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变更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司法变更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变更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司法,行政诉讼,行政,确权,商标,判决,不当。

司法变更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志超[1](2018)在《从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看司法变更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原告王某某作为某公司职工,职责是打扫车间卫生,但车间主任要求其抽空跟在酒精回收岗位的张师傅后面跟班协助。后来,该车间发生酒精溢料事故,其随众人跳窗逃离事故现场时致双侧跟骨骨折,遂向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认定其“串岗”违章,不属工伤,原告起(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8-15)

梁阳[2](2018)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司法变更权的确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专利商标确权再一次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然而由于专利商标确权在程序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这一程序难以发挥其原本的意义。本文在我国司法体系的背景下,分析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司法变更权确立的基础,并提出运用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3期)

毛弘毅[3](2017)在《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作为解决官民纠纷的司法维权手段,法院的中立性决定其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作出司法判断。而基于行政诉讼私权保护目的,司法裁判权不能单单作出是或者否的简单价值认定,司法变更权的设置则是实现私权保护的有效保障,因为行政权的高权性对于私权往往有着压倒性的优势地位,私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倾斜式保护。值得警醒的是,这种倾斜式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一边倒,司法变更权只有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才能实现其私权保护目的,并且可以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之虞。笔者以为,对于司法变更权的合法行使,关键落实在明确"明显不当"四个字上,原则上法院只有在判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下方能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使司法变更权。(本文来源于《市场论坛》期刊2017年03期)

张玲玲[4](2016)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司法变更权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商标确权程序冗长导致其相应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致使其真正的价值难以有效发挥,这是一直以来业界颇为关注的问题,亦成为每次修改专利法和商标法时讨论的焦点问题。根本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重新构建专利商标确权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2016年第1期《求是》杂志上发表的署名文章"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中明确提出,随(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6年28期)

张维[5](2016)在《赋予司法变更权应提上日程》一文中研究指出维权难,是知识产权保护中被提及最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坦承,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来看,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是最突出的问题。根统计,许多案件审理下来都需要五到六年的时间,甚至更长。而其中牵扯到申请宣告权利无效及其后的行政诉讼(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4-25)

程丹丹[6](2015)在《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新发展——兼评《行政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权、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权力划分是发挥权力功效的基础性保障。司法变更权,作为具有行政执法功能的司法权力,是保证行政对司法信任和司法对行政尊重的一项重要权能。新行政诉讼法在坚持贯彻有限扩展司法变更权限的理念下,对其立法体例、适用维度、认定标准和权利保护等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体现出法治的进步。但是在具体施行中,对于明显不当、选择适用、判决效力等问题,则有待更为深入的思考、分析。(本文来源于《安徽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张世民[7](2014)在《论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司法变更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缘起:一则长达十年仍诉讼无果的行政裁决案件2003年初,A市为改建商业街,对中山路周边房屋实施拆迁。原告李东在该路段拥有一套建筑面积108.83m~2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其中包含42m~2的店面。李东由于与拆迁人A市土地储备中心未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于2003年3月24日向被告A市房管局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A市房管局作出裁决:要求原告只能异地置换房屋或选择货币补偿,店面不予置换。李东对此不服,在复议维持后诉至甲区人民法院,该院一审判决撤销房管局作出的(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4年01期)

李鹏[8](2013)在《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司法变更权的引入》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类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其中因不服行政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比重很大。此类案件名为行政诉讼,实为解决拆迁双方的民事纠纷。目前因司法判决类型不完整,导致法院、行政机关、相对人叁方皆处于不利境地,故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引入司法变更权势在必行。从国家权力配置、与国内行政处罚中司法变更权相通之处及对域外司法变更权考察的角度来看,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引入司法变更权是可行的。基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提出了引入司法变更权的特有原则、具体规则及对司法变更权应有的监督。(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3年06期)

刘建勇[9](2012)在《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已日益凸显,但我国目前仅将行政处罚中“显失公正”情形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变更判决,相对域外他国我国司法变更权范围很狭窄,这无疑是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建设,不利于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利于定纷止争。因此笔者将在本文对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进行详细论述,包括对其涵义的界定,对相关的理论之争进行明晰,并且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论证确立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阐述我国目前具体适用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的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扩大司法变更权范围的具体设想以及适用时应遵循的原则。司法变更权作为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必然也必须对其进行限制,笔者将在本文最后会对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的监督提出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2-03-01)

马驰骋,马传江[10](2011)在《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有限扩张主义视阈下的更新观》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变更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的有限司法变更权的缺陷逐渐凸显。本文在司法变更权法理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司法变更权的应然地位、作用基础、制度现状,并借由有限扩张主义路径对司法变更权理论更新进行阐释。(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4期)

司法变更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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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专利商标确权再一次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然而由于专利商标确权在程序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这一程序难以发挥其原本的意义。本文在我国司法体系的背景下,分析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司法变更权确立的基础,并提出运用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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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变更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志超.从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看司法变更权的行使[N].江苏经济报.2018

[2].梁阳.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司法变更权的确立研究[J].法制博览.2018

[3].毛弘毅.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J].市场论坛.2017

[4].张玲玲.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司法变更权的确立[J].人民司法(应用).2016

[5].张维.赋予司法变更权应提上日程[N].法制日报.2016

[6].程丹丹.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新发展——兼评《行政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5

[7].张世民.论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司法变更权[J].司法改革论评.2014

[8].李鹏.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司法变更权的引入[J].行政与法.2013

[9].刘建勇.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D].长春理工大学.2012

[10].马驰骋,马传江.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有限扩张主义视阈下的更新观[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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