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真实,客观,法律,证据,民事诉讼,真相,主客观。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玉华[1](2018)在《诉讼真实观下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天,国家检察官学院召开的这个研讨会,具有重要的学术历史意义。会议的题目是动态平衡诉讼观,这是对陈光中先生学术思想和诉讼理论的总结和升华。借此机会,我们诉讼法、刑法以及犯罪学学界共同梳理和盘点,会进一步拓展其涵盖,深化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公正与效率相关理论的认识。(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13期)

吴升圆[2](2016)在《证据演变视域下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的演变过程再现了部分客观真实、塑造了法律真实。在证据的演变中,“现在或未来”中的证据只能是“过去”证据的倒影,它是诞生于过去的客观真实中的客观证据经过主观认知再结合相关证据规定而形成的。证据的演变导致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对立,使得法律真实永远不能与客观真实相等,但是它们又能于客观证据中统一。在证据的演变中人的主观性不可避免,解决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冲突应以调动人的能动性为主线,最大程度的发现证据与认知证据。(本文来源于《湘江青年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姚源[3](2017)在《法律真实理论与客观真实理论关系之厘清》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律真实理论与客观真实理论的基础出发,研究分析了二者的异同、关系,客观真实理论到法律真实理论的演变以及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客观真实是法律真实趋近于公平正义的基础,法律真实是客观真实在实务操作中的现实选择路径,只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达到一种平衡与稳定,案件才能取得公平与效率兼得的裁判结果。(本文来源于《南通职业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杨祖林[4](2017)在《公证办理中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证办理需要什么样的标准?什么样的标准更符合公证办理及出证需要?这很重要,特别在司法部要求公证处在年底前完成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转变的大环境下,未来公证处推向社会,不再向政府要编制,要拨款,这一点已毋庸置疑。所谓变则通,这就是写这些文字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智库时代》期刊2017年06期)

雷鸿涛,邹游赤子,彭安[5](2016)在《朱绍清:专“治”疑难杂症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物名片朱绍清,男,1960年生,湖南邵阳人,研究生学历,民商法硕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商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副局长。全国荣誉天平奖章获得者,叁级高级法官,湖南省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专家库成员。2002年(本文来源于《法制周报》期刊2016-10-27)

陈翠玉[6](2015)在《严格司法视阈下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探求案件事实真相这一问题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论争由来已久。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严格司法的新提法下强调"司法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要符合案件发生时的客观真相",并且"绝不容许脱离案件的客观真相满足于所谓的法律真实",客观真实论立场遂得以维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法律真实存在的合理性。最恰当的理解应是,以客观真实为核心,法律真实为补充,在多制度要素联动的基础上,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范冤错案件发生。(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郑欣[7](2015)在《探究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当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在实践中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文章对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作了一些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9期)

张倩君[8](2015)在《刑事审判中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博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审判当中,我们追求真实,在追求真实当中,就是要使我们的审判结果和客观的实际相符合,使我们判决的结果、判决的结论建立在扎实的事实基础之上,这是衡量我们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真实的追求,到底是客观的真实还是法律的真实,在这个问题上是值得考虑的。我们在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该原则我们往往把客观真实当做对案件判断的一个标准,要求把案件做到客观真实。(本文来源于《品牌》期刊2015年02期)

王金燕[9](2014)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真实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标准,它是与客观真实相对的诉讼真实观。文章通过比较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关系,来探究法律真实的内涵及探讨确立法律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的制度意义,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一个背景性观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4年04期)

陈冬红[10](2013)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博弈与回归——从民间借贷看商事审判的风险与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激增以及该类案件背后潜在的错综复杂关系,使得商事审判风险较以往倍增。有效规避商事审判风险,既需要厘清商事审判中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分野,同时,实现二者在公平公正与效率秩序之间的有效平衡,也是问题的关键,这一方面急需制度层面的完善,另一方面理念层面的更新也是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据的演变过程再现了部分客观真实、塑造了法律真实。在证据的演变中,“现在或未来”中的证据只能是“过去”证据的倒影,它是诞生于过去的客观真实中的客观证据经过主观认知再结合相关证据规定而形成的。证据的演变导致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对立,使得法律真实永远不能与客观真实相等,但是它们又能于客观证据中统一。在证据的演变中人的主观性不可避免,解决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冲突应以调动人的能动性为主线,最大程度的发现证据与认知证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论文参考文献

[1].李玉华.诉讼真实观下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再认识[J].中国检察官.2018

[2].吴升圆.证据演变视域下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J].湘江青年法学.2016

[3].姚源.法律真实理论与客观真实理论关系之厘清[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17

[4].杨祖林.公证办理中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J].智库时代.2017

[5].雷鸿涛,邹游赤子,彭安.朱绍清:专“治”疑难杂症案件[N].法制周报.2016

[6].陈翠玉.严格司法视阈下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J].人大法律评论.2015

[7].郑欣.探究民事诉讼中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J].法制博览.2015

[8].张倩君.刑事审判中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博弈[J].品牌.2015

[9].王金燕.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

[10].陈冬红.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博弈与回归——从民间借贷看商事审判的风险与防范[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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