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张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司法鉴定·

摘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一个具有综合性司法程序的工作,对整个司法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鉴定人通过自身的相关知识、科学技术等,对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或建议。目前,我国对于司法体制进行了优化与改革,其公正性与公平性也得到了明显的提升,但鉴定体制不够深入,从而影响了鉴定本身的客观性,进而出现不可避免的问题,对法医事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出解决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对策

0 引言

法医司法鉴定也叫做法医伤情鉴定,是指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法医工作者根据受伤人员的具体伤情进行鉴定,对伤情提出鉴定结果的司法鉴定活动[1]。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在不断的完善改革中,司法鉴定工作也不断地进行着更新与完善,但近年来由于受到相关政策的影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在飞速的发展,可以为司法鉴定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问题[2]。本文通过对司法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的法医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由于模型采用的评价指标的意义、量纲不同,且在数量上差异悬殊,便对所有指标事先赋权。本研究采用的熵权法是一种客观赋权方法,其原理是通过比较各评价指标熵值所蕴含的信息量多少来分别确定其权重[15]。首先采用问卷调查法收集各评价指标的相关信息,再通过熵权法计算各评价指标的权重ηj(j=1,2,3···,m)。

1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的工作步骤

1.1 案件的委托与受理

当下在法医制度中,对于日常案件的受理过程,通常是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等出具的委托书,由当事人将委托书带到相关的诊断机构,最后进行鉴定,一部分作为个人的委托鉴定,另一部分是由相关的单位采取电话方式联系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由办案单位补送委托书,其中还有很少的一部分是由鉴定人带着办案单位出具的空白委托书进行相关的鉴定。因此对于法医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必须有鉴定人、鉴定材料、委托鉴定的单位以及鉴定相关案件进行严格的核对,必须要在各方面材料准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鉴定工作。

1.2 司法鉴定的时机

我国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对人体伤害进行鉴定时,要以人体的组织器官功能损伤与人体容貌损伤为主要内容,同时要损伤90 日后进行鉴定[3]。鉴定是一次性完成还是可重复性没有较明确的规定[4]。以功能为主的鉴定依据,在受伤90 日后患者的伤情均会出现一定的变化,在康复治疗后,多数患者的症状会逐渐减轻,而也有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发生。因鉴定时机不准确,会造成诉讼的周期加长,也可导致出现多次重复的鉴定,由于症状不稳定、鉴定时机不确定等因素原因,导致多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不一致,从而引起投诉等。因此在受理案件时,若是需要90 日后进行鉴定的,必须要和相关单位进行商量沟通,同时也必须通知被鉴定人,对于原始疾病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结果,等到90 日后对患者的恢复情况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

1.3 影像学相关辅助检查

近年来,我国的影像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影像学技术也被应用到了司法鉴定中,为司法鉴定提供了更有效的科学依据,影像学得出的相关结论对伤情的判断有着重要的作用[5]。影像学具有保存的特点,能将客观的真实进行永久保存,成为法医鉴定伤情中的客观证据,而在目前的损伤鉴定中,常出现一些判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影像学的检查,从而出现一些鉴定上的偏差,或者直接导致鉴定结果错误。

1.4 临床诊断

鉴定过程中分析是通过充分了解被鉴定的事件,将鉴定材料与活体的详细检查作为基础,根据法医的相关知识和鉴定材料等出具准确、科学的鉴定结果。在鉴定的过程中常因为分析不够全面,对被鉴定人的详细病情反应不足,甚至没有明确的体现,还有直接忽视伤情鉴定,根据案卷的材料作为前提,直接推断出结论。整个分析不够全面,导致鉴定结果给人一种是是而非的感觉,鉴定结果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2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2.1 鉴定时机把握不够成熟

法医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出现鉴定时机把握不准确。在鉴定的过程中,常因为鉴定时机提前,导致伤情鉴定较重,轻伤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也会鉴定过高;也常因为鉴定时机延后,导致伤情鉴定较轻,重伤当作轻伤鉴定,伤残等级也会被鉴定得更低。在实际鉴定中没有详细地对伤情进行分析,对当时的伤情没有及时的进行鉴定,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没有找到鉴定的时期。

2.2 活体检验不规范

准确的掌握鉴定时机,如在鉴定关节损伤造成的运动障碍中,应当在医疗结束后进行,过早的鉴定会使鉴定结果为伤情偏重,导致鉴定结果错误。对此应该在案发后或者接到报案时进行第一次鉴定,给出明确的鉴定结果,若鉴定结果不够明确可给出具暂定意见。可也以在医疗结束后进行鉴定。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7]中明确提到了“在原发性损伤与其导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2.3 临床资料收集不全

