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利福德·G.克里斯琴斯:数字时代的新正义论论文

克利福德·G.克里斯琴斯:数字时代的新正义论论文

摘要正义是美好生活中的关键概念。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新媒体的核心道德规范可以说是正义。互联网系统的全局结构需要一个将正义作为内在价值的国际定义,而不是将其作为由民族国家惯例所决定的正确合法性的标准概念。报应与分配的权利秩序正义是西方社会的传统框架,而无边界正义的新理论指向了一个不同的方向。内在价值作为基础和原因先于授予的法律程序。在数字技术时代,正义需要艺术、音乐、历史、哲学、文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帮助,才能发展出对存在的非技术理解。

关键词正义;程序正义;工具主义;道德;内在价值

在整个人类历史上,美好生活一直是一个深刻的议题。在拉丁语中,对“共同的”(communis)一词一直存在旷日持久的争论。“Uzima”是斯瓦希里语中表征“丰盛的生命”(abundant life)的词语,意味着对众生怀有悲悯时,生命的完整(wholeness)和兴盛(flourishing)。在《论语》中,孔子将“和”作为好的社群的评判标准。“和”既是形而上学的又是伦理道德的,它描述了整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人类应该如何行动。随着数字技术的变革,理解美好生活的真谛真是既复杂又难以捉摸。为了我们所代表和致力的教育世界,我今天将与在座的各位深入学习这个核心问题。

我们都意识到媒体技术的数字融合是革命性的。了解数字时代的美好生活不能简单地从口头传播、印刷和广播系统中推断出来。媒体技术的决定性转变正在发生。我们对美好生活的阐释框架需要像在无边界的网络空间一样的全球视野,而不是在人际交流或印刷或广播中进行理论化。

我们的认知基础已经转变为一种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全球性存在(global existence)。鉴于社交媒体和数字媒体的爆炸性增长,我们倾向于珍视即时性而非历史,我们的定位是我们的电子家庭(electronic home)而非地理位置。今天的问题是这一历史性变革正在产生怎样的对人类生存的理解。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告诉我,我们过去几个世纪以来发展出来的有关共同利益(common good)的假设已经不再被认可。

在缺吃少穿的年代,榆钱儿可以用来充饥。春天,榆树在没长出叶子之前,就长出一串一串的榆钱儿了。在科尔沁沙地长大的小嘎子,童年都有上树采榆钱儿的经历。一边采,一边不忘往嘴里塞。新鲜的榆钱儿,甜丝丝,滑嫩嫩的,满口清香。只消一会儿,就采满满一兜子。

正义(justice)通常被理解为社会秩序的最高规范,因此是美好生活中的关键概念。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新媒体的核心道德规范可以说是正义。我主张互联网系统的全局结构需要一个将正义作为内在价值(intrinsic worthiness)的国际定义,而不是将其作为由民族国家惯例所决定的正确合法性的标准概念。正义需要去西方化并给予国际定位。我将展示我对正义的跨国思考,以阐释推进有关美好生活的研究和教学所必需的概念性工作。我在发展这个新正义论(new theory of justice)时充分意识到了互联网的悖论:社交媒体的出现讽刺性地与碎片化的显著增加相关。更多的数字连接意味着更少的人际互动。随着数字化的扩展,社区生活在理论和实践上更加难以捉摸。更多的数字化带来了更多的分离(detachment)。

西方民主国家对程序正义的定义一直由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的《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1971)和尤尔根·哈贝马斯的《道德意识与交往行动》(MoralConsciousnessandCommunicativeAction)(1990)所主导。在罗尔斯看来,为了使正义公平,其原则必须由在设计和执行方面本身就公平的操作来实现。

正义是权利秩序(right order)的法律体系的观点是西方知识传统中的主流定义。柏拉图(2006)主要是在《理想国》中发展了他的正义理论,这是对权利秩序的一种法理解释。在柏拉图的正义传统中,权利是通过立法和监管实践赋予社会成员的。基于这一权利秩序理论,机构发起并保障其成员的权利。

推动技术时代的工具主义用计算的手段代替目的。Web 2.0不是一个中立的交换系统。当工具主义的效率、速度和生产力占主导地位时,人类生活中的道德观念变得与我们格格不入。道德词汇不再被理解。道德目的输给了技术卓越的要求。

