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格刑的完善论文_马英杰

我国资格刑的完善论文_马英杰

导读:本文包含了我国资格刑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资格,刑罚,现状,公权,缺陷,复权,制度。

我国资格刑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马英杰[1](2019)在《我国资格刑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格刑,作为一类古老的刑罚方法,在世界范围内对犯罪的报应和预防都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格刑制度不仅在刑罚体系中地位低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备受冷落,没有发挥其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资格刑的立法缺陷是罪魁祸首。在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下,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在打击预防资格犯罪的现实需要下,对资格刑进行立法完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约50000字。第一部分:资格刑概述。对资格刑的概念、特征、发展历程、资格刑的存废论争议以及资格刑的正当性进行了探究。首先,对资格刑的不同称谓和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了资格刑的概念,并论述了资格刑内容的多样性、后果的非物质性、成本的经济性、程度的轻缓性以及预防的有效性五个方面的特征。其次,对资格刑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从中外资格刑的起源阶段、耻辱刑的过渡阶段、以及资格刑的发展阶段进行了论述,总结出资格刑的发展趋势。再次,对资格刑的存废论争议分别进行了讨论,分析总结了两派的主要观点,最后得出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来规避资格刑的弊端,资格刑应当保留的结论。最后,对资格刑的正当性进行了讨论,资格刑具有完善刑罚体系、实现刑罚功能、顺应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成本的积极价值和学理基础。第二部分,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基于最新立法,全面分析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并对资格刑的立法缺陷进行了宏观上的总结。在立法现状方面,分别对我国刑法规范内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制度,争议较大的禁止令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与剥夺军衔制度,以及剥夺犯罪人资格的行政资格罚进行了全面的评议。在立法缺陷方面,对资格刑适用标准不明、资格刑种类单一、适用对象不够明确和完整、内容缺乏针对性、激励机制的缺失、资格刑与资格罚难以协调等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第叁部分,域内外资格刑比较研究。分别从资格刑的地位、种类、适用对象、适用方式、适用期限以及资格刑的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从而发现我国资格刑与域外资格刑相比,具有地位低下,种类单一、适用对象不完整、适用方式不科学、适用期限不明确、缺乏激励机制等特点,为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借鉴。第四部分,资格刑的立法完善。对资格刑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完善我国现有资格刑制度,明确资格刑的适用标准,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的相关立法不足。第二,对我国资格刑制度进行完善与扩充,将从业禁止制度纳入资格刑,明确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第叁,完善资格刑的适用制度,资格刑采取分立制,完善资格刑的减刑制度,增加资格刑的复权制度。第四,协调资格刑与资格罚的立法衔接,为二者的衔接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朱奇[2](2019)在《论我国资格刑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格,是指人们为从事某种活动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或身份。资格刑作为刑法上的一种资格是指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对利用资格实施犯罪的人所享有的资格予以剥夺的一种刑罚方法,在处理利用资格实施犯罪和侵害他人资格犯罪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刑罚作用。需要明确的是,资格刑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一个刑法理论上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还有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资格刑是现代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刑法中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但在我国刑法中仅仅表现为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并且缺乏相应的资格处罚消灭制度。因此,完善我国的资格刑制度,既是有效预防特定犯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完善我国刑法逻辑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结合刑法学界现有资格刑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第一,结合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从业禁止”的规定,对其性质加以分析,厘清其与资格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纵观现有资格刑的研究中,鲜有将资格刑与《刑九》相结合来展开研究,本文在此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第二,在资格刑完善中致力于挖掘我国资格刑中的“本土资源”,如在古今以来“赦免”规定的基础上对资格刑复权制度展开分析,本文在这一方面具有一定新颖性;第叁,现有研究主要将焦点放在对资格刑的理论研究上,而对于资格刑的复权制度研究不够充分且较为片面,本文在资格刑研究的基础上对资格刑复权制度作了一个全面的分析。本文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为资格刑的基本理论。资格刑作为刑法上的一种资格是指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对利用资格实施犯罪的人的资格予以剥夺或限制的一种刑罚方法。