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媛: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之借鉴意义论文

洪媛: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之借鉴意义论文

摘 要:当前社会飞速发展,经济及文化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道家和儒家思想等传统文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对于法治领域而言,从其中寻找积极的法治观念,借中国传统文化之力,能够极大助力当前法治社会的建设。首先对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中的相关观点展开分析,而后进一步综合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对于其二者当代法制建设的积极价值加以讨论,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道家;儒家;法治;法思想

道家和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中蕴含很多积极地法治观念,其对中国历代法律发展影响深刻,直指当下,仍不乏启示意义。在当前我国经济飞速进步的背景之下,亟需建立起完善的法制体系。而这种法制体的建立,不仅仅应当以开放的心态迎接西方文化和思想,更应当重视我国传统文化,古为今用,使其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坡林地是京津冀地区水土流失的主要策源地之一,随着当前经济林建设的快速发展,燕山、太行山山区水蚀坡林地面积不断增加,水土流失问题日趋严重,坡林地治理也是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薄弱环节。

1道家法思想及儒家法思想综述

1.1道家法思想综述

道家法思想,在中国有着极高的地位。单独说道家,鲁迅曾经评价说:“中国根柢全在道家”,由此可见道家的根基之深。春秋时期的老子是道家法律思想的鼻祖,后来庄子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法治主张,后世也有不少道家学派展开了相关内容的完善。道家的主要法律思想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是道法自然,崇尚自然法;其二是无为而治。

道家法思想的这些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道法自然是道家的核心思想,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道家认为,在人定法之外,存在着一种自然的法则,“道”是万事万物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法律作为世间的一种客观存在,其发展必然也要遵循一定的固有的“道”,而法律想要对这个世界实现治理,想要发挥对应的约束作用,也要遵从想要约束对象所依据的“道”。总之离开了“道”,发展就会迷失方向,违反了“道”,就会陷入无用功的尴尬境地。

“唯(维、惟)”是句首,句中语气词。[4]210如果用在判断句中,则帮助表示判断。[4]210-211上博楚简三篇中“唯(维、惟)”皆为用于句首、句中的语气词。共14例。如:

第二个方面,无为而治。道的本质即无为,所谓“道法自然”,就是要顺应自然本身的规律。人也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也应当遵循自然规律。一个处于这种平衡状态之下的社会环境,是不需要君主去过多干预的,因此也就有了“无为”的提法。而“无为而治”的“治”,则体现在对于这种“道”的遵守方面。社会偶尔也会出现了偏离“道”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君主应当对这种偏离进行纠正,使其恢复到“道”固有的状态之下,保证生产生活正常运行。

最后,突出了人的价值和作用。“人”在儒家思想中,强调的是明君,也涉及清廉的官员。儒家本身推崇圣明“人治”,并发挥法律的辅助作用。《中庸》中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说的是贤明的君主的统治,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太平。在当时其中的“人”是统治阶层本身,在当前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背景之下,“人”就是人民这个总体。其选出的代表群体,如果可以堪称“君子”,则对于社会的治理,必如荀子所说:“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至今,未尝闻也”。在当前社会中,“人治”可以解读为对官员清正廉明提出的要求。如果“人”皆可以为君子,则社会的治理必然能够达到和谐盛世。

1.2儒家法思想综述

其次,对于“礼” 这一方面的解读,在儒家思想中,强调的是一种社会秩序。“礼”本意更多倾向于对于一种社会等级制度的表达,即强调每一个人都固守自己的“本分”,维护等级制的宗法家族制度。在新时代,这种“礼”则可以理解成为一种社会秩序。随着时代的变迁,家庭以及家族的观念,整个社会对于知识分子的态度等,都有着浓厚的儒家思想的残留。从这个角度看,儒家思想中的某些观点在当前仍然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IOC的中文翻译为控制反转。对于框架而言就是由容器控制程序之间的关系,而非传统实现中,由程序代码直接操控。这就是“控制反转”的概念的本意,即控制权由应用代码中转到了外部容器,控制权转移[3]。只有用到某个对象时才new一个对象,这种机制明显降低了对内存的浪费,合理有效的利用少资源做大事情。