除非存在具有内在价值(intrinsic worth)的人类实体,否则正义无法被正确地理解和恰当地应用于数字时代的美好生活。正义应该建立在人类固有的尊严之上。由于拥有某些特定属性,所有人都拥有价值。这些价值足以让我们享有应有的权利。没有必要依靠其他什么东西赋予那些权利。得到应得的东西源自于一个人的内在价值。它不是人们心怀感激的特权。

正义意味着给予社会中每个人应有的权利。作为程序的报应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和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是阐述这一定义的标准框架。当人们公平地分配权利和资源,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错误时,正义得到伸张。要使社会正义的伦理学在数字语境中卓有成效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对正义的含义作出不同的表述。需要有一个根本的新的方向来取代主导这一概念的法律与秩序的正义机制。

陈万雄在《五四新文化源流》一书中通过对《新青年》作者群和北京大学革新力量的考察,发现“五四”新文化运动倡导者与政党政治之间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指导势力不仅不是辛亥革命之外的力量,而应是辛亥革命力量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指导势力与辛亥革命运动也不是两个时代,而是同一世代的人;两个运动在人物谱系上有一种承接的渊源。”[11](P57)因此,这些精英们倡导白话诗,乃是思想变革和社会变革之急需,而非文学自身调整之必然。

问题不在于以下哲学议题的正确与否:“只要目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ends justify means)。”技术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是目的本身的消失。在构建专业的数字化机械系统过程中,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律令(moral imperatives)已经被消除殆尽。与粗浅的技术价值无涉(value-free)基本观点相反,现实是技术陷入了不断扩张的手段中,这些手段驱使它们向值得人们效忠的利润理想(margin ideals)前进。道德承诺(moral commitments)牺牲于先进的技术。

读书方法不对头,读得再多也是消化不良,无以致用。书或许是好书,可惜读书的人只带了眼睛没带上大脑(或者大脑容量不足),再好的书也是耳边风一般,什么痕迹也没留下。这种情况在所谓的“读书人”当中并不鲜见。比如,当年高考还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时候,不乏这样的学生:每天起早摸黑苦读狠读教科书,拿起书本可以倒背如流,答起试卷却无从下手或离题万里。众多的事实表明,读书是讲究方法的,没有好的方法,书籍中的营养不会自动跑进你的大脑。刘向说:“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读书,需要的是“善读”。陶行知也说过:“用活书,活用书,用书活。”而没有方法的“死读书,读死书”,只会把人读成毫无实际能力的书呆子。

理想和目的淹没在我们的电子忙碌(electronic busyness)之中。作出道德上的区分和制定道德原则对一个正义的美好生活是至关重要的,但社会的精神和物质资源却被用于技术现象。这种机械模式作为处理当今数字时代特征的框架是不可接受的。

这783例患者均进行了X线平片(KODAK DIRECTVIEW DR7500 SYSTEM)检查和CT(GE LIGHTSPEED 16或PHILIPS BRILLIANCE ICT)检查。对这些病例利用PACS系统和HIS系统进行回顾性分析,总结出漏误诊的原因,进而找出减少漏误诊的措施。

在数字主导的社会中,流行的世界观是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它认为技术是与我们的人性不同的产品、机器和工具。工具主义是一种象征性的构念,是一种把技术定义为中立者并将效率仪式化为首要标准的想象。人们认为技术出于自身的特点而发展,中立媒介的传输理论(transmission theories)优势明显。我们老生常谈的是,技术被视为除去价值观的机械的工具。

国外一般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应用型高校教师的资格标准,要求教师不仅要接受过专门的高等教育,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还要接受相应的技术训练,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修养、专业能力和教学能力[6]。

在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中,智识策略(intellectual strategy)是用普遍的规范来评判不同的群体。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一样,坚持认为除了它们独特的宪法场所(constitutional venues)外,权利是空洞的。他们都倾向于将国际正义视为国内正义的延伸,而且民族国家的承诺(commitment)与定义我们时代的全球数字技术背道而驰。事实上,他们所指的跨国概念是围绕着领土国家而组织的。

