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代位求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代位求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讼时效,海上,被保险人,标的,当事人,保险合同,请求权。

代位求偿诉讼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文[1](2019)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因第叁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叁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海上代位求偿权则规定于《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09-09)

张宴维[2](2018)在《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适格当事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依据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取代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现,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去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规定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过窄,责任第叁者确定不一,致使裁判适用出现偏差,常表现为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造成司法混乱。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往往发生于原被告之间。就原告角度而言,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能够得到及时补救,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不应当仅仅限制与财产保险之中,如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的医疗费用部分,以及再保险中出现特殊情况下,应认定其为诉讼的适格原告,不应完全否定其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从被告角度而言,为了避免责任的承担,被告往往会抗辩其并非事故的直接侵权人,若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就不是适格的被告,诉讼就不能进入实体审理。因此,为厘清当前因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存在的司法裁判乱象,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完善建议。和引言外,本文研究内容分为四部分,分层次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保险代位求偿诉讼适格当事人概述。首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当事人适格理论作出宏观理解。随后依据当事人适格理论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下定义,并结合权利性质分析当前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的意义,以得出研究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提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现存问题。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区别于一般诉讼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发现原告在诉讼中不适格主要由于特殊情形下代位求偿权不能取得,丧失了进行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进而导致在诉讼中不适格;而被告在诉讼中不适格是由于对案件的审理对象适用不明,导致原告所请求的对象并非适格的被告,诉讼不能有效进行。第叁部分研究分析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现存问题之原因。依据诉讼中原、被告现存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立法完全排除人身保险的代位求偿以及对责任第叁者规定不明、再保险中过于强调独立性、未明确多个第叁者的内部关系,是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的相关建议。结合前文对问题的分析论证,得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涉及的多方主体,且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因此从立法与司法角度为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完善诉讼中呈现出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杜凯[3](2018)在《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当事人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作为保险法上损失填补原则的延伸,若要充分实现其的价值和效率,必须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充分尊重保险合同签订时各方的真实意思,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使保险代位权诉讼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8年02期)

栾红,张爱学[4](2017)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之诉讼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代位求偿是理赔的重要环节,而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存在的争议一直困扰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当事人。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促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让真正的责任第叁人承担起最终赔偿责任,以利于海上保险业及海上航运业的长足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7年07期)

袁婉珺[5](2016)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切莫超过诉讼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享有代位求偿权,应该如何履行代位求偿权?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做出判决,该案中保险公司虽然享有代位求偿权,但因未在诉讼时效内履行,而未能有效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追偿事故车修理费车主周某(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6-10-20)

栾红,张爱学[6](2016)在《海运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代位求偿是理赔的重要环节,而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存在的争议一直困扰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第叁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的代被保险人之位向造成货物运输保险事故的第叁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是法律(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6年08期)

徐玮[7](2015)在《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明确,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叁章的规定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若被保险人与责任第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调整范畴,则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日。故保险人基于沿海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5年05期)

林夏生[8](2015)在《保险代位求偿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民法理论中的“代位权”,是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中的应用,属于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付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原为被保险人享有的对损害的第叁人请求赔偿的权利。2015年4月24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2015年《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只有在满足了损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叁人由于过错等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结果,保险人已经积极向被保险人赔付损失时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时,保险人并不需要借助被保险人的名义,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造成保险事故并致使保险标的受损且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叁人行使,行使时以公力救济为主,私力救济为辅。保险代位诉讼是指保险人在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先行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充分的赔付之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而非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令第叁人在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金额范围内,给予保险人一定的给付的诉讼行为。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实际的行使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被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存时应如何解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问题、诉讼主体的地位问题、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保险合同的司法审查问题、代位求偿权是否局限于第叁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适应于一些人身保险等问题急需解决。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纵观国内外成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趋势,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构建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充分运用推理、案例分析、比较辩证的方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定参考。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制度概述。在这一章的开始清楚地看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和代位求偿诉讼的概念,阐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性质和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法理依据。第二章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主体问题。本章首先阐述了原告的主体地位,论述了保险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叁人提起代位求偿之诉。其次是不同情形下被告的确定。分析了投保人和公法人由于特殊的身份作为被告的可能性以及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作为被告的特殊限制。第叁章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管辖。针对目前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管辖异议颇多,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的情况,笔者提出了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取得的被保险人与第叁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并对部分代位情况下管辖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四章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保险合同的司法审查问题。本章的重点是在保险人自愿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的前提下,保险人向法院提起保险代位权诉讼时,法院是否应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进行审查的问题以及审查的形式及程度问题。第五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本章针对当前学术界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只能因为第叁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问题存在的争议进行论述,认为被保险人向第叁人行使其权利,保险人的权利基础并不局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对于损害赔偿债权债务不履行的损害侵权的权利主张、第叁人违约、不当得利归还索赔要求、所有物恢复原状、赔偿财产、共同海损行为,代位求偿权均可适用。同时,认为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只要其具备补偿性的特征,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就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当前,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存在片面化和不足之处,应予以修改完善。第六章结论。本章对以上论述进行概括和归纳,从而收拢笔锋,总结全文。(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5-09-01)

