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执行回转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执行回转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执行人,涟水,判决,民事,孳息。

执行回转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邱强[1](2019)在《“执行回转”制度的检视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回转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形式,表现为特定条件下的反向执行,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特殊执行制度,其目的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原执行依据生效前的权利状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救济制度的有力补充。然而,执行回转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空转”现象仍时有发生,不(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1-20)

徐海燕[2](2019)在《执行回转案件的案款利息如何计算》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6月3日,涟水法院对马学干诉薛芹、刘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薛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马学干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从2010年12月27日起到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刘成功对上述款项负连(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0-23)

余红,牟芯玉[3](2019)在《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后,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且实际应归属于夫妻一方而非双方的债务,可以申请执行回转。但在执行回转中,存在着执行程序提出主体是否应以当事人为主、回转程序中应如何援引法律规定来维护权利、执行已处置财产应如何确定返还比例等问题,常常使得执行回转程序的推进受阻。这与执行程序的强制性和终局性有关。要解决这些问题,需从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的提出及执行回转的流程着手,确定夫妻间不负债务一方提出执行回转的具体方式,建立健全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的体制机制,最终将执行回转程序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降低执行回转的难度和成本。(本文来源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钟京涛[4](2018)在《司法拍卖竞得人转移登记后能否执行回转》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2007年,梁某因涉诉作为被执行人,房产被人民法院作为执行财产拍卖,陈某竞得该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第9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涉案不动产登记至买受人陈某名下,并为其颁发了第C64号产权证。2008年,陈某将涉案不动产转让给袁某,袁某取得第C691号产权证。2011年,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第907号通知书内容。2013年,梁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第C64号和第C691号产权证,并将涉案不动产重新登记。一审法院认为,(本文来源于《资源导刊》期刊2018年07期)

李云滨[5](2018)在《执行回转需原执行依据确有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执行回转程序的启动除需具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外,还需具备依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原执行依据确有错误这一实质要件。仅满足形式要件但不具备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对其要求执行回转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1期)

查道治[6](2018)在《执行回转制度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当事人间需要恢复的实体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给付之诉性质的私权纠纷,其与普通的诉讼事件并无不同,而应适用诉讼程序审理。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自1991年立法之初,便没有将“执行回转案件”当作诉讼事件,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事件类型适用执行回转程序处理,由此导致执行回转制度并不具备正当的程序立论基础。并且,执行回转制度的程序系统亦不完整,在程序时限、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裁判结果的效力及救济程序等方面均欠缺规定,其程序运行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失范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执行回转制度进行完善或重构。在理论上,完善或重构执行回转制度的路径主要有两种,即诉讼程序型的“执行回转”模式和局部完善型的执行回转模式。前者是将“执行回转案件”作为诉讼事件直接适用诉讼程序,其程序立论基础虽然正当,但却严重背离我国民事诉讼的本土实践,并存在程序效率低下的缺憾;而后者是对现行执行回转制度进行局部修改,但因其无法解决程序立论的正当性问题,难以克服制度自身的缺陷而达成制度完善的目的。基于此,这两种模式均非完善或重构执行回转制度的最佳路径选择。本文认为,应采取非讼程序型执行回转模式重构现行执行回转制度,将其重构为非讼程序规定于“特别程序”章中,该模式程序立论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诉讼事件非讼化”理论,其程序设计均可参照或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现有的规定,具备较高的可行性。整体而言,非讼程序型的执行回转制度契合我国民事诉讼的本土实践,能够良好地与民事诉讼整体保持理论自洽和制度协调,有助于丰富我国有关非讼程序的理论和实践,不过,这一路径选择,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构建非讼程序型执行回转制度的首次尝试,可能存在诸多缺陷和错误,必须进行不断地检讨和改正。(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4-01)

孙国祥[7](2017)在《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未取得新生效实体法律文书情形下不能执行回转》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申请执行人F公司申请执行S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当时生效的N市法院判决,被执行人S公司应返还定金4500万元。依原申请执行人F公司申请,N市法院于2012年强制执行完毕。2014年,上级法院以该案事实不清(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12-13)

刘永生[8](2017)在《执行回转成立条件的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回转制度,作为具有补救功能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最早确立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回转的现行法律规定在程序设计上较为简易、直接,从直观上而言,这减轻原被执行人的讼累,也降低了法院的执行成本,也有利于已执行财产的迅速恢复原状,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提高了执行回转的效率。但由执行机构直接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对执行当事人的权利而言,在程序保障上显然不够充分,也不符合审执分离的基本原理。由于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执行回转的规定比较粗陋,学术界对于执行回转的成立条件、回转的标的、孳息的确定等均存在争议,法院执行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也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此,本文试以A省高院一则关于执行回转的执行复议案件为例,对执行回转的成立条件及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并结合域外相关立法体例,对我国执行回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提供一定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4-01)

孔雨雪[9](2017)在《浅析执行回转中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出现应当执行回转的情形时,财产取得人应返还被执行财产。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发生执行标的物已转移至案外善意第叁人的情形。如果返还主体及于善意第叁人就会产生善意第叁人的实体权利保护与执行回转程序的竞合问题。如果返还主体只及于原申请执行人,那么执行回转与善意取得制度并行不悖。本文拟从实务中的两种不同态度展开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3期)

刘旭峰[10](2017)在《生效判决撤销前已履行的可参照执行回转立案》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申请执行,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通过法院审判庭履行给付义务,该给付义务具体、明确的,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再审程序撤销后,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可参照执行回转的规定予以立案执行。案号执行异议:(2015)二中执异字第1446号执行复议:(2016)京执复28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2期)

执行回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4年6月3日,涟水法院对马学干诉薛芹、刘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薛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马学干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从2010年12月27日起到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刘成功对上述款项负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执行回转论文参考文献

[1].邱强.“执行回转”制度的检视与完善[N].人民法院报.2019

[2].徐海燕.执行回转案件的案款利息如何计算[N].江苏经济报.2019

[3].余红,牟芯玉.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问题研究[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钟京涛.司法拍卖竞得人转移登记后能否执行回转[J].资源导刊.2018

[5].李云滨.执行回转需原执行依据确有错误[J].人民司法(案例).2018

[6].查道治.执行回转制度之检讨[D].武汉大学.2018

[7].孙国祥.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未取得新生效实体法律文书情形下不能执行回转[N].人民法院报.2017

[8].刘永生.执行回转成立条件的立法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17

[9].孔雨雪.浅析执行回转中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7

[10].刘旭峰.生效判决撤销前已履行的可参照执行回转立案[J].人民司法(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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