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诉讼论文-陈卫东

整体诉讼论文-陈卫东

导读:本文包含了整体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整体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陈卫东[1](2013)在《立法原意应当如何探寻: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整体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自我改良与完善过程中的第二次飞跃。作为与新刑事诉讼法配套的最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是篇幅最大、最早对外公布的司法解释,其形式上的诸多特点也值得进一步审视。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过程的自身特点决定了短期内司法解释的起草与修订仍有实践合理性。首先,刑诉法条文(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3年23期)

贾科,龚道伟[2](2013)在《挑战与回应: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整体图式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行政合同是"实践中客观、长期、普遍存在"的一种行政手段,~①此种方式强调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沟通与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进而达到官民合作(Kooperation)、建立共识(Konsensbildung)与行政决定可接受性(Akzeptanz)之目的"。~②无论是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与民事合同相比较,行政合同都显现出独特不群的品性。我国理(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下册)》期刊2013-11-01)

陈卫东[3](2013)在《立法原意应当如何探寻: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整体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短期内司法解释的起草与修订仍有实践合理性。作为与新刑事诉讼法配套的最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高检规则是篇幅最大、最早对外公布的司法解释,其形式上的诸多特点也值得进一步审视。公布实施的高检规则中贡献了许多谨守立法原意与立法精神的优良条款,当然其中也存在着某些未能圆满地体现立法原意与立法精神的解释条款,这是需要深入思考并适时加以完善的。除此之外,高检规则与其他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与冲突问题以及对应当解释的问题没有解释所带来的不作为问题也值得进一步关注。(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3年03期)

吴贻伙[4](2013)在《安徽:诉讼监督工作整体推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吴贻伙)1月25日上午,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崔伟在该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向大会报告工作时说,五年来,该省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效解决了制约监督工作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推动了该省各项诉讼监(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3-01-27)

杨燮蛟,赵轶菲,朱治中,朱昌华[5](2012)在《民事小额诉讼与调解结合的系统思维与整体推进》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本文即从我国民事诉讼和小额速裁试点的现状出发,阐述了小额诉讼与调解结合的必要性;并且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提出了关于小额诉讼与调解结合的具体方式和人员配置方面的想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5期)

赵宏[6](2012)在《诉讼权能与审查密度——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整体关联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权能与审查密度同属行政诉讼的关键制度,但我国学理却惯于对两者分别观察,有关这两个领域的制度实践同样分头进行,并无关联。与此相对,德国法中严格的诉讼权能与高密度的司法审查,却体现出行政诉讼制度间的相互配合与密切衔接。两国的差异一方面源于在制度建构中,行政诉讼是否首先被作为由诸多环节共同构成、紧密关联、配合作用的整体来对待;另一方面则源于作为制度建构基础的行政诉讼学理是否强调对逻辑一致的周密考虑和整体完整的反复锤炼。而本文的写作正是从诉讼制度的整体构成与系统作用角度出发,通过对照德国与中国在诉讼权能与审查密度两方面的不同处理,以及分析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一方面尝试跳出以往对行政诉讼制度予以片断认识和分隔理解的视野窠臼,从整体上观察和把握不同国家行政诉讼的概观风貌;另一方面则希望在我国的行政诉讼的学理讨论和制度实践中,同样导入对逻辑一致和整体完整的思考与追求。(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6期)

顾永忠[7](2010)在《1997-2008年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情况的考察分析——以程序分流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至2008年间,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案数、批准逮捕数和公诉数均呈现急剧增长态势,与此相对的是,我国司法从业人员却呈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趋势,司法资源配置紧张问题突出,亟须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建立相应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分流机制予以解决。(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0年08期)

戴少勇,顾越利[8](2009)在《论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的回避主体是具体办案的个人,并未要求具体办案机关整体的回避。确立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不仅是社会发展的的客观需要,更具有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的正当性。应将行使刑事司法权的办案机关纳入刑事回避的主体范围,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予以适当规制。(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6期)

李友根[9](2002)在《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研究——兼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社会作为一个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与部分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子系统的利益。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当然代表,既具合法性、正当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应建立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加以弥补。这一补充代表机制无论在立法、执法中均已有所体现,但尚需进一步完善。在司法领域,建立社会整体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有助于奠定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正确认识社会整体利益及其代表机制,有助于克服经济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正确把握经济法的定位和价值目标。(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2年02期)

赵春燕[10](2001)在《谈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结构的侵害》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程序结构是刑事司法活动外在的框架性体现。而线性结构正是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活动规律的集中反映。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司法活动中各程序阶段分明 ,司法机关地位清楚 ,职权明确。另一方面整体司法活动衔接自然 ,过渡有序。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从叁个不同的方面 ,有五个不同的法条却明显的有悖此整体协作配合的规律。对此 ,在理论与实践中很值得我们注意。(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01年06期)

整体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引言行政合同是"实践中客观、长期、普遍存在"的一种行政手段,~①此种方式强调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沟通与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进而达到官民合作(Kooperation)、建立共识(Konsensbildung)与行政决定可接受性(Akzeptanz)之目的"。~②无论是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与民事合同相比较,行政合同都显现出独特不群的品性。我国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整体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陈卫东.立法原意应当如何探寻: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整体评价[J].中国检察官.2013

[2].贾科,龚道伟.挑战与回应: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的整体图式建构[C].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下册).2013

[3].陈卫东.立法原意应当如何探寻: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整体评价[J].当代法学.2013

[4].吴贻伙.安徽:诉讼监督工作整体推进[N].检察日报.2013

[5].杨燮蛟,赵轶菲,朱治中,朱昌华.民事小额诉讼与调解结合的系统思维与整体推进[J].法制与社会.2012

[6].赵宏.诉讼权能与审查密度——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整体关联性[J].环球法律评论.2012

[7].顾永忠.1997-2008年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情况的考察分析——以程序分流为视角[J].人民检察.2010

[8].戴少勇,顾越利.论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的整体回避[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

[9].李友根.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研究——兼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2

[10].赵春燕.谈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结构的侵害[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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