数字时代流动的世界议程,以及设置这种议程的无国界媒体技术,需要对其民族国家模式进行根本性的修订。首先,世界思维不是个人思维或民族主义的延伸,而是正义的概念家园(conceptual home of justice)。当正义建立在现代人(homo sapiens)固有价值的基础上时,对正义的要求就从国家主义转向了世界。报应与分配的权利秩序正义(retributive and distributive right-order justice)是西方社会的传统框架。我的无边界正义(borderless justice)的新理论为我们指向了一个不同的方向。所有人类都有价值,因为这种独特的属性是物种成员的特征。内在价值作为基础和原因先于授予的法律程序。

过去35年里,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作为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一种越来越有影响力的替代方案,已经出现在理论和规划中。刑事司法制度指控被告犯有危害国家的罪行; 如果罪名成立,国家将惩罚违法者。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被告人与被害人道德关系的断裂,其目的是社会秩序的恢复。由于所有人的内在价值,不法行为首先被认为是对他人的侵犯,而不是对国家的冒犯。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全球现象,与数字技术的全球范围相适应。它致力于恢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为数字时代的美好生活提供使命和依据。

定义正义及其在数字时代美好生活中的作用是一个知识分子议题,我对这个术语的定义表明这是数字时代一项必要的学术任务。海德格尔的“栖居”(dwelling)就是对其的一种概念化。在他的经典著作《关于技术的问题》(TheQuestionConcerningTechnology)(1977a)中,因为我们今天的存在(beingness)处于与人类价值完全相反的技术状态中,没有任何一片绿洲可以任道德想象不受打扰地肆意生长。在海德格尔的总结中,“只有我们有能力栖居,只有那时,我们才能开始建造”(Heidegger,1977b, p.338)。栖居,即被和平以待,意味着在某种保护之下保持和平,自由空间把一切都保护其中。栖居的基本特征就是保护、记忆、植根其中。工具主义使我们在时间和空间上脱离了人类的栖息地;它把我们从冥想的“栖居”推向狂热的“做事”。

鉴于海德格尔长期致力于语言哲学,他从艺术符号中看到了一丝希望。通过艺术的复兴,有一个技术工具主义的替代方案。这一策略在海德格尔强调诗人的原始角色时很常见。“人们在地球上诗意地栖居。”(Heidegger,1977b,p.34)诗歌象征着一个与工具奥秘分离的领域。

在数字技术时代,正义作为美好生活的核心理念,需要艺术、音乐、历史、哲学、文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帮助,才能发展出对存在的非技术理解。

解决方案是长期的。通过教育,对技术的信念可以改变,当我们的价值观改变时,技术也会随之改变。有关工具性进步、专门知识和重要性的信念必须被根植于人类所有成员的内在价值的观念所取代。像课堂和学术会议就是海德格尔的“栖居之所”(dwelling place),在这里有关正义的国际视野可以被讲授和学习。

参考文献

Habermas, J. (1990). Moralconsciousnessandcommunicativeaction.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Heidegger,M. (1977a). Thequestionconcerningtechnology,andotheressays(W.Lovitt, Trans.).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Heidegger,M. (1977b). Building dwelling being. In Heidegger,M. (Ed.),BasicWritings(D.F.Farrel-Krell, Trans., pp.319-339).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Plato. & Allen, R. (2006). Therepublic.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Rawls, J. (1971). Atheoryofjustice.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ANewTheoryofJusticeintheDigitalAge

Clifford Christians

(UniversityofIllinois,Urbana-Champaign)

AbstractJustice is the key idea in the good life. As a social/cultural phenomenon, the new media’s core ethical norm arguably becomes justice. The global dynamics of the internet system requires an international definition of justice as intrinsic worthiness, rather than the standard idea of justice as right-order legality determined by nation-state conventions. Retributive and distributive right-order justice is the traditional framework in Western societies, while new theory of borderless justice points us in a different direction. Intrinsic worth is prior, as basis and cause, to legal procedures of conferral. In the age of digital technology, Justice needs the assistance of the humanities, the arts, music, history, philosophy, literature, and the humanistic social sciences to develop for and with it, a non-techn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being.

KeyWordsJustice; Procedural Justice; Instrumentalism; Morality; Intrinsic Worthiness

1. 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教授,曾任ICA媒介伦理研究分会会长。

2. 刘沫潇: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

DOI10.16602/j.gmj.20190007

(编辑:戴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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