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问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纠问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纠问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异端,裁判,中世纪,刑事法律,教会,宗教,理论。

纠问式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罗文碧,曾昌文[1](2016)在《成都首例院长当审判长 开审典型案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本案证人,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4月19日9时30分,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案件在龙泉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承办该案的民警和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证人和鉴定人的身份站到法庭上,接受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交叉询(本文来源于《四川法制报》期刊2016-04-21)

郭宏鹏,黄辉,卢瑜珺[2](2012)在《提审变“纠问式”为“询问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6月11日晚,初中辍学的16岁少年盛平(化名)在江西省抚州市老十字街一带尾随一名年轻女子,抢走皮包并用水果刀将其刺成重伤。 “你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吗?”在提审讯问时,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年轻的女检察官吴娟像姐姐一样看着盛平的眼睛。(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09-29)

肖光辉[3](2009)在《中世纪纠问式诉讼论说》一文中研究指出纠问式诉讼作为一种诉讼方式在西方历史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而中世纪是其形成与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无论是诉讼法学界还是外国法律制度史的学界,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一篇详细论述纠问式诉讼问题的论文。如果我们能够就此问题作一个比较详细的研究,勾勒出此种程序的历史发展轨迹,并引起该程序变化的诸多方面的仔细考察,这于诉讼法还是对法律制度史的研究都将是一种贡献。(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9年09期)

魏坤[4](2009)在《中世纪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考察了中世纪教会的刑事诉讼程序,其中主要研究的是中世纪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典型、正式的制度是由教皇英诺森叁世在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上确立的。笔者认为教会的权力结构和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的产生存在一定关联性,考察了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的历史背景,即教皇权威地位的确立、以教皇为首的中央集权体制下的权力结构以及教会权力运行中的教权和王权、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的关系。笔者认为,教会的权力结构是有利于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发展的。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在导论部分提出了问题,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状况及主要观点,文章的写作方法和史料的运用情况。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12世纪以前教会弹劾式刑事诉讼程序。该部分共分为五个层次,第一、介绍了12世纪以前弹劾式刑事诉讼程序的两种起诉方式,即控告、告发;第二、介绍了教会弹劾式诉讼程序的审判过程;第叁、阐述了该程序下的证据制度,主要包括了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第四、介绍了弹劾式诉讼程序的逐渐淡出;第五、对本章内容进行了总结。本文的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教会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对纠问式程序产生影响的因素。该部分共分五个层次,其一、阐述了中世纪教皇专制统治的确立,主要从其形成过程和六个原因方面进行论述;其二、对教会的权力结构进行了分析;其叁、介绍了教权和世俗王权的关系;其四、对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的关系做了简要分析;其五、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小结。本文的第叁章主要是对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考察。该部分分为六个层次,首先对教会取得管辖权的背景和管辖权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其次,探讨了该程序的叁种起诉方式,即控告、告发和纠问;再次阐述了诉讼中获取口供的刑讯制度;接着介绍了诉讼程序具体的审判过程;而后介绍了宗教裁判所严密的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最后得出本文结论。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与教皇权威地位的确立以及教会严密的权力结构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它是时代的需求和产物。最后,在结语部分,重申了教会的权力结构是适合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的产生和发展的。教会虽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国家的性质,但由于基督教在欧洲所处的地位,它不仅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而且还拥有自己的寺院、土地等大量财产,成为能够和世俗政权相抗衡的政治实体。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时代的需求和产物,并简要分析了对大陆法系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09-05-01)

