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推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司法推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推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权利,司法,法律,冲突,解释学,普通法,价值。

司法推理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熊静波[1](2019)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之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独树一帜。它可以作为法律思维的路标,指引法律人结合现行法与法律关系理解权利的规范意涵。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将霍氏的权利理论作为方法是有根据的。如果将权利定位为规范,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是可以证成的。霍菲尔德的八个概念"权利""义务""无权利""特权""权力""责任""无资格""豁免"同属一个权利家族。这些家族的成员都来自规范。从规范的四种基本形式——命令、禁止、许可与豁免出发,便可以合逻辑地推演出霍氏权利理论的八个基本概念。(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7期)

尹春海[2](2018)在《司法推理中的分型思维:基本理念及其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萨维尼以降的概念法学过度遵循概念式计算原则,忽略了事物发展的变性,使法解释过程过于知识化而难以用于实践;针对个案谈论价值的唯效果论的法解释又成为全经验的方法,使法律失去了安定性的高位阶价值。为了避免裁判的决定过程成为全人格的判断,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裁判的"善美"度,我们提出了依托工学概念的司法价值判断工具,试图在公正与高效的司法价值群之间建立更加合理的分析范式。性质决定论与分型思维作为审判工学的重要基础工具,是我们关注的核心对象。与概念分析方法同源的类型学思维由于具有认知心理学知识的支撑,在符合法官一般认知特点的基础上又可以应对复杂的、变化的案件形势,故而本文提出这一思维的初步运用原理,证明其运行的有效性与科学性,提出其具体的分析步骤和分析工具。(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刘书星[3](2017)在《司法推理的过程与规则——以保证金的民事执行问题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学界对司法推理的研究大多为静态研究,即对司法推理模式的介绍和类型化分析等知识论和宏观结构分析的层面,对司法推理的过程与规则缺乏研究。司法推理的过程与规则应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宏观过程与规则,即不同种类推理模式运用的逻辑顺序和适用情形。包括法律规范的选择,演绎推理、解释推理、类推适用、辩证推理的适用情形和相互之间的逻辑顺序;二是微观过程与规则,即规范选择、演绎推理、解释推理、类推适用、辩证推理等各种推理模式具体运用的步骤和条件,以及如何与逻辑学、语义学、社会学等分析方法的结合等。(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7年02期)