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犯罪的特定性;二是剥夺内容的特定性;叁是刑罚预防功能的突出性。从资格刑的种类来看,世界范围内资格刑的类型主要包括了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夺公职、剥夺民事权利、禁止执业、禁止出入特定场所、驱逐出境以及剥夺荣誉称号与军衔等内容。第二部分介绍国外资格刑立法的现状。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两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德国资格刑以两种方式呈现,分别为附加刑和附加后果。在适用标准上,德国资格刑以“罪”与“刑”作为资格刑适用的两个标准,并在资格刑中规定了复权制度,是其资格刑制度的一大特色;法国资格刑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不仅仅适用于自然人,对于法人也同样适用,开设了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的先例。其在资格刑中规定了处罚的期限,体现了刑罚的针对性,有利于优化和节约刑罚资源。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当中,由于是不成文法国家,不存在统一的刑法典,因此资格刑的规定主要散落在各单行法律中,并在司法裁判中对资格刑处罚灵活运用,大大增加了法官在资格刑认定和处罚上的自由裁量权。第叁部分为我国资格刑的现状研究。我国立法层面上的资格刑仅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与国外资格刑体系相比,资格刑种类较为单一。其中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我国的资格刑之一,在罪名的适用上有其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明显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渎职犯罪没有规定资格刑,贪污贿赂一章资格刑处罚较少,实属立法上的空白。除了以上两种刑法规定的资格刑以外,还存在大量具有资格刑性质的行政处罚分散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目前理论界对这类“行政资格罚”的性质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其属广义的资格刑,另有人认为其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本文的观点倾向于第二种,即认为其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还不具备刑罚的属性。第四部分为我国资格刑的完善。本文从两个方面对资格刑的完善展开探讨,第一个方面为刑罚体系内的完善,主要包括我国现行存在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罚的完善,针对上文提到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另一方面是从刑罚体系外角度来阐述,这一块主要整合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从业禁止”的规定。由于目前理论界对其性质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其是否属于一种刑罚处罚措施。本文认为“从业禁止”的规定不是刑罚处罚措施,不属于我国的资格刑。但是“从业禁止”的规定上升为资格刑是我国刑罚的必要完善,也是刑事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其次,将“行政资格罚”中的一些法律资源整合为资格刑的内容可以丰富我国资格刑的体系;最后,建立我国资格刑的复权制度。首先明确复权是依照法定程序恢复受刑人因资格犯罪被剥夺的特定资格或者权利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建立资格刑复权制度有利于激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更好的回归社会,并且能够解决我国刑罚中“处罚过剩”的弊端,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另一方面,资格刑复权与我国古代的“赦免”制度一脉相承,其为研究资格刑复权提供了宝贵的制度基础,也是我国资格刑研究的“本土资源”。最后,需要明确我国的资格刑复权制度是刑事法律上的复权,也是一种积极的复权;复权不能阻断累犯的构成,也不具有溯及力。(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王志民[3](2018)在《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审视与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以及国内外形势的巨大变化,我国资格刑立法的问题逐步显现,尤其是在政治权利剥夺方面。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体系不协调,下位法与上位法矛盾;处置定性不准确,剥夺与限制矛盾;刑罚结构不合理,目的与实效矛盾。依据我国资格刑立法的实际,借鉴域外国家资格刑立法的经验,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以宪法为统领全面修正下位法,明确公权剥夺与限制的有机结合,废止未成年人除无期徒刑以外的公权剥夺,增设单位犯罪资格刑,建立资格剥夺刑事合宪审查制度。(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毕恩轩[4](2017)在《论我国资格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轻刑化为主流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资格刑在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方面有其独有优势。我们对资格刑进行以下研究探讨:资格刑的基础概念、国外对资格刑的立法规定、我国资格刑发展现状、对资格刑进行完善。论文共有五个部分,合计约15000字。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对资格刑进行研究的目的和相关意义,以及现在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资格刑基础理论概述。本部分首先对研究资格刑的内涵探讨确认,通过比较不同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资格刑是以犯罪人的资格为剥夺内容的。并对资格刑的特征进行探析,了解资格刑的起源和演变,最后剖析资格刑的现实价值。第叁部分:国外关于资格刑的法律规定。本部分先系统的介绍了国外资格刑的种类,然后分别介绍了德国、法国资格刑制度的观点和有益于我国的学习之处。第四部分: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及反思。介绍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对我国刑罚体系外的准资格刑规定进行了介绍,然后分析了我国资格刑存在的问题及反思。第五部分: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完善。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补足,即完善资格刑自身体系和完善资格刑的适用制度。(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7-05-26)