吴波[5](2007)在《宗教裁判所的真面目》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领域中普遍采用的职权主义诉讼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并称为当今世界的两大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纠问式诉讼,而最早确立纠问式诉讼的是基督教会,具体的机构就是宗教裁判所。或许是基于现代国家政教分离的现实,职权主义诉讼,作为一种世俗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学者们对它的历史原型,即纠问式诉讼的研究,往往在中世纪世俗国家的谱系内进行,而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对教会法中相关制度与机构,即宗教裁判所的研究。伯尔曼将教会法作为“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认为教会法体系与世俗法体系的二元并立一定程度上塑造了西方的法律传统。因此,在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忽略对中世纪教会法中相关内容的考察,必将导致一些偏差,甚至是错误。而布鲁诺案作为宗教裁判所纠问式程序的案例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本文主题定位于从布鲁诺案看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的整个程序运作过程。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引论部分包括四方面内容,分别是西方宗教裁判所的研究历史、对这种研究历史的学术争论、国内研究宗教裁判所的现实状况和本文写作的方法和目的。笔者在引论中提出在宗教裁判所的历史研究中,应当将其历史事实的揭示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在不了解甚至是曲解这种事实的基础对其作过多主观的历史价值评判。第二部分将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分为制度的和程序的两个层面对其缘起和流变加以介绍。教会早期就存在着异端的问题,罗马帝国将基督教确立为国教之后,运用国家权力和业已形成的“非常诉讼程序”打击异端犯罪,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特殊追诉制度和模式被认为是宗教裁判所的雏形。中世纪中期,随着异端思想和异端运动的泛滥,教会加大了对其的弹压力度,通过一系列的教令和会议逐步建立了负责管辖异端案件的专门司法机构,也就是宗教裁判所。之后,伴随着教会权力的兴衰,宗教裁判所也经历自身的兴盛和没落。第叁部分分别对布鲁诺案和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程序加以简要的介绍。布鲁诺在早年为了逃避罗马全教宗教裁判所的追诉逃离故乡意大利,在大半个欧洲颠沛流离了数年,之后回到威尼斯,后来被人出卖,先后经历威尼斯和罗马的宗教裁判所长达8年的审判,最终被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作为教会司法体系中特殊的专职司法机构,由宗教裁判员代表教皇全权控制,通过告发、指控、审判、执行等几个程序处理异端犯罪,程序具有秘密性、线形诉讼形态和忽视犯罪嫌疑人权利叁个基本特征。第四、第五、第六部分将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程序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叁个阶段,并结合布鲁诺案中的相关环节加以论述。前期程序具体包括告发程序、羁押程序和调查程序,这个阶段主要是启动纠问式程序、获取嫌疑人之外的口头证言,为下个阶段作准备。中期程序由口头讯问程序和刑讯程序两个步骤组成,任务是通过各种方法获得犯罪嫌疑人自我归罪的口供,以确认犯罪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判决程序和执行程序构成后期程序,这两个程序以前两个阶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为基础作出结论,并最终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结语部分首先就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程序不当处理异端犯罪的原因问题,介绍各方对此的不同认识。然后以法学的角度,从程序内部对其加以分析,得出结论。最后,提出应从历史的角度对宗教裁判所的历史价值和历史局限性作出公正的评价,同时指出应更多地关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与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类似的错误和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肖光辉[6](2005)在《试论西欧中世纪的纠问式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长期以来,纠问式诉讼对我们来说貌似熟悉而实质上是比较陌生的一个概念。表面上看,大家都知道这种程序,但是,事实上许多人(包括本人在内)对这个诉讼过程的历史发展并不十分清楚。就国内研究而言,除了几篇研究证据的文章涉及中世纪诉讼外,专门从中世纪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来研究纠问式诉讼程序,据我所知,就国内而言,无论是诉讼法学界还是外国法律制度史学界,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一篇详细论述该类问题的论文。这里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如史料问题,对史料的理解与原始史料阅读的问题;历史背景问题,这种程序是在怎样的历史前提下产生的,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其次,还涉及研究的功利性问题,那就是研究诉讼法的学者总(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05年00期)