李安国[4](2015)在《普通法司法推理中的区别技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的普通法研究日渐繁荣,但从整体而言,许多研究尚停于简单、粗糙的层面,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这其中就包括对区别技术的研究。鉴于普通法自身的特点,深入认识普通法更适宜从历史、司法的角度入手。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ology)是司法地解读普通法的一个切入点,对我们深入认识普通法及其先例制度大有裨益。区别技术是普通法司法推理中用于揭示一个先例在待决案件中为何不具有拘束力,也即论证为何偏离先例的一组具体论证手段所构成的整体。在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也即将先例规则及于待决案件的一开始,关于“先例”的判断只能是一个初步的、可以推翻的判断,这一判断的作用主要是程序性的,在于找到司法推理的一个起点,而区别(distinguish)正是始于这种具有初步或推定的法律拘束力的先例。因其复杂的内部结构,区别适时带有司法技艺、权力和原则等特征,它与普通法司法推理中的类推、推翻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较为明显的差别。作为普通法司法推理中偏离先例的一种技艺或方法,区别技术有着先例制度、法律推理和实质正义等方面的正当性理由。区别技术使得普通法审判得以实现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区别不只存在于法官对从先前案件归纳的规则的修改当中,而且存在于法官的这种归纳本身当中,由此区别技术有着不同的类型,主要有划设规则之例外的区别、解决规则之冲突的区别和重新阐述规则之区别等。在适用区别技术时,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区别技术,都必须满足区别技术适用的形式性条件与实质性条件的要求。法官在适用区别技术时常遵循一定的适用步骤,即设证、相似性标准的调整和重新归纳规则,这些步骤揭示了区别过程最为—般的特征。区别技术并非原子式的孤立个体,它与其他事物存在密切的联系,探寻区别技术的本质需要从区别与其他事物间的关系出发。区别技术与普通法的联系密切:第一,区别技术是普通法创制法律的一种方式。这种法律创制方式受到严格的限制,直接要求增进普通法规则及整个普通法体系的精密化与技术化程度,并且其个案运作基础决定了普通法是以渐进的方式不断发展的,此外,实践中它还具有标示普通法出现问题的功用。第二,区别技术是普通法建构开放性体系的一个机制。普通法的开放性并非是指司法推理中仅凭外部素材或依据就能得出制度化决定,而是指本为非法律代码的外部素材和依据通过某种内部机制可以转化为法律代码。区别技术使得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能够巧妙地兼顾法律规则的充实、完善与纠纷的恰当解决。第叁,区别技术是普通法提升逻辑一致性的一种方法。普通法的渐进发展不仅表现为有诸多全新的规范被纳入这一体系,更表现为普通法各种规范之间的区分更加细致和精密。区别技术与遵循先例原则的联系同样十分密切:第一,区别技术是遵循先例原则的两张面孔之一。遵循先例原则是一个两面性原则,既有依循先例的一面,又有区别先例的一面;普通法司法推理中适用区别技术的情形不构成遵循先例原则的一个例外,而是遵循先例原则的一个重要特征。第二,区别技术是遵循先例原则证成上的一个重要理由。证成遵循先例原则需要适当地将注意力移向这一原则的内部,人们之所以信赖普通法是稳定的、公正的和有效率的,不仅是因为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产生了这样的实际效果,而且是因为遵循先例原则的内部构造给了我们这样信赖的合理性。此外,虽然我们不能将对其的实用主义利用作为遵循先例原则的正当性来源,但实际上遵循先例原则本身却是一个可以滋生实用主义的司法原则。“要么遵循先例,要么区别先例”无疑正是实用主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性土壤。区别技术是经验与逻辑的统一体。区别技术正是法官从司法经验中寻找特定待决案件中偏离既有先例规则的方式,并进而寻求“在经验基础上作为对正义的确定和陈述的法律”的过程,法官在这一过程中依循着一套不为外人所知的“隐性理论”。尽管普通法法官常宣称自己是在借助经验而非逻辑来使法律永葆生命,但实际上经验这一河流之所以能奔流不息,是因为它始终没有脱离逻辑的坚固河床。当前我国不断推进的法治建设需要广泛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而区别技术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恰有助益——区别技术在处理某些仅具有表面的相似性的案件时能增强判决书的合理性、说服力。在司法过程中,我们可在充分发挥既有法律方法价值的基础上,适度地借鉴区别技术。(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3-12)

刘作翔[5](2014)在《通过司法解决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卡尔·威尔曼等美国学者及美国最高法院对典型案例的司法推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冲突是法治领域中的一个世界性问题,如何解决权利冲突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所要竭力面对的问题。一般来讲,通过立法和司法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有效手段。本文以美国学者卡尔·威尔曼的《真正的权利》一书中所列举的典型案例为据,系统地介绍威尔曼和其他美国学者以及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决法律权利冲突问题"时,对这些典型案例的推理过程及其所阐发的精彩论证。这些推理过程及其论证和论点是笔者最感兴趣的部分,也是中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在研究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较为缺乏的。通过这些推理,我们来看看他们是如何通过司法来解决有关权利冲突问题的。(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马若斐,陈煜[6](2014)在《南宋时期的司法推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考察宋代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主要是民事案件时提到的"法""人情""理"及"情""情理"等词的含义和功用,意在揭橥这些关键词语在司法推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其主要功用大致有叁:一是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其他法官所作的审判行为进行评价;二是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批评谴责;叁是作为定谳的部分依据。法官在判决中经常会批评当事人的行为悖理或不近人情,这不仅表明判决书实为道德教谕文,且表明法官用法意在教育当事人明白"正确行为之道"。(本文来源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期刊2014年00期)