何明洁[5](2016)在《论我国资格刑的立法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职业资格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旨在剥夺或限制虽有害于社会但程度较轻的犯罪人特定权利或法定资格,其在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可谓是源远流长。随着人权在世界各国普遍发展与重视,现代职业资格刑相较于比较残酷的古代资格刑在惩罚的程度上已变得极为轻缓,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职业资格刑其固有的刑罚宽缓极适用于犯罪普遍而又危害轻微的犯罪群体,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即便如此,职业资格刑表面上呈现的一些被视为弱点的缺陷,在理论界导致了职业资格刑的存废之争,其面临着一种不可预测的未来之忧。我国刑法虽有资格刑方面的立法规定,但职业资格刑却一直被边缘化在我国刑罚体系之外。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禁止从事职业资格的规定,使得职业资格刑稍微获得了其在刑罚体系中久违了的地位,使其发展的前途微现曙光。但是的并没有将禁止职业资格上升为刑罚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作为一个非刑罚措施规定在刑法中,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笔者针对我国职业资格刑立法存在的问题,从深刻分析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来论证职业资格刑设立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及在完善资格刑体系时为其实效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职业资格刑的起源及发展。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职业资格刑的历史起源及发展、国外职业资格刑的起源及发展。其次,该部分论述职业资格刑的理论基础即职业资格刑的内涵及其分类和特性以及其价值取向。第二部分:我国职业资格剥夺立法现状及缺陷。该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刑法对职业资格刑的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对职业资格的规定和相关法规对职业资格的规定,我国现有刑法立法不足及《刑法修正案九》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我国确立职业资格刑正当性。该部分首先主要阐述国内外是否设置职业资格刑所秉持的观点理由以及对主废论观点理由的评析;其次该部分论述了对我国反对设立职业资格刑观点理由的批判;最后论述了我国设立职业资格刑的理由。第四部分:我国职业资格刑的立法完善。该部分首先主要论述职业资格刑罚体系的重构对策即修订现有刑法规定、增设特定职业资格刑、确定职业资格刑适用原则与标准、扩展职业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其次论述了我国资格刑重构、完善我国刑罚体系应注意的必要事项。(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6-06-01)

尹晓闻[6](2016)在《我国资格刑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格刑作为剥夺犯罪人法定资格的刑罚方法,在国外刑法制度中已占有一席地。我国《刑法》没有明确提出资格刑的概念,但资格刑制度却由来已久。普遍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属于我国资格刑制度的范畴。资格刑在应对利用资格实施的犯罪或者侵犯他人资格的犯罪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刑罚功能。完善我国资格刑制度不仅是有效控制特定犯罪的需要,也是我国刑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认为,资格刑制度的完善不能只局限于对现有资格刑的改良,还需要挖掘和充实更多新型资格刑制度内容。本文基于对资格刑基本理论的理解以及对我国现行资格刑制度存在问题的解析,展开对我国资格刑制度完善的讨论。首先,本文在阐述资格刑制度的刑罚属性和国外资格刑制度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现行资格刑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在对资格刑制度自身的利弊进行比较之后,指出了完善我国资格刑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本文以刑罚功能和刑事政策理论为分析工具,着重阐述了资格刑制度存在合理性的法理根据。同时还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了资格刑在控制自身制度成本和犯罪成本方面的优势,为资格刑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充实新的内容。再次,论文针对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性质的刑罚制度作了合理性和局限性评述,并指出了改革两种刑罚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也对剥夺军衔和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是否可以被纳入我国资格刑制度范围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证,阐述了剥夺军衔应当作为资格刑回归到刑法规范当中的法理依据,也提出了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非刑罚措施的种种理由。复次,在对资格刑制度内容整合和扩充方面,本文有别于传统移植国外立法经验的研究方法,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挖掘可以作为资格刑内容的法律资源,其中刑法修正案中的“禁止令”和“禁止从事职业”等非刑罚处置措施,以及广泛散落在各种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资格罚”是我国资格刑内容扩容的主要资源。最后,本文重点阐述了资格刑的适用方式和适用依据。在适用方式方面,与现行刑罚制度规定的一旦适用资格刑将剥夺犯罪人全部资格的适用方式相比,论文确立的“分立剥夺方式”更能体现资格刑的刑罚价值。在适用依据方面,与现行刑法制度规定的以“犯罪社会危害性”和“主刑种类”作为资格刑适用依据相比,论文确立以“犯罪性质”和“犯罪人格”作为资格刑的适用依据显然更加严谨、科学。此外论文还提出完善资格刑的减刑制度和复权制度作为解决资格刑“处罚过剩”的有效举措。(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04-12)

