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务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破产债务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债务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务人,管理人,阳新,阳泉,财产,破产法,委托人。

破产债务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莫然[1](2019)在《破产债务人股东权利规制正当性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破产案件实践中,已经发现有债务人股东通过倒签、变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编造出资人权益发生变动事实,营造债务人股东变更假象,恶意拖延破产审理,甚至妨害整个破产程序的有效开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对债务人破产后其股东权利采取规制措施的必要。本文意在梳理债务人股东权利变动对破产程序产生影响的情形,归纳总结现时法律法规的缺陷,提出需要就此问题采取规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应博程[2](2019)在《破产债务人向第叁人担保的破产撤销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破产法未明确规定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前特定期限内对第叁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可撤销。破产债务人对第叁人提供的担保属于新创设的债务,而非将既存的普通债务提升至优先顺位清偿,因此不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3)项规定的偏颇清偿行为。破产债务人无偿地向第叁人提供担保应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1)项"无偿转让债务"规制的范畴,其中无偿的认定应取决于是否有公允且可期的利益流入破产债务人,并结合破产债务人与被担保人关系、破产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等综合判断。对于善意的债权人,可将该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以维护其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4期)

何栩[3](2016)在《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由于破产管理人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出现了认识不一。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务人分别应当在哪些情形下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需要本文在理清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将涉及破产管理人、债务人不同类型的诉讼逐个理清,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尝试对该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本文来源于《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傅穹,王欣[4](2013)在《破产债务人财产制度的法律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立法政策告诉我们,破产债务人财产的定性、管控与估值制度的妥当与否,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破产法功能的实现。破产程序饱含私权博弈,债务人财产制度直接左右破产利益相关群体的权利实现。就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性而言,信托关系的界定或许比客体说与主体说更具有法律逻辑的解释力。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机制而言,美国破产法采纳的债务人友好型的企业管理层接管模式,或许比大陆法系的破产管理人接管模式更有利于企业重整计划的推动。就债务人财产的估值而言,破产程序进程中的动态估值应该嵌入立法政策的考虑之中。我国破产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性、管控机制与估值理论,面临法律的重新解释与完善。(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3年05期)

姜再学[5](2013)在《浅议破产程序中国有企业破产债务人投资权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明确界定企业破产财产范围,有效回收破产企业对外投资权益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意义重大。为此,笔者谨将就国有企业破产债务人投资权益的保护相关问题予以探讨,旨在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6期)

本报记者,林喆 裴立伟[6](2009)在《国阳新能破产债务人原煤偿债》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阳新能(600348)发布公告称,公司债务人叁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公司作为一般债权人,申报债权人民币117,047,329.70元的清偿率为零。但是,该事件对公司经济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国阳新能表示,叁矿公司煤炭资源濒临枯竭,此次破产为政(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09-02-02)

王湘平[7](2009)在《准破产债务人设立信托规避债务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的一大特点,准破产债务人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合法形式从事非法行为,即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准破产债务人设立信托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以从其意图、设立时间、财产总量等方面予以界定;法律对准破产债务人设立欺诈性信托规避债应当予以规制。(本文来源于《企业家天地》期刊2009年01期)

郑尚元[8](2005)在《“破产管理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法》是以“试行”的形式而实施的,至今已经近20年了,好在各界企盼的新《破产法》即将出台了,但是现行《破产法》遗留下的问题值得深思: 破产清算组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它被定位为“超脱者”角色 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全民(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05-01-03)

破产债务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破产法未明确规定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前特定期限内对第叁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可撤销。破产债务人对第叁人提供的担保属于新创设的债务,而非将既存的普通债务提升至优先顺位清偿,因此不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3)项规定的偏颇清偿行为。破产债务人无偿地向第叁人提供担保应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1)项"无偿转让债务"规制的范畴,其中无偿的认定应取决于是否有公允且可期的利益流入破产债务人,并结合破产债务人与被担保人关系、破产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等综合判断。对于善意的债权人,可将该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以维护其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债务人论文参考文献

[1].莫然.破产债务人股东权利规制正当性刍议[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应博程.破产债务人向第叁人担保的破产撤销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3].何栩.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研究[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4].傅穹,王欣.破产债务人财产制度的法律解释[J].社会科学研究.2013

[5].姜再学.浅议破产程序中国有企业破产债务人投资权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6].本报记者,林喆 裴立伟.国阳新能破产债务人原煤偿债[N].中国证券报.2009

[7].王湘平.准破产债务人设立信托规避债务分析[J].企业家天地.2009

[8].郑尚元.“破产管理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N].工人日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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