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河长制全面见效面临的困境及其创新措施探析

推进河长制全面见效面临的困境及其创新措施探析

江苏省丰县河道管理处

摘要:河长制由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长,采取高位推动协调职能部门共同治水,缓解了“九龙治水”缺乏行政效率的顽疾。但由于河流本身存在跨区域、覆盖面广、分布零散、流动性等特点,我国河长制由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难与挑战。针对当前河长制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河长制;全面见效;困境;创新措施

引言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破解我国新老水问题、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大制度创新。一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河长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提前半年实现全面建立河长制目标,河湖管理保护进入新阶段。站在新的起点,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政治责任、使命担当,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推动河长制由全面建立转向全面见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河长制”的原则

一般来说,“河长制”的应用需要遵循特定的原则,主要包括:第一,生态优先原则,水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期间应始终将环境保护置于首位,任何条件下都不能随意破坏环境,这是水环境治理的必要前提;第二,部门联动原则,考虑到参与水环境治理的部门较多,必须要确定各个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促使各个部门协同起来,共同完成水环境治理工作;第三,因地制宜原则,在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可以发现不同气候和地质环境下的河道、湖泊运行现状是有着明显差异的,采取的措施也要基于环境因素出发,才能取得良好成效;第四,监督与考评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在平时加强对水环境的监督,又要制定科学的考评制度,以便实施对水环境治理工作的综合性评价,了解当前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的加以改进,进一步强化水环境治理效果,为人们打造健康的居住空间。

2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与难点

2.1涉水法规条例不完善

虽然河长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从我国现行的河流保护相关法律来看,目前我国主要是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来对涉水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我国由于面积广阔,各省市自然环境及水资源环境不一样,各地在河流治理方面实行的是“一河一策”方案,另外目前的河流保护法律体系中也缺少相应的制裁惩罚措施,这就导致涉水行政处罚设定的行政强制手段不足。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即便非法占用大量的河湖水域或者不按照取水许可取水、超标排放污水,给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也无法受到更加严厉的追究和制裁。涉水法律法规的责任设置不充分及处罚力度较小,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涉水违法行为。

2.2社会参与度不高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治理模式的益处在于,不仅能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推动公众环境保护行为,而且能够使政府获取公民的环境诉求。水环境治理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最能触动群众痛点,河流保护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工程,同样也最能得到群众认可。在对社会工作进行调查时发现,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努力下,河长制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群众甚至不知道河长制是什么,这说明河长制的宣传力度还需要继续加强。一方面,河湖水质及河流治理目标等动态信息没有做到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导致群众对河长制不了解,参与热情不高,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关注度低于预期设想。另一方面,公众缺乏参与渠道或不了解参与方式,举报和奖励机制不健全,河流水质情况不透明,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进而导致社会公众参与河湖治理保护、监督举报等程度也不高。

3推进河长制全面见效的对策建议

3.1完善各项制度

落实河长制主要任务,优化长效机制,首要的是加强职责分工细化,其次加强完善各种制度,如下所示;一是完善河长巡查制度。市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查1次,县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查2次,乡级河长每旬至少巡查1次,村级河长每周至少巡查1次,巡查期间做好资料整理与记录工作。二是完善举报投诉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参与治理工作监督,形成全面监督良好氛围,对于各种举报投诉,联系部门、各级河长应当加强记录整理,交由各个部门处理,加强跟踪落实力度,做好举报投诉反馈工作。三是针对于重点项目,设立协调推进制度。各个部门加强与各级河长的联系,对处理重点难点问题时出谋划策,全面推进重点项目落实。四是完善指导督查制度。上级联系部门、河长,对下级部门与河长、责任单位,定期展开督查指导,针对于问题提出整改的建设性意见,设立例会、报告机制,确定相关的内容形式,加强与责任人的联系与指导。五是强化管理信息化,完善相关制度。围绕河长制工作任务,设立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动态管理与信息共享等工作,拓展巡查日志与应急指挥,以及信访举报处理等系统功能。

3.2建立跨区域河流协同治理机制

在流域综合管理中,河长作为枢纽要对整个流域内上游和下游的不同地区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建立了流域联动、统筹协调的联席会议机制,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相应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要实现跨流域协同治理,就必须继续完善跨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破坏中收益的一方应对受损的一方进行补偿,以防止部分地区只顾经济发展而不管环境保护。政府也要将考核结果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对河流治理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奖励。此外,针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争端,相关部门要树立全流域治理理念,以“一河一策”统筹上下游、左右岸,进一步细化流域河长的统筹协调职责,建立上下游、左右岸定期会议制度,健全跨行政区域断面在线监控体系,出台河流污染上下游地区责任认定标准,着力形成上下游、左右岸协同共治的格局。

3.3引导公众参与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丽河湖的期盼是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将河湖面貌改善、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实效的唯一标准,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发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参与监督河长制工作。持续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让河湖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

3.4统一规划,加强水环境管理的力度

“河长制”的应用实现了对水环境的统一管理,先要制定科学的规划方案,再开展水环境治理工作,是一套系统化的水环境治理机制。宏观来看,治理期间需把经济发展和水环境的管理有机融合起来,兼顾地区经济的发展,进行水环境治理的统一规划。由于水环境的治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工程,通常需要将近10年左右的时间,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其可承载经济和人口发展。因此,在治理时必须优先处理好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确保经济发展和水环境治理处于相同的地位。统一对水环境治理工作以规划,对水资源污染预先控制,构建税收、环保、财政等政策,保证地方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

结语

总而言之,“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应用具有着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给水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注入了勃勃生机,符合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要求,有效保障了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可持续性。在新时期为了提高“河长制”的应用成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携起手来,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确保“河长制”应用价值的最大化发挥,促进地方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俞海山.从参与治理到合作治理:我国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型[J].江汉论坛,2017(4):58-62.

[2]李汉卿.行政发包制下河长制的解构及组织困境:以上海市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8(11):114-120.

[3]田家华,吴铱达,曾伟.河流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探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8(11):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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