蒋建文[7](2013)在《司法推理对法官的重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推理是司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可以说,在任何一件案件中都涉及到推理。 法官的任务就是要对发生过的案件作出法律上的评判,他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推理活动。法律推理是防止外力干预法官独立审判活动的一道屏障,是保证司法独立、遏制司法腐败(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3-11-07)

刘作翔[8](2013)在《通过司法解决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的混合权利冲突——威尔曼及美国最高法院对典型案例的司法推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冲突是法治领域中的一个世界性问题,如何解决权利冲突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所要竭力面对的问题。一般来讲,通过立法和司法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有效手段。本文以美国学者卡尔·威尔曼的《真正的权利》一书中所列举的两个典型案例为据,系统地介绍威尔曼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在"通过司法解决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不同性质的权利之间的混合权利冲突问题"时,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司法推理过程及其所阐发的精彩论证。(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3年08期)

刘作翔[9](2013)在《在司法中运用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卡尔·威尔曼等美国学者及美最高法院对典型案例的司法推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冲突是法治领域中的一个世界性问题,如何解决权利冲突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所要竭力面对的问题。一般来讲,通过立法和司法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有效手段。本文以美国学者卡尔.威尔曼的《真正的权利》一书中所列举的典型案例为据,系统地介绍威尔曼和其他美国学者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在司法中运用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对这些典型案例的推理过程及其所阐发的精彩论证。这些推理过程及其论证和论点是中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在研究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较为缺乏的。通过这些推理,我们来看看他们是如何在司法中运用紧急避险来解决有关权利冲突问题的。(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3年04期)

郝建设[10](2012)在《司法推理大前提建构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制定法国家,司法推理是司法者根据法律规范和认定的法律事实对个案做出处理结论的逻辑思维活动。其大前提是裁判规范;小前提是裁判事实;结论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此,裁判规范、裁判事实、裁判结论是司法叁段论的"叁要素"。裁判规范的确定,即大前提的取得是司法叁段论的关键环节。司法推理大前提的建构即是法律发现和法律解释的过程,无论是发现法律、还是解释法律都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解决案件事实难以涵摄法律规范、协调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填补法律漏洞、建构司法叁段论大前提的重要方式。(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2年00期)

司法推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萨维尼以降的概念法学过度遵循概念式计算原则,忽略了事物发展的变性,使法解释过程过于知识化而难以用于实践;针对个案谈论价值的唯效果论的法解释又成为全经验的方法,使法律失去了安定性的高位阶价值。为了避免裁判的决定过程成为全人格的判断,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裁判的"善美"度,我们提出了依托工学概念的司法价值判断工具,试图在公正与高效的司法价值群之间建立更加合理的分析范式。性质决定论与分型思维作为审判工学的重要基础工具,是我们关注的核心对象。与概念分析方法同源的类型学思维由于具有认知心理学知识的支撑,在符合法官一般认知特点的基础上又可以应对复杂的、变化的案件形势,故而本文提出这一思维的初步运用原理,证明其运行的有效性与科学性,提出其具体的分析步骤和分析工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推理论文参考文献

[1].熊静波.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之证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尹春海.司法推理中的分型思维:基本理念及其应用[J].东南司法评论.2018

[3].刘书星.司法推理的过程与规则——以保证金的民事执行问题为例[J].法学杂志.2017

[4].李安国.普通法司法推理中的区别技术研究[D].山东大学.2015

[5].刘作翔.通过司法解决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卡尔·威尔曼等美国学者及美国最高法院对典型案例的司法推理[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

[6].马若斐,陈煜.南宋时期的司法推理[J].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4

[7].蒋建文.司法推理对法官的重要性[N].江苏法制报.2013

[8].刘作翔.通过司法解决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的混合权利冲突——威尔曼及美国最高法院对典型案例的司法推理[J].法治研究.2013

[9].刘作翔.在司法中运用紧急避险解决权利冲突——卡尔·威尔曼等美国学者及美最高法院对典型案例的司法推理[J].江淮论坛.2013

[10].郝建设.司法推理大前提建构中的价值判断问题[J].法律方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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