杨运福,吴星奎,XIE,Hongyue[9](2015)在《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适用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目前,对于上述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承运人的诉讼时效,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其取得代位求偿权开始计算,还是从被保险人对承运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从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海事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诉讼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5年卷第1期 总第21期)》期刊2015-09-01)

殷小军[10](2014)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在各国保险法中都有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在现实生活中,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对此作出了很多规定,使得许多争议得到了解决,但仍存在许多法律上的空白。司法实践中对很多规定理解也不一致,导致许多相同的争议在海上保险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一再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与法理存在矛盾,且也给在实践运用中带来麻烦。鉴于以上事实,本文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及立法建议。本文正文除了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中一些基本问题。通过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含义、法律基础、取得和作用的概况介绍,使得读者初步了解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性内容。第二章主要对目前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诉讼中普遍的争议性问题作出分析。从法律和实证两个方面分析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性认定、诉讼请求的范围、被保险人与第叁者协议管辖对保险人的适用性,评析了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阐释了实务中出现的两种常见情况下第叁者抗辩事宜。第叁章提出立法建议。在前两章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修订《海商法》的契机,给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0-13)

代位求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依据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取代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现,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去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规定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过窄,责任第叁者确定不一,致使裁判适用出现偏差,常表现为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造成司法混乱。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往往发生于原被告之间。就原告角度而言,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能够得到及时补救,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不应当仅仅限制与财产保险之中,如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的医疗费用部分,以及再保险中出现特殊情况下,应认定其为诉讼的适格原告,不应完全否定其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从被告角度而言,为了避免责任的承担,被告往往会抗辩其并非事故的直接侵权人,若其未实施侵权行为,就不是适格的被告,诉讼就不能进入实体审理。因此,为厘清当前因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存在的司法裁判乱象,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完善建议。和引言外,本文研究内容分为四部分,分层次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保险代位求偿诉讼适格当事人概述。首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当事人适格理论作出宏观理解。随后依据当事人适格理论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下定义,并结合权利性质分析当前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的意义,以得出研究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提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现存问题。针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区别于一般诉讼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发现原告在诉讼中不适格主要由于特殊情形下代位求偿权不能取得,丧失了进行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进而导致在诉讼中不适格;而被告在诉讼中不适格是由于对案件的审理对象适用不明,导致原告所请求的对象并非适格的被告,诉讼不能有效进行。第叁部分研究分析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现存问题之原因。依据诉讼中原、被告现存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立法完全排除人身保险的代位求偿以及对责任第叁者规定不明、再保险中过于强调独立性、未明确多个第叁者的内部关系,是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的相关建议。结合前文对问题的分析论证,得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涉及的多方主体,且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因此从立法与司法角度为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完善诉讼中呈现出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位求偿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王文.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管辖[N].上海法治报.2019

[2].张宴维.论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适格当事人[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杜凯.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当事人问题[J].中国保险.2018

[4].栾红,张爱学.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之诉讼时效[J].中国保险.2017

[5].袁婉珺.行使代位求偿权切莫超过诉讼时效[N].中国保险报.2016

[6].栾红,张爱学.海运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之探析[J].中国保险.2016

[7].徐玮.沿海货物运输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确定[J].航海.2015

[8].林夏生.保险代位求偿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究[D].湘潭大学.2015

[9].杨运福,吴星奎,XIE,Hongyue.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适用性[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5年卷第1期总第21期).2015

[10].殷小军.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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