通过审视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以现代法治思维,来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解读,发掘其对于当代的积极意义。虽然两者在某些细节之处存在差异,但是根本目的在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并且以相应的法律作为保障和约束。其积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道家强调“道”和规律。与道家思想有所不同,儒家法思想立足于统治阶层之上。也正因为如此,儒家法思想更多强调面向社会的治理,也因此将“治理”的方案从不同角度进行表述。总体而言,即从治理的参与者主观要求上要进行“德治”;从社会运行的客观机制上进行“礼治”;从社会治理的决定因素上要进行“人治”。具体来说,儒家法思想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概说:

从表3中可以看出,与安静对照组相比,力竭运动即刻组(E0)骨骼肌和血清中TSC2含量上升,有极显著差异(P<0.01);而C组、E24组、E48组之间骨骼肌和血清中TSC2含量无明显差异。

2道家法思想及儒家法思想对于当代法治建设的积极价值

首先,在儒家法思想体系之下,“德”位居第一。儒家法思想认为道德是治理国家最为有效的方式,强制性的法律,只能作为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式存在。如果人们无法出于内心的道德而对行为加以约束,那么法律的作用才可以发挥,并且效果仍然次于“德治”。正因为如此,儒家将德治、仁政和教化放在首位,才能消灭犯罪,并达到“刑措而不用”的效果。

首先,道家思想的“道”,仍然需要作为一个重点进行对待。庄子说:“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天地万物,物我一也”。天、地、人都统一于自然,强调人道要服从于天道,要体现和践行天道。事物发展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这不仅仅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同时也是马克思唯物主义理论的核心观点。只有承认这个“道”的存在,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拿起马克思主义原理这一武器和工具,来展开社会及法律本身的建设。

其次,儒家思想的“德治”,虽然与法律看似并不直接相关,但意义重大。德治是社会得以立足的根本,德治先于法律治理而存在于世。对于儒家思想而言,首先有“德”,是稳定社会的基础,而后才有法律。儒家的德治思想主要体现在重视道德教化和谨慎使用刑罚等方面。儒家始终是把道德教化放在第一位,注重道德观念的塑造及法律意识的养成。在适用法律进行社会治理的时候,德治思想要求适用得当,“罚当其罪”。这也能更好的保障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儒家思想中的“人治”,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在人民民主专政之下,需要发挥全民“自治”的作用。如果说“自治”可以通过“德治”来实现,那么“自治”未能所及的社会细节,就要来通过“人治”来实现,也就是说,需要能够执行“人治”功能的“君子”来实现。落实在当前现阶段工作中,一方面是要做到“有法必依”以及“执法必严”;另一个方面则需要更多关注廉政建设,通过对“君子”的打造,来实现对于社会的更为有效的治理。这亦是儒家思想中“人”的核心价值的体现。荀子曾经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即只有贤明的君主才能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支持力量。因此在“人治”方面,注重对于“人”的培养和塑造,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实现,同样至关重要。

3结论

无论是道家还是儒家法思想,都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不再局限于固有的历史时代,不断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呈现出新价值。在这些传统文化中,既蕴含着对于社会公平的肯定,也有对于法治价值的明确,以及对于德法兼用的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和借鉴。而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对应的法治建设,是从中国历史之中走出的建设工作,是与中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的建设工作。唯有重视对传统文化的解读,才能实现这种传承,也才能促使法治理念更加深刻的在社会中普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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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鲁迅.鲁迅全集(第十一卷)[M].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353.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9.076

基金项目: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三平台两基地”2018年应用研究项目(2018ZDF11);2016年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先秦法家思想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借鉴意义研究”(SK2016A0358);安徽省职业与成人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AGZ18064);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2017KYR08) ;安徽省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暨高职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法律事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2016cx07)。

作者简介:洪媛(1989-),女,安徽合肥人,法学硕士,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外语系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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