迁经验总结与思路——基于易地扶贫搬迁实地调查 …………………………………………………… 吕南辉(1/2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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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之奇.大清律辑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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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艺斌.当前妇女婚姻家庭地位评价方法浅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1(8).

作者简介:黄菁(1990-),女,土家族,四川达州人,成都艺术职业大学设计与传媒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艺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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