段晶晶[7](2015)在《浅析我国资格刑立法现状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格刑是指以剥夺犯罪主体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为内容的刑罚,其适应了刑罚发展的趋势,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是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资格刑只有两种,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我国的资格刑在种类、适用的对象和方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通过立法在这些方面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5期)

胡学相[8](2015)在《我国资格刑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格刑又称为名誉刑或权利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近现代以来,随着世界刑罚由严酷向轻缓发展,教育刑论、个别化原则及非刑罚化思潮的兴起,资格刑在限制犯罪人的再犯罪能力、教育改造罪犯、辅佐犯罪人回归社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综观我国现行刑法,对资格刑的规定尚欠科学,且在刑罚理论中也鲜有系统研究。笔者认为,有必要以客观、理性、务实的态度重新审视我国资格刑立法的缺陷,借鉴(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王垚[9](2015)在《论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资格刑的基础理论、我国资格刑的现状及反思、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关于资格刑的立法介绍、我国资格刑立法完善四个方面对资格刑进行论述。全文共分为五个章节,共计约49000字。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了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相关研究的现状。第二章为资格刑基础理论概述。从界定资格刑的内涵入手,确定资格刑是以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剥夺内容的刑罚方法。进而对资格刑的主要特点加以分析:惩罚内容的非物质性和多样性,形式灵活性,程度轻缓性,刑罚成本的经济性,预防的有效性,价值取向的人道性。接着展示了资格刑的起源和发展。最后分析了资格刑的价值:其一,资格刑能够实现刑罚目的,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其二,资格刑能够满足刑罚体系设置要求,达到轻重有序,互相衔接;其叁,资格刑能适应刑罚发展方向,体现轻缓化、宽严相济。第叁章为我国资格刑的现状及反思。首先,介绍和评析了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其次对我国刑罚体系外的准资格刑规定进行了介绍,然后分析了我国资格刑存在的问题及反思。刑法体系内的资格刑存在的问题有:第一,适用对象泛化,缺乏明确的针对性;第二,适用方式单一,缺乏必要的灵活性;第叁,没有关于适用期限的规定;第四,对资格刑犯缺乏激励机制。而刑法体系外的准资格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杂糅,界限不清;二是准资格刑内容的不合理性。第四章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关于资格刑的立法介绍,该章首先系统的介绍了国外资格刑的种类,其次分别介绍了德国、法国以及日、韩、朝叁国资格刑制度的特点和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第五章为我国资格刑立法完善。主要从两个大的方面着手,即资格刑体系的完善和资格刑适用制度的完善。资格刑体系的完善主要包括:第一,现有内容的修正,对“剥夺政治权利”,建议更名为“剥夺公权”,并将剥夺六大自由的规定在该部分内容中删去,保留禁止担任国家公职以及禁止担任特殊领域领导职务的资格两项内容:对“驱逐出境”,建议对其适用方法、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进行具体明确规定;第二,增设资格刑种类。剥夺自然人从事一定职业资格、禁止驾驶、剥夺军衔并增设针对单位适用的资格刑。资格刑适用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明确资格刑的适用条件,设立分立制、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复权制度等。其中复权部分为重点,主要介绍了主要介绍了复权制度基础理论,复权制度建立的价值,复权制度的具体设置等。(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5-05-25)

唐海英[10](2012)在《我国资格刑存在的困境及完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刑罚。本文对资格刑存在的弊端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完善资格刑的的立法举措,以便更加完善我国资格刑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07期)