吴雯雯[7](2005)在《宗教裁判所的纠问式司法审判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们国内,欧洲中世纪的天主教宗教裁判所一直是被作为黑暗、愚昧、不宽容和思想禁锢的象征来加以批判的。本文试图抛开对宗教裁判所的传统的道德评价,将宗教裁判所作为政治机构进行客观分析。通过对宗教裁判所的审判主体和所启用的审判模式———纠问式程序的详细介绍及分析,并围绕宗教裁判所严格遵循的运行原则,即秉持正义与仁慈的宗旨以及以拯救灵魂为最终目的,在逐步探寻宗教裁判所纠问式司法审判程序的特点和核心的同时,揭示其系统化、秩序化的一面。(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S1期)

肖光辉[8](2005)在《试论西欧中世纪的纠问式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长期以来,纠问式诉讼对我们来说貌似熟悉而实质上是比较陌生的一个概念。表面上看,大家都知道这种程序,但是,事实上许多人(包括本人在内)对这个诉讼过程的历史发展并不十分清楚。就国内研究而言,除了几篇研究证据的文章涉及中世纪诉讼外,专门从中世纪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来研究纠问式诉讼程序,据我所知,就国内而言,无论是诉讼法学界还是外国法律制度史学界,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一篇详细论述该类问题的论文。这里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如史料问题,对史料的理解与原始史料阅读的问题;历史背景问题,这种程序是在怎样的历史前提下产生的,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其次,还涉及研究的功利性问题,那就是研究诉讼法的学者总(本文来源于《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期刊2005-08-21)

罗旭南[9](2005)在《纠问式诉讼概念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探析了纠问式诉讼概念误用及模糊使用的原因,明确了纠问式诉讼模式产生的先决条件,在明晰纠问式诉讼的概念基础上,指出中国刑事诉讼不是纠问式。(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2期)

杜子牧[10](2001)在《从纠问式诉讼及当事人主义论——审判模式对证言可靠性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审理案件中,自古以来都需要使用证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证人证词的可信度的甄别与确定是审理案件的关键。实践告诉我们,证人证言的错误率是很高的。影响证言的可靠性因素包括精神因素及心理品质等。我国司法心理学的奠基人,着名的犯罪心理学家林秉贤教授曾在其着作《犯罪心理学纲要》一书中,从以下九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即感知因素对证言的影响、注意因素对证言的影响、遗忘与暗示因素对证言的影响、情绪状态对证言的影响、主体态度对证言的影响、证人作证动机对证言的影响、主体陈述背景对证言的影响、执法过程中交往的层次对证言的影响等。这里换个角度,尝试从纠问式诉讼及当事人主义研究——审判模式对证言可靠性的影响。谓之独辟蹊径也好,一派谬论也罢,但愿能自圆其说。(本文来源于《社会心理科学》期刊2001年03期)

纠问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今年6月11日晚,初中辍学的16岁少年盛平(化名)在江西省抚州市老十字街一带尾随一名年轻女子,抢走皮包并用水果刀将其刺成重伤。 “你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吗?”在提审讯问时,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年轻的女检察官吴娟像姐姐一样看着盛平的眼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纠问式论文参考文献

[1].罗文碧,曾昌文.成都首例院长当审判长开审典型案例[N].四川法制报.2016

[2].郭宏鹏,黄辉,卢瑜珺.提审变“纠问式”为“询问式”[N].法制日报.2012

[3].肖光辉.中世纪纠问式诉讼论说[J].求索.2009

[4].魏坤.中世纪教会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之研究[D].河南大学.2009

[5].吴波.宗教裁判所的真面目[D].西南政法大学.2007

[6].肖光辉.试论西欧中世纪的纠问式诉讼[J].外国法制史研究.2005

[7].吴雯雯.宗教裁判所的纠问式司法审判程序[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8].肖光辉.试论西欧中世纪的纠问式诉讼[C].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2005

[9].罗旭南.纠问式诉讼概念探微[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

[10].杜子牧.从纠问式诉讼及当事人主义论——审判模式对证言可靠性的影响[J].社会心理科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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