法医司法鉴定中的工作人员要有职业道德,对案件积极认真,将病理、各项检查记录作为案件的基础部分,及时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客观的方法获得科学的结论,避免只听取当事人的叙述,不根据客观事实而做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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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鉴定分析不全面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根据临床鉴定的具体情况来出具相关的鉴定结果,但没有重视法医学的检查以及自身相关病例资料的分析,从而导致了鉴定的依据不够充分,鉴定结果不够准确,最终形成鉴定意见错误风险的提高[6]。还可能导致当事人重复鉴定引发相关的上诉,也会给出具鉴定结果的鉴定机构带来不同程度的纠纷以及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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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需要语言简洁、准确,要与鉴定材料相符,不能一味地追求过分的精确。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常对一些轻伤偏重又不至于构成重伤的情况出具不是特别准确的结果,如轻伤偏重或者重伤偏轻等,没有将病情的因果关系表达的明确,也没有作为较为详细的解释,从而降低了法医鉴定的科学性。

2.5 鉴定结果表述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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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司法鉴定中分析语言要严谨,逻辑性要强,对反应出的结果要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分析过程要详细、简明,不能出现产生歧义的结论,给出的鉴定结果要有说服力。

2.6 鉴定标准不够完善

在鉴定的过程中,常因鉴定标准不完善,导致鉴定困难。目前的鉴定标准中还有许多不够完善,需要加以优化与改善。还有些标准的范围比较广,无法对实际的情况进行准确的判定。如“功能障碍、严重功能障碍”等没有相关的具体解释。

2.7 损伤机制不清晰

在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事件中的一些损伤机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损伤机制不清楚,或者是完全忽略了损伤机制,就可能导致鉴定的结果出现严重的错误。一些残疾症状可能与本次案件的损伤没有关联,也有一些是在案件损伤之后再次出现的损伤导致的残疾情况,同时还有一些是鉴定人自残行为造成的残疾,没有进行严格准确的调查,就特别容易判断错误,导致案件损伤对残疾的关系不符。

2.8 伤病混淆不清

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判断不清也会导致司法鉴定不正确,不能区分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关系,仅通过损伤的结果便给出了相关的鉴定结果,导致实际损伤与残疾完全不符。

2.9 医疗干预影响伤残等级

在一些案例中,会由于医疗干预导致鉴定错误,需根据患者的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不可因手术成功就对临床鉴定进行修改。对于肢体离断相关的鉴定中,必须要根据损伤当时的情况进行鉴定,不可因断肢再植的结果良好而对鉴定进行修改。因此在进行鉴定时,不能以损伤的后果和结局进行判定,要以发生损伤的当时伤情作为主要依据。

3 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建议

3.1 对评定时机的准确掌握是法医鉴定的基础

活体检验在法医鉴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表明鉴定人的身体状况,可以给鉴定结果提供相应的依据。在实际的检查过程中对活体检验不规范,没有全面地进行检查,检查不准确、表达不清楚等,对于检查结果不能有更好的判断依据。

3.2 规范检查的方法

法医鉴定中临床资料是最基本的材料,尤其是住院记录、影像学资料、服药记录、护理记录、手术记录等资料,所有的鉴定结果都需要根据被鉴定人的临床资料来进行确认,资料收集不全会造成鉴定结果不准确、科学依据不够。

3.3 鉴定结果要客观、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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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鉴定人员要不断进行相关业务的学习

法医临床学是一个通过法医学和临床医学相结合的学科,主要以解决法律上的相关活体医学问题,跟一般的临床诊断不同。法医鉴定人员必须具备医学方面的相关知识,还要懂得法医的相关技术,同时还应有基础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对各样的鉴定标准熟练的掌握,理解鉴定标准所包含的意义,最终能给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果。

3.5 加强法医学文证审查力度

法医鉴定的实际鉴定中,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能有效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查,能有效避免出现错鉴、错判的案件,从而降低涉法涉诉案件,从而对社会稳定起到维护效果[8]。

3.6 统一司法鉴定标准

政府应当对司法鉴定的标准进行完善,对于鉴定标准进行详细的解释,明确鉴定标准的具体含义,实现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这样能有效避免或减少重复鉴定的情况。我国各地的经济水平不一,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也各有不同,司法部门应当以当地的经济发展为基础,确保收费合理,让保障当事人与鉴定机构能各自获得应有的利益。

3.7 鉴定人员要详细判定伤情与疾病之间的联系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要对鉴定人的基础疾病与损伤分析清楚,导致伤残等级是否与损伤相关,不能只关注损伤结果,需深度调查,防止出现判断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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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结

法医司法鉴定是一个具备技术性与专业性较强的职业,鉴定结果科学、准确、有说服力能帮助司法的公正。尽管我国司法体制在不断地完善,但在实际中也无法避免一些问题,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问题,从而实现司法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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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蓉.法医临床重复鉴定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8.

[3] 徐国旗,王玉.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7,17(50):253.

[4] 许威. 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J]. 法制与社会,2017,21(2):270-271.

[5] 卢必松.试析当前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6,17(31):262-263.

[6] 何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医疗费用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C]//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6.

[7] 张纯兵.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8] 石聿树,徐宏发,左聪,等.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C]// 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5.

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B

DOI:10.19613/j.cnki.1671-3141.2019.79.139

本文引用格式:张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19(79):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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