我国资格刑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资格,是指人们为从事某种活动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或身份。资格刑作为刑法上的一种资格是指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对利用资格实施犯罪的人所享有的资格予以剥夺的一种刑罚方法,在处理利用资格实施犯罪和侵害他人资格犯罪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刑罚作用。需要明确的是,资格刑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一个刑法理论上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还有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资格刑是现代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刑法中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但在我国刑法中仅仅表现为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并且缺乏相应的资格处罚消灭制度。因此,完善我国的资格刑制度,既是有效预防特定犯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完善我国刑法逻辑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结合刑法学界现有资格刑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第一,结合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从业禁止”的规定,对其性质加以分析,厘清其与资格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纵观现有资格刑的研究中,鲜有将资格刑与《刑九》相结合来展开研究,本文在此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第二,在资格刑完善中致力于挖掘我国资格刑中的“本土资源”,如在古今以来“赦免”规定的基础上对资格刑复权制度展开分析,本文在这一方面具有一定新颖性;第叁,现有研究主要将焦点放在对资格刑的理论研究上,而对于资格刑的复权制度研究不够充分且较为片面,本文在资格刑研究的基础上对资格刑复权制度作了一个全面的分析。本文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为资格刑的基本理论。资格刑作为刑法上的一种资格是指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对利用资格实施犯罪的人的资格予以剥夺或限制的一种刑罚方法。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犯罪的特定性;二是剥夺内容的特定性;叁是刑罚预防功能的突出性。从资格刑的种类来看,世界范围内资格刑的类型主要包括了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夺公职、剥夺民事权利、禁止执业、禁止出入特定场所、驱逐出境以及剥夺荣誉称号与军衔等内容。第二部分介绍国外资格刑立法的现状。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两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德国资格刑以两种方式呈现,分别为附加刑和附加后果。在适用标准上,德国资格刑以“罪”与“刑”作为资格刑适用的两个标准,并在资格刑中规定了复权制度,是其资格刑制度的一大特色;法国资格刑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不仅仅适用于自然人,对于法人也同样适用,开设了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的先例。其在资格刑中规定了处罚的期限,体现了刑罚的针对性,有利于优化和节约刑罚资源。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当中,由于是不成文法国家,不存在统一的刑法典,因此资格刑的规定主要散落在各单行法律中,并在司法裁判中对资格刑处罚灵活运用,大大增加了法官在资格刑认定和处罚上的自由裁量权。第叁部分为我国资格刑的现状研究。我国立法层面上的资格刑仅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与国外资格刑体系相比,资格刑种类较为单一。其中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我国的资格刑之一,在罪名的适用上有其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明显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渎职犯罪没有规定资格刑,贪污贿赂一章资格刑处罚较少,实属立法上的空白。除了以上两种刑法规定的资格刑以外,还存在大量具有资格刑性质的行政处罚分散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目前理论界对这类“行政资格罚”的性质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其属广义的资格刑,另有人认为其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本文的观点倾向于第二种,即认为其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还不具备刑罚的属性。第四部分为我国资格刑的完善。本文从两个方面对资格刑的完善展开探讨,第一个方面为刑罚体系内的完善,主要包括我国现行存在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罚的完善,针对上文提到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另一方面是从刑罚体系外角度来阐述,这一块主要整合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从业禁止”的规定。由于目前理论界对其性质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其是否属于一种刑罚处罚措施。本文认为“从业禁止”的规定不是刑罚处罚措施,不属于我国的资格刑。但是“从业禁止”的规定上升为资格刑是我国刑罚的必要完善,也是刑事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其次,将“行政资格罚”中的一些法律资源整合为资格刑的内容可以丰富我国资格刑的体系;最后,建立我国资格刑的复权制度。首先明确复权是依照法定程序恢复受刑人因资格犯罪被剥夺的特定资格或者权利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建立资格刑复权制度有利于激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更好的回归社会,并且能够解决我国刑罚中“处罚过剩”的弊端,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另一方面,资格刑复权与我国古代的“赦免”制度一脉相承,其为研究资格刑复权提供了宝贵的制度基础,也是我国资格刑研究的“本土资源”。最后,需要明确我国的资格刑复权制度是刑事法律上的复权,也是一种积极的复权;复权不能阻断累犯的构成,也不具有溯及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我国资格刑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1].马英杰.我国资格刑立法完善研究[D].河南大学.2019

[2].朱奇.论我国资格刑的完善[D].广西师范大学.2019

[3].王志民.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审视与制度完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4].毕恩轩.论我国资格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青岛大学.2017

[5].何明洁.论我国资格刑的立法与完善[D].河南大学.2016

[6].尹晓闻.我国资格刑制度完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6

[7].段晶晶.浅析我国资格刑立法现状及其完善[J].法制博览.2015

[8].胡学相.我国资格刑的不足与完善[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王垚.论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完善[D].延边大学.2015

[10].唐海英.我国资格刑存在的困境及完善探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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